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12篇
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12篇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摘要: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1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摘要: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站工作制度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四、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五、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六、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七、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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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一、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宣传,组织政策调研,推广和培树先进典型;二、组织开展针对退役军人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政治工作;三、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四、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
六、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收集管理区内退役军人数据信息;
七、指导和加强退役军人党的建设;
八、指导辖区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十、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四、定期组织座谈会、恳谈会,认真听取退役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
六、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
七、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
一、日常接待制度
做好日常退役军人来访接待登记,听取退役军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沟通交流,做好宣传引导,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来访记录本》,能够现场办理的做到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必须告知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
二、信息登记制度
实行退役军人“一人一档”精准管理,确保退役军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和登记,做好影像及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走访慰问制度
结合春节、"八ー"、国庆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做好跟踪落实。
四、联系结对制度。
建立退役军人与社区干部联系结对制度,实现联系结对全覆盖,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切实准确掌握退役军人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
五、民主议事制度。
定期召开座谈会、议事会,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双向沟通,不断创新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定期志愿服务制度。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公益团队开展服务,实行团队负责制,各成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团队负责人要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每次活动后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册》,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服务中心反映信息。
篇三: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光荣院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0.04.102020.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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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
《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绍骋
2020年4月10日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
查。第四条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
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社会福利
机构的优惠政策。第六条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
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
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第九条服务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第十条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服务对象的个人档案。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后不再享受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三章服务要求第十一条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一)提供饮食;(二)提供生活必需品;(三)提供住房;(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七)提供心理抚慰等社会工作服务;(八)其他服务。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
需费用。第十二条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
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光荣院应当保持服务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在院期间的人
身安全。第十三条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光荣院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保证患病的服务对象得到及时治疗,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
的服务模式。光荣院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
服务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第十四条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
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第十五条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
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服务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
丰富日常生活。第十六条光荣院应当关爱服务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使服务对象得到精
神慰籍。
第十七条光荣院应当重点服务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并结合实际视情免除相关费用。光荣院应当为优惠服务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光荣院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按规定收取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优惠及优待服务对象的具体范围,收费及减免的具体项目、标准等,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本地财力状况规定,并加大对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和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父母的优惠力度。第十八条光荣院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四章院务管理第十九条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第二十条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光荣院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公开院内工作流程、经费开支等情况,明示服务宗旨和项目,并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光荣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服务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服务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第二十四条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服务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第五章建设规范第二十五条各地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光荣院及各类养老机构中设立的光荣楼(层、间)等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等服务。集中供养需求大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兴建、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应当不低于50张,床位利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第二十六条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安全需要进行设计,符合无障碍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光荣院应当配置应急呼叫设备,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配置取暖、降温设备。光荣院应当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第二十九条光荣院应当设立医疗室,并视条件配备常用和急救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及药品。第三十条光荣院应做好室外绿化、环境美化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安静、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服务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服务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中止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第三十三条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的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光荣院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的光荣间、光荣楼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四: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规章制度一、负责接待我区退役军人及其亲友来访反映问题的登记,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二、负责有关领导接待日工作的安排,维护信访秩序,做好接待安全服务工作。
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到区委、区政府上访退役军人的现场解释疏导和劝返工作。
四、宣传《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服务,引导来访退役军人依法办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五、收集、反馈来访退役军人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完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热爱人民,服务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正确、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遵纪守法,秉公办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越权办案,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注意调查研究,不压制、打击信访人,要为信访人保密。
三、文明接待、注重实效
接待来访群众要认真倾听,热情诚恳,语言温和,讲究礼貌,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不训斥,不争吵,不激化矛盾。耐心宣传政策和法律,主动协调和妥善解决实际问题,正确引导群众的依法信访。
四、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政策,法律和相关知识,认真钻研信访业务,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要坚守岗位,不渎职失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全心全意,高效优质地完成好本职工作。
五、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信访工作者要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密切与有关部门协作和配合,注意发挥整体效能,在解决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问题时,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不推
不拖。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来访人员须知
信访接待是退役军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接待场所。具体负责来访人提出属于烈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权限内信访事项的接待工作。
一、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向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提出。来访人员要服从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来访人提出信访诉求,需要登记来访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来访人既有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也有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来访人应当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有序的进行信访活动,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以信访的合法性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依据信访条例,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室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方法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或属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或区属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
一、协调落实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等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二、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单位退役军人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转接和档案移交,退役军人党员摸排登记等工作,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来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上信访和电话接访工作,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问题,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
三、搭建政策咨询、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场所,多渠道筹措资金,针对性、常态化开展精准帮扶援助、化解矛盾和思想稳定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传递给每一个退役军人。
四、全面摸清、动态管理、及时报告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以及辖区内退役军人和
其他优抚对象思想状况、家庭生活情况。
六、当好退役军人的服务员、宣传员、信息员、联络员,就近听取诉求,突出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主动登门入户宣讲政策、解决问题,送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
七、结合“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现重大变故等情况,及时开展走访慰问。
八、完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工作制度
一、计划总结制度。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请示报告,并抄送淮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重大活动开展、重大或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会议交流制度。坚持周例会制度,区服务中心每月召开一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政策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做法,研部部署工作。
三、信访工作制度。建立退役军人信访工作台账,做到
每周有分析、每月有报告。制定来信来电来访工作流程图,建立健全信访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四、教育培训制度。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并逐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常态化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每年接受形势教育、国防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辖区退役军人较多、任务较重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每季度举办一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专题培训斑、以会代训、组织观摩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五、专题研究制度。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每月专题研究一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问题和困难,协调推动解决;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应及时上报。
六、数据更新制度。全面准确采集并定期动态更新退役军人基础信息数据,及时录入退役军人信息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服务对象出现大幅增减、重大调整变化的,应当及时汇总上报,为上级指导开展服务保障工作提供精准有效的数据支撑。
七、风险研判和信息报送制度。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密切关注,分析研判,逐级及时上报退役军人與情信息,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档案室工作制度
一、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我中心档案的管理水平。
二、认真学习《档案法》,学习掌握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法、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三、协助各股室立卷人员,做好各类文件的立卷工作,提高立卷整理的质量。
四、做好对历年来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登记、统计等基础工作。
五、保护档案安全,坚持好“七防”工作,非经鉴定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档案,严禁库内吸烟,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档案的机密内容。
七、努力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编制适合我中心工作的查找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档案利用制度
一、凡查阅本中心涉密档案,须经单位相关领导,签字批准。
二、严格行借阅手续,并将利用结果及时向档案室反馈。
三、查阅利用档案,必须在阅档室内,不得带出室外,不得转借他人传阅,随意摘录和复制。
四、摘录或复制档案材料需经接待人员同意,摘抄时必须保持档案内容的准确性,不准任意篡改。
五、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准折叠、勾划、涂改、抽撕、拆卷,不准在阅卷时吸烟、喝水。
六、利用完毕,将档案及复制件交交接人员检查、审阅。
烈山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保密制度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法规和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
二、加强对全中心工作人员保密知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认真组织学习保密规定,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做到: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事项不打听。
三、严格文件收发、分送、借阅、清退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文件的传阅和管理,严防泄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
四、有密级的文件须通过机要通信传递。不得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非机要信件传递涉密内容。标有密级文件的复制,要从严控制,确需复制的,须经局领导批准。严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笔记本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工作确实需要的,应经领导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五、对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在无保密设施的计算机网络中传递秘密。不得通过电子函件(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等传递、传播、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
六、需要销毁的文件、文字材料、磁盘等,须定期交由专人统一处理。
七、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追查并及时报告保密部门,尽可能挽回损失,对造成危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五: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三)其他严重破坏对象身份荣誉的。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双方约定等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对收到优待证3个月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四)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五)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六)符合申领多个类别条件持证对象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优待证类别的;(七)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出现前款
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在保持样式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有关信息,确保优待证的安全使用。
篇六: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制度1.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围绕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强化约束力、提高执行力,实现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顺畅运行、优质高效。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工作,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疏导工作。
3.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军人的诉求,不得搪塞、推拖、彻私舞弊。
4.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逐人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5.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认真在听取军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反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
6.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走访慰问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退役军人进行慰问。
7.建立定期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向上级部门和关单位及时反馈有关事项办理结果。
8.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视需要建立人事、财务、固定资产、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退役军人综合信息台账等各类
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匿、损毁或者篡改。
篇七: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三篇一、日常接待制度
做好日常退役军人来访接待登记,听取退役军人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沟通交流,做好宣传引导,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来访记录本》,能够现场办理的做到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办理的,必须告知具体处理方式和时限。
二、信息登记制度
实行退役军人“一人一档”精准管理,确保退役军人信息录入信息库,及时做好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和登记,做好影像及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三、走访慰问制度
结合春节、"八ー"、国庆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不定期组织走访慰问,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定期召开情况分析会,采取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沟通思想,做好跟踪落实。
四、联系结对制度。
建立退役军人与社区干部联系结对制度,实现联系结对全覆盖,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切实准确掌握退役军人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活动。
五、民主议事制度。
定期召开座谈会、议事会,听取意见建议,加强双向沟通,不断创新组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社区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定期志愿服务制度。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定期组织辖区内公益团队开展服务,实行团队负责制,各成员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团队负责人要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每次活动后详细填写《舟山市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册》,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服务中心反映信息。
沟通交流制度
定期召开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会议。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每月召开一次,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政策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分析研判形势,交流经验做法,研究部署工作。
业务培训制度
及时选派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培训。辖区退役军人较多、任务较重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以会代训、组织观摩等方式,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疑难问题化解制度
对下级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的问题和困难,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月、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情况及时专题研究,力争推动解决;解决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应当及时上报。
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
推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资源和工作力量向网格延伸,形成以村(社区)为主体、以网格为基本单元的精细化服务管理体系。
台账管理制度
按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对思想政治和党员教育管理、就业创业指导、信访接待、走访慰问、帮扶援助等工作,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
平台使用管理和信息更新制度
加强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在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使用,充分利用"五个平台",即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系统综合服务平台、退役军人学习教育平台、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平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平台、帮扶援助平台,推进业务线上受理办理。全面准确采集并动态更新退役军人基础信息数据,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
舆情信息上报制度
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密切关注、分析研判、逐级即时上报涉及退役军人舆情信息,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资源共享制度
完善本地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等基础性工作;做好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系统内相关资源对接共享,推动地区间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平台资源共享,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对接融洽,最大限度方便退役军人。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带着感情为退役军人服务,耐心倾听退役军人的陈述,认真详细记录,建立台账,如实反映退役军人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解决退役军人的诉求,不得敷衍搪塞、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和传播退役军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四、组织开展对退役军人走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变化和困难需求,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采取送慰问信、慰问品等形式,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慰问。五、妥善保管退役军人登记统计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损毁或者篡改。服务中心职责一、开展退役军人政策宣传,组织政策调研,推广和培树先进典型;二、组织开展针对退役军人的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政治工作;三、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四、组织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五、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六、负责辖区内退役军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收集管理区内退役军人数据信息;七、指导和加强退役军人党的建设;八、指导辖区内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发挥作用;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十、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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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发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退役军人部发〔2022〕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等法律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是指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出现役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第三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坚持政治引领、关心关爱、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下统称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
问题,监督检查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承担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逐月退役军人的
思想政治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醒,引导其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六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加强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履行党员义务。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所在党组织每年对其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及日常表现等情况提出的评定意见,可作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其政治荣誉、优待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接收安置工作实行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报到手续的程序。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办理落户、社会保险关系转接、住房公积金转接、预备役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方便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第八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做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人事档案存放工作,建立健全入档、保管、查阅、复制、转接等制度,定期开展档案安全检查,按照规定建立数字档案。
第九条市、县级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年度登记审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现场或互联网的方式对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提供的参加党组织生活、参加社团、出入国境、奖惩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对年度登记审核通过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年度登记审核未通过的,及时通知逐
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补正有关信息;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教育引导。
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发放和调整退役金。
第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收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时举行迎接仪式,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落实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制度,定期联系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掌握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对患有严重疾病、遭遇重大突发情况等导致生活困难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扶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其结合自身优势,在基层治理、稳边固边、国防教育、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第十四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第十五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服务管理网络,发挥服务站点末梢作用,探索开展网格化管理,实现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的全覆盖。第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第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发
挥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管理效能。第十八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已就业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引导用人
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告知重要情况。第十九条退役军人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加强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可以遴选政治过硬、身体健康、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在自我服务管理中发挥带头作用。
第四章服务管理保障第二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明确责任处(科)室、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进专业化社会服务力量提升服务效能。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能力建设,通过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业务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承担,用于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年度工作绩效和领导班子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监督,引导其树牢满腔热忱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意识。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九: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经过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拟定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jyf2@mva.gov.cn。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0年11月27日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含优待证式样)
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对象权益,提高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优待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放,是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优待证包括“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个类别,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为对象)发放。
第五条优待证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服务原则。
第六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等工作环节依托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第七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全国统一样式,印有优待证类别名称、持证对象姓名、持证对象性别、持证对象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用于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服务管理。
第八条持证对象应遵纪守法、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遵守本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优待证服务管理坚持“国家统筹规划、省级主导实施、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制定优待证服务管理办法,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开发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全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的合作银行和具体对接,明确本地区服务管理具体要求,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
和服务管理工作。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负责相关具体工作。鼓励社会各界为对象提供多元化优先优惠服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优待证使用监督。合作银行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保障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对象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优待证是持证对象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优待服务的有效凭证,全国通用。第十一条持证对象凭优待证按照《优待意见》及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在境内享受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文化、交通等方面优先优惠的优待服务。第十二条持证对象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明确的本省份优待服务。第十三条持证对象凭优待证享受涵盖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提供的以优待证为载体的优待服务。第十四条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逐步扩大优待服务范围和增强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第十五条中国境内户籍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对象可申领优待证。其中,2021年1月1日后退役的,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时,依本人意愿完成申领。未成年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对象,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三)其他严重破坏对象身份荣誉的。第十七条每名申请人最多申请1类优待证。符合申领多个类别优待证对象,可根据意愿选择申请其中1类优待证。第十八条申请人应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若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申请优待证前应进行信息采集。申请人采集信息后,可通过互联网在线上
提出申请,也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二十条本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委托他人
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等证件或材料。第二十一条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如不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相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
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类别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类别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跨省申请由被申请发放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第二十五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第二十六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将制证信息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二十七条对未通过初审或审批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作出说明。第二十八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监督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第二十九条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制作好的优待证,将相关数据信息交换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三十条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后,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双方约定等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对收到优待证3个月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证面信息有误的,应及时联系相关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相关程序重新制作。
第三十二条优待证遗失后,持证对象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三十三条优待证遗失的,持证对象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重新提出补领申请。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三十四条持证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三)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四)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五)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六)符合申领多个类别条件持证对象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优待证类别的;(七)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持证对象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的,持证对象需到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换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对象应先取消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第三十六条持证对象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第三十七条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经合作银行认定,可免费补办;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因遗失、人为损坏、逾期未领取等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
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在保持样式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
第三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适时推出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对象信息在线查询、优待项目线上线下有效衔接等功能。
第四十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通过优待证发放相关政策范围内的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资金。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出租、出借、出售及转让的;(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三)境内户籍取消的;(四)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第四十二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办理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第四十三条收回的优待证,统一由省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销毁。第四十四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发现买卖、出租、伪造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等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持证对象出现第十六条第三项行为收回优待证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申请通过后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第四十六条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问责追责。
第四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授权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对象个人隐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确保优待证的安全使用。
第五十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优待证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遗属是指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式样(征求意见版)
简要设计说明:整体以红色为基调,以五角星为背景。正面印有优待证名称、制发单位,配天安门、华表图案。反面印有持证对象基本信息、相片,配长城、光荣花图案。内置芯片,含统一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式样(征求意见版)
简要设计说明:整体以红色为基调,以五角星为背景。正面印有优待证名称、制发单位,配天安门、华表图案。反面印有持证对象基本信息、相片,配长城、光荣花图案。内置芯片,含统一编号。
篇十: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11.15•【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正文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要求,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1年11月15日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简称优待证)制发、使用和服务管理,维护持证人权益,提高
优待服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本办法适用于优待证的申请、审核、制作、发放、使用、服务、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第四条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精准动态、便捷安全的原则。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指导全国优待证制发和服务管理工作,确定并适时调整合作银行范围。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明确本地区优待证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确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合作银行,推进优待证在本地区的使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地区优待证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第六条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优待证种类名称、持证人姓名、持证人性别、持证人相片、发放单位等信息。优待证全国统一编号并以加密方式储存于优待证芯片内,提供数据服务使用。第七条持证人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和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作用,引领良好道德风尚,珍惜维护荣誉,爱惜优待证。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加强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国优待证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功能
第九条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相关合作银行共同制作,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不具备透支功能。
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按相关规定管理。合作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配合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及优待项目拓展等工作,为持证人提供优先优惠等优待服务。第十条持证人凭优待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服务。国家将不断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项目,以优待证为识别认证载体,充分发挥优待证服务使用功能,更好地为持证人服务。第十一条持证人凭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鼓励各地在有条件的基础上,将本地提供的优待服务面向全国持证人开放。第十二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第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适时推出电子优待证,实现持证人信息在线查验、优待项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有效衔接等功能。第十五条在基于优待证开展金融领域应用时,应当按照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责任,切实保障持证人资金与信息安全。第十六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逐步实现通过优待证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抚恤补助金、慰问金等。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办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第十八条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对象,其相关身份均写入优待证芯片,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第十九条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第二十条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线上申请,也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等相关证件或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第四章审核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第二十四条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审核、备案。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第二十七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第二十八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二十九条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第五章制发第三十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证面信息有误的,申请人应及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交回已领优待证,并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按相关程序重新制作。
第六章补换第三十三条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第三十四条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三)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四)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五)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
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第三十七条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第三十八条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按相关金融规定认定后,可免费更换;符合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收回第三十九条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三)户籍注销的;(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条确认收回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第四十一条收回的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销
毁。第四十二条持证人被收回优待证后,相关情形消失、能够主动改正错误并积
极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重新申请优待证,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四条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定期会同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第四十五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所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协助配合开展有关工作。第四十七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采取技术手段和服务管理措施,保护持证人个人隐私,依法使用有关信息。第四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合作银行应加强合作,共同建立服务体系,及时解答对象关于优待证申请使用、优待政策、优待项目等咨询,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办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五十条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省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的,具体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与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对接办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1.12.01202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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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绍骋
2021年12月1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第十一条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教学供给,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军休机构服务网格,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军休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军休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休机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第四章军休机构建设第二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军休机构。第二十四条军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政策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之成为组织、凝聚、教育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坚强堡垒。
加强军休干部中的流动党员管理,将流动党员就近安排在暂住地军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第二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根据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改造,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设立养老、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第二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规定用好军休经费,加强军休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第五章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第三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第三十一条军休机构在编制员额内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军人家属。第三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等渠道充实工作力量。第三十三条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强化能力素质和作风纪律,树牢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意识。第三十四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第三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岗位交流制度。对军休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二:退役军人服务站管理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汇编(10篇)退役军人事务局系列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汇编(10篇)目录1.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32.考勤制度43.请销假制度7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95.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46.差旅费管理制度167.公车使用管理制度198.值班管理制度209.物品采购管理制度2510信息公开制度27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xx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局机关到市委、政府等部门送取文件用车;(二)迎接盟级及盟级以上的考察、检查、现场会、调研等在市区内、市区外公务活动用车;
(三)局机关去市区及xx、镇、场、xx、分场等从事公务活动用车;
(四)兄弟旗县、盟外、区外等单位来我市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接站、送站用车;
(五)自治区、盟市级部门发文组织的到盟内旗县集体公务活动用车。
第三条用车人员提前到办公室办理《公车使用登记》,由分管副局长签批后,办公室通知驾驶员出车,车辆使用后驾驶员将钥匙交回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第四条无特殊情况,不事前办理加油审批手续,或后补加油审批手续,按违反规定处理。财务不得报账,费用由具体责任人分摊。
第五条根据人员编制,单位无专职司机,驾驶公车人员必须持有驾驶证,如发生交通违章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处理。
第六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由使用人填写加油审批表,签属姓名,写清用途,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签字后使用公务卡加油。
第七条车辆平时停放在机关院内,冬季停放在指定的库房中。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放,车辆钥匙保存在机关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必须从机关院内出发,公务活动完成后返回机关院内,任何情况下不得到干部个人居住小区内接送。
第九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xx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
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制度运用于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民生协理员、聘用人员等),全体干部职工须认真学习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办法
(一)全体职工统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每天上午8:30上班,12:00下班;下午14:30上班,17:30下班,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刷脸签到计为迟到,未刷脸签到计为旷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刷脸签退计为早退。
(二)因上级领导临时交办工作任务导致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签到或签退,在工作办结后及时到办公室备案,由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并由分派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三)因出差、因公、因私请假不能考勤签到,必须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单》,并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请销假审批单》的,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填写,按程序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请假到期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四)在上班时间内,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离岗的,需填写《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注明外出时间、外出地点和外出事由,按程序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五)严格实行督查巡查制度。局领导班子及各股室负责人组成巡查组,每周不定期查岗查勤并记录备案。
(六)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考勤情况,通过对照考勤登记表、《请销假审批单》和《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确定考勤情况。因公外出由分管领导签批,并由办事所到单位签字证明。因公出差的确认为出勤;因私请假确认为请假;迟到人员、提前离岗人员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出勤天数;其余无故未签到、没有《请销假审批单》和
《上班时间外出审批单》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办公室每月通报考勤情况及请销假情况,财务每月按机关制度落实处理。
第三条旷工、迟到早退及其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工凡未经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不上班、查岗时未签到又不在岗的,或假满未经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旷工x天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二)机关、服务中心职工在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时,每学期开学时,向办公室提供学校上学、放学具体时间。根据孩子学校具体时间,在接送孩子时,可提前半小时离开单位。接送孩子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后不再安排补休。
(三)查岗时发现职工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记录在案,按月在全局进行公布。发现一次记旷工半天,每月超过3次,个人写出检查,职工大会进行通报教育。
(四)考勤负责人和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或瞒报虚报,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五)全体干部、职工应按时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未参加,又无正当理由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且不到岗,视为旷工。
第四条事假、病假请假期间以及无故旷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两个规定的通知》(x人薪字[19xx]xx号)执行。
第五条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考勤结果,做好档案记录。
第六条本制度自2020年x月xx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
退役军人事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各类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的,需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一、请假
(一)按照国家特别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女职工休产假等国家有特殊规定假期的,需提前xx日向单位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按照单位的安排交接工作,确保承担业务正常开展。
(二)临时外出请假的。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时间在x天以内的,以及因私外出时间在x个小时以内的,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外出前,填报因公外出登记表或者因私外出登记表,详细注明外出时间及具体事由,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书面签批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在单位的,需电话请示,经批准后在备案表中注明。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私自外出的,按擅自离岗对待。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一个月内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计算;累计达到x.x个小时的,按请事假x天计算。一个月内因私临时外出时间累计不得超过x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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