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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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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10篇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XX市祁南工贸章程  二〇二〇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10篇,供大家参考。

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10篇

篇一: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XX市祁南工贸章程

  二〇二〇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星辰实业集团XX出资,设立的XX市祁南工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与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与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第四条工会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国工会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市祁南工贸。第六条住所:公司住所XX市祁县祁南煤矿;通信地址XX市祁县镇祁南煤矿;邮政编码234115。

  第三章公司经营X围

  第七条煤炭批发;煤炭与煤炭附属品生产、加工、销售;三类汽车维修、运输;防爆电气生产、销售;予制件、木制品、服装、矿山机械与配件加工,机电与电子产品、五金配件、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日用百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销售,水电与矿用设备维修、安装,农副产品收购(国家政策许可的),矿用非金属塑料制品、管材、润滑剂(不含危险品)、橡胶制品加工和销售,住宿;矿产品生产技术咨询,餐饮服务,餐饮管理,会务会展服务,机械设备残体与废旧物资回收,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装潢;防水、保温、防腐工程施工,劳务服务;建筑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XX(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股东XX(名称)、认缴与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一)股东姓名(名称):XX星辰实业XX(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4000万元人民币(三)股东出资时间:2015年11月26日(四)出资方式如下:1、货币:2020万元,占50.5%;2、净资产:1980万元,占49.5%。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与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或更换监事;

  (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高担保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决定或更换执行董事。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XX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五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对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己用;(七)擅自披露公司公司的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与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被印发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的股东决议解散;(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申请清算组成员与负责人备案。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组织成立,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公司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成立中国共产党总支委员会,下设纪检委员。第三十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党总支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公司党总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符合条件的公司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经理层,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总支。

  第三十一条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是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作出决定。党总支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3、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4、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5、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与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6、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7、涉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与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9、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重要事项。10、其他需要公司党总支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第三十二条公司党总支议事通过召开党总支会议的方式,坚持集体领导、XX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XX决策、依法决策。第三十三条公司党总支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党建工作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公司党的建设进行系统部署和安排。第三十四条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公司设立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配备。第三十五条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第三十六条公司党总支行使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XX集中制,严格规X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公司党总支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把关作用,做好确定标准、规X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与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总支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纪检委员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公司党总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总支、党的工作部门以与所辖X围内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两为主”要求,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严格监督执纪,聚焦主责主业加强队伍建设。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涉与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四十条公司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XX市祁南工贸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篇二: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党的建设部分)(供参考)

  X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加以下内容)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章程。·······第X条(增加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X章XXXXXXX····第xx条(“董事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然后再由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第XX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X章(增加一章)党的组织第XX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XX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XX名,其他党委成员XX名,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XX名,其他纪委成员XX名。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纪委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XX条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党群部、政工部)、宣传部等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XXX作为工作部门。第XX条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被企业的贯彻执行,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相关部署和要求。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部署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五)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要求,先行讨论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干部人事和分配以及设计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七)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八)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九)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第XX条对下列事项,必须先经公司党委讨论研究:(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自备运作和大额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大额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企业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第XX条党委议事一般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第XX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此额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XX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

  第XX章附则···第XX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篇三: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受********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和********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和********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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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或********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第十条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精耕市场、精细管理、精致服务,建设全国一流人民满意的公共交通企业。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一)许可项目:********(二)一般项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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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其中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方式出资**万元,出资期限****年*月*日前足额缴纳。

  公司的出资人为********,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时间为****年*月*日。实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亿元。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二)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派或任命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五)审核或备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六)批准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要求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八)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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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指导监督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调整、合并、分立、解散;(十)对公司的投资、担保项目进行审核或备案,适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监督管理;(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党的组织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公司党委配备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同时,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第十九条公司党委设立专门或合署党务工作机构,按照不少于内设机构员工平均数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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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从事纪检工作;同时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二十一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方面把好关,切实加强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深入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篇四: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XXXXX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三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党委第四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照规定设立纪委。第五条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

  列支。第六条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

  履行职责。(一)保障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辽宁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安排。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八条公司名称: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条公司住所: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8号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工业设备安装、修理,铝制品、低压电器及一般元件、电力整流装置柜及附件、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控制保护屏、高低压电缆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炭素制品、水暖管道零件、装饰材料、计算机及配件销售,建筑防水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高纯轻稀金属,有色金属标准样品、特种高性能铝合金技术开发、检测、服务,劳务服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及须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名称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1700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公司的出资人: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出资时间:2013年5月24日。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额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章董事会第十四条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要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董事任期三年。经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4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为职工代表行使董事职权。指定韩国庆为本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兼任,须经出资人同意。本公司聘任韩国庆为总经理。第二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监事和监事会第二十一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经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派本公司监事3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2名为职工代表行使监事职权。指定王成为本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篇五: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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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五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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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情况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

  货币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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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及报酬事项;(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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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执行董事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九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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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党组织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公司党总支)。第二十四条公司党总支设书记一名,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配备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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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执行董事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执行董事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六条公司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总支先议。党总支召开会议,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

  

篇六: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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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情况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

  货币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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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及报酬事项;(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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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执行董事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九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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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党组织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公司党总支)。第二十四条公司党总支设书记一名,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配备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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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执行董事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执行董事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六条公司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总支先议。党总支召开会议,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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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总支发现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总支认为另有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总支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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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三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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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

  ××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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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情况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

  货币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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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及报酬事项;(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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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执行董事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九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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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党组织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公司党总支).第二十四条公司党总支设书记一名,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配备一名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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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执行董事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执行董事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六条公司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总支先议.党总支召开会议,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总支发现执行董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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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总支认为另有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总支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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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三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

  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7

  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年月日

  8

  

  

篇八: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情况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

  货币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1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及报酬事项;(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执行董事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九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党组织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公司党总支)。第二十四条公司党总支设书记一名,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配备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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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执行董事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执行董事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六条公司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总支先议。党总支召开会议,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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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总支发现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总支认为另有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总支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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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三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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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

  ××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年月日

  8

  

  

篇九: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名称:××公司股东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十二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情况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

  货币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及报酬事项;(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

  司。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执行董事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九条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党组织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公司党总支)。

  第二十四条公司党总支设书记一名,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批复配备一名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公司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五条公司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执行董事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对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执行董事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总支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先议。党总支召开会议,对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总支发现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总支认为另有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前就党总支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任执行董事或进入经营管理层的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在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总支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三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盖章:

  ××公司(盖章)

  ××有限公司年月日

  

  

篇十:外企党章加入公司章程

  公司企业章程

  公司企业章程XXXXX公司章程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照规定设立纪委。

  

  

  

  限公司委派4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1名为职工代表行使董事职权。指定韩国庆为本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二0二0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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