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10篇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10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
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
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
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
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
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
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
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
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
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
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二: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觃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规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不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戒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丌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年月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
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
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三: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在教学中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时刻把学生的安全做为工作的重点,把安全落实到工作的每一处。
学校安全重于泰山。正是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制定了该条例。
众所周知,学校是少年儿童最为密集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学生家长的责任,更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学校安全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课间,上下楼梯,体育课,交通,消防。
因此,首先,教师在思想上应高度重识,“责任重于泰山,安全警钟长鸣”,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安全制度要求去做。及时将校园安全制度宣传给学生,并提醒督促学生从点滴小事做起,做好身边安全小事,保护学生快乐学习。
其次,教师要不断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基本的自救常识,当安全事故真的发生时,教师要学会对学生进行及时必要的自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带来的伤害,保护学生的安全。
最后,师生要齐心协力、密切合作,全体动员,教师可通过黑板报展示,广播站广播,班会,安全演习和家长安全小课堂等形式进行积极宣传,并对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则要做到不仅要懂安全常识,更要从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小事做起。
篇四: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
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
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
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与学生安全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保险业务。
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
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以及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识并及时加固、维修、改造、更换或者重建。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维护、保养,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升级改造和维修保养;落实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值班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防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车辆,登记相关信息以及进校、离校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第三十三条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十四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宿舍管理人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定时开展安全巡查。
第三十五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学校应当在上网设施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防范其接触违法或者不良信息。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操作手册,规范实验操作流程,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和实验仪器设备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自办食堂的学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加强对采购、供应、留样等环节的管理。
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对受托经营方加强监督管理,并将食品安全作为合同必要条款。
提供集中配餐的学校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餐,并按照要求对配送的食品进行查验。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估机制,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实习的,按照规定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学生休息权利并按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当事人双方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双方意见诉求。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十一条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学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三)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五)制造、散布谣言;(六)其他违法行为。发生前款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十二条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工作机制,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的;(二)未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三)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的;(五)未按照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未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
(二)未组织学校安全状况评估,或者未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的;
(三)未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与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负有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五: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学习心得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学校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一直以来,青岛顺兴路小学对安全工作都很重视,老师们在维护校园安全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特别是在安全知识的宣传方面,经常开展消防、地震等安全演习,还经常利用校园宣传栏、广播、班会、制作手抄报等形式宣传安全知识。
在做好学校安全方面,我们家长一是要配合学校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家校携手,维护校园安全。二是家长也要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预防校园欺凌,做好安全保护。三是希望学校按照条例要求查漏补缺,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多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增长学生见识,提升学生素质。
共建平安校园,家校携手,让孩子阳光健康成长!
篇六: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山东省学校平安条例〔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平安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平安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平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创造平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平安保障与风险防控、平安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学校平安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那么。第四条保障学校平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
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平安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平安。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
平安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平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平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平安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平安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平安工作,对学校平安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详细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平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卫生安康、应急管理、市场监视管理、播送电视、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结合会、残疾人
结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平安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
责人对校园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对在学校平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平安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公安、卫生安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平安保障和风险
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平安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平安工作作为
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平安
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平安工作所
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
校进展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
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平安。
学校建立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立标准,确保学
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平安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平安防
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装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平安防范有关规定装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以下平安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平安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平安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平安状况进展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平安环境;
〔三〕指导、监视学校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平安应急机制、平安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平安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展平安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展平安检查,催促学校及时消除平安隐患;
〔六〕依法进展校车平安管理;〔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参谋协助防范平安风险、处理平安事故纠纷;〔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平安以下工作: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平安保卫工作;〔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平安,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的违法行为;〔四〕依法进展校车平安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平安管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平安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安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视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效劳,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惹事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立过程施行监视,发现平安隐患依法及时催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平安检查鉴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施行重点平安监视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视;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施行监视检查,指导、监视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平安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平安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
第二十条在学校及其周边进展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平安防护措施,保障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平安。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效劳的,其产品或者效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平安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进步平安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平安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平安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篇七: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范文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学习安全条例心得体会1通过这十几天对于消防安全的学习,虽然时间较短,但是也掌握了一些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譬如:消防工作的方针、目的和意义,燃烧与灭火的常识,常见灭火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性等等。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代替,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
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做好预防工作的关键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作口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由于有些工作涉及到高危险物质,单位内部对火灾隐患已经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通过这次培训,发现现有防范意识程度还是不够的。不论是一线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都应对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到的火灾风险和消防通道等消防相关设施有充分的了解。
不论是火灾高危险岗位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应该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
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消防工作要有自己的着重点,做到三个抓住。
1、抓重点消防设施2、抓重点消防人员3、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当真正火灾到来时,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下的原则:
1、“报警早,损失少”这是人们在同火灾做斗争中出来的一条宝贵的经验。
2、“边报警,边扑救”在报警的同时要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4、“先救人,后救物”在发生火灾时,如果人员受到火灾的威胁,人和物相比,人是主要的,我们应贯彻执行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先救人后疏散物资。
“听指挥,莫惊慌”发生火灾时不能随便动用周围的`物质进行灭火,因为慌乱中可能会把可燃物质当作灭火的水来使用,反面会造成火势迅速扩大;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静,采取迅速正确的措施扑灭初起火。
这就要求大家平时加强防火灭火知识学习,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制定周密的灭火,才能做到一旦发生火灾时不会惊慌失措。
只要我们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在遇到火灾时不慌张,我们便能在火灾中安全撤离,保住生命。
以上这些就是我在这次学习中总结出的心得体会。
学习安全条例心得体会2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我们必须重视度的事情,再一个就是现在人们对交通安全意识也不是那么敏感,其实这是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我们一直很随意的对待这个问题,其实交通安全我们应
该要有这么一个意识,这次我经过一次交通安全的学习感受很多,自己以前没有注意的,或者说自己以前没有了解的都在慢慢的加深了解,这次的学习很有意义,很有收获,对于交通安全我也希望更多的人去学习,去了解,因为我们去学习了,去了解了就一定会有所收获,这么一来更多的人学习了,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几率就少了很多。
为期三天的一个学习其实对于我来说意义重大,我对于这方面是缺乏知识的,这次能够有这么一个机会当然让我受益匪浅,再一个就是现在缺乏这种交通安全的意识的人还是很多,很多时候我都会觉得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还有这么多只要注意的,包括自己平时在过马路,还有一些在路撒谎跟要注意的地方,这都是很多知识的,很多时候自己的在马路上一个稍微不注意的细节,都会给自己带来潜在的危险,尽管我们知道在过马路的时候要在三观望,一定是先看,我们身边就有这么一些不好的习惯,大家还是要注意,平时只要稍微关注的一下就知道了,就是一直认为车是让人的,不管自己在什么时候都特别的自信,这显然不对,很多人总是觉得自己不必要看车,车看到我们会减速。往往我们就是有这么一些侥幸的心理,也可以回说是是一种盲目的自信,其实危险就是存在这些事情当中,大家或许不会意识到问题严重,但是潜在的危险一直都在,我们一定不要急不管是在过马路,还是在驾车的时候,哪怕是自行车,而且我要说到的就是这个自行车的问题,我们只要稍加注意就知道,骑自行车的时候人都会赶时间。也认为自己骑个自行车不会影响交通的,也没有什么问题,这是错误的,自行车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其实在我看来很多东西它本身就是这样,我们必须按照规则来,养成一种良好的素质,生活跟环境都会不一样。这次短短的一个学习对于我的意义很多,我也说到自我是一个很缺乏这方面意识的,交通规则很多我都不清楚,这次让我学到的不少,我也知道我们有时候就是需要这样的机会学习,交通安全关系到我们的人生安全,这都
是搭钩的一定要非常的注意,这也不是儿戏我觉得自己还要继续多了解交通安全。
学习安全条例心得体会3在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中,人们通常把管理者对员工提出安全规范要求称之为“要我安全”,而把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称之为“我要安全”。两种提法,不仅表述了语言概念不同,且安全实现方式和管理效果也不一样。“要我安全”,是从客体出发,由外因发出安全生产约束控制信息,作用于安全生产行为的主题,最终达到生产安全;“我要安全”则是从主体出发,由内因产生安全生产的动机,主观能动地实现安全生产。从管理角度来说,“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是辨证统一的关系,“要我安全”是外因,是动力;“我要安全”是内因,是根据。两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从不同方面对实现安全生产起到推动或决定作用。
如何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呢?笔者工作在电力建设企业,立足于生产第一线,对于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有了安全才有效益,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总结,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进厂后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
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
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
第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员工“要我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近几年来,某些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个别员工明知是违章作业,但他们为了赶生产进度而在不安全环境下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给个人或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
例如: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让员工明确遵章的必要性、违章的危害性;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推行标准化作业和安全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安全保护;积极搞好均衡生产,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体力,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等等。通过这些方法,使员工逐步消
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员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学习《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焦金萍
今天学习了《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使我对安全条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学习中,我们认识到在教学中要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培养,在教学中努力做到时间、内容、教师三落实,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坚持与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将安全教育融入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和劳动教育等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能力,并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安全等教育读本,着力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切实增强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在教学实践中还要坚持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将学校安全教育列为家长学校的重要教育内容,与公安、综治等部门共建学校安全教育基地,将学校安全教育延伸到家庭、拓展到社会,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模式。在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一定在教学中时刻把学生的安全做为工作的重点,把安全落实到工作的每一处。
篇八: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髙峪镇福与希望小学学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根据《泗水县教育与体育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件精神,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组织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一下简称《条例》)原文,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将我校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总结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校于4月11日召开了全体教职工大会,会上成立了《条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由田丁校长亲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宣贯小组办公室,马攀、丁庆分别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具体的《条例》宣贯工作。
2.制定方案,计划工作。为有计划的深入学习贯彻《条例》,组织制定了《条例》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宣贯的目标、内容与要求。
3.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按照县教体局的部署与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全校召开了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宣讲大会,全面组织教职工及学生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法规精神。
4.上好一节宣传教育专题课。各班主任组织学生开展了一次以“学习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班会课。
5.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利用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了宣传资料,发放给广大师生与学生家长,积极营造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真谛。安全是学校发展的前提与根本,与学校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寻求更大发
展,就必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教训,时刻绷紧安全稳定工作这根弦,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员工自身的密切配合。
篇九: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最新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1
创建平安校园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与学校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坚持以防为主,积极开展各类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落实各项防卫措施,使创安工作得到全面、深入、有效地开展。通过对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创安队伍和管理。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争创治安安全单位是我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全校师生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积极修改、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如:《学校安全检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坚持以班主任为创安工作的中坚力量,大胆与校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要求学生或家长与班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扎实开展师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学校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逢会必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传达到教师,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提醒教师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
三、加强硬件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1、将安全工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2、加强对危房监督使用的力度。
3、做好防火工作。
4、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
5、坚持周报表和月报表制度。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加大检查、督促整改,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坚决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2
创造文明安全的环境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础,维护校园治安稳定是各校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我们都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事事想安全,处处讲安全。学校是少年儿童最为密集的场所,为学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使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是学生家长的责任,更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人命关天的大事,历来是党和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非常重视的热点问题,搞好安全工作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通过对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防范意识有了进一步认识,受益匪浅。
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做到时时提安全,及时将上级的安全工作要求或各地发生的事故进行传达,经常分析本校的安全隐患,加强在班内组织教育。教育学生树立强烈的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尽可能远离危险,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我们应该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检查,消除不良隐患。我们要求同学们首先是预防火灾,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做起:不玩火,杜绝火种。爱护消防设施,以便及时使用。实验课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严防发生用火危险。教室、不能乱接电源,不能自拆卸电教仪器、插座等。
交通安全意识也是同学们应该随时铭记在心的。我们应该教育学生切实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拨打“122”急救电话。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穿越马路,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走路要走人行横道线。注意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或朋友呼唤时,更不可过于盲目的横穿。
日常生活中,饮食的卫生是最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了,饮食卫生做不好,就会传染疾病,提高发病率,危害自身的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养成饭前洗手的良好习惯;瓜果生吃要洗净;不随便吃野菜、野果;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夏天不要吃过宿食物,特别要注意肉类食品的食用。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当走出教室进行户外活动时,要做到下楼梯不拥挤、追逐、打闹,以免造成伤害;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运动;活动的方式要简便易行;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避免发生扭伤、碰伤等危险。
安全工作千头万绪,我们必须认真执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抓好安全稳定工作,创设良好的教育发展内部环境,不断推动我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3
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学校安全重于泰山。学校不但肩负着教书育人的重任,还时刻心系莘莘学子们的安全问题,通过安全教育平台,我们的班主任每周都会发布安全小知识,节假日会有假期安全特别提醒,并督促家长们和孩子一起完成安全学习,加强了家校之间在孩子安全方面的沟通,并达成安全教育的共识。
作为一名小学一年级新生家长,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家长和成人,在安全意识及安全常识方面的不足,学生的安全不能只依赖学校,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有必要也有责任加强孩子在安全意识方面的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及保障安全的基本常识和技巧,做到无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始终把个人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旨在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安全教育无小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出台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在新时代背景下,提高教学环境的安全性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老师在学校保护我们祖国的花骨朵,那我们要做的就是维护老师们的安全,让老师们能够无后顾之忧的投入到教书育人的工作当中去,坚决不允许出现谩骂、诋毁、殴打等危害到人民教师人身安全的事情发生。
家长们要自觉维护教学环境与秩序,通过合理合法途径与学校进行有效沟通,给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尊敬师长,爱护同学,做到懂法、守法,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环境!
篇十: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总结
第一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1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2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3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
(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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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
(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三)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开展巡逻防控,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预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
5织应对地震、火灾、水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第二十条
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以及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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