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党员交党费的通知怎么写4篇
通知党员交党费的通知怎么写4篇通知党员交党费的通知怎么写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知党员交党费的通知怎么写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通知党员交党费的通知怎么写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学校补缴党费的通知书模板
党费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下面是店铺整理的a,欢迎阅读参考。
学校补缴党费的通知1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陕职办〔xxx6〕19号)要求,党员党费缴纳基数已由党委组织部依照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个人工资收入(税后)核算后确定并发给你们。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务必于xxx6年x月22日前,将应收缴、补缴的党费交至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安排专人抓好落实。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学院“两学一做”领导小组办公室xxx6年x月18日学校补缴党费的通知2在青有关高校,局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当前,在党员交纳党费和党组织收缴党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党章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标准,规范党费收缴程序,根据xx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青组〔xxx6〕2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核定基数,规范缴纳标准(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总的原则是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企业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之和。其中,“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第(一)项第3条规定缴纳党费,不得少交或漏交。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要严格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无论是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还是转入居住地党组织的,均以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转出组织关系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其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主动向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提供本人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证明。
(四)外出期间的流动党员。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一)项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五)其他类别的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按标准带头足额交纳党费。(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八)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九)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十)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局党委组织处、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
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二、严格缴纳时限,规范收缴程序(十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缴党费。补缴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二)党组织收到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后,应当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附件1),作为党员及时交纳党费的依据。
(十三)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四)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缴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十五)各单位党组织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将收取的党费上缴市教育局党委党费专用账户,并报送《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附件2);局党委向各单位党组织出具《支部交纳党费收据》(附件3),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台账,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收缴的全部党员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三、严格纪律规定,规范监督问责(十六)各单位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的重要内容,结合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对所有党员登记造册,认真核准所属每名党员的党费缴费基数和缴纳比例,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十七)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局党委每年向各单位党组织通报党费收缴情况。
(十八)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支部所属每个党员党费收缴情况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十九)各单位党组织要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逐级抓好督促落实。局党委每半年对自管党费及各单位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未及时、足额完成党费收缴的基层党组织,责令及时整改。市委组织部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党费收缴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未尽事宜,请分别与市教育局组织处和市委高校工委思政处联系。组织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思政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附件:1.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收据2.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基数核定表3.党组织交纳党费收据中共xx市教育局委员会中共xx市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xxx6年3月23日学校补缴党费的通知3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校属各单位:根据《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湘大党发〔xxx6〕29号)文件精神,校党委决定对我校xxx8年4月-xxx6年6月期间党费收缴工作进行全面清理核算与补缴。现将党费补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宣传学习。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中央、省、市关于清理党费和补缴党费的有关文件、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精神,支部党员会议上要求每名党员表态发言,谈想法谈
认识,明确补缴党费的意义,统一全体党员的思想。支部党员会议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2、清理核对。①校党委组织部下发各二级党组织每名党员每年应交党费清单。请各二级党组织组织干事于xxx6年x月2日前到党委组织部523室领取;②各二级党组织要以支部为单位组织核对党员名单和“应交党费数额”,要求每名党员签名确认;③各支部组织每名党员填写每年“已交党费数额”;④各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签字核对后于xxx6年x月8日前上报党委组织部;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一并上报。3、党委审定。组织部汇总各二级党组织党费清理数据后,形成全校党员党费补缴数据,经学校党委审定后,开始组织并督促全体党员补缴党费。4、补缴方式。各党支部按照核定后的个人党员党费补缴标准收缴党费,各二级党组织收齐党费补缴金额后“按党支部”存至建行湘潭湘大支行(账号:xxxxxxxxxxxx,户名:xx大学,开户行:建行湘潭湘大支行,注明“****二级党组织****党支部补缴党费”)。个人缴纳党费不得从工资中代扣。5、时间安排。在职教职工党员补缴党费工作在x月20日前完成,离退休党员补缴党费工作在10月20日前完成。6、免交、少交和缓交。①对补缴党费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和其他党员,必须由党员本人提交免补缴、少补缴的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并由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校党委批准。②对补缴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确有难度的,由党员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并由二级党组织审核后报校党委批准,可在xxx6年12月31日前分期补缴。③对未经党组织同意少补缴甚至不补缴党费的党员要严肃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置。党委组织部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特此通知
中共xx大学委员会组织部xxx6年8月30日
篇二:通知党员交党费的通知怎么写
有关补缴党费的通知书范文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以下是最新整理的有关补缴党费的通知,希望可以帮到你~!
补缴党费的通知书篇1各支部总支: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现就做好教育系统2021年度党费收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党费收缴执行标准全系统所有党员每月缴纳党费按照201X年7月以来执行的新工资标准计算执行。二、党费计算方法1.在职党员1在职党员党费交纳的基数为:每月工资、每月津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每月职业年金、每月养老统筹、每月医疗保险、每月住房公积金之后剩余部分。其中,扣除部分的具体标准为:个人所得税=月工资+月津补贴-3500元×3%,月养老统筹=月工资+月津补贴×8%,月职业年金=月工资+月津补贴×4%,月医疗保险=2149×2%=42.98,月住房公积金=月工资×5%。2交纳党费比例: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党费。月交纳党费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一位。2.离退休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有关要求1.迅速行动,理顺关系。接到通知后,各支部总支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参与,立即对本支部总支党员进行摸底,特别是要以行政关系为准,督促本单位调出、调入同志3月15前理顺组织关系。同时,要杜绝“口袋党员”,确保2021年新建台账人数准确无误。2.严格标准,建立台账。各支部总支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按现执行的基本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标准,对本支部总支的党员逐一进行认真核查,逐人造册登记,建立本单位2021年度党费收缴台账。各支部总支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台账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务必于2021年3月20日前交教育局党委办,同时缴纳本单位2021年第一季度党费。3.完善管理,按时上缴。各支部总支党务干部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党费收缴有关规定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特别是要按月做好《党费收缴登记薄》和《党费证》的登记填写及党费收缴票据的整理工作。今后,各支部总支上缴季度党费的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4.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局党委将坚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支部,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2021年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二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补缴党费的通知书篇2局属各党支部总支:为做好2021年第一季度党费收缴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收缴要求一各党支部总支收齐本单位的党费后填写好《党员缴纳党费明细单》见附件1与《缴纳党费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二请各党支部总支于3月15日前将本单位党费存入天河区教育局账户,账户名: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账号:44-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农业银行员村支行。填现金缴款单时,请填写清楚缴款单位名称和时间,建议到天河区府农行存缴。二、注意事项一请各党支部总支将《党员缴纳党费明细单》附件1、《缴纳党费情况报告单》附件2和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的第二联《客户回单》原件于3月15日前报送至天河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区政府3号楼2021室。二各支部总支须根据党章相关规定,按时如数缴纳党费。如有党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缴纳,需如数补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出6个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
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
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
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三、党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三:通知党员交党费的通知怎么写
天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范文篇一:《关于收缴20XX年度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收缴20XX年度上半年党费的通知各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经研究,现将20XX年度上半年党费收缴通知如下一、党费交纳标准1、机关、事业单位党员镇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每人120元/每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每人100元/每半年。2、各村支部农民党员、各企业支部职工党员每人12元/每半年。二、党费收缴工作要求以支部为单位进行收缴,并按“附表”进行汇总。附表党支部20XX年上半年党费收缴情况表党支部书记(签名)经办人(签名)篇二:《关于20XX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关于20XX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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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部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局党费收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纳党费的基数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二、交纳党费的比例(一)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三)5000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5%;(四)*****元以上者,交纳2%;(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三、其他(一)、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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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
党费。(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
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四)、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
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尚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尽快将组织关系转入(出)党支部。
(八)、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XX年1月起执行。请各支部严格按照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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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存和使用党费。二○一四年一月五日篇三:《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组字[20XX年]15号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组织部门,各大学、
省属各大型企业党委组织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党委组织部现将?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
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20XX年5月5日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
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年?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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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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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5%;*****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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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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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天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
第十三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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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
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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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十九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
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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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党费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第二十五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二十六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第二十七条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第二十八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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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设施。第二十九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
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第三十条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党费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篇四:《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自查报告》关于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自查报告市委组织部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字〔20XX年〕号)要求,我局对上年度党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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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局党委对党费收缴工作高度重视,将收缴党费作为增强党员
党性观念的重要措施来抓,为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履行义务
的自觉性,我们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对党员进行宣传教育,通过组织党员学习《党章》、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市委组织部有关党费收缴和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党员对缴纳党费的思想认识,通过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党员会等时机进行思想教育,使每位党员深刻认识到按期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性的检验,进一步增强了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党费收缴严格按标准执行(一)我局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为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建立了《党费收缴制度》,党费交纳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工资基数和比例计算和收缴,每逢调资或工资改革,局属各党支部都能依据规定,认真核准党员党费收缴基数和比例,并将新增的工资及时纳入收缴基数,调整党费收缴额度。全体党员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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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履行收缴党费手续,制作党费管理账簿,合理规划
账簿内容,使党费账目有序、明晰。注重党费收缴痕迹管理,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党支部上缴党费有收据。交缴党费的所有票据按年度存档备查。
(三)我局党委坚持定期组织党费收缴与管理自查工作,核对
账目,查看票据、记录,总结有益经验,发现不足及时纠正。三、党费管理严格按规范要求开展一是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局属各党支部指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收缴党费,有力地保证了党费收缴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办好交接手续,转交材料,保证党费管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二是局政工科严格按要求开展党费收缴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党费收缴,及时将党费存入党费专用账户,并将存款凭证及时送交市委组织部,相关票据统一整理存档。三是按照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我局党费的使用严格按规定主要用于党组织建设、订阅党报和慰问困难党员。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我局严格标准,按时完成党费收缴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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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党员和党支部未能
按时、主动上缴党费,还存在催缴的现象;个别党员有托别人垫付党费的现象。
究其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个别党支部对党费收缴工作不够重
视,对党员的教育力度不够大,致使一些党员思想认识不高,组织观念淡化,造成个别党支部收缴党费不够及时、主动;二是党员流动性较大,特别是在于离岗、病休党员和借调到其他单位的党员同志的联系上需要一定的时间,给收缴党费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三
是部分党员对党费使用制度存在疑问直接影响了缴纳党费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委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
育,提高党员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并不断深化党费缴纳制度,将党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党建党费报告20XX年5月29日印发共印份篇五:《关于党费收缴标准的计算办法》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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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XX年〕3号)和省市相关党费收缴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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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通知党员交党费的通知怎么写
年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通知(例文)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局属各党支部: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收缴标准。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党员,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党员,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党员,交纳1.5%;10000以上的党员,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下岗失业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困难党员经党支部研究、上一级党委审批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二、明确收缴时间。建立党费两级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20日前按规定向各党支部足额上交一次党费;各支部每季末月20日前将收缴的党费存入局党委党费专户,各党支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三、明确收缴方式。各党支部严格按月收缴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并于次月5日前,各党支部通过党务公开栏,将上月每名党员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公示。四、明确收缴对象。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性和组织观念的体现,系统内每一名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五、加强督查指导。党费收缴、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要严格党费收缴,做到四个严禁,即严禁拖时、严禁欠缴、严禁打折、严禁挪用。局党委将对各党支部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中共xx委员会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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