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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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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7篇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  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意识形态话语权主要指在社会思潮中,引导民心、决定社会舆论走向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就是要让马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7篇,供大家参考。

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7篇

篇一: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

  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意识形态话语权主要指在社会思潮中,引导民心、决定社会舆论走向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思潮中占主导地位,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众的行动指南。两个巩固习总书记“8.19”讲话中的“两个巩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阐释了我们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根本目标,也是我们党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根本要求。三个事关2013年8月19日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一个极端重要、三个纳入、四大责任、四个同步、九大责任、十大情形、十一大类阵地。一个极端重要习总书记在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

  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三个纳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

  理、纳入绩效考评。四大责任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主体责任,党委(工委、

  总支、支部)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

  四个同步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九大责任把方向管导向责任;统一领导和指导责任;定期分析研判责任;意识形态能力建设责任;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责任;领导和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责任;领导和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责任;领导和组织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责任;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责任。十大情形

  党委(工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干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其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大类阵地1.统筹做好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出版物的管理;2.统筹做好文艺作品创作导向的管理;3.统筹做好社科研究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团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4.统筹做好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管理;5.统筹做好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的管理;6.统筹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管理;7.统筹做好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8.统筹做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9.统筹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10.统筹做好国家安全宣教阵地、保密防范教育阵地的建设和管理;11.统筹做好“扫黄打非”和各种非法出版物、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的管理。

  

  

篇二: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

  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多篇

  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8篇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1)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中心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条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中心各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第三条中心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委员兼任。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

  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第五条党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

  指导工作。支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中心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中心党委书记对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

  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中心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中心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各分管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

  予处置的;(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

  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

  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

  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心党委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或分场领导个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2)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

  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中心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中心各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中心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委员兼任。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支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

  同考核。第七条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

  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中心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中心党委书记对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

  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十二条中心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

  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中心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各分管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

  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心党委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或分场领导个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精品文档,相信自己,有更好的未来等着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3)__街道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一、街道党工委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二、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必须敢抓敢管。三、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

  四、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程;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境内活动的有效管理;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严密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境内渗透。

  __街道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意识形态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工委对本办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二、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工委书记抓好协调指导落实工作,做到知责履责尽责。三、支委及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四、街道党工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精神,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五、街道党工委要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验收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和本领,不断壮大主流思想舆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__街道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制度一、对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分析研判,由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每季度对思想理论、新闻舆论、文化艺术、社会舆论、思想道德、网上舆论等进行分析研判。三、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特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四、健全完善组织协调、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工作保障等机制,推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__街道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制度一、街道党工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并向上级党委进行专题汇报。二、街道党工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党员大会报告的重要内容。三、街道党工委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__街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制度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黄色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

  的侵入。二、网络管理员察觉到网络处于被攻击状态后,应确定其身份,并对

  其发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网络犯罪,若对方不听劝告,在保护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可做善意阻击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漏洞扫描并进行分析、修复,网络设备软件存在的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所以定期根据厂家提供的升级版本进行升级。

  四、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科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不得擅自更改。另外,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科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

  五、每个月对网络设备安全文件,安全策略进行备份。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4)兰州市西固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干部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农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我站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第四条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农技站党支部负责解释。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5)意识形态工作机制和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一、意识形态工作机制(一)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定期报告机制各坊每季度汇报意识形态工作,各部门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二)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机制成立由成立了由村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的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小组,每年开展4次以上专题研判。综合分析本村舆情和工作人员思想动态,准确把握村意识形态领域形式,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三)建立意识形态舆情风险评估机制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舆情风险对应策略和预案。

  (四)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机制当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书记第一时间召开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应对之策,几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避免延误发酵。同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通报情况、协同处置。(五)意识形态情况通报机制每年在党员干部大会上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1至2次;及时报告本村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设性意见。(七)意识形态工作教育培训机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选派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八)意识形态工作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报旗委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党组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科室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九)意识形态工作问责机制党员干部有关办法规定的15种追责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应当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

  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二、建立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主管办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新闻舆论阵地、网络阵地管理制度,坚决反对邪教,有效防范邪教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一)新闻舆论阵地1、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处置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介入,做好信息报道、应急响应、后勤保障、舆情会商、舆情监控。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等工作。(二)网络阵地1、重大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制度。成立由书记任组长的信息化建设管理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发现重大敏感网络舆情后,在30分钟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宣传部。同时按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舆情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做好舆情应急处置。2、新媒体管理制度。新媒体管理部门为村办公室,主要管理经党组同意设立的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凡属政务、社会、商业类的微信、微博、客户端、网站等新媒体要求按规定到旗委宣传部登记备案。严格把好信息内容关,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所有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能发布。严禁在QQ群、微信发布转载反党、反社会、反人类和涉及敏感话题的言论、图片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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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工作。支委会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中心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中心党委书记对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中心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中心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各分管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理不当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理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

  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论、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

  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

  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其它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心党委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或分场领导个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它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7)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中心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中心各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中心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委员兼任。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支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

  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中心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中心党委书记对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中心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

  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中心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各分管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心党委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或分场领导个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对于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8)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中心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条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中心各党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第三条中心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副书

  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委员兼任。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支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各党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中心党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中心党委书记对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党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中心纪委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中心党委、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各分管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心党委领导班子、机关干部、或分场领导个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

  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三: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

  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一、意识形态话语权主要指在社会思潮中,引导民心、决定社会舆论走向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思潮中占主导地位,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众的行动指南。二、两个巩固习总书记“8.19”讲话中的“两个巩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阐释了我们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根本目标,也是我们党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根本要求。三、三个事关2013年9月18日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四、一个极端重要、两个行动、三个纳入、四大责任、四个同步、九大责任、十大情形、十一大类阵地。(一)一个极端重要习总书记在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二)两个行动

  意识形态工作大培训“三个一百”行动(培训百名骨干、上好百堂党课、举办百场讲座;

  党的科学理论下基层“五十百千”活动(运用五种形式、用好十种载体、组织百场演出、开展千场宣讲)。

  (三)三个纳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评。(四)四大责任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主体责任,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五)四个同步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六)九大责任1.把方向管导向责任;2.统一领导和指导责任;3.定期分析研判责任;4.意识形态能力建设责任;5.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6.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责任;7.领导和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责任;8.领导和组织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责任;

  9.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责任。

  (七)十大情形党委(工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5.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干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10.其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十一大类阵地1.统筹做好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出版物的管理;2.统筹做好文艺作品创作导向的管理;3.统筹做好社科研究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团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4.统筹做好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管理;5.统筹做好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的管理;6.统筹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管理;7.统筹做好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8.统筹做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9.统筹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10.统筹做好国家安全宣教阵地、保密防范教育阵地的建设和管理;11.统筹做好“扫黄打非”和各种非法出版物、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的管理。

  

  

篇四: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

  医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XX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XX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师德考评,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教师师德师风素养,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坚持严格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防控点,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三)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四)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1—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医护员工,包括事业编制、编外聘用和各类特聘、外聘人员等。四、师德师风负面清单(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权威、违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四)背离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六)在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七)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2—

  (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一)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二)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五)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七)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五、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方式(一)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3—

  1.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2.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3.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4.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5.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6.撤销、丧失教师资格。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办法五(三)1项

  —4—

  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教师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2.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1.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2.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3.包庇同案人员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五)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不得低于24个月。六、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权限及流程

  —5—

  (一)各二级党组织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纪委办,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受理单位经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纪委办。

  (二)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协查。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协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协查。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涉及辅导员、班主任的,由学工部、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按照处理决定作出的权限规定,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师德失范行为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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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办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处理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将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是处级领导干部的,还将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六)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监督与责任(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及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党建考核和事业考核、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二)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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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出现上述问题,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所在二级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三)被问责的二级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八、其他(一)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二)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三)直属附院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

  

  

篇五: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导读:本文是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应知应会知识,希望能帮助到您!

  意识形态话语权:主要指在社会思潮中,引导民心、决定社会舆论走向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思潮中占主导地位,就是要让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众的行动指南。习总书记“8.19”讲话中的“两个巩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阐释了我们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根本目标,也是我们党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根本要求。2013年8月19日习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极端重要,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和一个极端重要:习总书记在2013年8月19日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两个行动:意识形态工作大培训“三个一百”行动(培训百名骨干、上

  好百堂党课、举办百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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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科学理论下基层“五十百千”活动(运用五种形式、用

  好十种载体、组织百场演出、开展千场宣讲)。

  三个纳入: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

  入绩效考评。

  四大责任:

  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主体责任,党委(工委、总支、

  支部)书记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直接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

  责。

  四个同步:

  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

  设和党的建设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九大责任:

  1.把方向管导向责任;

  2.统一领导和指导责任;

  3.定期分析研判责任;

  4.意识形态能力建设责任;

  5.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

  6.网络意识形态管理责任;

  7.领导和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责任;

  8.领导和组织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责任;

  9.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责任。

  十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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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工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工委、总支、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5.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干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10.其他未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大类阵地:1.统筹做好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出版物的管理;2.统筹做好文艺作品创作导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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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统筹做好社科研究机构和学会协会等社团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

  4.统筹做好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管理;5.统筹做好演艺场所、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等的管理;6.统筹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的管理;7.统筹做好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8.统筹做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9.统筹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10.统筹做好国家安全宣教阵地、保密防范教育阵地的建设和管理;11.统筹做好“扫黄打非”和各种非法出版物、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的管理。

  

  

篇六: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

  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良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那么,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茂县教育系统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那么?和上级有关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平安。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稳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稳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根底,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住建事业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那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四条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党支局部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党支部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支委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办室,办公室主任由宣传委员兼任。

  第二章党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平安。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表达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平安,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催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第十一条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等。

  第十二条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平安,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局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党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平安、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每年年底前,局党委要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局纪委将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局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平安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认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当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当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当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篇七:意识形态负面清单十种情形

  县城关镇中心学校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全镇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城关镇中心学校决定从2019月开始在全镇学校实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全镇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城关镇中心学校决定从2019年2月开始在全镇学校实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负面清单涉及内容: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十条禁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2、歧视、侮辱、驱赶、拒收学生行为;3、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行为;4、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行为;5、不遵守单位考勤纪律和病事假制度行为;6、拒不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不完成教学“六认真”行为;7、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行为;8、过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9、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行为。

  二、负面清单的认定情形:1、各级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禁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2、被举报查实的;3、在重大迎检及活动中被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通报的;4、由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三、负面清单问题类型及处理办法:1、较轻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影响不大,后果不很严重的,事态控制在城关镇内的。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批评,全镇通报,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5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2、较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由教育局(或镇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督办的、或监察室调查属实、或处理善后工作不力,负面影响控制在县教育系统内的。中心学校对当事人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10分,不得参加任何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当事学校要写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上);个人要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3、严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媒体曝光(炒作)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做出批示督办事项、或不配合处理善后工作、有重大潜在危害的;或影响范围虽控制在县教育系统以内,但处置极其复杂,涉事金额较大的。除执行较重问题清单的处理外,当事学校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校长、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字数在1000字以上),当事人的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20分,当事人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直接安排到其他乡镇交流;问题特别严重,受到上级纪律处分的,当事人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城关镇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司法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负面清单范畴(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贴吧、QQ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3.不守政治纪律,发表、传播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份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不守组织纪律,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不服从领导,不听从指挥。

  5.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机密。6.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8.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和人民警察声誉,违反职业道德言行。(二)教育教学方面9.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

  论。10.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

  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1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12.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13.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14.未经学校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15.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评卷)公

  平、公正的行为。(三)学术道德方面16.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1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1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

  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9.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20.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21.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22.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

  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23.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24.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

  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5.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26.违反工作纪律、旷工,违反警容风纪要求。27.违反上级和学院规定,未经批准兼职兼薪。28.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上述活动。29.不守群众工作纪律,违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尊重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认真对待,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30.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31.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32.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

  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33.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学院组织人事处为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牵头单位,监察

  室为复核、监督单位。1.组织人事处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牵头成

  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并报监察室。2.调查组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

  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3.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建议,报学院进

  行处理。4.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监察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监

  察室联合有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教师本人陈述和申辩。

  5.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机制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院分别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四、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实施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聘用的所有专兼职教师。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思想政治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2.组织或者参加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3.在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场合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等。5.传播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或不健康思想,对学生成长产生负面影响。6.在校园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等。7.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围观参与非法集会、非法上访等活动。(二)学术道德方面8.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9.伪造科研数据,捏造、篡改、剽窃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10.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定、申请学位、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信息。11.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12.在未参加研究或创作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13.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

  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14.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15.虚假标注获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故意夸大成

  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技术风险。16.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要求的行为。(三)教育教学方面17.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抛弃学生、

  撤离职守。18.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19.消极对待教学工作。20.要求学生从事对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21.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行为。(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22.以吃喝的方式建立庸俗的师生关系,影响校园风气。23.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以及传销活动。24.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25.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

  序良俗。26.有搬弄是非、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

  诽谤和人身攻击等行为。27.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

  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28.利用公务之便将学校仪器设备等公共财物占为已有。29.利用个人影响或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压制。(五)廉洁从教方面30.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

  贷、补)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3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等财物。3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33.以不当理由占有学生应得津补贴,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

  不当利益。(六)其他方面34.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的其他行为。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各教学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

  党委教师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

  报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复核。3.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复核结果上报学校。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置建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根据权限移交纪检人事部门等。4.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决定,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兼职教师通报本人单位。5.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再次组织复查。(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教研及教改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二)各教学单位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三)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教学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对教学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的;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

  为整改不彻底的;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

  不良社会影响的;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五、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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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团百周年活动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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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暑假社会实践报告(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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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不期而遇作文600字初中记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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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幼儿园清明节主题活动总结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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