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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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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13篇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文秘常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准确理解党内监督的目的、任务和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13篇,供大家参考。

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13篇

篇一: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文秘常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准确理解党内监督的目的、任务和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准确理解

  党内监督的目的、任务和内容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明

  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目的、任务和内容,为各级党组织和广

  大党员、干部开展监督和接受监督提供了有力依据。

  党内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当前,我们党正在团结

  带领全国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肩负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其中,长期执政的考验是最大的考验,脱离群众的危险是最大的危险。任务越艰巨,形势越严峻,越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只有破解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难题,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才能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党内监督的本质是政治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问题出发,坚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党内也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不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有效贯彻,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不同程度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侵蚀党的肌体。这些现象归结起来就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

  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发生的种种问题,与管党治党宽松软有密切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条例》毫不讳言,明确规定党内监督必须重点解决上述问题,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这些规定,突出了党内监督的政治性,体现了党中央直面问题的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

  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针对20XX年12月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条例》将“两个围绕”作为修订的总原则,即围绕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宗旨和树立“四个意识”、强化制度刚性约束构建监督体系;围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忠诚干净担当设计监督制度。《条例》以监督责任为主线设计框架,针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

  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不同主体,分别单列一章,明确它们的监督职责,规定相应的具体制度和措施,这样就把责任、制度、措施有机统一起来,做到责任清晰、制度管用、措施有效。

  增强党内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现阶段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监督内容。比如,着眼于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条例》围绕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遵守党

  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自始至终强调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着眼于解决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条例》以“六项纪律”为尺子,把“牢固树

  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

  员会原则”、“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党的纪律建设放到重要位置来抓,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着眼于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条例》把“推进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等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内容,督促各级党组织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防止“四风”反弹回潮、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把上述监督内容落到实处,就能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篇二: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论新时代强化纪委党内政治监督的实践

  逻辑

  摘要:党内政治监督作为党的根本性监督,影响着党内监督的成败和效能。进一步强化政治监督的内容和要求,明晰监督的路径和载体,才能实现党内政治监督“治标”成果和“治本”目标综合发力,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水平更上新台阶。基于此,以下对新时代强化纪委党内政治监督的实践逻辑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新时代;纪委党内;政治监督;实践逻辑

  引言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相互监督,让阳光照射权利,让人民监督权利,这是对党内监督法治化的新部署。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内部反腐败问题是现阶段国企基层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党内监督是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功能、形成震慑作用、打击腐败现象、严明党内纪律的一项重要手段。

  1党内监督的内涵

  正如门捷列夫所说:“任何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个艰难的经历,永远。权力的行使总是在有界限的地方结束。“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的使用必须受到监督和限制。“在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紧迫的问题,特别是腐败、群众流离失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党的官员必须加以处理。”“任何情况下,任何政党官员都不得与组织分离,也不允许党内特殊政党凌驾于组织之上,每个政党领导人都应受到组织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是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

  2纪委党内政治监督问题分析

  2.1监督意识不强

  一是部分党员不尊重自己的监督权利,把监督当成额外负担,应付了事。二是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在实际工作中有抵触情绪,甚至有些领导干部本身就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惧怕监督。如此等等,难以形成健康的民主监督。

  2.2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水平不高

  一是制度建设不符合管理实际。企业党内监督制度大都是参照上级单位开展党内监督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管理情况出台的制度规定比较少,也不够具体全面,和企业管理实际结合不深,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监督制度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企业党委、纪委等负责党内监督的业务部门,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解读和制度起草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制度制定和管理上的短板,制度上的短板和管理水平的差异,必然会滋生腐败的漏洞。三是制度建设滞后。有些现行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已不适应企业当前管理实际,虽然制定的不合理,但由于制度发布责任部门的管理习惯,没有明确规定废除,导致上级的新政策与本单位的旧制度办法并存,降低了制度执行的效果。

  2.3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党内监督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经济监督多,政治监督少,存在“重经轻政”现象;微观监督多,宏观监督少,忽视对事关全局的决策监督和大政方针的监督,容易造成决策失误,给党和国家带来重大损失;二是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忽视事前防范、事中约束,偏重事后查处。

  3新时代纪委党内政治监督的实践进路

  3.1推动以政治巡视为目的的巡视工作实践创新

  应继续通过创新巡视工作实践形式,实行“巡视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巡视组和巡视对象关系不固定”和“一次一授权”的方式,在巡视准备充足的同时,巡视组通过“下沉一级”调查情况,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和整体的了解,使巡视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明显提高,尤其是巡视“回头看”成效显著,使巡

  视利剑作用得到彰显。更加重视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在整改落实上下功夫。要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抓好巡视工作和巡视整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视时长和方法,确定整改责任落实的监督方法,不断推进巡视工作实践创新。

  3.2增强监督意识

  第一:提高学习水平,提高认识,提高监督意识。党员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为了进一步明确党员在监督、批评、检察等方面的权利,创造了敢于观察广大党员的有利政治环境。第二,作为监督机构行事的各方必须在各级履行明确的职责,努力提高自己的个性,积极监督,以确保监督官员得到承认和支持。党首再次必须认真对待党的性质和行为守则,意识到党内的监督是由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提高党内监督意识,增强抵御诱惑和反腐败的能力,少犯或根本不犯错误。同时,反腐败部队必须采取明确、坚定的立场,不得手下留情,对于非标准领导人,必须大力开展调查,党内不得藏匿腐败成员。

  3.3划分监督对象力求精准监督

  纪检部门下设纪律室和监督室,分别负责开展党内监督和业务监督。为此,将监督对象划分为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和业务部门两大类。日常工作中,注重通过参加、列席有关会议,批阅公司内部工作通报、文件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聚焦问题开展监督。例如,在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中,纪检部门将技安环保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将该部门报批的工作报告、检查通报涉及问题点作为监督重点,由纪委副书记专项约谈问题单位,督促整改落实,做到精准监督。

  3.4以反腐败斗争为抓手,切实履行党内政治监督职责

  纪委要始终坚守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职责定位,发挥好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分类指导四大作用,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好地做好党内政治监督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纪委向党委请示反腐败工作汇报制度,细化汇报内容、程序和有关要求。二是建立健全组织协调的机构和相关制度。例如创建查办大案要案和追缴赃款赃物、相互移送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联席会议制度或协调会议制度,为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组织协

  调反腐败工作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三是要将纪委监督触角延伸至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聚焦群众痛点难点,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继续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花大力气解决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顽瘴痼疾,严查“蝇贪”“蚁腐”,坚决惩治基层干部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

  3.5跟进问题整改发挥监督实效

  纪委定期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深挖管理问题,查找薄弱环节,通过约谈交换意见、下达检查建议书等方式,督促业务主责单位及时整改落实,推动公司管理提升。例如,今年纪委书记约谈关键重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由“千人一面”转为“量身定制”,即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对相关单位日常监督发现的具体问题开展约谈,帮助其从思想意识、监管责任落实等方面认识不足,提出工作要求。被约谈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纪委跟踪检查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实现闭环管理。

  结束语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抓住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剑忠.论加强党内政治监督[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9,12(02):103-108.

  [2]贺夏蓉.政治监督的内涵及要求[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09-27(006).

  [3]张有林.切实强化纪委的专责监督[N].学习时报,2017-02-08(001).

  [4].坚守忠诚干净担当强化监督执纪问责[N].贵阳日报,2017-01-20(007).

  [5]张英伟.切实履行纪委的政治担当[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05-19(006).

  

  

篇三: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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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怎样推行监视执纪职责,贯彻执行好条例

  1.条例第四章划定“党的规律搜查委员会的监视”,各级纪委应怎样推行监视执纪职责,贯彻执行好条例?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晰划定,党的各级规律搜查委员会是党内监视的专责构造,推行监视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前提下,对规律搜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精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试行)》划定,党的各级规律搜查委员会是党内监视的专门构造。《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应了实践的成长和熟悉的深化,浮现了权利与责任的同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义务继续。监视执纪问责彼此接洽、彼此促进,形成了从发明题目到执行规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备链条,是做好规律搜查事变的“纲”。只有举起这个“纲”,推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气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蹊径目的政策的守护者、党风耿介建树和反糜烂斗争的推进者。

  一般监视要从严。监视是纪委的主要职责。《条例》环绕一般监视计划制度,划定了纪委在党内监视中包袱的3项详细使命,并对派驻监视、信访举报受理、严把“党风耿介意见回覆”关等提出明晰要求。在3项详细使命中,起首明晰了纪委的监视工具,即同级党委出格是常委会委员、党的事变部分和直接率领的党组织、党的率领干部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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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既包罗率领构造,也包罗率领干部出格是首要率领干部。同时,把党章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抉择中关于规律搜查事变双重率领体制的要求详细化,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率领的详细设施。好比,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陈诉1次事变,每年向上级纪委举办述职,等等。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视单元的“哨兵”和“探头”,必需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候存眷干部的头脑、事变、作风和糊口环境,监视驻在单元带工头子及其成员出格是首要认真人,不绝加强发明题目、办理题目的手段,真正施展“派”的势力巨子和“驻”的上风。信访举报是党内监视和群众监视团结的重要方法,要当真认真地处理赏罚信访举报线索,对重要检发难项集团研究、说明研判,对典范性、广泛性题目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对信访举报较量齐集的处所和部分,督促查找缘故起因、当真整改。选对人、用大好人相关党的奇迹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耿介意见回覆”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实时核查把握的反应率领干部题目线索,脚扎实地评价干部耿介环境,防备“带病抬举”、“带病上岗”。

  执行规律要从严。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本领。要把规律挺在前面,以规律为尺子权衡党员干部的举动,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康健和步队纯洁。《条例》总结党风耿介建树和反糜烂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视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明晰了执纪重点和方法要领。维护规律贵在一般,发言提示、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视的重要方法。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上做足作业、下足工夫,发明违纪题目就实时品评诫勉、督促更正。这种警示和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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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诫,可以停止题目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小我私人题目酿玉成家题目,违纪题目最后演酿成违法犯法题目,实践证明是行之有用的。执纪检察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浮现检察的政治性,把维护党的政治规律和政治端正放在首位,武断更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可、有禁不止,口是心非、两面三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诱骗组织、反抗组织等举动,这是附和党的率领焦点、维护党的连合同一、固定党的执政基本、实现党的正确率领的肯定要求。要突出重点,把不收敛不罢手,题目线索反应齐集、群众反应凶猛,此刻重要岗亭且也许还要抬举行使的率领干部作为检察重点,三类环境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要僵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施展头脑教诲成果,让检察工具重温党章,从抱负信心宗旨、党性原则、作风规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悟,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实验问责要从严。问责是监视执纪的担保,监视执纪的结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条例》把责任作为贯串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视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畴内推行监视职责。抓住主体责任,就抓住了关键和要害。纪委在推行自身监视职责的同时,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推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视弱化,造成严峻效果的严重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视浸染没有施展,能发明的题目没有发明,发明题目不陈诉不处理的,邓州网,也要严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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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作为党内监视专责构造,中央纪委将采纳什么法子,增强对条例贯彻落实环境的监视搜查?

  礼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凭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划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礼貌是纪委的三项首要使命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晰划定,各级纪委增强对所辖范畴内党组织和率领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蹊径目的政策环境的监视搜查。可以看出,增强对条例贯彻落实环境的监视搜查是各级纪委的应尽之责。中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定率领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耿介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糊口的多少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礼貌跟尾起来,增强监视搜查、严酷执行规律、强化责任追究,武断查处违规违纪举动,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重性和势力巨子性。

  一是强化一般监视。督促抓好条例的进修、教诲和宣传,进步宽大党员率领干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督促各级党组织施展巡视巡察、民主糊口会、党内发言、干部考查查核、述责述廉、率领干部小我私人有关事项陈诉、率领干部到场过问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视制度浸染,全面把握条例贯彻执行环境,武断更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题目,尤其对整改环境要跟踪督办。在一般监视搜查中要僵持把规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是开展专项搜查。中央纪委将当令对条例贯彻落实环境开展专项搜查,实时发明和督促办理事变中存在的题目。重点相识党内监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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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题目和线索治理、整改落实、保障党员权力的环境,看题目和线索有没有如实记录、齐集打点?有没有成立台账、分类处理?有没有实时核实并交响应部分处理赏罚?有没有拟定整改方案?对发明的题目有没有做到条条整改、件件下落?存在不存在冲击反扑监视者的环境?有没有保障监视工具的正当权益?各级纪委也要组织开展相干搜查,敦促事变落实。专项搜查后,要汇总有关环境,提出下一步开展事变的意见提议,实时向党中央陈诉。

  三是严酷执纪问责。对不推行可能不正确推行党内监视职责、纠错整改不力,对发明的题目该整改不整改、该查处不查处乃至遮盖容隐的,要依照有关划定严重执纪问责,机动采纳提示发言、诫勉发言、约谈函询、组织处理赏罚、规律处分等方法稳当处理。对在题目和线索处理中透风报信、泄漏奥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搞以霸术私、权钱买卖营业的,尤其要严重处理赏罚,毫不将就。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视责任,又要追究率领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当令将监视搜查中发明的广泛性题目在党内举办传递,选择一些典范案例点名道姓向全社会曝光,开释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0月2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生效和实施是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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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特别是在党内监督工作领域,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为监督工作和监督活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依据。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此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所以,党的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就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从严治党这项宏大工程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且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的多数内容已经成为党的建设实践过程中的制度、机制和标准。新时期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也要充实完善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因此,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党的建设新阶段都提出了修订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包括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包括在党内监督中要凸显管党治党责任的落实,特别是党组织主体责任、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等方面的重要的管党治党工作,要形成规则和机制,对党内监督条例进行健全完善,做到党内监督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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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们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审议通过以及生效实施,是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深化的标志,更是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增强、各项规则行之有效的重要体现。

  第一,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那么,紧紧抓住这个关键,解决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就是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怎么解决管党治党中的不足,真正让各级党组织在党的建设中负起责任,让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管党治党权力的时候能够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党的建设新思想新战略新部署来贯彻落实?一个重要的关键就是加强监督。如果在党的建设中,监督工作不能发力,不能改进,不能针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发挥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在很大程度就会丧失重要保障。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中指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都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也就是说,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发力点在党内监督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实践要求,通过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制度给予发展和创新。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战略新机制的要求,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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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党内监督的经验和成果,充实完善党内监督法规制度,成为深化从严治党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

  因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重要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性、系统性和深化推进的角度来认识把握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

  第二,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条例是解决党内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

  党内监督条例带有突出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大家知道,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本身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工程时的一个突出特色。那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不例外,而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更突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说,修订完善党内监督条例直接的原因和直接的实践动机就是要解决我们党的建设中党内监督工作的短版,尤其是由于监督不到位、监督没有发力而导致在管党治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偏差,要紧紧锁定这些问题来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一段时期内,党的建设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都和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化水平不高、党内监督工作效率不足、党内监督工作在解决问题上的手段方法不够直接相关。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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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等等。这些都是党的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的监督工作制度、措施、手段不到位。

  比如,党的领导是怎么弱化的?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贯彻落实的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承担贯彻落实这项责任的党组织、领导干部认识不到位,没有高度重视。同时,党内监督对于领导干部履行责任义务的监督不到位,很多人因此毫无后顾之忧。这就意味着,这些人认为即使没有履职尽责,没有管党治党,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就直接导致了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要解决党内存在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在党的建设上一个时期以来出现的宽松软等问题,就要强化问责。

  而无论是问责也好,纪律手段也好,包括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等,都是监督。监督到位了、发力了,监督的手段绩效显现了,这些不履职的问题以及管党治党中不尽责的问题自然就会解决。

  从这点来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核心就是管党治党,这是一个明确的主体。党内监督就是锁定怎样督促,怎样监察,怎样约束和规范党内各个方面,从组织到领导干部,从基层组织到每一个党员,都要在管党治党这个主题下做好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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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建设工作。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和主旨就是管党治党。所以,党内监督的根本使命和基本定位,就是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管党要有力、治党必从严的基本指导思想来进行组织的,通过强化党内监督工作,解决党内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实现管党治党,最终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

  第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必然促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水平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必然使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我们前边讲了,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监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离不开对方方面面负有管党治党责任的各类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可见党内监督的地位有多重要。这也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化建设、规范性建设、程序化建设至关重要。所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很大程度解决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化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制度规则和程序规范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和程序,党内监督的制度依据进一步清晰,从而保障党内监督目标的实现,提高了党内监督的制度化水平。新颁布实施的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监督依据、监督体系,各监督主体的责任,监督的重点对象,程序步骤、监督手段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就提高和保障了党内监督活动从宏观到中观、微观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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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化的程度。讲规范、有程序、有条例、有章法,从而有力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在制度轨道内进行,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构和内容(一)结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8章,47条,6600多字,分为三大板块。第一板块是总则,共9条。总则,顾名思义,就是管总的、抓总的。这9条规定都是在党内监督工作中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整体性的事项。比如,明确党内监督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阐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及党内监督体系的构成等。第二板块是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二到五章,共27条,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主体的规定。这一板块对党内监督的四大类主体,也就是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任务、手段、措施等,做出了规定。所以,第二板块可以看作是整个监督条例的主体部分。第三板块是第六到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这是党内监督保障的内容。(二)重点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文本的结构顺序,我对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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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的重点要素和重点构成条件进行了梳理。1.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我们要特别强调的是,从直接指导意义上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指导思想,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最直接的指导原则。比如,“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等,都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2.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总则方面列举了几条重要原则。一是明确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在党内监督中的体现。“全面”和“从严”是全面从严治党两个方面的价值。为什么党的十八大之后,党的建设打开新局面,进入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价值的增加,对于从严治党效力的增强具有巨大作用。“全面”即全覆盖、无空白、无遗漏、无例外、无禁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是全面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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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党尤其是“全面”的价值在党内监督里的首要体现。党内不承认有不受监督的人,不受监督的组织。

  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讲得非常清楚,叫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监督约束和信任重用二者并行不悖,并不矛盾。要按照党的建设基本原理来看,在信任重用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加强监督,恰恰是信任的延伸。所以,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而不能将其对立。监督和约束也绝不代表不行,为什么?因为监督约束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规律,党的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监督到位,各项工作保障到位,防止监督对象犯错误,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达到了信用重任的目的,所以二者是不矛盾的。所以,通过加强党内监督,形成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监督链条,使每一级组织、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在党内监督的章程下进行,实现监督面前一视同仁,无特权、无例外,不留死角。

  二是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毫无疑问,党内监督也是一个很大的工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所以党内监督要遵循、要贯彻,也要落实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所偏离。

  民主集中制着眼于整个党的队伍的监督体系的完善,要实现依规依纪推进。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特别提到,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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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句话是有针对性的。首先,为什么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过去一段时间,管

  党治党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党风政风不正,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不完全得力。监督不到位,发力不够,造成这种情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上对下的监督受到距离、时间、空间的影响。上级监督表现突出的弊端之一是什么?远。就是看不见或看不清,那么,上对下的监督就难以发力,这个力也就难以准确。

  所以《条例》里提到“要强化”。怎么强化?比如说由远变近,看清了、问题抓准了再发力,就使得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落实下来了,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也就能履行到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和创新中,一个很大的方面就是强化上级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最典型的手段就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巡视工作、巡视制度。比如中央巡视组对于中管干部和中央管理机构的巡视。我们知道,巡视是上对下的监督手段,而巡视组到巡视单位就等于把上级的眼光拉长,看得更远了。发现问题,锁定问题,就好监督。巡视制度的完善就是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而且已经大见成效。这也是对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党内监督的几个重要方向上的探索和创新做出确认和规定。

  其次,“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简单讲,就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有哪些阻碍?比如信息受限,监督手段、监督通道、监督路径不够等,就使得下对上的监督有难度。所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监督的发展创新上也大力加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对此,我们党有着优良的传统。比如,群众路线。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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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么党的十八大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知道,贯彻和执行群众路线在很大程度上便于群众监督,为基层党员、基层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提供一个宽阔的路径、通道。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自下而上监督的探索、总结和确认。

  最后,“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同级监督的问题就一个字——软。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到管党治党有三个字的问题,就是“宽松软”。软,包括党内同级监督之间的“软”。比如在一些单位、一些地方,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不起来,都是表扬,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对问题视而不见,把应该解决的事情置于脑后,以至于“一团和气”。所以,这种放弃监督、畏惧监督的不良倾向要克服,要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也就是说要把过去的“软”变“硬”,真正使监督有效开展起来。那怎么由软变硬?

  比如,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通过班子内部监督,相互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告诫、提醒、警示,引以为戒,充分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这些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我们党建设过程中党内监督探索的成功经验的确认和总结。

  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这项原则讲的是规律。从根本上说,党内监督在于经常、长期。经常就是日常,长期是指要常抓不懈。这样,监督的效力、效能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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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规律来看,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就是监督的结果。监督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知道,党内监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了管党治党,为了实现党员干部管党治党职责的履行。在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有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还会有一些处分、处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是监督,从词义上看,监是监察,监视;督,是督促。所以,监督既是一种活动,又是一种关系。什么活动关系?就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客体的规范、约束、牵制的关系。这种规范、约束、牵制都是带有价值和目标的。比如说我们讲党内监督条例很多的内容就是通过督促、告诫、提醒、批评、通报来实现一定的制约,手段力度再大点就是纪律处分、追责、问责,严重违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监督手段最轻的是警示、告诫、提醒、督促,严重的有批评、通报等,具体形式有巡视、巡查,对特定监督对象实现约束、规范、引导,甚至节制。最后达成的目的就是“治病救人”。从系统的目标来看,是全面从严治党,真正落实管党治党。

  而日常监督的优越性是什么?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事变大,把那些违纪、歪风邪气、“宽松软”的事情,在苗头阶段就进行克服和纠正。所以,监督真正的效力恰恰体现在日常的、经常的、长期的事情上,而不仅仅简单体现在一时一世。所以,这条原则讲的是监督的重要规律。要经常抓、长期抓,要防微杜渐,通过监督手段把各种不好的事都克服、纠正在萌芽时期。

  3.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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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点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里讲得非常清楚:“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也就是说,党内监督重点任务就是解决管党治党的问题,党内的组织和领导要履职担责,要负起责任。重点任务还包括解决“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所以,我们一再强调,《条例》的核心就是重点解决管党治党中的问题,尤其是“宽松软”。因为只有这样,党内监督工作才能完成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使命。

  那么,党内监督工作的目标是什么?《条例》中提出了“三个保证”。第一,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最终监督是有效还是无效的?监督见效之后靠什么体现?就是要看党组织是否充分履行职责并发挥核心作用。发挥核心作用之后,前面我们讲的党的领导弱化、全面从严治党不利等问题也就解决了。第二,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们知道,全面从严治党尤其是管党治党的一个主体是党员。党员能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党的建设程度和状况,也就是决定着党的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所以,通过党内监督最终使每一个党员都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党规党纪、按照党员职责来履职尽责,就达到了这个目标。第三,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重点是实现这三个保证,让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能履职尽责,最终使得这几个方面的目标实现,也就等同于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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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党的使命达成了。4.党内监督事项我们一再讲,党内监督的重点无外乎一个是重点事,一个是重点人,

  所以说党内监督要盯紧重点事,盯紧重点人。如果重点事和重点人盯不紧,那党内监督的工作局面也打不开,预期目也就达不到。

  党内监督的重点事项是什么呢?共有八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

  第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第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重要的政治制度。第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管党治党,各级组织都是有责任在身的。有责任、有权却不履职,甚至由于失职失责引发了严重后果,这难道不该启动党的追责问责手段吗?而巡视、问责追责等都是党内重要的监督手段。第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是监督的重点。作风建设是好还是坏?如果作风建设不好,又有什么表现?问题的症结何在?都要找原因,都要纠正,这就是监督本身,就是我前面讲的轻则督促告诫,重则纠正克服、约束规范。第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这是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也是监督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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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第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以上这八个方面就是党内监督工作需要盯紧的重点事项。5.监督重点对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为什么说主要领导干部是重点中的重点呢?我们知道,主要领导干部承担着最大的管党治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要把他们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尤其是党组织的一把手、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6.监督重要手段新颁布的《条例》中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监督工作上的创新和好经验、好成果都写了进去。所以说,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批评自我批评是相互监督;约谈函询是组织对党员的监督,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就是告诫、提示、督促;“红红脸、出出汗”就是指的要直面问题,要触及问题的实质,甚至触及灵魂。这些都是监督,而且这些监督要成为常态。党内监督就是要把一些问题、不良作风、需要纠正的事项等尽量解决在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因为轻微的、萌芽的、初期的状态是可以靠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的,是可以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的。而约谈函询就是及时提醒,让党员干部注意起来,防止滑坡和问题恶化。“红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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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出汗”则是触及到了灵魂,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是对出现不良作风问题的同志的一个重要提醒。所以我为什么一再提到监督的手段,因为它的力度是有一个排列的。《条例》也是尽量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带有趋势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期状态,使得问题不至于由小变大、由小错变大错。如果对于小错没有及时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告诫、警示,结果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最终酿成大祸,这个时候有问题的干部就需要被处理了。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采取大量的、高度的、及时的重视,虽然相对轻微,但是却是挺在前面的监督手段,实际上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而且从它的效果看,是可以挽救干部的。

  7.监督体系就是“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清晰地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体系由六大要素完整有机地整合而成。第一,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和维护中央的统一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第二,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因为各级各部门的党委处在党的领导的中心位置,那就必须进行全面监督,全面监督党的纪律、方针、路线、政策执行情况等等。有些监督手段就是党委特有的,比如,巡视就是只有中央和省级党委才有权力,这就是全面监督。第三,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因为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就是执纪、监督、问责,这是专责监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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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负责宣传、组织等事务,这些部门的监督带有职能特色,所以称为职能监督。比如,组织部门从事的组织人事工作、队伍建设、人才选拔、管理教育等,具体要由组织部门落实。所以,组织部门的监督就带有组织建设、人才、人事工作这个特色。这就是职能监督。第五,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内监督应该抓日常,抓细抓早。第六,党员民主监督。监督要落实到基层组织,所以还需要党员民主监督。

  8.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条例》对各大类监督主体的定位、职责、任务、手段和措施一一作出规定,从第二章到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四大类主体。第一类主体就是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这里明确讲,“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这里面,中央统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就有中央的特色。主体不同,职责定位也会有差异。中央的地位是统一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这就是中央统一领导的重要要求,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中央政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等等。就是整个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些重大举措、重点事项都要由中央统一安排。这就是中央这个主体的职能职权。中央委员会成员也在党内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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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这是作了明确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这就是我们前面谈到的原则,不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自上而下的监督吗?这种强化要从中央做起,中央政治委员全力抓,严抓硬抓,就使上对下的监督、落实管党治党的责任有了很大的保障。

  9.党委(党组)的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里面讲得非常清楚,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履行四大监督职责,是个大的职责。比如说,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因为,纪委要受双重领导,所以同级党委要发挥作用。“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上级监督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个不足,由远而近,上级组织要对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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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多过问,多提醒。这就由远而近,你不能作甩手掌柜,不管不顾,对下级的管理本来就是上级管理的有力的管束。

  《条例》还有一个重要的创新,那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这就是党内监督的创新,那市县两级的巡查制度意义何在?就是要把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10.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这叫专责监督,因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三大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监督、执纪、问责,构成三大监督职责。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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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严肃问责。”这都是新规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标准新要求直接变成党内法规的规定了。“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这就是现在的监督重点。当然《条例》最后在“专责监督”这块也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纪律机关,但是监督别人,自身也要监督,这就是党内监督无禁区无例外原则的具体体现。所以还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11.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就是要有作为、敢担当,得起作用。什么作用呢?三大监督责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也就是说,基层党组织履行了这三大项职能,那才可以说在党内监督和履行职责上达到合格的要求。那党员呢?每个党员都应该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四项监督义务: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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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敢于斗争;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对某些问题的纠正、批评、揭发都是监督手段。

  12.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和党外监督、法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某种意义上说,这本身就是整个国家的大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相互之间有关联互动的关系。党内监督和这些监督是什么关系?按照《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有机互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全面监督,除了党内监督要全面监督以外,各级党委还要支持和保证党外的监督。这自然就带来一个问题,党委要支持这些党外监督,一旦发现一些干部有事,党内监督的程序是按照党纪进行的,而刚才说到的这些监督则是法治化的监督,这二者的关系怎么处理呢?《条例》讲得非常清楚:“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这些条文讲的就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有机关联互动,在程序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框架内建立有机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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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这又涉及党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党内监督的党纪处分也有一个延伸和连接,就是先党纪处分,再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属于法治监督,党内的纪律处分是党纪监督,二者也有有机关联。

  “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这就讲了民主党派的监督。前面我们讲的那些监督基本上都是法制化监督,像审计就是依靠审计法,那么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政治监督,也是要基本用于建立党内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二者之间的有机关联,形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正能量的合力。

  党外监督还有很重要的一块: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我们知道,社会监督就包括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而且今天的舆论监督又使用了微信、移动端等最新的网络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今天已经进入到了一个相对较新的监督环境中。这些监督跟党内监督什么关系呢?也无法回避,不能视而不见,所以《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也非常的积极,这就是“认真对待,自觉接受”。而且作为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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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还应当要利用这些手段。所以《条例》讲的非常清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典型案例自然也包括党内监督里面的典型案例,所以,《条例》对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怎么结合、如何管理、如何互动、怎么形成一个监督正能量的合力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而这里面的好多思路、举措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新探索。

  13.整改和保障“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这就有效地运用了“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这个武器,包括“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超过3个月就违反《条例》规定,这也是为了提高监督效力。“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党内监督的方方面面都是职责,不履职不尽责就无法保证管党治党目标的实现。所以,我们专门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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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

  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个规定非常重要,提出了监督的基本前提。监督的施行尤其对于基层组织党员来说,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知情。不知情谈何监督?所以,知情成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条例》对这个重要问题也作了规定,而且非常清晰:党组织应当保证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倡党员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不是强制,而是提倡。因为署真实姓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好核实。

  再有,“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也就是说,如果调查完了发现没有这个事,就要还人家以清白,这也是组织的义务。“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就是对以监督为名,诽谤、侮辱他人的,要严肃处理。这不仅是违纪,有时候也是违法犯罪。“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条例》方方面面的规定都很详细,如果没有这些权利的落实,就不能够保障党内监督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内进行有效组织、落实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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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七五普法条幅宣传标语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开展七五法制宣传教育;2、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3、认真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4、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6、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7、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8、完善残疾人保障机制落实平等参与共享精神9、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0、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11、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12、落实七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13、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14、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15、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16、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17、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治观念18、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19、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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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21、加强法制宣传,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22、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23、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24、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25、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26、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事,维护法治环境;27、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诚心护法;28、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29、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30、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31、学法、守法、知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32、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3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4、人人学法用法,个个依法办事35、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力服务发展大局3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37、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38、坚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39、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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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41、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文明,事事用法维权益;

  42、心中遵法,自主学法,办事依法,维权用法,诚信守法,和谐有法;

  4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44、尊重宪法,崇尚法治45、切实加强监管依法保护环境46、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掀起全民学法用法热潮47、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48、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公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49、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50、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51、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5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53、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5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55、扩大基础民主搞好村民自治56、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57、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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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关注交通保护生命59、正确行使宪法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60、依法保障食品安全营造放心饮食环境61、假日出游依法维权62、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科学发展63、深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难题64、关注生命关注安全65、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营造安全祥和的生存环境

  

  

篇四: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开展政治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政治〔Politics〕是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政治是以经济为根底的上层建造,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政治是牵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安排其行为的社会力量。今日为大家细心预备了开展政治监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盼望对大家有所帮忙!

  开展政治监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用新伎俩落实"两个责任'。出台针对乡镇的"两个责任'考核方法,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规划上,变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考核为"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监视责任'考核;在考核份量设计上,与经济进展考核平行,考核互相影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建设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二〕用新举措监视执纪工作。推动监视方式转变,准时出台操作性强的"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再监视实施方法',实现"监视与再监视'的无缝对接,避开浮现"工作空档'和纪委责任弱化泛化的现象。建设纪委统筹、归口监视、纪委再监视再检查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链条,不断提升监视效果,切实实现纪委事中监视向事后监视、监视事向监视人的转变。〔三〕用新突破创新体制机制。强化顶层设计,出台详细化程序化制度化的乡镇纪检部门运行标准,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出台乡镇纪检监察部门改革方案,针对乡镇纪检干部职能不专、队伍不稳的实际问题。可以参照"法、检'机构改革模式,推行乡镇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路线图,实现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专职专责,"人、财、物'配齐、配足、配活。〔四〕用新常态持续改良作风。针对新状况、新问题,必需与时俱进,不断完美制度机制,加大预防、监视力度,充分发挥党内监视、法律监视、言论监视、大众监视的作用,让作风问题无处遁形。坚持"长常'二字,抓早抓小抓详情,节点治理、逐层推动,不断坚持、稳固、深化,形成作风建立"新常态'。扩展资料:整改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分管责任部门领导要亲手抓好整改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成立整改责任小组,按整改工作方案,建设整改工作台帐,按时限、按要求逐一销帐。决定一名工作联系人,按时上报工作的开展状况和总结。〔二〕强化催促检查,确保整改效果。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整改方案抓好各项内容的整改落实。镇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责任单位的检查指导,对整改良展状况要准时跟踪督查,对整改效果不显然的要准时提出倡议意见,确保整改效果。〔三〕注重阅历总结,构建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单位在落实各阶段整改内容同时,要注重对整改工作的总结,对工作实践中取得的阅历,要形成标准的制度机制,并长久坚持落实。参考资料来源:米村镇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在落实监视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倡议

  参考资料来源:叙永公众信息网关于"强化监视责任力度不够'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开展政治监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监视议题是人大监视工作的重要载体。如何按照实际选准、定好监视议题,是开展工作必需仔细思量和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挑选、决定监视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乏:1.内容支配偏多。由于顾及平衡、难以取舍,议题内容的支配往往偏多,造成重点不够集中、预备不够充分、监视不够深入。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时间支配有限,相当一局部议题无法纳入会议内容进行审议,只能实行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组织专题视察等形式进行监视,虽也能起到发觉问题、推进工作的目的,但由于不足明确的法律效力,在肯定程度上弱化了监视力度,也影响了实际监视效果。2.理念存在偏差。在选定议题时存在两个偏重:一是偏重于工作监视工作监视和法律监视是人大监视工作的两种主要形式。但在详细实践中,由于法律监视程序相对冗杂,且人大机关法律专业人才欠缺,在监视形式的挑选上较多采纳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工作视察,执法检查显然偏少,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刚步入正轨。二是偏重于政府工作。对本级"一府两院'实施监视,是宪法和法律给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对围绕中心、效劳大局的理解不够全面、精确,对人大在民主法制建立中的主导作用重视不够,在挑选议题时往往过多关注政府工作,针对"两院'工作的监视议题支配较少。3.行权不够到位。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导、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庇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其内容波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实践中,对于常规性的监视内容,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半年预算执行状况、财政决算、上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等议题,常委会每年都依法支配审议,但对于一些事关区域进展和大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较大的规划变动和重大建立事项,较少或未能准时列入监视的打算,导致监视"盲区'、"缺位'现象的存在,影响了人大法定职权的有效行使。笔者认为,监视议题的选定,是一个须要长久探究和持续努力的实践过程。监视法关于发觉和选定监视议题的三个规范和六条途径都是原那么性的规定,惟独从人大工作的特点和逻辑出发,主动探究合乎监视工作内在要求的选题路子,才干有效避开选题的随便性和盲目性,真正做到突出重点、客观务实、支配合理。在选题思路上,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一是全局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人大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性质确定了监视议题必需带有全局性与普遍性。一方面,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做好监视工作,必需着眼全局,找准定位,紧紧围绕经济建立这个中心,紧紧围绕区域工作大局,紧紧围绕进展中的重大问题,主动行使法定监视职权,充分体现人大工作谋全局、议大事、促进展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检验人大工作功效,终于要看大多数大众的意愿是否得到体现、切身利益是否得到维护、民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人大工作惟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大众路线,高度关注民生,把实现好、维护好、进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基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在推动进展中解决好人民大众最关怀、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干具有越发坚实的大众根底,才干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因而,科学选定监视议题,要兼顾和平衡好全局性与普遍性的关系,把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进展大局和大众切身利益的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列为监视内容,确保监视议题合乎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切合地方进展大局、顺应大众实际诉求。二是工作监视与法律监视的关系。工作监视和法律监视是人大监视工作的两大重要伎俩,能否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确定着监视议题的效果与质量。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要根据敢于

  

篇五: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为高水平谱写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浙江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017年6月16日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浙江在线6月20日讯现将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五年来的工作情况和今后五年的工作建议,向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工作回顾

  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是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的五年。省委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采取

  一系列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中央纪委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省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带领各级纪委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坚定不移深化改革,为完成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政治监督和纪律保障作用愈加凸显。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职责,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服务保障G20杭州峰会、“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浙商回归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坚决查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切实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强化纪律教育,将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题集中轮训,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章意识和纪律观念。创新教育方式,编印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忏悔录,挖掘整理优秀传统家规家训,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教育效果。严明换届纪律,认真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征求函回复工作,严把干部选拔任用政治关、廉洁关,推动全省换届工作风清气正。加大执纪力度,对少数违反政治纪律的党员干部,予以严肃处理。

  (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落实。坚持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为“牛鼻子”来抓,省纪委积极协助省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下发责任清单,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制度,市县乡三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均当面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并接受评议。建立约谈提醒制度,全省形成了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约谈提醒并签字背书的工作常态。强化责任检查,省市县三级由党政领导带队,全面开展年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制定出台《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加大“一案双查”力度,全省共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989名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省纪委共通报典型问题22起45人。

  (三)作风建设抓出新气象。积极协助省委高标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并严格执行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等规定,不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让作风建设成为党的建设的亮丽名片。紧盯重大节日、关键节点,相继提出节庆假日“十个严禁”、干部履新“四项纪律”和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等一系列要求,一个节点一个节点严抓,每年都有新招数,不断释放新信号。突出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酒局牌局”“会所中的歪风”、奢侈浪费、领导干部公务出差违规乘坐交通工具、违规收送购物卡和会员卡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大明察暗访、通报曝光力度,全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6587

  起,处理党员干部7959人,党纪政纪处分1926人,省纪委通报典型问题89起126人。着力解决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农村基层作风巡查,严肃查处发生在扶贫惠农、民生资金、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的违纪行为,全省共立案2590件,党纪政纪处分2537人,移送司法机关338人。深入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全面推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等做法,取得明显成效。

  (四)腐败滋生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节奏不变、力度不减,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300002件(次),立案60662件,党纪政纪处分59963人,移送司法机关2988人,其中立案查处地厅级干部91人,县处级干部101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68亿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谈话函询、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共谈话函询问题线索6331人(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31158人,党纪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30919人,为6255名党员干部澄清了问题。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持续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成功追回杨秀珠等3名“百名红通人员”,共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名。严格依纪依规开展执纪审查,确保案件质量与效果。深刻剖析典型案件,查找症结、堵塞漏洞。

  (五)巡视“利剑”作用充分发挥。协助省委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巡视工作条例,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这个根本,加强政治巡视,提前完成十三届省委巡视全覆盖任务。积极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工作,协助省委制定落实“十大整改行动”方案。不断创新巡视方法,积极开展专项巡视,对部分县(市、区)和高校开展“回头看”。强化巡视成果运用,抓好巡视反馈和整改督查,公开通报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解决了一批疑难问题。出台我省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健全了一批制度。省委巡视组共开展15轮巡视,发现违反“六项纪律”方面问题4159个,发现并移交领导干部问题线索5733件,党纪政纪处分7246人,组织处理2556人,移送司法机关919人。全面开展市县巡察工作,加强机构建设,出台专门意见,完善工作网络;通过巡察全省共移交问题线索4530件,党纪政纪处分1541人,移送司法机关250人。

  (六)纪检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健全完善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机制制度,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规定。加强和改进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派驻机构改革,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注重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全省各级派驻机构共立案5198件,党纪政纪处分5100人。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在我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审慎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出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全面

  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转隶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职能融合,全面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了反腐败工作力量,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七)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省纪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严教育管理,常委会成员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正面示范和反面警示,激励纪检干部对标看齐、争当先锋。加强组织建设,突出主责主业,大幅度削减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重组优化省市县三级纪检机关内设机构,省市两级全面实行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扎实推进市县乡纪委换届工作,选优配强纪委领导班子。加强执纪能力建设,强化对纪检干部的专题培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全省纪检干部提出“七个一律”要求,加强对干部日常工作的日志式管理和全过程监管。全面设立纪检机关干部监督机构,严查违纪违规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全省纪检干部被谈话函询483人,组织处理52人,党纪政纪处分116人。

  五年来,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党风政风明显改善,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群众对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从2012年的85.9%上升到2016年的93.7%。这些来之不易的成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中央纪委和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结果,是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界人士鼎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结果,也是历届省纪委持续努力和全省广大纪检干部忠诚履职、辛勤工作的结果。在此,十三届省纪委向所有关心、支持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主要表现在:少数党组织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还不到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认识和运用还不够到位,抓早抓小机制有待完善,日常监督仍存在薄弱环节;“四风”问题时有发生,反弹回潮的风险仍然存在;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不收敛、不收手,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仍有发生;基层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然多发。同时,纪检干部队伍还存在担当不够、能力不足、作风不实、律己不严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工作体会

  五年来,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和广大纪检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学思践悟、见诸行动,深化了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积累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的实践经验。回顾过去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

  (一)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纪检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作为头等大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全党集中统一、令行禁止,以担当诠释忠诚。必须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只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加强政治监督,才能坚决捍卫党的章程、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维护党中央权威的忠诚卫士。

  (二)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担负起管党治党的历史使命。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抓住主体责任这个

  “牛鼻子”,完善党委主抓直管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坚守职责定位,以强烈的使命担当和责任意识,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应尽之责。要充分发挥问责的震慑效应,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要持续推动“两个责任”向基层延伸,让人民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增加获得感,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三)必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坚持依规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注重抓早抓小,做到动辄则咎,真正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函询诫勉,对那些不收敛、不收手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有效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实践表明,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才能使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纪律的约束下,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使党员干部不犯或者少犯错误,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坚定,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到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再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体现了对管党治党规律的坚持和深化。从管党治党宽松软到严紧硬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必须始终保持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清醒判断,坚持正风反腐不停步,“打虎”“拍蝇”“猎狐”不松劲,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必须从具体事情抓起,做到真管真治,在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坚决清除各类危害政治生态的污染源,始终保持党的肌体健康。

  (五)必须着力改革创新,持续深化“三转”,全面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入贯彻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决策部署,以“三转”为开篇,聚焦主业,攥紧拳头,集中发力,全面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向纵深发展,纪检机关要持续推进“三转”,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和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大力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不断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制约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实践表明,只有积极推进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创新,聚焦主责主业,才能不断提升监督执纪问责水平,使纪检工作更好体现时代要求、凸显浙江特色、更加富有成效。

  三、工作建议

  今后五年,是我省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干事创业的发展黄金

  期、不进则退的转型关键期,也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深刻把握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决策部署,把握历史方位,保持政治定力,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今后五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严明党的纪律不动摇,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不偏离,深化标本兼治不松劲,坚持不懈正风反腐,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优化政治生态,推进清廉浙江建设,为实现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今后五年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紧紧围绕省委关于建设清廉浙江的战略部署,按照“在全面从严治党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以严明党的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首要任务,以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深化标本兼治、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全省上下不懈努力,不敢腐的成果得到巩固,不能腐的制度更加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有效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成为定势,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局面进一步形成,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取向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不断增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更加优化。

  今后五年的主要任务是:

  (一)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九大精神,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政治理想、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重点围绕“七个有之”“五个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搞自由主义、宗派主义、分散主义,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和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行为,重点加强对民主集中制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督促落实集体领导制

  度,做到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

  加强对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大局中谋划、思考、推进,自觉融入大局、主动服务大局,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推动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到实处。加强对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六个浙江”、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战略决策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既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又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干部澄清事实,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二)强化责任担当,力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到位

  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入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责任清晰、细化量化的责任落实机制,坚决防止责任落实形式化、表面化和被动化。完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报告、检查考核等制度,把检查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和监督执纪的重点,

  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把责任压实到基层每个党组织。各级纪委要坚守职责定位,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促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党内问责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用问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都要严格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要公开通报曝光。对问责工作不力的,也要严肃追责,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三)驰而不息深化作风建设,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向上向好

  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以抓常抓细抓长的决心和韧劲,继续高标准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等规定,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严查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着力解决对贯彻党中央精神只喊标语口号、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变形走样等问题;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和问题,加大问责力度。继续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

  题列入执纪审查重点,盯牢节庆假日等重要节点,严肃查处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密切关注隐形变异的新形式、新动向,对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一律从严查处;对执纪审查对象存在“四风”问题的,一律先于其他问题查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都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持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

  严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压紧压实市县乡党委、纪委的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县级纪委规范化建设和乡镇(街道)纪检队伍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基层延伸,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建立健全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的工作机制,把信访举报中有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线索及时筛选出来,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作风巡查机制制度,加大对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反映集中的典型问题,重点督办,限期办结,坚决遏制基层不正之风。健全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全省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对履职不到位、不抓不管、消极应付的,严肃追究责任。

  巩固和拓展作风建设成果。深入总结推进作风建设特别是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经验做法,认真检查作风建设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切实解决执行中反复发生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形成真管真严、长管长严的常态。坚持抓党风带政风促民风相结合,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使党风政风和社风民风相互浸润、相得益彰,推动党内正气持续上升、社会风气持续上扬。

  (四)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实践“四种形态”的政治责任,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抓早抓小,真正体现党组织的关心爱护。各级纪委要把实践“四种形态”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重要标准,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各项工作。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把握执纪审查工作,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二种形态,把纪律特点、从严要求体现到各环节、全过程。准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认真执行实名举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严格管理和处置问题线索,发挥好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主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对反腐败工作

  的新要求,坚持“打虎”“拍蝇”“猎狐”三管齐下,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充分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严肃查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依法严肃惩治行贿行为。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规范协调机制,强化齐抓共管的合力。全面深化追逃追赃工作,坚持追逃防逃两手抓,保持追逃追赃高压态势,加强出国(境)证照管理,创新举措切断贪官外逃途径,进一步完善不敢逃、不能逃的机制,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开展审查工作。加强案件审理和申诉复查工作,保障案件质量和处理效果。

  (五)全面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紧密联系浙江实际,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努力向党中央、中央纪委交出一份高质量的答卷,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浙江经验。完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强化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监察,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相互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坚持依宪依法、实事求是开展监察工作,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做到权责对等、从严监

  督。进一步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流程,推动机构、职能、人员的深度融合。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内控制度,防止权力滥用。

  巩固和深化纪检体制改革成果。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改革实践经验,对已完成的改革任务进行再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新体制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不懈深化“三转”,持续推动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改进创新。完善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应用的支撑保障作用,为监督执纪工作插上科技翅膀。

  (六)深化标本兼治,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的教育监督管理

  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深入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讲党性、守纪律、作表率。做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和经

  验宣传,讲好正风反腐的浙江故事。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从家规家训、官德箴言中汲取精华,宣传勤廉为民典型,推动以清为美、以廉为荣的价值观深入人心。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继续编印忏悔录,放大不敢腐的教育警示效应。注重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督促领导干部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强化党内监督。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作用。突出监督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特别是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多了解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严格监督制度,督促各级党组织全面落实述责述廉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强机关纪委建设,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增强监督合力,把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与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做到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协助省委从严从实深化巡视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充

  分发挥巡视工作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对人用好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查纠政治偏差,坚决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和党中央权威。围绕实现新一届省委巡视全覆盖目标,制订《浙江省委2017—2021年巡视工作规划》。深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探索开展“机动式”巡视,做到精准聚焦、精准发力、精准突破。适时对部分地区、单位开展“回头看”,既盯住巡视整改不到位的老问题,又着力发现新问题,增强震慑效果。加强巡视成果运用,进一步规范报告、反馈、移交、整改、公开等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进一步加强巡察工作,加强巡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巡视巡察工作一体化,提高监督实效。

  切实发挥派驻监督的作用。探索创新全覆盖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办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强化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整合纪检机关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的力量,完善派驻监督机制,细化派驻监督职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果。派出机关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当好坚强后盾。派驻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派驻机构要牢固树立“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的意

  识,创新工作方法,主动出击,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

  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与健全防范腐败的机制制度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治理,认真查找和堵塞制度漏洞,攻克体制机制的痼疾,破立并举,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不断铲除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决不让制度成为“稻草人”,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七)坚持从严管理,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浙江执纪铁军

  全面提升监督执纪能力。主动适应新体制、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做到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纪检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自觉把讲政治贯穿党性锻炼、履职尽责的全过程,从思想到行动全面体现“四个意识”要求。加强学习,苦练内功,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法律纪律等知识培训,增强纪检干部把握大局、运用政策和法纪的能力,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局性、实践性、规律性问题研究,摸清吃透情况,

  找准问题症结,提出解决办法。加强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建设,探索充分发挥纪委委员作用的有效机制。坚持五湖四海选人用人,加大系统内外、上下干部交流力度,关心关爱纪检干部,不断增强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牢固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理念,严抓严管纪检干部,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既要加强自律、慎独慎微,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又要肩负起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从严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对执纪违纪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清廉浙江建设开启新征程。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央纪委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为高水平谱写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浙江篇章、圆满完成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篇六: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党内监督是推动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党内法规,强化了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党内监督依然存在不足之处,迫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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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中,党内监督机制建设是其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加强党内监督是扩大党内民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党内法规,强化了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党内监督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党内监督的功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一、党内监督存在的不足之处

  1.党内监督意识淡薄,党员缺乏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第一,党员主体意识不强,缺乏开展党内监督的政治责任感,许多党员只把自己看着监督的对象,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监督的主体,把党内监督看成是上级和领导的事,作为普通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是无关紧要的。第二,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存在严重的依附心理,认为上级和领导决定着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对上级和领导进行监督是极其不利的。由此衍生了领导干部在党内监督中的潜规则:对下级不愿监督,怕丢了选票;对同级不想监督,怕影响了同事关系;对上级不敢监督,怕打击报复。在潜规则的作用下,许多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存在严重的依附心理。第三,党内部分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部分党内领导干部唯我独尊,不愿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认为党内监督是普通党员在“找茬”,跟自己过不去,于是堵塞了党内监督的渠道。正因为党内监督意识淡薄,广大党员没有开展党内正常监督的习惯,党组织内部缺少监督的宽松氛围。党内监督趋于形式化,缺乏监督的实效性。

  2.党内监督缺乏健全的制度保障,监督运行的制度化水平不高。一是虽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比较宏观,且比较零散,不成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及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二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多,自下而上的监督少,监督功能存在结构性矛盾。由于广大普通党员的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无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再加上党内监督载体的缺乏,直接导致党内自下而上的监督难。而且,党内监督因缺少保障机制,导致普通党员不敢监督党的上级组织和党的领导。三是党内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从领导体制看,存在着权力授受和监督关系的错位现象。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与之相对应的监督关系是:党的代表大会监督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监督党的常委会,党的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中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党的代表大会没有实行常任制,因此在长达五年的闭会期间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作用受到很大制

  约,或者说其监督功能很难充分发挥出来。由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日常工作,以致人们常常把党委会看作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的决策和监督的权力。党委会与常委会之间也存在着非常类似的情况。这种权力授受关系的模糊以至颠倒,弱化了委托之权对受托之权的监督,导致了决策圈子越小,受到监督制约也越少[1]。四是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委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如此规定,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它的工作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

  二、加强党内监督的路径

  党内监督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文化的因素,也有苏共高度集权、党内监督成为专制工具这一外来因素的影响,同时,中共自身探索方面经验不足也是重要的原因。加强党内监督,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如何克服党内监督存在的这些问题,加强执政党建设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性。

  1.以批判的眼光和宽广的胸怀积极吸收西方执政党党内监督的有效做法。西方政治社会学中有一个经典的论断,即“寡头铁律”。意大利著名政治社会学家罗伯特·米歇尔斯认为:在现代社会的大型组织中,权力最终必然会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上,这是任何试图实现集体行动的组织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铁律”。政党作为最重要现代社会政治组织将难逃此铁律。他还认为,即使是信奉社会民主原则的社会主义政党也难逃走向寡头统治的趋势。尽管“寡头铁律”的论断不一定与事实完全符合,也受到许多人的批评,但是它确实反映了存在于大型组织当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在现代西方政党发展过程中,重视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就是各政党主动抵御寡头铁律的一种积极措施。在中共加强党内监督的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吸收西方执政党党内监督的有效做法,为我所用。

  2.积极吸收其他执政党党内监督的有益做法。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总体处于低潮的形势下,面对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文化多元化及政治民主化的世界潮流,国外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为积极应对国内外各种机遇和挑战,保持党的旺盛生命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完善民主制度已成为大多数共产党的共同选择,并以各种途径和方式在体制内付诸行动。近年来,越共、古共、朝鲜劳动党、老挝人民革命党等执政党在保证思想和行动高度团结一致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党内选举制、民主集中制、中央委员会工作制以及权力监督制度,在党内监督建设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许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3.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扎实推进党内民主。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前提,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有力保障。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

  

篇七: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浅议党内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党的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能不能始终保持警醒和自励,不断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蓬勃生机,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开展党内监督的基本问题。

  党内监督重在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何把这些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这是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

  一、党内监督的内容

  所谓监督,就是监察和督促的意思。党内监督就是党运用自身的力量,依据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党内监督是建立在党内充分民主基础之上的全党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客体。作为监督主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监督权,都可以对其他组织和党员进行监督。作为监督的客体,所有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接受监督,党内不存在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党内监督的依据和标准就是《党章》《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各项党的规章制度。其中主要的是政治方面的监督、组织方面的监督、思想和作风方面的监督以及重点对“一把手”的监督等等。

  所谓政治方面的监督,就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通过监督,使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自觉地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明确政治观点,提高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决不许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所谓组织方面的监督,就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组织纪律的情况。通过监督,使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自觉地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和组织纪律涣散的状况,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分散主义,拉帮结伙的宗派主义和独断专行的官僚主义。

  所谓思想和作风方面的监督,就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情况。通过监督,使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对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绝不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

  所谓重点对“一把手”的监督,就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也就是“一把手”。通过监督,使“一把手”们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切实树立公仆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原则,避免把自己发展成为“党内个体户”。

  二、进行党内监督的必要性

  认真开展党内监督,对于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党内监督是严肃党纪、端正党风的重要措施。党的纪律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可靠保证,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条件。要搞好党的建设就必须严肃党的纪律,而要严肃党的纪律则必须加强党内监督。因为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主动地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

  纪律的严格执行。当前党内存在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党组织纪律不严,开展党内监督不够,从而使得一些搞不正之风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受到党规党纪党纪的有力制约,没有受到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有效监督。因此,加强党内监督是严肃党纪、端正党风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次,党内监督是对滥用职权和出现特权的有效制约。我们党是执政的党,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处于国家各级政权的领导岗位和职能岗位上,掌握着一定的权力。然而,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就容易滥用,甚至走向腐败。党内一旦出现了可以不受监督的权力,这就很容易形成特权。目前我们党内出现的许多不良现象,特别是腐败现象都直接或间接的与滥用职权和特权现象有密切的联系。要防止滥用权力和出现特权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即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力去对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另外,搞好党内监督是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的重要内容。

  坚持党的领导,搞好党的建设必须实行党要管党。因为只有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才可以使党组织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抓好党的自身建设方面来,也只有通过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才能把广大党员吸引到关心党内事务、关心党的建设方面来,从而更好地实行党要管党。

  三、党内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党内监督条例,搞好党内监督,必须有畅通无阻、完备周全的监督渠道和科学正确的监督方法,这是进行党内监督的必备条件。从党内相互之间各方面的关系来看,党内监督的渠道主要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平级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党员个人的自我监督和专职检察机关的监督。(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党内最基本的监督渠道。其特点是用较大的权力去监督制约较小的权力。上级对下级监督的方法主要有:

  1.定期报告和检查工作

  党的下级组织应定期向上级组织、党员个人定期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党的组织对党员个人要定期检查工作。这种下级向上级报告工作和上级向下级检查工作的方法,是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最主要方法。

  2.定期召开党的民主生活会

  每个党员包括党的各级干部都要自觉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汇报自己思想和工作,虚心接受党组织的检查和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对自己的监督。党组织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切实有效地承担起监督党员的任务。这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法。

  (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

  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是党员群众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领导机关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其特点是具有广泛性和民主性。它是防止官僚主义、个人专断和家长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下级对上级进行监督的方法主要有:

  1.定期向下级做工作报告并接受质询

  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向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做工作报告并接受质询。这样既有利于使党员干部把对上级负责与对下级和群众负责有机的统一起来。以便于党员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领导干部,从而更有效地进行监督。

  

篇八: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jiāndū)的思路和途径(一)把制度(zhìdù)建设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一思想,同样适用于监督工作、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是监督者实施监督的依据,也是使监督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制定了一批加强党内监督的法规和制度。比如,修改和完善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quánlì)保障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行为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B、《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规定》等。为了(wèile)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1996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重申和建立了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以及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一些地区和部门还从实际出发,建立了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民主(mínzhǔ)推荐和民主评议制度、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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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的从政行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保证党的监督机关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要从改革体制和机制着手,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现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腐败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而腐败现象在不同领域的表现(biǎoxiàn)程度又是不平衡的,有差别的。在腐败现象的高发多发领域和环节,除共性原因外,同这些领域和环节在体制机制上存在的弊端直接相关。这些弊端,使腐败分子有大量机会可乘,大量空子可钻。只有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大量滋长的土壤和温床,从而改变这些领域腐败现象的高发多发态势。

  再比如行政项目审批制度、这种制度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任何一项经济项目,任何一个经济活动,都必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进行。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经济项目的确定是靠市场完成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在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利益的趋使下,权力极易进入市场,破坏市场秩序,极易产生腐败和特权。实践已反复证明,大量的权钱交易问题,是在权力干预市场、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并完成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一是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大幅度削减.凡是能够用市场机制解决的项目,统统由市场机制去解决。诸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建设工程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都通过(tōngguò)运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来确定有限资源的分配;而不再采用行政部门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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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审批的办法。二是一时难以用市场机制解决的或不能用市场机制解决的必须由政府行政部门审批的项目,要进行权力分解,即原来可以由一个人审批的项目,改为由几个人审批,建立一种以权制权的相互监督制约关系,既减少了搞腐败的机会,又加大了搞腐败的成本。

  再比如干部人事制度。当前,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比较普遍存在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致骗官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选人用人机制上存在的弊端。长期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在一种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干部的任用升迁(shēngqiān)掌握在少数人甚至一个人手中,运作过程又得不到有效监督,从而滋生出大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通过改革,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的原则引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干部公开招聘制度,考察预告制度、任前公示制度、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制度、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过去的由少数人从少数人中选人转变为由多数人从多数人中选人。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堵塞选人用人机制上产生的漏洞,将真正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三)实行公开制度(zhìdù),强化民主监督。公开是实现监督的重要原则之一。腐败分子搞腐败活动都带有隐蔽性,是见不得人的,本能地害怕公开。长期以来,党内监督乃至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开展得不理想,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许多(xǔduō)应该公开的事务没有公开或公开的不彻底,使腐败分子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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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因无有效监督而胆大妄为。近几年,除了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之外,在全国农村、城乡政权机关和一些企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了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总之,凡是涉及到公共权力行使的领域,都必须将权力行使的情况,特别是那些同党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最大限度地实行公开,接受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和常委会的监督(jiāndū)作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具有选举(xuǎnjǔ)、监督和党内立法三大职能。根据党章规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是领导机关,党委常委会则是执行机关、委员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有监督之责。由于一些重要事项、人事任免的决策都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常委会不仅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而且需要来自其自身内部的监督。后者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监督形式。邓小平同志早在1962年就提出,对领导人的监督有来自上面的,也有来自下面的,但最重要(zhòngyào)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或书记处本身,或者常委会本身。为了强化各级党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和常委会内部自身的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规定:“市(地)县(市)党委(dǎngwěi)、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逐步做到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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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各级党委决定其他干部的任免,也要在充分酝酿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要强化纪检机关(jīguān)的监督职能。纪检机关是党内职能监督机关。它同党员监督、党组织监督共同构成党内监督的三大基本力量。纪检机关在实施党内监督方面,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纪检机关有一套专门(zhuānmén)的机构和人员,并形成了从中央到基层的组织系统,实施监督有可靠的组织保证。二是纪检机关是常设的专门的工作机构,监督工作可以经常稳定地进行;三是纪检机关在监督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力和手段,使监督具有强制力。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jīgòu)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为了强化纪检机关(jīguān)的监督职能,经中央批准,1996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专门作出了五项规定:一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其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lǐnɡdǎo)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央纪委,中央纪委及时报告党中央。二是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检查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纪委(纪检组)遇有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三是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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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举和控告,必须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法乱纪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四是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五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六)要通过发展党内民主(mínzhǔ),逐步创造一个良好的党内监督环境。

  加强党内监督不仅需要解决监督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还需要解决外部环境(huánjìng)的问题,只有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监督工作才能得到顺利发展。

  1.要不断地实际地发展党内民主、监督的问题,说到底是个民主的问题。党内监督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党内民主的发展状况。党内民主是指党员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和形式,对党的事务的参与、决定与管理。民主是一种制度。而民主作风、民主传统、民主生活、民主氛围则是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很多党内监督方式如党内选举、民主评议、党务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本身就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发展党内民主,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就是要切实落实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员在党内享有平等(píngděng)、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发展党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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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的基本内容;也是实现党内监督的不可缺少的条件、落实党员民主权利,还必须就每项权利明确具体的内容和行使权利的程序,以保证党员各项权利的正确行使和渠道的畅通无阻。

  2.在党内开展经常性的深入的监督教育。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监督的性质、作用和内在要求有正确的认识,对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深刻的理解,这是搞好党内监督的前提条件。由于中国历史上过多封建专制的影响而缺乏民主传统;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过份强调集中的时候多,强调发展民主的时候少,使党内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党员,监督意识非常淡漠。对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极差,不愿接受监督;一些党员群众监督的意识也不强,不想进行监督。教育是使某种行为规范成为自觉行为的重要途径。监督的核心是制约权力。制约力量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主体之外的客观机制,是他律;另一方面是来自主体自身之内的力量,是自律。自律和他律是一对矛盾,两者在监督活动中相辅相成。自律虽不属于监督机制的范畴,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个人修养的道德活动,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但又是形成良好的监督气氛,搞好监督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不断地将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过程。对普通党员来讲,是约束自身行为不违纪、不越雷池一步;对领导干部来讲,更重要的是约束和控制手中权力始终沿着人民意志的轨道运行。这种自我约束控制能力,往往取决于党员党性的强弱和自我修养程度的高低.党性越强,修养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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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自我约束能力也就越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也会越强.实践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堕落,都是从党性淡弱,思想蜕变,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减低直至丧失,抵制逃避(táobì)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的。因此,在全体党员中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中深人持久地开展党内监督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这不仅可以保证领导于部不犯或少犯错误,而且是使监督活动在党内逐步形成习惯,形成一种良好风气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当然(dāngrán),这里所说的教育,不光是那种停留在口头上或者书本上的教育,更为重要的是自上而下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开展监督活动的带头践行。身教重于言教。自古以来,无论是一个团体、一个政党(zhèngdǎng)还是一个国家,领导干部的行为对某种风气(包括好风气和不良风气)的形成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对某种好的行为只停留在口头上而不去带头实践或言行不一,说起来一套,做起来是另一套,优良的风气不仅不会形成,而且会适得其反,使不良风气应运而生。因为党员群众不仅要听其言,更重要的是要观其行。古人所说的官德如风,民德如草,风行草候,就是这个道理。

  3.对违反监督制度和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给以严厉惩处。历史上,无论从社会来看,还是从党内看,任何一项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任何一种良好(liánghǎo)风气的形成,都表现为某个组织中多数成员对某种行为的认同和自觉的行动。然而,没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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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风气和制度规范要求的行为是仅靠该组织中的成员自发或自觉形成和实现的。因此,一种好的风气和习惯的形成,除了靠领导干部的言传身教外,还必须伴之以强有力的检查惩处措施。由于受封建专制主义遗毒的影响,党内家长制、压制民主、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其中以前者为最。监督者因行使监督权利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直到打击迫害的事情时有发生,造成党员群众不敢监督的心理障碍,使党员行使监督权力风险大,成本高,敢怒不敢言。少数敢言者中又多以匿名方式举报。而有的党组织和个别工作人员对党员群众的举报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或将举报人的姓名泄露出去,或将举报材料直接或间接转到被举报人手中。这些作法,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而且严重挫伤了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纵容了违法违纪者的错误和犯罪行为。因此,对那些违反监督纪律的人,干扰监督、对监督者打击报复的人,必须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予严厉的惩处,以确探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这对于创造一个宽松的党内监督环境,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内容总结

  (1)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和途径(一)把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1996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重申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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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了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3)纪检机关是党内职能监督机关(4)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员在党内享有平等、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和管

  理党内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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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探索党内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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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党内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党内监督是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坚实堤防。有效地开

  展党内监督,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全方位地加大综合推进的力度。

  1、强化监督意识,营造浓厚氛围。搞好党内监督,需要增强“三个意识”:一要增强党员参与监督的责任意识。党员参与党内监督,与腐败行为做斗争,是每位党员应履行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是关心党、爱护党的具体体现,否则就是党性不强的表现。二要增强服从监督意识。在党内生活中,每个党员都既是监督他人的主体,又是被他人监督的客体,党内不允许有不服从监督的特殊党员。三要增强监督地位人人平等意识。这是党内相互间一种新型的政治关系的体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平等的、相对的,而不应该是一种从属的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做到平等监督,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克服特权思想和居高临下的意识,既接受监督,又支持监督。

  2、严格监督重点,凸现表率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必须抓住权力这个核心,抓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这是实施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领导干部应坚持“三严”:一要坚持严格教育。这是增强人格力量的基础性工作。首先,严格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提高理论水平;其次,强化“三个代表”的目标意识,保持党的先进性,铸就实践楷模;其三,注重党性锻炼,增强政治素质。从而牢固树立自

  警、自省、自控、自律的能力和拒腐不染的思想警戒线。二要坚持严格管理。这是日常监督最有效的方式。要把好“四关”:选拔前把好“入口关”,征求纪委意见,加大考廉力度;任职时把好“警示关”,组织廉政谈话,明确廉政勤政要求;任期中把好“评议关”,推行党风廉政考察,廉政档案,廉政诫勉制度,进行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考核评审;任届满把好“监审关”,接受组织的离任审计与干群的质询等等。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严格管理程序和方法。三要坚持严格监督。这是促进党员、干部严以律己必不可少的纪律措施。应做到“三要三实行”: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要坚持执纪监督制度,实行拒腐防变的“专项制控”。从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3、完善监督体系,畅通监督渠道。为提高党内监督的辐射力、强制力,应当建立起上下结合、内外相济、纵横交错、多元并举的监督体系。一要坚持以党的组织监督为主渠道,强化“内活力”,拓展党的自身监督途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全委会、党代会与常委会在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上的作用。加大对常委会决策权、执行权的制约监督,保证民主集中制的真正落实。切实保障党员依照党章规定行使批评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

  督作用。二要保证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权能到位。一方面,纪委自身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向上级纪委负责和向同级党委负责的一致性,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要逐步理顺党内监督体制,实行中央以下党的各级纪委直接受上一级纪委领导并对上一级纪委负责的垂直领导体制,在人事、经费、财物等方面不受同级党委的制约,解决好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不力问题。另一方面,党委要大力支持纪检工作,为纪委行使监督权“壮胆撑腰”创造条件,做到权能到位。三要加强党外监督,形成完整的监督网络体系。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统一,形成全方位监督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畅通群众了解情况的渠道;扩大评议权,加强群众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保护检举权,重视群众检举问题的查处。同时,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实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保证各级干部自觉遵纪守法,做到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4、细化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一方面,要细化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作为党内首部监督法规,在党内监督工作和监督领域是管总的方面的。它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所有党员,涵盖了党内各种政治和组织活动,从实践角度看,亟须各级党组织把它进一步具体化。重点做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人大对政府工

  作部门正职领导述职评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制度的细化工作,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内涵和操作程序,努力形成一整套综合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办法,使之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要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以及党情、国情的变化,吸收和借鉴外地反腐败的新鲜经验,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强化措施。做到“三个要”、“三在前”。“三个要”:一要方向明。要有坚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党内监督工作意义,只有这样,党员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会充分发挥起来,监督成效也就会大;二要眼睛亮。要能辨别真假,识别善恶。对坏人坚决查处,毫不留情。对本质好,只因缺乏经验而犯错误的同志,要多帮助教育;三要原则强。要坚持原则,依法监督,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肃认真地监督检查,以事实为依据,按党规党法论处,丝毫不能带有个人的杂念。“三在前”:教育在前,对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把违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在前,对倾向性问题,研究措施,把问题解决在成风之初;制约在前,对普遍性问题制定制度,堵塞漏洞,防止问题的再度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增强党内监督的效果。

  5、构建法规体系,做到依法监督。既要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的法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法规和制度,既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依法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预防和惩治腐败斗争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把成熟的廉政制度上升为法律,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的运行,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确保制度的稳定和落实。又要加强廉政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作为廉政法规实施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些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法规和制度就可能被束之高阁,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而依法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对各项监督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要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对因不落实监督措施和制度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各部门党组织要自觉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负起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责任。随着预防和惩治腐败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随着依法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遏制腐败势头的蔓延,以至最终彻底铲除腐败是指日可待的。

  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

  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要正确分析党内监督的现状,特别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度落到实处,使我们党的肌体更健康,党的事业更辉煌。

  

  

篇十: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

  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

  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

  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相关链接:习近平: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点击查看专题责任编辑:冯文雅第2页/(共3页)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

  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

  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

  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

  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

  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

  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

  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

  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

  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

  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

  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

  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

  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

  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

  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

  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责任编辑:冯文雅第3页/(共3页)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三十五条责:(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

  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

  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

  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第七章整改和保障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

  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

  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

  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

  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第八章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则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关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十项监督制度的设计,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第一项制度,原来我们设计这一节的题目是“决策监督”。主要规定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和完善议事规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论证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对各级领导班子决策过程的监督以及领导班子的会议议程和议题的确定等内容。后来考虑到,决策问题既包括党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也包括人大、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对重要事项的决策,这里面有一个党政分工的问题,不宜由党组织对所有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另外,考虑到各种决策的过程比较复杂,党委的决策主要是政治决定,体现政治上的判断和决心,不同于一般事务的决策,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因此,依据党章第10条关于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原则的规定,紧扣党委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将原稿中第三章第一节“决策监督”改为“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第13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这项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哪些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哪些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以解决对一些重要事项常常是由“一

  把手”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一把手”利用决定会议议程的权力将一些本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故意不提交会议讨论,或者长期不提交会议讨论,拖而不决。《党内监督条例》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党内监督条例》中应当把哪些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明确规定下来。经我们反复研究,认为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是,全国各省、区、市的情况差异很大,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单位差异也很大,很难由中央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条例中只能就一些必须由集体讨论的事项作出规定,或者在一些专门的规定中加以强调,例如干部问题,中央明确规定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等等。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只就几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的事项作出了规定,还有其他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由各级领导班子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都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制定的议事规则中,应包括本地区或者部门、单位哪些事项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必要时,上级党组织还应当审查下级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要求,检查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

  为了解决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中的责任制问题,《党内监督条例》中特别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知情,设立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监督者知情。这是一项体现了保障党内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

  的制度。这项制度由四个方面的具体制度组成:一是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及社会上通报工作的制度;二是各级党委、纪委向各自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的制度;三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的制度;四是党员干部个人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关于党组织向下属党组织、全体党员及社会通报情况问题。这个问题要解决好两点:一是党委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一般情况下,党组织作出的决定要通过政府来实施,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为好,不要由党委直接向社会公开。二是党内事务的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要把握好一个度。另外,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所讨论或决定的事项有所不同,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方面也应有所区别,有些不适宜通报或者公开的就不要通报和公开。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使用了“根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这样一些表述。

  关于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情况问题。总的考虑是先规定一些内容,但不要太满,要留有余地,有些内容待实践一段时间后再说,因此,条例只作了原则的规定。

  关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考虑到党政分工问题,《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组织只就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其他事项由各级政府机构按照规定上报。

  三述职述廉这是一个比较敏感和重要的问题。涉及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各级党委常委会如何报告领导班子的工作尤其是廉政情况问题,二是各级领导班子

  成员个人如何向党组织和党员及群众报告工作情况尤其是遵守廉洁自律情况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保证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关键环节。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一要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二要从实际出发,尤其是从我们的国情、党情出发,三是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出发。

  关于中央政治局和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的述职述廉。当时设计了几种方案,规定得比较具体。后来考虑到过于具体的规定可能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不好处理的问题,这项制度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问题。主要是吸收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成功经验,规定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但党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应每年述职述廉一次。所有述职述廉结束后,应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实现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思路。

  四民主生活会是否在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这项制度,曾有过一些不同意见。经反复研究,还是把这项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确立下来。主要的考虑是: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优良传统的主要载体,如果做得好,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监督形式;也是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目前的问题主要还是如何健全和完善该制度,尤其是要吸收“三讲”中的成功做法,对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环节进一步规范,切实发挥这项制度的监督作用。抓住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规定。一是关于民主生活会主题的确定。二是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资料共享平台《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三是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在如实上报的同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四是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五是上级党组织直接确定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以责令重开。规定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地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指导民主生活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党内许多同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五信访处理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包括对“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线索来自许多方面。有的是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有的来自记者的内部反映,有的来自被查处人员的揭发,也有的来自干部考察和各种工作检查,等等。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积极参与,是这几年反腐败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最担心的,就是他们的疾苦没有人关心;对发生在他们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不被重视,起不了作用,甚至受到打击报复。人民群众所担心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解决的问题,我们起草《党内监督条例》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用制度来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为此,《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章第五节设立了信访处理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用制度来保证党的干部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关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制度保证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用制度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项制

  度,实际上就是把广大党员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必须启动党内监督程序。如果有关党组织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正确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那么《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监督保障程序就必须启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巡视巡视制度是加强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总的考虑是,条例作比较原则的规定,为下一步起草巡视工作条例确定一个框架。《党内监督条例》中只对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组的权限和禁止事项(即: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七谈话和诫勉这项制度是地方党组织的一项创造,符合党内监督的特点。我们是在总结了有关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设计的。目前,这项制度各地开展的情况总的说还是不错的,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设计这项制度时的主要难点,一是如何对相关的概念进行明确、科学的界定。比如,诫勉问题,各地在认识上、具体做法上有比较大的区别,需要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加以规范;二是如何抓住这项制度的关键环节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规定;三是如何区分诫勉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的关系。关于如何科学规范的问题。条例对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这三种监督形式的目的、使用范围、手段作了比较准确的规范。《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地与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

  要求。这条规定,是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必须履行的一项责任。任职谈话是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的干部任职前的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的重要内容。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一些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本着关心、爱护的角度所进行的一种比较严肃的谈话。

  关于诫勉谈话的具体要求问题。综合各地的成功经验,《党内监督条例》中对诫勉谈话规范了三点:一是诫勉谈话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二是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三是诫勉谈话时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过本人核实签字,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对于存在苗头性问题、经诫勉谈话后依然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可以考虑采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或给予纪律处分。

  八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因此必须十分慎重。设置本节的目的,就是意图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有效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好正确导向,注意社会效果。难点主要是如何把握好一个度。总的考虑是,这个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目前只能规定得原则一些。(1)强调新闻媒体应在党的领导下;(2)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是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这两种,强调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3)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重视

  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4)强调党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把握好这四个基本要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如果某个组织或者某个领导干部不重视舆论监督或者不接受舆论的正确批评,干扰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就要按照监督保障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也应当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九询问和质询设立该制度的依据是党的十六大的报告。设计该制度时把握了三点:一是按照委员的监督职责开展询问和质询活动,提高党内活动的透明度,增进委员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二是借鉴人大的做法,同时又要体现政党组织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特点;三是既要有突破,同时又要符合实际,留在余地。因此,条例规定:(1)询问和质询只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试行;(2)询问和质询的范围规定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不属于询问和质询的范围;(3)为避免党内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委员联合署名进行询问或质询;(4)质询只有在对询问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5)对质询活动提出纪律要求。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设立该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我们考虑,对党章的规定要有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还要考虑政党组织的特点以及目前党内的实际情况。这项制度在起草过程中有些不同的看法。经过反复考虑,还是写上了,因为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稳妥起见,这项

  制度首先只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委实行。

  

  

篇十二: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可以区分为不同职能的具体权力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l

  研究我国政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之策

  摘要:到目前为止,对权力的监督,尤其是对政治权力的监督依然是各国政府及政党所面临的极为重要的问题。没有哪一个国家可以保证它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百分百的廉洁,当然,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出现了绝对的腐化现象,这其中政治监督的作用不可小觑。关键词:中国;政治监督;问题;改进之策一、中西方政治监督的思想来源西方国家政治监督的思想来源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可以区分为不同职能的具体权力,“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洛克认为,要防止专制,保护个人自由,就要使政府权力分立设置。他将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以立法权至上为原则。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学说又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一个基本原则。他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基于这一理念,他将政治权力区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并强调三权之间相互制衡的重要性。实践也证明,三权分立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体的理论基础,为防止国家专制和权力滥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不同,我国的政治监督主要思想来源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我国政治监督模式形成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对于国家来说,民主反映在人民对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集中则反映在人民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我国政治监督体系是由人大、执政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个体公民与新闻传媒等不同监督主体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多元复杂系统,政治权力主体作为政治监督的对象受到多重监督。“所谓政治监督模式,是指监督系统中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行为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反映的是政治系统的权力运行、整合和再分配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政治体系的结构。二、我国政治监督的类型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政治监督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国家性质的体制内监督。体制内监督是在国家机关系统内部或者国家机关各系统之间进行的,包括上级监督,主要是以党委为领导中心的权力辐射体制;党内监督,这是一种来自政党内部的对政党自身的监督;人大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属于立法监督的范畴;司法监督,即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由于行政机关与群众直接打交道,腐败几率高,直接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行政监督尤为重要。另一类属于非国家性质的体制外监督机制,又称为社会监督机制。体制外监督来自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包括公民或者政协、新闻传媒等对政治权力主体的监督活动。体制外监督的主体是个体公民或者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监督的客体则是拥有法定政治权力的执政党或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代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政治监督体系,然而,该政治监督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从而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功能,致使我国政治生活中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仍然相当严重。(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经济和政治发展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民主法制建设却出现了滞后的现象。在民主建设方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这些环节都存在着一些不足;在法律建设方面,缺少一部专门针对政治监督的法律,虽然在宪法和部分法律中有部分条文涉及到政治监督方面的内容,但这些法律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差,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方面,如何处理执政党与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问题,还有党政不分的问题,我们还没有找到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更多的只是在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二)缺乏强制性的体制外监督政治监督应该是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相互补充实现统一的。当前,我国的政治监督模式以体制内的监督为主,监督部门繁多,职责不清,形成多头监督,缺乏统一的监督领导核心,如果遇到不宜监督的对象,就出现谁也不愿监督,推诿的现象。而体制外监督一般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通常由公民个体、舆论或特定社会组织批评、建议、申诉、举报、控告等方式进行。近年来舆论监督发展使我们看到这一监督手段的重要作用,但舆论监督立法严重滞后、管理体制混乱、新闻媒体缺乏独立性,使得这一监督手段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就政治监督的本质来说,体制外的监督应该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但在我国内主外次的情况下,我国的政治监督容易出现弱化或者乏力的情况,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监督主体往往受制于监督客体我国体制内政治监督体系是由人大、执政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等不同监督主体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多元复杂系统,政治权力主体作为政治监督的对象受到多重监督。然而,当代中国政治监督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从而导致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而缺乏相对的独立性,从而影响了监督效能。例如,地方政府的纪委部门往往受当地政府的书记领导,财政上也受到当地财政的制约,这就使得纪委部门在监督上缺乏独立性,难以实现高效的监督效果。三、如何改进我国的政治监督当代中国政治监督体系存在不少问题,不利于对政治权力进行有力的监督,要提升当代中国政治监督的效力,应当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改善这一现象。(一)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加强政治权力监督的基础1.民主政治中两种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是代议制和选举制。代议制是政治民主得以实现的基本方式,而选举制的普及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当代中国建立并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中国特色代议民主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这是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最根本的政治制度。而且在国家机关及其人员中、在党内都在不断地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完善和建设,将民主落到实处。2.加强法制建设也是夯实政治监督基础的重要手段。以法律制约权力,将权力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并且维护法律的权威。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加强关于政治监督的立法建设,监督的过程要有法可依,更要加强对监督主体的法律监督,这样才能防止权力滥用。另外,对已有的相关法律予以整合,修改与政治监督相矛盾的法律,将政治监督纳入一条健康的法制轨道。3.加强制度建设。邓小平十分强调从制度的角度考虑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早在党的八大上,他就提出了执政党监督中的制度安排问题,“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和政府的各项制度。(二)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体系现阶段,我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拥有监督权力的部门出现多头监督,权责不清,监督乏力的现象。而且监督主体往往隶属于监督客体,十分不利于政治监督工作的开展。针对此种情况,需要建立由中央到地方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在法律上要赋予这个体系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受中央最高领导层的领导,只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个监督体系应该有自己的一套监督机制,并且有专门的法律给予保证,例如《政治监督法》。这个监督体系的工作严禁受各级政府的影响,

  在人事和财政上要与各级政府脱钩,这样可以保证监督机构的官员在办案中不受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干扰,从而独立、高效、坚决地打击违法乱纪行为。(三)加强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的作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信息的传播越来越高效,新闻媒体逐渐成为反腐的一把利器。近年来许多反腐的大案、要案都是通过新闻媒体率先披露才成功破获。许多省市的一把手都开始在上体察民情,与民众展开直观的交流。有的地方政府专门开辟了投诉、举报腐败的站,成为民的关注焦点。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必须要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在法律上给予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出台相关法律保证新闻工作人员的权利充分实施。这种体制外监督手段如果在法律上得到保障那么它就能公正、有效地进行政治监督。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也能够加强舆论监督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利益是党和国家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人民群众通过投票、选举、结社、政治表达等方式诉求自己的利益,监督党和国家的政治行为。(四)加强参政党的政治监督我国有八大民主党派,实行的是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政治中的那种相互倾轧、相互拆台的政党竞争不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是协商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认真对待这种非权力性质的政治监督,即参政党的政治监督。虽然它不能直接改变被监督者的行为,而只能通过监督形成一种强大的政治、舆论的压力,促使被监督者自觉对其行为、政策、态度、作风作出调整,或者引起有权机关的介入以政治权力改变某种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参政党的政治监督包括两个域面:首先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其次是对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监督。当然,国家要在法律上保证参政党的政治监督权利,促使参政党不断创新监督的手段。我国的政治监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完善政

  治监督的目的不是要破多少反腐大案,而是要行成一种良性的机制,要让那些有违法乱纪念头的人想到有巨大的成本损失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要改变传统的监督思维模式,加强预防,达到无案可查才是政治监督的最终目标。参考文献:洛克.政府论(下)[M].瞿菊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王沪宁.政治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159.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15.论文在线::s://

  

  

篇十三:党内政治监督的具体措施

 探索党内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党内监督是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坚实堤防。有效地开展

  党内监督,必须进一步拓宽思路,全方位地加大综合推进的力度。1、强化监督意识,营造浓厚氛围。搞好党内监督,需要

  增强“三个意识”:一要增强党员参与监督的责任意识。党员参与党内监督,与腐败行为做斗争,是每位党员应履行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是关心党、爱护党的具体体现,否则就是党性不强的表现。二要增强服从监督意识。在党内生活中,每个党员都既是监督他人的主体,又是被他人监督的客体,党内不允许有不服从监督的特殊党员。三要增强监督地位人人平等意识。这是党内相互间一种新型的政治关系的体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平等的、相对的,而不应该是一种从属的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做到平等监督,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克服特权思想和居高临下的意识,既接受监督,又支持监督。

  2、严格监督重点,凸现表率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必须抓住权力这个核心,抓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个重点,这是实施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因此,对领导干部应坚持“三严”:一要坚持严格教育。这是增强人格力量的基础性工作。首先,严格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提高理论水平;其次,强化“三个代表”的目标意识,保持党的先进性,铸就实践楷模;其三,注重党性锻炼,增强政治素质。从而牢固树立自警、自省、自控、自律的能力和拒腐不染的思想警戒线。二要坚持严格管理。这是日常监

  督最有效的方式。要把好“四关”:选拔前把好“入口关”,征求纪委意见,加大考廉力度;任职时把好“警示关”,组织廉政谈话,明确廉政勤政要求;任期中把好“评议关”,推行党风廉政考察,廉政档案,廉政诫勉制度,进行定期与动态相结合的考核评审;任届满把好“监审关”,接受组织的离任审计与干群的质询等等。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严格管理程序和方法。三要坚持严格监督。这是促进党员、干部严以律己必不可少的纪律措施。应做到“三要三实行”: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行群众性的“行为制约”;要坚持执纪监督制度,实行拒腐防变的“专项制控”。从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

  3、完善监督体系,畅通监督渠道。为提高党内监督的辐射力、强制力,应当建立起上下结合、内外相济、纵横交错、多元并举的监督体系。一要坚持以党的组织监督为主渠道,强化“内活力”,拓展党的自身监督途径。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全委会、党代会与常委会在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上的作用。加大对常委会决策权、执行权的制约监督,保证民主集中制的真正落实。切实保障党员依照党章规定行使批评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二要保证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权能到位。一方面,纪委自身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向上级纪委负责和向同级党委负责的一致性,

  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要逐步理顺党内监督体制,实行中央以下党的各级纪委直接受上一级纪委领导并对上一级纪委负责的垂直领导体制,在人事、经费、财物等方面不受同级党委的制约,解决好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不力问题。另一方面,党委要大力支持纪检工作,为纪委行使监督权“壮胆撑腰”创造条件,做到权能到位。三要加强党外监督,形成完整的监督网络体系。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的有机统一,形成全方位监督的整体合力。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畅通群众了解情况的渠道;扩大评议权,加强群众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保护检举权,重视群众检举问题的查处。同时,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实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保证各级干部自觉遵纪守法,做到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4、细化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一方面,要细化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作为党内首部监督法规,在党内监督工作和监督领域是管总的方面的。它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所有党员,涵盖了党内各种政治和组织活动,从实践角度看,亟须各级党组织把它进一步具体化。重点做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人大对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述职评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制度的细化工作,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内涵和操作程序,努力形成一整套综合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办法,使之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要根据形

  势和任务要求以及党情、国情的变化,吸收和借鉴外地反腐败的新鲜经验,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另一方面,要强化措施。做到“三个要”、“三在前”。“三个要”:一要方向明。要有坚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明确党内监督工作意义,只有这样,党员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就会充分发挥起来,监督成效也就会大;二要眼睛亮。要能辨别真假,识别善恶。对坏人坚决查处,毫不留情。对本质好,只因缺乏经验而犯错误的同志,要多帮助教育;三要原则强。要坚持原则,依法监督,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肃认真地监督检查,以事实为依据,按党规党法论处,丝毫不能带有个人的杂念。“三在前”:教育在前,对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把违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在前,对倾向性问题,研究措施,把问题解决在成风之初;制约在前,对普遍性问题制定制度,堵塞漏洞,防止问题的再度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增强党内监督的效果。

  5、构建法规体系,做到依法监督。既要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的法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法规和制度,既为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依法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预防和惩治腐败斗争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和完善,把成熟的廉政制度上升为法律,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的运行,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确保制度的稳定和落实。又要加强廉政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没有作为廉政法规实施主体的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些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法规和制度就可能被束之高阁,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而依法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对各项监督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要经常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对因不落实监督措施和制度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各部门党组织要自觉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负起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责任。随着预防和惩治腐败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随着依法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遏制腐败势头的蔓延,以至最终彻底铲除腐败是指日可待的。

  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要正确分析党内监督的现状,特别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度落到实处,使我们党的肌体更健康,党的事业更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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