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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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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12篇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一、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切实维护  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12篇,供大家参考。

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12篇

篇一: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一、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切实维护

  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有效保证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

  1、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民办幼儿园必须在银行开设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名称为名的银行基本帐户,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财产及财务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3、民办幼儿园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保育费、幼儿膳食费(含点心)及代管费三项。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测算确定,并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中介审定的成本报告、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提前到县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许可后,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4、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的规定配置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及时记帐、对帐、结帐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民办幼儿园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根据其性质和消耗方式预计使用寿命,合理分摊入各期培养成本。

  5、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民办幼儿园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办学出资情况、资产状况、收费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负债情况、节余与分配情况等)以及审计评价与建议。民办幼儿园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6、各学区必须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加强对所辖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监管力度,促使民办幼儿教育规范、健康发展。二、收支管理制度

  1、设兼职会计、出纳管理幼儿园收支事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幼儿园所有的收费项目,所有收费均开具幼儿园收据。

  2、报销手续必须健全,原始发票必须具有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

  开票人签字。原始发票内容如不能反映详细情况的,需附件说明。报销单据必须有经手人及验收人签署,方可由会计审核,园长签字同意后报支。三、票证管理制度

  1、所有收费票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全部由会计保管。2、各种票据使用前必须实行登记备案,票据必须加盖幼儿园公章。3、票据开票人开票收费时,相关项目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收款人应签字或盖章。记帐联应定期向会计缴销,票据使用完毕后,存根联缴交会计,并领取新的票据。4、建立财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有关业务归档后须编制清册,专人保管。四、财产物资管理制度1、经济业务发生以后必须立即记账,做到记载及时、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园内各种财产都要登记造册,贵重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对自然损坏的物品做到定期维修或者核销,对人为的不合理损坏物品应追究责任,并按制度赔偿;2、随时反映财产物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财产物资收发手续齐全,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有接收人验证证明。3、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清点制度,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实行永续盘存的方法。

  4、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到各班检查掌握物资使用情况,避免积压与浪费,原则上每月按班级发放一次日用品、学习用品,在节约的基础上保证各项供应工作;

  4、幼儿园的一切财产物品外借,必须经园长同意后向保管员借取。借用必须登记。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4、对财产物资进行科学编号和存放,便于清查、保管。五、财务相关人员职责

  1、会计员职责(1)、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工作方针政策,为教育教学服务。(2)、工作认真细致,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按时完善报帐手续。(3)、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向有关领导反映,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精打细算,协助园长搞好学期和年度预算,合理安排经费,计划开支。2.出纳员职责(1)、认真做好往来帐目登记,做好现金收支工作。(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手续齐备。(3)、每月及时统计幼儿出勤天数及职工出勤天数。及时收结幼儿各项费用,(4)、坚持原则,发票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名

  方能报销。3、保管员职责(1)、对全园的财产全面管理,做到随时收验、入库、分

  类保管,存放地点清楚明确,做到心中有数,每半年清点一次,帐物相符。

  (2)、新购入物品凭发票入帐,领用或借出物品手续齐全,领用人和借用人必须签名或盖章。

  (3)、严格做好三防(防盗、防火、防潮)工作,保证物品的安全、卫生、整洁,杜绝霉烂变质,做到手勤、脚勤。

  (4)、做好开学前的物品准备工作,对各班财产进行清点,做到有计划供应、学期末对财产进行一次核对,生活用品做到日清月结。

  (5)、及时供应所需物品,对园里的物品,做到有数有帐,发现丢失和损坏及时追查。

  4.采购员职责(1)、按食谱要求有计划地配合食堂,及时采购好所需物品,做到价廉物美。(2)、关心集体利益、尽量做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执行物品验收制度,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3)、配合制订好食谱。(4)、负责采购幼儿园日常所需一切用品。

  

  

篇二: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答疑

  1、问:哪里可以看到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有没有专门的培训班深入指导如何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答:可以到财政部网站上查询下载

  2、问:如果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使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会有何处罚吗?答:企业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否则相关监管部门将会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3、问: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最突出的不同在哪里?使用时需注意哪些细节?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别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准则不计减值准备。第二,小准则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第三,小准则所涵盖的经济业务较少。例如:股权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均不涉及。第四,小准则会计科目较少,报表比较简单。

  4、问:如果我企业使用了一段时间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现我企业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怎么办?答:应该重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调整。

  5、问: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需不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答:财政部门不需要备案,其他部门是否需要备案请咨询相关部门。

  6、问:民办非企业幼儿园是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答:如果幼儿园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7、问:还是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在做账时,购小朋友用的桌椅,做固定资产科目还是长期待摊费用,还是什么管理费用?答:属于同类大批量物品应该做为固定资产处理。

  8、问:从小企业会计制度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相关科目的账务调整处理该参照什么,有没有机构可以咨询?答小制度转为小准则时,直接将相关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不需要追溯调整。

  9、问:小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有哪些?答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是税务部门和银行,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部门和银行的需要而制定的。

  10、问:对小企业的财会人员有无特别的培训计划?答:第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将纳入20XX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第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将组织有关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第三,各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也将会组织培训和辅导。第四,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也将会在适实组织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的网上课堂。

  11、问:对于近年来发展势头见猛的小额贷款公司,会否制定专门的法规去规范和完善?答: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不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2、问: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他们更多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提供财务报表,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否在信贷上受到影响?影响会有多大?怎么样可以减少甚至避免这种影响?答:据了解,信贷部门在审贷时要求小企业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只要小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核算并编制提供会计报表信贷不会受到影响。

  13、问:税务部门对小企业是否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应征税额的确定上有无特别的规定?这些政策或规定预期会带来多少积极的效应?会否消极效应多过积极效应?答:税收政策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小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核算规范的小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因此,小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核算。实际上对减轻

  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极积效应。

  14、问:小企业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该标准是否因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有所不同?该标准的指定依据是什么?

  答:小企业的具体标准是请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5、问:20XX年小企业是否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运用新准则还是原制度?答:小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16、问:《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高度趋同,强调历史成本,不运用公允,不计提减值等,是否过于倾向于政府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使用,而忽视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作为投资者债权人如何从这样的报表中获取其更相关的信息?答:由于小企业的投资者一般就是经营者,所以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小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是银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债权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

  17、问:同样的两个小企业,一个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一个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两个的会计处理相差那么大,如何根据两者的会计报表进行可比性比较呢?

  答:集团内的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既不是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同准则的小企业其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事实上这种比较没有大的意义。

  18、问:而且企业现在发展的速度都很快,一旦不符合小企业标准了,这个会计处理的跨度是否过大了?而且在转换当年从历史成本转为公允计量,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会不会非常大?答:次年1月1日起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38号准则执行,肯定对当期利润具有一定影响,但对不同企业的影响大小不同。19、问:《小企业会计准则》我看来是将会计处理简单化,和纳税高度趋同,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要求大大降低。但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都要求又是非常高的。那么比如销售额2900万的和3001万的,处于标准上下的,执行的标准就相差这么大,这样规定是否有意义?答: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了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当然,如果企业规模较大,你可自愿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问:《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计量属性上特别强调历史成本,而对于公允价值几乎不运用,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这两者的反方向是否会产生问题?

  

篇三: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投资、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海市银海区教育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贵州开发区C9区顺怡花园。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海莲。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

  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陈海莲,金额:10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1

  (一)业务范围:教育;(二)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学制:三年;(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2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四)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3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海莲。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一)开办资金10万元;(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4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篇四: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3您所说的一家幼儿园属民办非企业是经民政部门审批注册的虽然其名称带民办非企业字眼但是民间投资者一是有取得利润的目的二是要参加学校盈利分配三是本身就是学校的投资者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所以办非企业性质的培训学校不具非营利性质不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

  民办非企业会计准则,2004年八月财政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3,您所说的,一家幼儿园属民办非企业,是经民政部门审批注册的,虽然其名称带民办“非企业”字眼,但是,民间投资者一是有取得利润的目的,二是要参加学校盈利分配,三是本身就是学校的投资者,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所以办非企业性质的培训学校不具非营利性质,不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其经营性质为培训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还应缴纳房产税、印花税,有车辆的还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如果你是新建的学校,建议你一步到位,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4,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了162个会计科目,你校可根据业务需要选用。会计科目的使用和账务处理方法,在指南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记账原理与一般的工业或商业会计一样,只是账务处理方法有所变动而已。21、录入凭证时,科目代码可以手动输入,也可双击【会计科目】栏控件输入,并保证非最后一级明细科目不允许输入;双击【摘要】栏可以在弹出的对话框

  中选择输入相关摘要;如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录入凭证的同时设置现金流量表核算项目的功能。2、以前月份的凭证可以做到随时修改、删除、插入和复核,1-12月份凭证可以随时查询及打印,凭证可以连续打樱

  3、明细账已经做到分栏填写,彩色打印,且可以分总账科目及明细科目连续打樱创设了损益类科目多栏账及往来科目多栏账。一般纳税人凭证报表处理系统更是独创了增值税多栏账,可与手工帐页比美。4、双击科目余额表或科目汇总表可以查询到相关科目的明细账,再双击明细账可跟踪查询到相关凭证。或双击总账可查询到相关科目明细账,再双击明细账可跟踪查询到相关凭证。

  5、期末自动结转损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动结转未交增值税。财务报表自动生成,可分月查询。

  总之,金汇凭证报表处理系统除会计科目及其期初余额的设定(也就是所谓的初始化)和会计凭证的数据录入需要手工输入外,其余例如凭证的修改、复核、查询、打印和明细账、总账的生成、查询、打印以及科目余额表、财务报表的生成、查询、打印等都已做到系统自动生成。本系统V2.0版和其他财务软件相比,最大的特点没有所谓的结账和反结账的概念,可以随时修改以前月份的凭证,其相关明细帐、总账

  

  

篇五: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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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会计准则答疑

  1、问:哪里可以看到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有没有专门的培训班深入指导如何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答:可以到财政部网站上查询下载

  2、问:如果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使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会有何处罚吗?

  答:企业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否则相关监管部门将会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3、问: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最突出的不同在哪里?使用时需注意哪些细节?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别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准则不计减值准备。第二,小准则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第三,小准则所涵盖的经济业务较少。例如:股权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等均不涉及。第四,小准则会计科目较少,报表比较简单。

  4、问:如果我企业使用了一段时间小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现我企业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怎么办?

  答:应该重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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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问: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需不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答:财政部门不需要备案,其他部门是否需要备案请咨询相

  关部门。

  6、问:民办非企业幼儿园是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答:如果幼儿园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三个条

  件可以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7、问:还是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在做账时,购小朋友用的桌椅,做固定资产科目还是长期待摊费用,还是什么管理费用?

  答:属于同类大批量物品应该做为固定资产处理。

  8、问:从小企业会计制度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相关科目的账务调整处理该参照什么,有没有机构可以咨询?

  答小制度转为小准则时,直接将相关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不需要追溯调整。

  9、问:小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有哪些?答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外部使用者是税务部门和银行,因

  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部门和银行的需要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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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问:对小企业的财会人员有无特别的培训计划?答:第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将纳入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的内容。第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将组织有关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第三,各区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也将会组织培训和辅导。第四,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也将会在适实组织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的网上课堂。

  11、问:对于近年来发展势头见猛的小额贷款公司,会否制定专门的法规去规范和完善?

  答: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不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2、问: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利用小企业会计信息做出信贷决策,他们更多希望小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提供财务报表,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否在信贷上受到影响?影响会有多大?怎么样可以减少甚至避免这种影响?

  答:据了解,信贷部门在审贷时要求小企业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只要小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核算并编制提供会计报表信贷不会受到影响。

  13、问:税务部门对小企业是否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何种征税方式?应征税额的确定上有无特别的规定?这些政策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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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期会带来多少积极的效应?会否消极效应多过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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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税收政策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小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核算规范的小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因此,小企业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核算。实际上对减轻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极积效应。

  14、问:小企业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该标准是否因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有所不同?该标准的指定依据是什么?

  答:小企业的具体标准是请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5、问:2012年小企业是否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运用新准则还是原制度?

  答: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16、问:《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高度趋同,强调历史成本,不运用公允,不计提减值等,是否过于倾向于政府作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使用,而忽视了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作为投资者债权人如何从这样的报表中获取其更相关的信息?

  答:由于小企业的投资者一般就是经营者,所以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小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是银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债权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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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问:同样的两个小企业,一个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一个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两个的会计处理相差那么大,如何根据两者的会计报表进行可比性比较呢?

  答:集团内的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既不是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不同准则的小企业其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事实上这种比较没有大的意义。

  18、问:而且企业现在发展的速度都很快,一旦不符合小企业标准了,这个会计处理的跨度是否过大了?而且在转换当年从历史成本转为公允计量,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会不会非常大?

  答:次年1月1日起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38号准则执行,肯定对当期利润具有一定影响,但对不同企业的影响大小不同。

  19、问:《小企业会计准则》我看来是将会计处理简单化,和纳税高度趋同,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要求大大降低。但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都要求又是非常高的。那么比如销售额2900万的和3001万的,处于标准上下的,执行的标准就相差这么大,这样规定是否有意义?

  答: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明确了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当然,如果企业规模较大,你可自愿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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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问:《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计量属性上特别强调历史成本,而对于公允价值几乎不运用,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这两者的反方向是否会产生问题?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符合我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而且也考虑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符合会计准则的发展方向,符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篇六: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幼儿园民办非企业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学校)的名称是都江堰市哈佛阳光幼稚园。第二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是张吉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单位(学校)设立的目的:传授社会主义道德思想和文化知识教育。第四条本单位(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都江堰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都江堰市民政局、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通锦路476号,邮政编码:611830。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

  单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20万元整:

  出资额

  举办者姓名/名称(万元)

  出资方出资时

  资产来源

  式

  间

  资产性质

  张吉祥

  20万元整资金

  2017年12月

  自有

  民间

  (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来源包括自有、租赁、接受捐赠等。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

  第九条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办学规模:教学班12个,在校生总数360人。(二)办学层次:学前教育(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学习期限为3

  学年(学年、月)。(四)本单位(学校)性质为民办幼儿园。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

  本单位(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单位(学校)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本单位(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五)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学校)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第二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本单位(学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学校)财务。(二)对本单位(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三)当本单位(学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学校)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三)审议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学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十)其它重大事项。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吉祥。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出资)资金。(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学校)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学校)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学校)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

  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第三十五条章程修正案在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通过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学校)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本单位(学校)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20年5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篇七: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是广西兴业县北市镇钦善艺术幼儿园。〔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第二条本单位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兴业民政局;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兴业县教育局。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第六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甘焕。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甘焕,金额:¥30000元。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一)宣传招生;(二)组织3-5岁幼儿教育教学;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2人。理事会是本单位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方案;(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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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修改;(二)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

  录。形成决议,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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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甘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国内地居民;(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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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觉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

  

篇八: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教育局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具体包括: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幼儿园进行分等定级,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载运幼儿的车辆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卫生部门要贯彻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等影响幼儿安全的事件。

  第九条县住建、质监部门要落实城镇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加强幼儿园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第十条县消防大队要指导制定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定期检查、指导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经常开展各种消防演练活动。

  第十一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幼儿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饮用水的卫生状况。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营造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获县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县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

  求的教职工队伍。

  (五)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民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

  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住建、质监部门提供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安全鉴定书。

  (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九)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有校车接送的幼儿园需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有效证照。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拟办园所在的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递交申办报告,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再向县教育局申报。县教育局根据本县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

  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县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停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的,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等字样。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帐目公开。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园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园长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章年检和督导评估

  第三十三条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年底组织进行,全县民办幼儿园评估为四个等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合格幼儿园、不合格幼儿园),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小学督导评估进行,工作业绩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学的目标管理,乡镇中学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县教育局每三年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年检、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幼儿园等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县教育、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民办幼儿园规章制度(二)

  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护和发挥公民办园的积极性,提高保教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一)主办人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园指导思想端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身体健康,品德良好,事业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经济实力强。

  主办人如不具备园长条件,应聘具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任园长。

  (二)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招聘工作人员。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1:6——1:7,寄宿制1:4——1:5。

  其中: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十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和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

  幼儿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累计半年以上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教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幼儿,熟知幼教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保育员:全日制平均每班配1人,寄宿制平均每班配2人。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热爱幼儿。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按1:45的比例配备,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增加1人;寄宿制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增加1人。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员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其它人员可酌情安排。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三)园舍设施。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独门独院,周围无污染、无噪音,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园舍坚固、适用,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

  2、幼儿园应设必备的活动室、休息室、办公室、资料室、卫生室、传达室、盥洗室、衣帽室、幼儿厕所等。就餐园应设伙房。有条件的可设隔离室、多功能活动室、音体室、绘画室、多媒体教室、接待室(见附件)。室内采光合理、

  通风、向阳、清洁卫生。室外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4平方米,两个班以上应有3件以上大型体育活动器械,中、小型活动器械基本上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环境应达到绿化、美化、净化、儿童化、教育化。

  3、创造条件开辟沙水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4、各年龄班都要配备足够一个班使用、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要求的各种游戏玩具的材料。每班自制教玩具达5种以上,每种不少于幼儿数。

  5、有防寒、防暑、饮水和流水洗手设备。

  6、有符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和便于幼儿自由取放的玩具橱、图书架。

  7、幼儿每人一巾一杯,有卫生保健箱和常用药品,就餐园应配有一定数量的炊事设施。

  8、有适合幼儿阅读种类不同的图书,生均3册以上,并常更换,全园订有幼教刊物2种以上,教师人手1套省编教材。

  9、每班配有风琴(或电子琴、手风琴)、录音机,全园

  要配备幻灯机等教育教学及电化教学设备,配备的教具和图书资料能满足教师教育教学教研的需要。

  (四)规模、编班。

  民办幼儿园最少设三个班,同时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招生编班。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公民个人应向所在区县教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证明;

  (3)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举办人和保教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

  (4)拟任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5)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联合举办幼儿园者,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租赁房舍办园的,应持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2、区县教委应严格按照办园条件进行验收审批,自接到申请起三十日内完结审批手续。对符合办园条件者,填写《日照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申请表》予以注册,发给《日照市幼儿园登记注册许可证》,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1)更换举办人或园长;

  (2)与其它园所合并;

  (3)搬迁园址;

  (4)保教人员发生较大变化;

  (5)停办。

  三、保育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教职工、幼儿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安全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执行严格,并有详细记录。

  3、幼儿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4、在园幼儿每年全面体检一次,每半年量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幼儿按时接种,接种率达100%。要建立健康档案,并对幼儿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5、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且每年体检一次。

  6、坚持晨检和全日观察,流水洗手,被褥经常晒洗,巾杯日消毒,玩具周消毒。就餐园餐具一餐一消毒,餐点保质保量,营养平衡,卫生好。

  7、保证幼儿每天有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8、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9、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教给幼儿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幼儿的安全、健康,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教育工作

  1、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园幼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工作计划,选择教育内容,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2、不得搬用小学一年级教材,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不给幼儿留家庭作业,防止“小学化”倾向。

  3、合理安排一日活动,做到动静交替,室内外活动、集体与自由活动交替进行。

  4、教师在一日活动中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的教育。

  5、制定详细的教育教学计划,有齐全、完整、实用的

  教学活动设计方案(教案)。

  6、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能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开展各种游戏活动。

  7、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幼儿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8、为幼儿创设动手动脑的教育环境和条件,促进幼儿各种能力的发展。

  五、经费管理

  1、民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民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专款专用。

  3、膳食费应本着保证膳食质量的原则收取,同时保证全部用于幼儿的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4、民办幼儿园应将其收费的百分之十五用于改善办园所条件,添置教玩具、图书及其它保教设备。

  六、领导与管理

  1、按照幼儿园属地管理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民办幼儿园实施宏观管理。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2、民办幼儿园必须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实行科学管理,依法办园。

  3、民办幼儿园必须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管理,每学年末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如有重大问题或事项随时报告,并报市教育局。

  4、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幼儿一日作息制度、奖惩制度、学习会议制度、教育研究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办公制度、财务制度、家长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交接班制度、伙食管理制度等。

  5、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素质。

  6、保教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7、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办园及其举办人、保教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8、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应予处罚。

  9、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每年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适用范围及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学龄前儿童且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幼儿园。

  2、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九: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广西兴业县北市镇钦善艺术幼儿园。〔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

  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兴业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兴业县教

  育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甘焕。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0000元;出资者:甘焕,金额:口0000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招生;(二)组织3-5岁幼儿教育教学: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2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第H^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时以连任。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甘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十: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广西兴业县北市镇钦善艺术幼儿园.〔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兴业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兴业县教育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甘焕.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0000元;出资者:甘焕,金额:¥30000元。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宣传招生;(二)组织3-5岁幼儿教育教学;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2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园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

  1

  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甘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

  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

  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

  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兴业县北市镇钦善艺术幼儿园2014年12月1日

  4

  

  

篇十一: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幼儿园章程

  (格式文本)

  〈说明〉

  一、根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

  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金额:

  万元。

  出资者:

  ,金额:

  万元.出资者:

  ,金额:

  万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

  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招收—岁幼儿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

  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人;理事任期年或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

  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人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先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园长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保育教育研究活动,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员不得少于人,并推选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幼儿园可不设监事

  会,但必须设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

  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人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园长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

  记之日起未逾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章程理事会通过的,请完善下列事项

  理事会成员签名

  理事长:

  理事: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十二:民办非企业幼儿园会计制度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范本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1

  一、财务人员做到规范做帐,定期做好预算、记帐、报销和日、月、季报表等工作,日结月清,每月小结一次,每学期大结算一次,定期向园长汇报各项经费收支情况。

  二、一切支出,必须经园长批准方可进行,合理使用、精打细算,每学期有一定的资金结余。

  三、会计、出纳要分工明确,会计负责管帐、做帐,做到帐帐相符。出纳负责管钱,并做好现金日记帐、做到帐帐相符。会计每月与出纳对一次帐,互相监督,团结协作共同搞好财务工作。

  四、工作人员领取现金、支票以及报销均需园长批示,购物发票报销单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及园长签字方可报销。

  五、做好收退费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伙食费、代管费向家长公布。

  六、财会人员以身作则,执行财会制度,凡不符合财会政策的要劝阻和坚决抵制。

  七、教职工未经园长批准,不得私自向幼儿园借用公款。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2

  1、财务人员每月要向园长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2、管理好保险柜,现金存放不得超限额。支票、印章要分放。

  3、幼儿伙食费要专款专用,每月公布账目。

  4、凡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得存入保险柜,要及时存入银行,去银行存取现金必须由两人办理。

  5、工作人员领取现金、支票要经园长批准签字,购物发票要及时经园长签字后交财务室报帐。

  6、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不符合财会政策的,财会人员有权劝阻和抵制。

  民办非企业财务制度3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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