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18篇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18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决策事项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政府和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工作举措;2.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3.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工作;4.全市XXXX领域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项重要工作文件的制定和调整;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6.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全局性表彰奖惩等重要事项;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干部的录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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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等事项;2.上级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3.干部人事方面的其它重要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1.局机关基建工程、大型房产修缮,以及涉及XX万元
以上的办公设备采购等项目;2.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1.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资金安排使用及财务决
算报告等事项;2.单笔支出金额在XX万元(含XX万元)以上的项目;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和资金的使用。第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四条决策程序(一)决策酝酿1.议题提出。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班子成员和部门的提议确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议题牵头部门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根据议题内容,通知相关中层干部列席会议。2.意见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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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准备。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等,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准备并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1.参加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提前2天报告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紧急情况可以在会议召开前电话向纪检监察组沟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2.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应当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发表意见。会议决策应当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4.做好会议纪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特别重大问题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三)决策执行1.严格执行决策。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确保决策落实。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会议重新讨论决定。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集体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2.严肃责任追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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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业务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第七条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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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和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
彻和落实;
2、支部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和
调整;
4、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
审定;
5、涉及中心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6、中心领导班子建设、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7、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优评先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8、工资、福利、奖励、医保、社保、公积金、职称等涉及中心职
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0、对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励;11、报请上级部
门审定的重大事项。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干部任免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4、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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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设备采购、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等经费支出较大的工程;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资金的使用1、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千元以上的资金款
项的支出;
2、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在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策之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
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
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
求意见范围和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
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6、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二)“重要干部任免”集体决策的程序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支部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要项目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
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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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
究建议。
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
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5、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四)“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
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
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
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三、“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
1、中心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
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其他形式替代。
3、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
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4、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
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需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
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
决,如需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
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7、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
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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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
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
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11、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
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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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预、决算情况;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3、资产报废、处置;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
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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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化、规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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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研究和处理;(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
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
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
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
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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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
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
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一)坚持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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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二)集体决策: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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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容。(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围公开。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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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
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
行决策的;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
的;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
措施纠正的;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
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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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
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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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柳州市某总公司“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柳州市某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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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二)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公司年度经济指标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四)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五)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六)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七)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改。(八)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九)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十)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十一)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二)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三)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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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项目。(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建项目。(三)重大投资项目。(四)应当向上级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年度计划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二)公司未列入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三)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四)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规则及程序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首先由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再提交公司委员会经理层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1、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2、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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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5、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1、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可采用竞聘上岗、组织考察任命等办法,作出任(聘)用干部决定。2、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3、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三)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1、由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2、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3、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4、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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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1、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计划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4、根据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在提交委员会或经理层会议进行决策。如决策事项特别重大,则召开公司职代会进行集体决策。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第十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会议决策结果等,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等资料存档,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四章决策执行第十二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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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党政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六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五章决策监督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第十八条公司党支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第十九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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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公司党支部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规则和程序的。(三)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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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起见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三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公司党支部汇报.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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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城关小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为了进一步落实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正建设,进一步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教育党工委关于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更好地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如下:
一、“三重一大”的相关内容:
“三重”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一大”是指: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
1、学校任何重大决策事项,均必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酝酿提出,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交教工代表大会票决通过方可执行。
2、学校重要干部的任免,须经学校党支部、校务委员酝酿提出相关名单,交领导班子讨论,在支部大会、学校教代会听取意见后,才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的干部任免名单需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3、学校重要项目的出台,必须经学校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经领导班子讨论,支部大会听取意见,学校教代会票决通过,形成相关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的相关项目出台前,需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三天后方可实施。
4、学校2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及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均需由校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经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并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报上级领导审批;学校要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过程中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之后收到的效益等向全体教职工宣讲,并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使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人人知晓。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三重一大”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由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组织实施。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都要以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的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
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擅自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
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
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城关小学党支部2017年4月24日
篇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共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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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地方党委以及上级公司党组织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公司“三重
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工作,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实现决策程序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公司科学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努力提高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第五条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坚持按照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开展议事决策,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一律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由集体会议研究作出决策。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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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要求,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履行党委会前置审议程序。按照职权设置要求,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应在党委会作出明确决议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依法治企相关要求,应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应在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范围、决策机构及权限、决策程序及规则、决策执行及后评估、决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章决策范围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班子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文件、决定、会议精神,以及上级领导同志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2.公司发展战略、各项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企业改革方案等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3.公司管控模式、机构设置、调整、成立和撤销;4.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经营计划,以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5.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工程项目发起、立项、开工,超过20万元的单项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项目,以及超过工程建设批准概算事项等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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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次性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改、技术引进等事项;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处置;
8.公司重大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报废等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9.转让公司控、参股股权;10.公司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工资分配政策及重大薪酬改革方案;11.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重大事宜;12.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审议公司重要管理制度;13.公司党的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监察审计工作、维稳信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4.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方案和其他需经研究的请示、报告;15.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八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干部、重点岗位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以及对部分职工的任职安排及奖惩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2.中层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奖惩和岗位变动;3.党政后备干部的确定、调整和培养方案;4.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调入、调出;5.市级及以上荣誉人选推荐;6.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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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第九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新建和并购投资项目;2.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3.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型基建项目;4.涉及生产能力提高(增容、供热等)及对生产、经营管理带来重大变化的技改、科技及环保项目投资;5.重大项目融资、对外担保项目等金融衍生业务;6.重大、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7.转让、报废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8.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十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调整;2.预算内项目超出预算值20%的支出;3.预算外项目;4.以企业名义组织的对外捐款、赞助;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章决策机构及权限第十一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决策机构分别为公司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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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部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列席代表。决策人员应严格遵守决策原则,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按照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行使决策权。第十二条参与决策的范围(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1.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第1、13项重大决策事项;2.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3.审议讨论本制度第七条第2、3、4、5、6、7、8、9、10、11、12、14、15项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4.审议讨论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5.审议讨论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1.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第2、3、4、5、6、7、8、9、10、11、12、14、15项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2.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3.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1.审议讨论本制度第七条第4项中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2.审议讨论本制度第八条第1项中的“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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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决策程序及规则第十三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的行为。党委委员表达意见及表决投票时,应严格遵照执行党委会决议,违反党委会决议的表决视作无效。第十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应按以下程序做好准备:1.提出议题。“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议题,由各有关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计划。议题应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阅知,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2.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党委委员、总经理班子成员之间应事先进行沟通和磋商。3.征求意见。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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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证评估。重大事项上会前应组织公司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协调议事机构或有关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形成评估论证报告。
5.法律审查。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把关,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保密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公司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材料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时,应一并提交决策辅助材料,包括议题、科学论证等材料。由分管领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通知与会会议应提前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决策会议符合规定参会人数后方可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三)充分讨论会议中,由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事项说明并回答参会人员询问,由分管领导阐述意见,由参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最后由主要负责人发表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四)会议决定1.“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决定形式作出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2.根据议事内容的不同性质,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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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暂缓作出决定。(五)备案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为公司商业秘密文档,应按规定进行存档。查阅会议记录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第十六条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不得对外扩散会议上的不同意见。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保密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向上级公司或党组织报送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应及时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六章执行决策及后评估第十九条“三重一大”决策决议一经形成,全体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自觉维护公司权威。第二十条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带头执行集体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凡属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处理;对没有明确分工的工作,要明确牵头领导及其他人员的具体责任。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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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办公室为决策实施的督办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完成时限,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报告督办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决策方案执行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和完成后,应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据实提出决议变更或中止的建议及理由,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启动复议程序,增加必要的补救措施,形成并执行新的决策,防范和挽回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完成后,应对决策方案的执行情况、投资回报等重点因素进行决策后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后评估结果应向公司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后评估提出的整改措施,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分析,制定工作计划,积极落实整改。
第七章决策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党委书记为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应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提醒,监督班子成员遵照党委会决议表达意见、表决投票,督促班子成员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和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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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纪委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关,负责整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资源,强化监督措施,并配合完成上级公司巡视监督,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1.纪监审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层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审查下属各部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或细则,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对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负责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2.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完善重要人事任免及考核奖惩有关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干部考察、任免、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工会办公室负责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相应公开内容。
4.各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计划、项目投资、工程建设、资金(资本)运作等方面“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并及时启动相关事项的审议流程。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2.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3.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党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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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公司系统有关规定,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参与决策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在责任追究时,要贯彻执行中央“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即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1.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决策的;2.违背集体决策原则,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4.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的;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6.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7.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纠正的;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的;9.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严重影响的;10.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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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对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逐一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规章制度,应参照本办法及时进行修订;本制度与上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法规、政策、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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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一览表
事项类别
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序号
具体内容
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文件、决
1定、会议精神,以及上级领导同志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
意见和措施
公司发展战略、各项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企业改革方案等2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3公司管控模式、机构设置、调整、成立和撤销
4
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经营计划,以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年度工作报告
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监察、审5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
工程项目发起、立项、开工,超过20万元的重大单项设计变更、合同变更,以及超过工程建设批准概算事项等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一次性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
7重大技改、技术引进等事项;价值2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
大宗废旧物资处置
公司重大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报废等资产(产8权)管理事项
9转让公司控、参股股权
10
公司及各部门的绩效目标考核评价、工资分配政策及重大薪酬改革方案
11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重大事宜
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审议公司重12要管理制度
公司党的建设、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13设、思想政治工作、监察审计工作、维稳信访工作、企业文化建
设,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方案和其他需经研究14的请示、报告
15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1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
2中层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奖惩和岗位变动
3党政后备干部的确定、调整和培养方案
4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调入、调出
决策机构
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
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
党委会党委会党委会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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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级及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党委会
6违犯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党委会
7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事项
党委会
1新建和并购投资项目
总经理办公会
2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
总经理办公会
3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小型基建项目总经理办公会
重大项目
4
涉及生产能力提高(增容、供热等)及对生产、经营管理带来重大变化的技改、科技及环保项目投资
总经理办公会
安排5重大项目融资、对外担保项目等金融衍生业务事项6重大、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
7转让、报废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8安排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
1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调整大额度资2预算内项目超出预算值20%的支出
金运3预算外项目
作事项
4以企业名义组织的对外捐款、赞助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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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发改委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监督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巡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党委(党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没有建立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制度,对决策执行情况没有跟踪督察。对下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监督不够,有的下属单位领导权力集中,行使权力不够透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强。上级党组织对下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需进一步加强。
第五条主要领导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机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科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第三章决策形式和程序第十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第十一条“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3、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总部各部(室)和相关机构负责人。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5、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6、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第十二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一)重大决策。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组书记、局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医院实施“三重一大”应遵循医院工作的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走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路线,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医院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5、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八)“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四章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五条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篇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sānzhònɡ)一大”集体(jítǐ)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ànzhào)集团公司“三重(sānzhònɡ)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rènmiǎn)、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要求,为推动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顺利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黔南州贵天下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范围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和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计工作和利润分配方案;四、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投资设立企业、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和产权置换;五、融资和担保事项;六、资产非正常报废和大额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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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ɡōnɡsī)重大重组(zhònɡzǔ)改革方案;八、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zhígōng)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和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九、党风廉政、精神文明(jīnɡshénwénmínɡ)和企业文化建设中重要问题;十、公司(ɡōnɡsī)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十一、涉及对公司有着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范围一、中层干部任免和调整;二、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三、后备干部人选推荐。第五条重要项目安排范围一、合资、合作和重组改制项目;二、出国培训及考察;三、公司重大活动;四、公司重点建设项目,重要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六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重大固定资产投资;二、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开发项目等项目投资;三、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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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中奖励或绩效工资确定;五、对外捐助(juānzhù)、赞助;六、其他(qítā)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三章“三重(sānzhònɡ)一大”决策的原则和方式(fāngshì)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juécè)的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依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三、民主决策原则。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第八条“三重一大”决策的方式一、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股东会、董事会、班子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大会等;二、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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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议题。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根据领导(lǐnɡdǎo)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quèdìng)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充分(chōngfèn)论证。召集有关单位和职能部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有必要时需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三、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所要决策事项(shìxiàng)的内容,召开(zhàokāi)相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决策时应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条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一、由主要领导提出或干部管理部门建议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重要人事调整等有关事项;二、干部管理部门对上述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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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上述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公司各部门的意见;
四、将上述人选(rénxuǎn)名单和说明(shuōmíng)提交(tíjiāo)董事会或班子(bānzi)会讨论(tǎolùn)决定。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
五、董事会、班子会研究通过的决定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的决策程序一、由有关职能单位部门或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二、有关职能部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提出具体方案;三、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二、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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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
二、公司(ɡōnɡsī)“三重一大”制度执行(zhíxíng)情况,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
篇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项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一)主要内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施工生产计划、项目施工方案的制定和调整;4。项目相关预算的制定和调整,决算法人审定;5。项目部机构调整、管理干部的使用、任命、调离、一般人员的招聘与使用.6。劳务队伍的选择、使用、年审、考核、评价;劳务分包工程的数量、单价、总价的确定;劳务队伍的验工计价和末次清算。7.机械设备、大宗材料、周转料、重要仪器和办公生活用品等的供应商的选择、采购、租赁及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方案.8。项目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制定、修改和废除。9.项目作出的奖惩事项,评先和评优。10.工资奖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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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2。项目出现的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3。项目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14。项目参加公司党代会、职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15。项目办公费、招待费、电话费及购买礼品、纪念品等制度的制定。16.工程款、材料款、机具租赁费等对外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内部有关资金的调配和划拨.17。项目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二)议事规则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2.凡需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替代。3.一般应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工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或党工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一般由项目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要有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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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形成的决议要由参加会议人员共同签字。
4。在讨论与本人利益相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5.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责任人.6.尚未公开的会议决策和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需要下发的,应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并存档备查。8.在重大问题上需要向上级请示汇报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需要批复的待上级批复后实施。(三)组织实施1。项目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2.项目集体决定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上级相关部门.3。项目集体决定的事项,项目成本、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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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市文广新局关于集体决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结合剧院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第三条集体议事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支部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二)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全局性的问题以及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由院班子会议集体决定。决定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群众中公开表露不同意见。
第二章决策事项范围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2、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4、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5、剧院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定编及调整的方案;6、异常情况、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决策,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7、上级单位交办事项和有关责任分解的落实;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1、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2、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重要问题;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报请剧院党支部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4、其他需要提请党支部研究的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审定1、工程建设项目;
2、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采购;3、购买服务;4、大型活动经费开支;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2.“三公”经费使用计划。单位“三公”经费使用计划审批程序: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财务的单位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单位“三公”经费使用计划按季度报上级单位备案,并接受局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决策机制和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公司或剧院党支部、总经理办公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第八条酝酿准备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公司或剧院党支部、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公司或剧院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3、局级以上先进个人的推荐确定,团队办负责人的考核、奖励、违纪行为的查处,均须经规定程序后提交公司或剧院党支部、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5、决策前,领导班子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6、提请院领导班子审议的事项议题由行政综合管理部按规定程序提出,制作议题单,经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方能提交会议研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公司或剧院党支部、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确保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九条集体决策1、决策相关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2、决策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再作决策。决策结果,应以适当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3、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应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4、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相关事项的会议。第十条执行决策1、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原集体决策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院党支部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纪检专干应按照有关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行政综合管理部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落实情况,并向公司或剧院党支部、总经理办公会报告,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开。
篇十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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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和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支部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4、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定;5、涉及中心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6、中心领导班子建设、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7、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优评先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8、工资、福利、奖励、医保、社保、公积金、职称等涉及中心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0、对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励;11、报请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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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4、领导班子工作分工。5、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设备采购、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等经费支出较大的工程;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资金的使用1、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千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2、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在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策之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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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6、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二)“重要干部任免”集体决策的程序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支部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要项目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5、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四)“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2、资金使用方案报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三、“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1、中心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2、凡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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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4、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需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如需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7、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11、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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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局审计系统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3.局审计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4.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5.事关全区审计工作和民生问题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须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6.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等其他重大事项;7.重大奖励与处分决定;8.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
1.科级干部(包括后备干部)的推荐;2.局系统干部任免;3.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4.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等级确定,局后备干部的确定;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项目审计的安排;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建议;2.上级补助资金计划安排;3.局机关2千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二、主要程序“三重一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纪检监督、合法性审查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会等会议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的股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意见一致,经局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局长确认,进入决策程序。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前准备。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相关股室(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科学分析有利与不利因素,拟定决策建议。对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凡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在决策前提出评估报告,供局领导集体研究参考。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并保证其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重要敏感事项,局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个别酝酿。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五)集体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长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根据不同内容,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班子成员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会议决定应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
(六)形成纪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七)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个人意见。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
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按上级党组织要求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并监督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二)局机关相关股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分工,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情况。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局领导班子、各股室、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三)根据事项内容指定相关股室,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领导班子报告。由领导班子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三)对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错误决定,局党组应及时撤销其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他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十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行政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3.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政治学习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问题;4.表彰奖惩以及违规、违纪的处理;5.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6.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7.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干部的任免;2.干部岗位的调整;3.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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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1.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和调整;2.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万元以上);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单项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款项支出;2.专项经费拨付在5万元以上的;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实行书记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决策之前需学习相关纪法条文或文件精神。(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在召开党组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认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1.酝酿决策(1)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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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领导酝酿,拿出初步意见,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2)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集体决策(1)在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首先组织学习相关纪法条文或文件精神,其次党组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2)党组会议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等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3)党组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3.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决策后,由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分叉的,由党组会明确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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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
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应由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一)为切实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由办公室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二)擅自泄露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组作出正确决策的;(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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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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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中心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5.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6.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7.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8.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二)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组织实施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监督检查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篇十六:“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1.公司管理体制。2.公司机构设置。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4.公司薪酬机制。
5.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1.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2.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3.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五)利润分配方案。(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1.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2.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中层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公司中层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等项目。(二)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四)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对外捐赠、赞助。(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第九条董事会、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董事。
党委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党委委员。第十一条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需要董事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二条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款。(二)本办法第六条。(三)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决策的基本程序第一节拟定方案和确定议题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由归口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提出拟提交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
方案后,由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所议事项,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书面议题意见(方案),议题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应协调一致,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办公室是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承办单位,负责对议题进行审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之外的决策项目,应退回归口职能部门,改由分管领导决策。
第二节调研论证第十七条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酝酿准备第十九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条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原则上需要全体党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讨论决策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书记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党委副书记召集,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列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会人员列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党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纪委人员出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二十七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第二十八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形成纪要
第二十九条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执行决策第三十二条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第三十三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向公司提出纠正意见,如纠正意见未予采纳,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三十七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动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决策。第三十八条上级管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需要上级管理单位批准或核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及时进行细化和调整、完善管理流程,并对决策会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提出或协助提出决策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对决策会议材料的充分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政工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二)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不及时进行报告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会议记录不完整或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缺失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决策内容和决策结论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第四十六条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七:“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试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矿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一)班子应坚持和健全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二)班子应坚持按照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围: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重要政策;研究决定有关稳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三)研究决定政府投资的五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办实事项目、圩镇改造及拆迁项目;研究决定年度用地指标计划安排和土地出让项目;研究决定以党委、政府名义安排的重大活动项目,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研究决定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五)研究决定职责围的其他重大事项。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和结果的公正合理。(一)酝酿准备: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专家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先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能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阅读,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
3、根据议题容,可以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部门反映意见。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一)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容。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接受集团纪委及煤业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二)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容;班子成员
要在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三)矿党支部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
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关围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及时向矿党支部报告。
五、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山煤集团蒲县万家庄煤业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篇十八:“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RevisedfinaldraftNovember26,2020
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预、决算情况;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3、资产报废、处置;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
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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