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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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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19篇

篇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RevisedfinaldraftNovember26,2020

  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预、决算情况;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3、资产报废、处置;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

  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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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定。第二条本制定所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下统称三重一大)。

  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

  大额资金使用

  会上讨论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群众和专家意见

  经过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公开竞争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

  会上讨论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群众和专家意见

  明确大额资金数额,会上讨论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群众和专家意见

  召开党组会,与会人员发表意见,讨论研究决定

  有争议事项重新调研

  无争议事项

  超过党组织会议参会成员数1/2人员时,采取票决制

  讨论通过,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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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党政部门相关要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局长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第五条局长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并分别主持召开局务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股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1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第十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局务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1、相关股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3、召开局务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局务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6、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二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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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相关股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3、召开局务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股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5、由相关股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1、相关股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财务股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2、资金使用方案报局务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第十五条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种形式。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此项制度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对屡犯不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更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或个人独断专行、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条例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分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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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2.局审计系统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3.局审计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4.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5.事关全区审计工作和民生问题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须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6.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等其他重大事项;7.重大奖励与处分决定;8.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

  1.科级干部(包括后备干部)的推荐;2.局系统干部任免;3.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4.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等级确定,局后备干部的确定;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项目审计的安排;2.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的建议;2.上级补助资金计划安排;3.局机关2千元(含)以上的资金使用;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二、主要程序“三重一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纪检监督、合法性审查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主要采取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会等会议形式议定。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的股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意见一致,经局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局长确认,进入决策程序。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

  (二)会前准备。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相关股室(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科学分析有利与不利因素,拟定决策建议。对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凡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在决策前提出评估报告,供局领导集体研究参考。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并保证其有一定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重要敏感事项,局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沟通,征求意见,个别酝酿。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五)集体决策。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长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根据不同内容,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班子成员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会议决定应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

  (六)形成纪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七)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个人意见。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

  班子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按上级党组织要求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并监督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二)局机关相关股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分工,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情况。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局领导班子、各股室、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三)根据事项内容指定相关股室,负责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领导班子报告。由领导班子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发现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级相关部门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三)对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错误决定,局党组应及时撤销其决定,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他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一)凡涉及本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局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本局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二、主要内容“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一)重大事项决策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单位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4、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5、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6、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7、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8、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9、本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10、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2、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3、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4、县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6、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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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2、基本建设项目;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1、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2、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3、重大项目的经费安排;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三、决策程序(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1、主要负责人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2、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

  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干部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3、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4、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5、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策。(二)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1、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2、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相关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3、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4、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定。(三)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1、由有关科室、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提出。2、由有关科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3、分管领导听取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4、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5、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策。(四)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1、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2、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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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4、由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决策。四、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需通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三)通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扩大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六)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七)凡前次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五、决策实施(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三)负责执行决策的科室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四)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六、决策监督(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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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二)局党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四)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二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三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七、责任追究(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感谢您使用本店文档您的满意是我们的永恒的追求!(本句可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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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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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和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支部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4、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定;5、涉及中心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6、中心领导班子建设、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7、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优评先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8、工资、福利、奖励、医保、社保、公积金、职称等涉及中心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0、对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励;11、报请上级部门审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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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4、领导班子工作分工。5、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设备采购、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等经费支出较大的工程;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资金的使用1、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千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2、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在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策之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一)“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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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6、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二)“重要干部任免”集体决策的程序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支部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要项目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5、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四)“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2、资金使用方案报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三、“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1、中心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2、凡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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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4、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需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如需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7、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11、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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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行政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3.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政治学习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问题;4.表彰奖惩以及违规、违纪的处理;5.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6.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7.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干部的任免;2.干部岗位的调整;3.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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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1.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和调整;2.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3.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万元以上);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单项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款项支出;2.专项经费拨付在5万元以上的;3.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实行书记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决策之前需学习相关纪法条文或文件精神。(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在召开党组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认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1.酝酿决策(1)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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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领导酝酿,拿出初步意见,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2)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集体决策(1)在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首先组织学习相关纪法条文或文件精神,其次党组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2)党组会议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等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3)党组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3.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决策后,由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分叉的,由党组会明确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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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牵头。(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

  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应由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一)为切实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由办公室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二)擅自泄露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组作出正确决策的;(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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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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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发改委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主要领导是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协调责任。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监督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巡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党委(党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没有建立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制度,对决策执行情况没有跟踪督察。对下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监督不够,有的下属单位领导权力集中,行使权力不够透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强。上级党组织对下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需进一步加强。

  第五条主要领导依据本规定针对具体事项,决定集体研究决策方案(包括范围、形式、内容、时机和扩大人员),并分别主持召开党组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按要求把握好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重大决策”包括: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部署;机关自身建设规划和部署;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机关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第七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包括:副科级以上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任免,奖励或处分决定。对干部任免中的选拔、推荐、考察、酝酿和决定等各环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重大事项安排”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是指一次使用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用于基建项目、设施维修、物资采购等资金支付。

  第三章决策形式和程序第十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主要通过党组会、主任办公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第十一条“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是: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3、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省级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集团公司总部各部(室)和相关机构负责人。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5、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6、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第十二条“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集体决策的程序是: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重要事项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3、召开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4、对纳入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选择适当的形式和时机进行公开。

  (一)重大决策。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组书记、局长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医院实施“三重一大”应遵循医院工作的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走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路线,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医院党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5、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四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是:

  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

  (八)“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四章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五条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篇八: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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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化、规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立和开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工程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事关改革、开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三〕司法行政长远开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方案;〔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立中的重要事项;〔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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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研究和处理;〔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以下事项:〔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二〕局后备干部确实定;〔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

  项。第五条重大工程安排包括以下事项:〔一〕本局重大专项建立工程;〔二〕年度预算外的根本建立、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

  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工程;〔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工程立项、

  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工程安排事

  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以下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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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

  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

  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那么要求:〔一〕坚持集中制原那么。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那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展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立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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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展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展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根底上,确定会议议题。〔二〕集体决策: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根底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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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穿插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存,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视检查:〔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承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视和监察。〔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容。〔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围公开。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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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责任: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展决策

  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

  展决策的;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躲避集体决策

  的;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

  措施纠正的;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

  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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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

  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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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预、决算情况;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3、资产报废、处置;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

  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

  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

  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

  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

  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

  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进行决策的;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

  策的;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

  取措施纠正的;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

  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篇十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程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要求,为推动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正确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顺利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范围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公司的开展方向、经营方针和目标,中长期开展规划、年度经营方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计工作和利润分配方案;四、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投资设立企业、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和产权置换;五、融资〔包括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和担保事项;六、资产非正常报废和重大资产处置和损失核销;七、公司重大重组改革方案;八、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九、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重要问题;十、公司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十一、涉及对公司有着重要影响的其他重要问题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方案。

  十二、需要提请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范围一、中层干部任免、调整、奖惩;二、重要岗位上的人事调整;三、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四、委派出资人代表和指定股权代表。

  第五条重要工程安排范围一、公司年度投资方案以及方案外追加投资工程;二、公司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工程;三、公司重点建设工程,重要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程,以及需要上报董事会审批的其他重要工程;四、公司重大经

  营工程或重大经营业务的开展;五、合资、合作和重组改制工程;六、出国培训及考察;七、公司重大活动。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年度方案以及大额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三、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或开发工程等工程投资;四、长期股权投资;五、集中奖励或绩效工资确定;六、对外捐助、赞助;七、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的原那么和方式第七条“三重一大”决策的原那么一、依法决策原那么。“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依权决策原那么。“三重一大”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三、集体决策的原那么。“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防止个人决策。

  四、民主决策原那么。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五、科学决策的原那么。“三重一大”决策要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

  第八条“三重一大”决策的方式一、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董事会会议、党委〔扩大〕会议、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等。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工程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三、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工程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总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四、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会议研究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要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召开相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决策时应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的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说要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根底上,提出讨论方案,有必要时需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防止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五、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临时作出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

  第十条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根底上,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或干部管理部门建议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选拔、重要人事调整等有关事项;二、干部管理部门对上述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见;三、对上述人选,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征求党委纪检委员的意见,并履行正常程序;四、将上述人选名单和说明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五、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的决定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示。

  第十一条重大工程安排的决策程序一、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

  二、有关职能部室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并提出具体方案,上报主管领导;三、根据所要决策问题的内容,召开相应形式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的使用意向、额度;二、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召开相应形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考核;二、公司总经理是监督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三、党委〔党支部〕负责“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纪委〔纪检部门〕协助党委〔党支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接受公司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一、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5、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实事、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根底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那么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区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三)全办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七)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二)机关科室位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5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二)下属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者出让;重大项目立项;大额度投资、合作、捐赠等重大项目;(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二)年度预算内的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金额壹万元以上;(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总支会议、局务会议。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防止滥用权力。(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

  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在资金使用方面,实行局长一支笔批准权限,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总支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认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选拔干部,应当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总支书记或者局长研究。(三)确定议题。党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支部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二)党总支书记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

  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七)临时动议决定调整干部的;

  (八)泄露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

  

  

篇十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议制度

  为仔细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美局领导班子内部监察体制,表现科学决议、民主决议、依法决议,增强迫度履行状况的监察检查,联合本单位工作实质,拟订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一)重要事项决议。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国家法律法例以及上司重要决议、重要工作部署的建议和举措;2.局审计系统党建工作、党风勤政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3.局审计工作发展中长久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确实定;4.波及全局性的体系、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5.事关全区审计工作和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须报请上司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6.波及全局员工亲身利益等其余重要事项;7.重要奖赏与处罚决定;8.其余有重要影响的工作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1.科级干部(包含后备干部)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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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局系统干部任免;3.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介绍;4.局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查核等级确立,局后备干部确实定;5.其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等事项。(三)重要项目安排。1.年度项目审计的安排;2.其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四)大额度资本使用。1.年度财政估算编制的建议;2.上司补贴资本计划安排;3.局机关2千元(含)以上的资本使用;

  4.其余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本使用事项。二、主要程序“三重一大”事项,依照民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纪检监察、合法

  性审察和领导集体议论决定相联合的决议体制,主要采纳局党组会、局领导班子会等会议形式议定。详细依照以下程序:b5E2RGbCAP

  (一)确立议题。局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议建议或许经分管局领导审察的股室、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决议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建议一致,经局长确认后,进入决议程序。对难以达成一致建议的,经局长确认,进入决议程序。局长提出的决议建议直接进入决议程序。除遇重要突发事件或紧迫状况外,不得暂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p1EanqFDPw

  (二)会前准备。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由有关股室(单位)提早准备。会前要深入检查研究,充足认识实质状况,科学剖析有益与不利要素,制定决议建议。

  2/11

  对重要事项,要宽泛征采建议,充足进行磋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仔细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议评估;对同民众利益亲密有关的重要事项,要推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民众的参加度。凡重要决议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点是进行社会稳固、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在决议前提出评估报告,供局领导集体研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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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酝酿建议。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早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资料提早送到,并保证其有一准时间认识有关状况。重要敏感事项,局长同领导班子成员提早交流,征采建议,个别酝酿。与会人员要仔细熟习资料,酝酿意见,做好讲话准备。RTCrpUDGiT

  (四)充足议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报告,与会人员就议题发布示确的建议。可视状况邀请有关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发布建议,为决议供给参照。会议主持人应在充足听取建议后,最后发布建议。5PCzVD7HxA

  (五)集体决议。凡波及“三重一大”事项,一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长按规定程序议论决定。依据不一样内容,会议表决可采纳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领导班子成员一定逐一明确表示赞同、不一样意或缓议的建议,并说明原因。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能够书面形式表达建议。会议主持人参照班子成员表决结果,做出最后决定。会议定定应切合党和国家法律法例及有关文件精神。jLBHrnAILg

  (六)形成纪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察签发。xHAQX74J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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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履行决议。“三重一大”事项经局领导班子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行。遇有分工和职责交错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行时要表现效能原则。班子成员对集体决议有不一样建议的,能够保存,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前,应无条件履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司党组织反应个人意

  见。班子成员不得私自改变集体决议,确需更改的,应由领导班子从头做出决议;如遇重要突发事件和紧迫状况做出暂时处理的,应在过后实时向领导班子或上司主管部门报告,未达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从头做出决议的,经再次决议后,按新的决议履行。LDAYtRyKfE

  三、监察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依据分工和职责实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的履行状况,并将贯彻本实行方法的状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按上司党组织要求报告贯彻本实行方法的状况,并监察局属各单位拟订、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Zzz6ZB2Ltk

  (二)局机关有关股室依照党风勤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分工,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的贯彻落实,并实时向领导班子报告状况。局纪检组负责监察局领导班子、各股室、各单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状况。dvzfvkwMI1

  (三)依据事项内容指定有关股室,负责按期对重要决议的履行状况进行追踪与反应,成立重要决议后评论体制,并将有关状况向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领导班子报告。由领导班子全面评估决议履行成效,决定能否对决议予以调整或停止履行。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议、履行状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按期或不按期在相应范围内公然。rqyn14Z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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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拟订、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制度的情况,作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查核和党风勤政建设责任制查核的重要内容。EmxvxOtOco

  四、责任追查(一)对个人或少量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履行或私自改变集体决议的,集体决议履行不力或错误履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行政机关公事员处罚条例》、《对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SixE2yXPq5(二)发现集体决议失误或涉嫌违纪违纪的,应在查明状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上司有关部门接受相应的责任追查。6ewMyirQFL(三)对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错误决定,局党组应实时撤除其决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其余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十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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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化、规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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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研究和处理;(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

  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

  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

  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

  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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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

  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

  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一)坚持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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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局中层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2.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充分的酝酿。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二)集体决策:1.在集体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2.局党组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3.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4.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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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并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纪检组的监督和监察。(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容。(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按规定落实要求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围公开。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一)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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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责任:1.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

  的;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

  行决策的;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4.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

  的;5.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6.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

  措施纠正的;7.泄露酝酿、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8.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围,确定集体责任或者个

  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1.集体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2.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与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三)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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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

  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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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XXX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决策力,根据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是指本单位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时,必须经处主任办公会议和处务会议等规范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以主要领导个人决断或少数领导小范围以碰头会、协商会等非规范形式决定代替。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作指示和工作部署;(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三)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四)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七)重大执法事项;

  (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条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内容:(一)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二)选送上派锻炼的干部人选;(三)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及奖惩方案,包括重大奖励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分和处理等;(四)干部外出考察学习方案;(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一)一次性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计划;(二)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二)预算外大宗物资采购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第七条“三重一大”事项由处班子会议(即主任办公会议或处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即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而不能做出一致决定时,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做出决定,另行择时再议。

  (三)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免工作的具体要求。讨论干部人事推荐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逐个表决,应到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不得临时动议。

  (四)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有利于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涉及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任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五)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了解到“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报告。

  (六)回避保密原则。在讨论涉及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与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听证或者公示。推荐干部应当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处班子会议研究。

  (三)确定议题。由主任根据处班子会议议事规则,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主任应当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会议要由处综合科专人负责记录,每个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会议形成决策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任审阅后签发,或者必要时将决策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处里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处里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局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主任报告,或者向局党组织、纪检组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列入年度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泄露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情形。第十四条责任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分为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集体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班子会议专题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领导班子向上一级组织书面检讨,接受处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领导班子集体接受上级处理。个人责任的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配合局纪检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凡需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篇十六: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2.中心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确实定;4.财务年度预算调整;5.涉及本单位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6.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7.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8.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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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二〕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到达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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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一〕组织实施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二〕监督检查党组会,党组扩大会,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五、责任追究〔一〕凡属以下情况给国家、集休、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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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方法而造成失误的。〔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三〕对给中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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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1.公司管理体制。2.公司机构设置。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4.公司薪酬机制。

  5.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1.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2.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3.公司年度工作报告。(五)利润分配方案。(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1.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2.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中层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公司中层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等项目。(二)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四)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二)对外捐赠、赞助。(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主体及权限第九条董事会、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员工的意见。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董事。

  党委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党委委员。第十一条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需要董事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二条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款。(二)本办法第六条。(三)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六条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四章决策的基本程序第一节拟定方案和确定议题第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由归口职能部门具体执行,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的论证,提出拟提交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

  方案后,由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所议事项,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书面议题意见(方案),议题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应协调一致,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办公室是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承办单位,负责对议题进行审定,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之外的决策项目,应退回归口职能部门,改由分管领导决策。

  第二节调研论证第十七条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酝酿准备第十九条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条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原则上需要全体党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

  第二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决策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讨论决策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书记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党委副书记召集,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列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会人员列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党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纪委人员出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二十七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第二十八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形成纪要

  第二十九条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执行决策第三十二条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第三十三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向公司提出纠正意见,如纠正意见未予采纳,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第三十七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动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决策。第三十八条上级管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需要上级管理单位批准或核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及时进行细化和调整、完善管理流程,并对决策会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提出或协助提出决策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对决策会议材料的充分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政工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二)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不及时进行报告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六)会议记录不完整或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缺失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决策内容和决策结论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第四十六条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八: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共中

  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和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

  彻和落实;

  2、支部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的制定和

  调整;

  4、年度资金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

  审定;

  5、涉及中心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6、中心领导班子建设、中心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7、重要规章制度、业务考核、评优评先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8、工资、福利、奖励、医保、社保、公积金、职称等涉及中心职

  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10、对个人荣誉称号的推荐申报、授予和奖励;11、报请上级部

  门审定的重大事项。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二)重要干部任免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2、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4、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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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2、设备采购、维护、升级改造项目等经费支出较大的工程;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四)大额资金的使用1、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千元以上的资金款

  项的支出;

  2、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大额资金支出。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主要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形式进行。在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策之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研究的程序

  1、相关科室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

  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要领导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

  求意见范围和公开方式。

  4、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5、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

  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6、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二)“重要干部任免”集体决策的程序干部任免:经过沟通酝酿、召开竞岗动员会议、组织报名、竞职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会议研究、任职公示、安排谈话,最后行文任命。

  干部奖惩:根据奖励标准或处罚规定,召开支部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要项目安排”集体决策的程序

  1、相关科室做好调查研究提出重要事项的初步意见、方案,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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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做好审核把关。

  2、分管领导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

  究建议。

  3、召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听取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工作

  汇报,集体研究形成共识,进行决策。

  5、由相关科室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四)“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程序

  1、相关科室申报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预算,由办公室初审,分

  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

  2、资金使用方案报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讨论,初步形成统一

  意见,必要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通过适当形式征求意见。三、“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

  1、中心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

  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其他形式替代。

  3、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

  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4、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

  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需通过支部党委会和中层干部会决定的,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

  为通过。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

  决,如需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

  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7、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

  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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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

  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

  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11、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事关重大,纳入领导班子作

  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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