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18篇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18篇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
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
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
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doc载: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2016年2月24日来源:会计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2014年8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先后赴广东、上海、北京等地开展调研,听取代理记账机构、小企业以及地方财政、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原《办法》的意见。2015年6月,财政部
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后形成《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修订草案予以完善,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2016年2月17日,新《管理办法》以财政部令第80号正式发布。
二、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优化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办事手续,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将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有利于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同时,建立了与“宽进严管”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机制,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强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责任和信用约束,为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有利于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新《管理办法》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将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行业监管新模式。
三、与原《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新《管理办法》共30条,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四个
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2014年11月24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四是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补充。为更好地提升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的新要求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两项重大改革:一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代理记账机构无需重新申请证书。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新《管理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不再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五、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的具体内容
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目前,各地区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尚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跨区域发展。为此,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一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是代理记账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六、财政部对贯彻落实新《管理办法》的要求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和制定配套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市、县级会计管理机构和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培训,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在宽松准入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增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的透明度;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监管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力量,强化后续监管。二是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应在积极推行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依托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获取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反馈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发挥协同监管合力。三是加强行业宣传力度。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宣传代理记账的
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增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的社会认可度;代理记账机构自身应注重品牌宣传,主动宣传代理记账的工作方式和主要优势。
四是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引导和鼓励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自愿有序加入本地区行业协会,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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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Greatsuccessdependsontheteam,smallsuccessdependsontheindividu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账务管理是最重要的一个部门,一般来说公司的账务登记和账务支出等这些都是有着专业的会计来进行的。不过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果公司要要求他人为公司的财务部门代理记账的话,那么国家针对代理记账的管理也制定的有相关管理法则。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篇三: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1.下列各项会计法律制度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单选题]*A.《会计法》B.《总会计师条例》(正确答案)C.《企业会计准则》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下列人员中,()应当对甲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选题]*A.甲公司的控股股东B.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确答案)C.甲公司的会计人员D.甲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
3.根据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单选题]*A.所有会计档案均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B.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1年C.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正确答案)D.由档案机构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包括()。[单选题]*A.5年(正确答案)B.10年C.30年D.永久
5.2018年10月编制的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至()保管期满。[单选题]*A.2028年10月31日B.2028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C.2048年12月31日D.需要永久保管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需要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的是()。[单选题]*A.年度财务报告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正确答案)C.会计档案销毁清册D.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7.《会计法》规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实施监督检查。[单选题]*A.会计工作B.会计行为C.会计资料(正确答案)D.会计处理方法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审计报告的要素的是()。[单选题]*A.标题B.引言段C.审计意见段D.强调事项段(正确答案)
9.各单位应依据(),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单选题]*A.单位规模的大小B.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C.经营管理的需要D.会计业务的需要(正确答案)
10.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记账机构的义务的是()。[单选题]*A.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B.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C.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正确答案)D.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11.下列各项中,关于会计工作岗位表述不正确的是()。[单选题]*A.可以一人一岗B.可以一人多岗C.可以一岗多人D.可以多岗多人(正确答案)
1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回避制度中所说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单选题]*A.夫妻关系B.配偶的弟弟C.兄弟姐妹D.儿子的女朋友(正确答案)
13.2018年4月,甲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小张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离岗前与接替者小江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为()。[单选题]*A.小张与小江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还应该有公司人事部门派人参加监交B.小张与小江的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C.小张与小江的会计工作交接符合规定(正确答案)D.小张与小江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还应该有公司经理在场监交
14.下列各项中,属于初级会计职务的是()。[单选题]*A.初级经济师B.助理会计师(正确答案)C.注册会计师D.税务师
1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的是()。[单选题]*A.甲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账本位币B.乙公司与某演员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数千万元人民币(正确答案)C.丙公司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D.丁公司在账外设置小金库
16.赵某故意销毁应予以保存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情节恶劣触犯刑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最高为()年。[单选题]*A.3B.5(正确答案)C.7D.10
17.下列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单选题]*
A.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正确答案)B.会计职业道德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C.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作用范围相同D.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的最低要求
18.会计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是()。[单选题]*
A.会计人员小王上班经常迟到早退B.会计人员李某沉溺于赌博,不爱钻研业务C.会计人员张某挪用公款炒股(正确答案)D.会计机构负责人赵某满足于记账算账,不利用大量而丰富的会计信息参与本单位经营管理
19.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这体现了两者()。[单选题]*
A.实施保障机制不同B.性质不同C.表现形式不同(正确答案)D.作用范围不同
20.下列各项中,体现“爱岗敬业”这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是()。[单选题]*A.为保证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准确及时的对外报出,会计人员赵某加班加点对数据认真核对(正确答案)B.会计人员孙某理万金分文不沾C.中国现代会计学之父潘序伦先生倡导:“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D.会计人员高某认为会计工作无非就是记账算账,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自己无关
21.甲公司出纳刘某在为员工孙某办理业务时,发现采购发票上所注单价、数量与总金额不符,经查是销货单位填写单价错误,刘某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单选题]*
A.由孙某写出说明,并加盖公司公章后入账B.将发票退给孙某,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发票后入账(正确答案)C.按总金额入账D.将单价更正后入账
2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原始凭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单选题]*A.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等B.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C.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D.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正确答案)
2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下列会计档案中,需要永久保管的是()。[单选题]*
A.半年度财务报告B.年度财务报告(正确答案)C.纳税申报表D.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4.下列符合会计档案归档要求的是()。[单选题]*A.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B.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1年C.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3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D.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正确答案)
25.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单选题]*
A.会计机构B.审计机构C.纪检监察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正确答案)
26.下列各项中,关于会计监督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单选题]*
A.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B.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C.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D.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正确答案)
2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不相容职务的是()。[单选题]*
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C.现金日记账与出纳(正确答案)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28.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年以上经历。[单选题]*
A.3(正确答案)B.5C.10
D.15
29.下列关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不符合规定的是()。[单选题]*A.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B.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C.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D.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正确答案)
30.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A.对单位罚款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对个人罚款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正确答案)C.对单位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3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该期限为()。[单选题]*A.5年(正确答案)B.2年C.3年D.1年
32.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单选题]*A.财政部(正确答案)B.国家统计局C.审计署D.国家税务总局
3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是()。[单选题]*A.出纳人员B.会计人员C.会计机构负责人D.单位负责人(正确答案)
34.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的是()。[单选题]*A.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依法进行会计核算B.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C.对外提供审计报告(正确答案)D.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35.王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人,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在该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是()。[单选题]*A.王某的妻子B.王某的女儿C.王某的同学(正确答案)D.王某的岳父
36.甲公司的会计人员张某收到了经办人李某交来的一张原始凭证,经审核后发现该原始凭证不合法。张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单选题]*A.不予接受该原始凭证B.将该原始凭证直接退回,要求李某更正(正确答案)
C.向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D.请求单位负责人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7.甲公司的会计人员钱某收到新员工小张交来的一张原始凭证,经审核后发现该凭证上存在一些错误,遂向小张进行解释,要求小张按规定更正、补充。钱某的下列解释中,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的是()。[单选题]*A.该凭证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将小写金额更改一下,与大写金额保持一致(正确答案)B.该凭证上的填制日期中有错别字,可以请开具单位重开C.如果开具单位更正凭证,应该请开具单位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D.该凭证上的单位名称中有错别字,可以请开具单位更正
38.在我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单选题]*A.单位负责人B.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C.经济活动(正确答案)D.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
39.某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发现甲领导报销的单据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考虑到甲领导是自己的领导,给予受理。该会计人员的行为主要违背了()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单选题]*A.强化服务B.坚持准则(正确答案)C.提高技能D.廉洁自律
1.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有()。*A.《总会计师条例》(正确答案)
B.《企业所得税法》C.《预算法》D.《企业会计准则》(正确答案)
2.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正确答案)B.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正确答案)C.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负责(正确答案)D.应依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3.关于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正确答案)B.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正确答案)C.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正确答案)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正确答案)
4.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会计凭证行为的有()。*
A.某公司为一客户虚开假发票一张,并按票面金额的10%收取好处费B.某业务员将购货发票上的金额50万元,用“消字灵”修改为80万元报账(正确答案)C.某企业出纳将一张报销凭证上的金额7000元涂改为9000元(正确答案)D.购货部门转来一张购货发票,原金额计算有误,出票单位已作更正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5.下列关于会计核算要求中,说法正确的有()。*
A.我国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正确答案)B.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仅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C.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不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正确答案)
D.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答案)
6.下列关于会计账簿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记账凭证为依据(正确答案)B.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正确答案)C.账目核对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D.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实有数相互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正确答案)
7.下列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规定,说法错误的有()。*A.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仅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正确答案)B.审计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正确答案)C.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D.单位出纳员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或盖章(正确答案)
8.下列关于会计档案的表述中,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有()。*
A.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正确答案)B.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保管期限为30年(正确答案)C.单位会计档案销毁后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正确答案)D.电子会计档案销毁,应当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和电子信息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9.下列情况下,不得销毁会计档案的有()。*
A.保管期未满的会计档案(正确答案)B.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正确答案)C.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正确答案)D.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正确答案)
10.关于会计监督的监督主体及对象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正确答案)B.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正确答案)C.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唯一主体(正确答案)D.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11.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有()。*A.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正确答案)B.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答案)C.营业执照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年检D.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12.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的有()。*A.国务院财政部门(正确答案)B.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正确答案)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正确答案)D.中国人民银行
13.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有()。*A.全面性(正确答案)B.重要性(正确答案)C.成本效益(正确答案)D.实质重于形式
14.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措施的有()。*A.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正确答案)B.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正确答案)
C.归口管理(正确答案)D.运营分析控制
15.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有()。*A.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B.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C.带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正确答案)D.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正确答案)
16.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事项有()。*A.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B.登记会计账簿(正确答案)C.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正确答案)D.向税务机构提供纳税资料(正确答案)
17.从事下列工作中,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有()。*A.稽核B.档案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正确答案)C.会计电算化D.注册会计师(正确答案)
18.关于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正确答案)B.接替人员对所接受的相关资料应对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正确答案)C.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正确答案)D.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正确答案)
19.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续亏损两年。为了避免第三年再次出现亏损,董事长赵某授意会计人员高某对财务报表进行“美化”,高某请示财务经理冯某后遵照办理。甲公司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则财政部门对甲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正确的有()。*A.对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处以4万元的罚款(正确答案)B.会计高某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C.对财务经理冯某处以2500元的罚款D.对甲公司予以通报的同时,并处8万元的罚款(正确答案)
20.甲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赵某努力钻研会计电算化业务,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经营管理的课程。“非典”期间向公司总经理建议,开辟网上业务洽谈,并实行优惠的折扣政策。公司采纳了赵某的建议,当期销售额克服“非典”影响快速增长。赵某的行为体现出的会计职业道德有()。*A.参与管理(正确答案)B.强化服务C.提高技能(正确答案)D.坚持准则
21.国有企业厂长为了粉饰业绩,指使财务负责人采取虚提返利、推迟财务费用列账等手段,虚增利润一千多万元,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事发后该厂长以会计工作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自己不懂会计为由推脱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国有企业厂长应对该事件负责(正确答案)B.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该事件负全责C.国有企业厂长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正确答案)D.国有企业厂长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正确答案)
2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原始凭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原始凭证必须来源于单位外部(正确答案)B.除日期外,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正确答案)C.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D.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更正并加盖印章(正确答案)
2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A.半年度(正确答案)B.季度(正确答案)C.月度(正确答案)D.半月度
24.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的规定。*A.《会计法》(正确答案)B.会计法规(正确答案)C.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答案)
25.下列属于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的有()。*A.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正确答案)B.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正确答案)C.单位预算计划等档案资料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6.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包括()。*A.国务院财政部门(正确答案)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正确答案)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正确答案)D.乡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7.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内部控制措施的有()。*A.预算控制(正确答案)B.单据控制C.运营分析控制(正确答案)D.绩效考评控制(正确答案)
28.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义务表述中,正确的有()。*A.对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正确答案)B.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C.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正确答案)D.拒绝委托人作出不当会计处理的要求(正确答案)
29.下列关于会计岗位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有()。*
A.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和一岗多人但不得一人多岗(正确答案)B.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C.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属于会计岗位(正确答案)D.有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30.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有()。*A.高级会计师(正确答案)B.助理会计师(正确答案)C.会计员(正确答案)D.总会计师
3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有()。*A.诚实守信(正确答案)B.强化服务(正确答案)C.廉洁自律(正确答案)D.客观公正(正确答案)
32.列各项中,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的有()。*A.出纳人员管理票据(正确答案)B.出纳人员管理有价证券(正确答案)C.出纳人员管理库存现金(正确答案)D.出纳人员兼任会计档案保管
33.下列涉案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有()。*A.因私设会计账簿且情节严重,被行政处罚的会计人员张某(正确答案)B.因伪造会计凭证被行政处罚的会计人员王某(正确答案)C.因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李某D.因挪用公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赵某
34.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我国会计核算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各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均应当使用中文(正确答案)B.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正确答案)
C.各会计核算均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D.各单位均应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正确答案)
35.有关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正确答案)B.会计职业道德需要会计人员自觉地遵守(正确答案)C.会计法律制度既有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定D.会计职业道德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2.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对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划分,应是单位内部的委托授权关系,由单位负责人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并督促落实。[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判断题]*对
错(正确答案)
5.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税额为16万元,后发现合同约定价税合计金额为100万元,该发票不能更正,只能由乙公司重开。[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6.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保管期限一致。[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7.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理记账许可证书。[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8.老赵为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他将其朋友的妻子张某安排在本部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他的这一行为违背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9.会计工作交接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新账,以明确责任。[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10.甲公司负责收入、费用核算的赵某离职后,将原会计工作交接给张某,后财政部门对甲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费用账目有伪造情形,经查是赵某工作期间所
为,赵某认为其已经离职,所有责任应当由接替人员张某承担,赵某的理解正确。[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11.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的“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12.《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省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13.总会计师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1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变更。[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15.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需经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16.财务会计报告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1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10年。[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18.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要属于会计档案,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1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产生的的第一天算起。[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20.《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商业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21.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判断题]*对
错(正确答案)
22.对因会计违法行为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刑期结束后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23.会计工作交接后,接替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判断题]*对错(正确答案)
2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判断题]*对(正确答案)错
篇四: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精品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202x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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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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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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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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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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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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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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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x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2x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何亮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2x年5月1日起施行。新《管理办法》有何亮点。新《管理办法》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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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四是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两项重大改革。一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代理记账机构无须重新申请证书。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新《管理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不再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目前,各地区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尚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跨区域发展。为此,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一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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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是代理记账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据财政部官网)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公司成立条件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篇六: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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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2017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2017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讣业务。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笫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笫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讣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笫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
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笫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
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
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
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
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
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汁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笫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汁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笫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讣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讣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
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
篇八: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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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1.属于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会计制度的是()。A.《企业会计准则》B.《会计档案管理办法》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企业会计制度》2.各单位必须根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A.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B.连续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C.累计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D.主要经济业务事项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记录使用的文字符合规定的是()。A.只能使用中文,不能使用其他文字B.只能使用外文C.在中文和外文中任选一种使用D.使用中文,同时可以使用一种外文4.《会计法》规定,我国会计年度自()。A.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B.农历1月1日起至次年1月1日止C.公历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D.公历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5.某单位从超市购买一批食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单位员工,要求超市开具了办公用品发票,该发票属于()。A.不合法的原始凭证B.不真实的原始凭证C.不合法的记账凭证D.不真实的记账凭证6.合同登记簿属于()。A.总账B.明细账C.日记账D.其他辅助性账簿7.下列关于会计账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备查账B.会计账簿出现跳行现象的,更正后应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C.会计账簿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D.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8.下列各项,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组成内容的是()。A.会计报表B.报表附注C.财务情况说明书D.经济活动分析书二.多项选择题9.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有()。A.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B.会计监督制度C.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D.会计工作管理制度10.下列选项中,属于会计核算具体内容的有()。A.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B.资本的增减C.签订购销合同D.制订财务计划11.下列关于会计核算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我国的会计年度为阴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B.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C.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仅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D.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1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仅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B.审计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C.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D.单位出纳员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13.下列关于财产清查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B.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C.通过清查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D.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三.判断题14.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因此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生成的会计资料不再作特别要求。()
15.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6.账账相符是指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符。()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会计机构的设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B.企业必须设置会计机构C.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D.各单位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2.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的是()。A.出纳人员管理票据B.出纳人员管理有价证券C.出纳人员管理现金D.出纳人员兼任会计档案保管3.国有企业中,()没有违背会计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A.法人代表的妻子担任本单位财务部门经理B.会计科长的女儿担任本部门出纳员C.董事长的养子担任财务部门经理D.财务处处长的同学担任本部门出纳员4.以下内容中属于初级会计专业职务的是()。A.助理会计师B.会计师C.注册会计师D.会计专业本科学历5.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单位的表述中,完整、准确的是()。A.国有大、中型企业B.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C.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D.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6.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无需参加继续教育B.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C.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D.继续教育内容既包括职业道德、理论政策等公需科目,也包括专业科目二.多项选择题7.某档案馆设有以下岗位,其中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有()。A.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B.档案部门档案管理岗位
C.工资核算岗位D.单位内部审计岗位8.根据规定,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中的直系亲属包括()。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D.配偶亲关系9.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专业职务的有()。A.总会计师B.高级会计师C.注册会计师D.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10.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义务表述中,正确的有()。A.对执行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B.拒绝委托人提供不实会计资料的要求C.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D.拒绝委托人作出不当会计处理的要求三.判断题11.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1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1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14.《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四.不定项选择题15.宏达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2017年内,发生了如下事项:(1)调整新的领导班子上任,决定精简内设机构,中层干部轮岗,将会计部撤并到厂部办公室,同时任命办公室主任朱某兼任会计负责人。撤并以后,会计主要工作重新分工如下:原会计部主办会计继续留任会计工作,原设备处工作人员、朱某的女儿小英调任出纳工作,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2)朱某毕业于某名牌师范大学,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办公室文秘,恪守职责,兢兢业业,深受厂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为了使其尽快胜任会计负责人岗位,领导要求朱某
参加会计知识培训班,并参加当年初级会计资格统一考试。(3)撤并工作完成后,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由厂部纪检、监察部门严格监交。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关于会计机构的设置表述正确的是()。A.符合条件的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B.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C.不具备相关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D.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记账(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包括()。A.工作年限满3年B.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C.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D.必须从事过两个以上会计岗位的工作(3)在上述案例中,违反会计法律相关规定的事实的是()。A.将会计部撤并到厂部办公室B.任命办公室主任朱某兼任会计负责人C.朱某的女儿小英调任出纳工作D.朱某的女儿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4)根据法律规定,关于会计人员的交接,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交B.一般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C.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上级部门会同监交D.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上级部门负责监交一.单项选择题1.()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A.会计凭证B.会计账簿C.会计档案D.财务会计报告2.关于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B.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C.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对外借出D.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3.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年。A.10
B.30C.20D.254.下列不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是()。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B.人民银行C.单位负责人D.税务机关5.下列属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的是()。A.政府监督B.社会监督C.单位内部监督D.群众监督二.多项选择题6.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单位负责人应事必躬亲认真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B.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C.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负责D.应依法做好会计监督工作7.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管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应永久保管C.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永久保管D.原始凭证应永久保管8.下列关于会计档案的表述中,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有()。A.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B.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保管期限为30年C.单位会计档案销毁后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D.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本年度终了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9.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A.会计机构B.会计人员C.单位经济活动D.企业领导10.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的有()。A.成本效益原则B.准确性原则C.制衡性原则
D.重要性原则1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的有()。A.预算控制B.单据控制C.运营分析控制D.绩效考评控制1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A.对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B.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C.对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检查D.对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三.判断题13.月份、季度财务报告也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14.对于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打印出纸质资料进行移交。()
15.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不定项选择题16.甲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7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1)公司收到一张应由本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的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2)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该批会计档案中无电子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使用了一张出票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该汇票的收款人为乙公司。实际结算时材料价款为110万元。征得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在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写110万元,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表示汇票无效,拒绝办理付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根据资料(1),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单位B.在记账时加以注明即可C.由双方共同加以说明即可D.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出具复印件给其他应负担单位(2)关于会计档案的保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会计机构内会计科档案管理人员,是会计工作岗位B.会计机构内会计科档案管理人员,不是会计工作岗位
C.出纳员可以临时保管会计档案D.出纳员不能临时保管会计档案(3)根据资料(2),下列关于会计档案销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规定B.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做法是正确的C.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D.会计档案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4)根据资料(3),下列关于银行汇票的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不应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可以以出票金额100万元为付款金额B.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应当小于等于出票金额C.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甲公司D.银行汇票只有单位才能使用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会计职业道德表述正确的是()。A.相对于会计法律制度而言,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B.会计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大多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C.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强制性,有很强的他律性D.会计职业道德均为不成文规定,会计法律制度均为成文规定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是会计职业道德中()的基本要求。A.服务群众B.爱岗敬业C.提高技能D.参与管理3.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是()。A.强化服务B.提高技能C.参与管理D.爱岗敬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A.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B.2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C.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D.4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5.甲公司将出售废料的收入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是另设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关于甲公司出售废料收入的财务处理方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B.甲公司的行为属于私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的行为C.对该行为,应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D.对单位的该项行为处以罚款,则应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6.根据《刑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会计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A.1年B.2年C.3年D.5年7.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报复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的处理是()。A.依法追究民事责任B.依法给予行政处罚C.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多项选择题8.下列关于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只有安心本职工作,才能真正的做到敬业B.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会计工作就可能出现偏差C.会计人员只有正确地认识会计本质,树立职业荣誉感,才有可能去爱岗敬业D.尽职尽责具体表现为社会或他人对会计人员规定的责任以及会计人员对社会或他人所负的道义责任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的有()。A.坚持准则B.客观公正C.提高质量D.传递信息10.有法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类违法行为包括()。A.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B.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C.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D.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11.《会计法》规定,对单位处5000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有()。A.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B.隐匿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C.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D.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12.下列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二者关系的观点中,正确的有()。A.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B.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C.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一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D.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也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三.判断题13.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1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体现的是诚实守信的要求。()
四.不定项选择题16.某年6月,省县级财政部门在对某企业的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1)该企业设有两套账簿,一套用于对外报送财务数据,另一套用于内部核算。(2)受金融危机影响,该企业当年亏损较大,为达到预期业绩目标,单位负责人张某授意会计人员李某伪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100万元。(3)为掩盖违法行为,张某指使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某将以前年度伪造的有关会计资料予以销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4)单位负责人张某指使会计人员王某变更无形资产摊销政策以虚增利润,王某遵守原则予以抵制,后张某将其解聘。(5)该企业以解约为要挟,要求ABC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该事务所无奈出具了无保留审计意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针对资料(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没有违反《会计法》的规定B.属于私设账簿的行为,违反《会计法》的规定C.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D.可对该企业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针对资料(2)、(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可对该企业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B.可对张某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C.刘某是受张某指使进行销毁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D.会计人员李某、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某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3)针对资料(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情节严重可对张某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B.可对张某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C.应恢复王某名誉及其原有职务、级别D.可对王某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4)针对资料(5),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在该公司的施压下出具审计意见,不是其本意表达,不承担法律责任B.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ABC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C.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D.该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篇十: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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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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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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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f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buling/201602/t20160224_1764932.html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年度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万元)
企业类型
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
股东/合伙人数量
机构人员数量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
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
代理客户数量
分支机构数量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
业务负责人姓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姓名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篇十一: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业务规AgentAccountingNorms
为建立规的代理记账工作秩序,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代理记账业务规:一、签订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时,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容:
1、受托代理记账服务容;2、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4、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5、会计档案的保管、交接要求与相应责任;6、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1、委托方应建立健全部控制规体系,依法经营,强化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无遗漏。2、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委托方应当正确填制或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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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资料。3、委托方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按《会计基
础工作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凭证资料。负责做好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商品或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辅助账、往来明细分类辅助账(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等基础性工作,并接受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指导。
4、委托方在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前为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资料,包括各种发票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对账单等。还应与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信息资料。
5、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资料,应当与时予以更正、补充。
6、做好会计凭证资料传递过程中的交接、登记、保管工作。每月底最后一日至次月5日前,委托方有责任将该月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始凭证整理并粘贴完毕,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交接地点进行交接,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自觉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指导,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7、委托方自行负责代理过程中的资料复印。如需代理记账机构帮助,其费用自理。8、应与时准确地将收到的工商、税务部门文件、信函、等资料复印件和容转交或转达代理记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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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委托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和信息:
⑴相关的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⑵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⑷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⑸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⑹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⑺银行基本存款与纳税专户;⑻企业报税的计算机代码;⑼分管税务局、所(税务专管员)联系;⑽办公地址与联系;⑾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出纳的联系;⑿存不小于4G的U盘一个(用于申报纳税或拷录相关资料);⒀其他。10、委托方应为代理记账机构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责令各有关业务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其工作。在申报纳税期间或向有关部门报送财税资料表单时,委托方应响应代理记账机构的要求与时提供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等相关印鉴。11、按本合同规定与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服务费与其他费用。12、合同终止,与时到税务机关更改代理记账机构财务会计人员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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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三、代理记账机构与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依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代理记账业务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2、根据委托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开立会计,建立会计核算体系。
3、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委托方按《会计基础工作规》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4、按有关规定审核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录入)记账凭证,登记(输出)会计账簿、核对账目,与时编制(输出)会计报表,同时执行审核程序,并与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5、负责与时、按规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决算财务报告以与其他方面有关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容完整、说明清楚。
6、对委托方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与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可以依法拒绝。
7、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代理记账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代理围的属于委托方的所有会计资料。
8、对因工作便利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和财务,应当严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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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9、分析委托方税收、财务处理是否合理、合法。10、负责解释委托方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
题。就有关经营管理、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愿望提供管理建议书、财务分析报告。
11、协助清查委托方重要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确保委托方财产物资安全完整、会计核算真实可靠,提高委托方经营管理效益(费用另计)。
12、协助对委托方往来帐进行核对,并对委托方帐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
13、协助委托方处理其他有关财税问题。14、代表委托方参加相关工作会议(会务费由甲方承担)。15、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代理记账机构有权查阅委托方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经营设施。16、对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下达禁令,并提出整改意见。17、承担《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四、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1、爱岗敬业。要求代理记账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2、诚实守信。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篇十二: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有何亮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新《管理办法》有何亮点?新《管理办法》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二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新《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四是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新《管
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两项重大改革:一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新《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代理记账机构无须重新申请证书。二是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新《管理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不再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目前,各地区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尚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跨区域发展。为此,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一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是代理记账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据财政部官网)
篇十三: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会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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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万元)
企业类型
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
股东/合伙人数量
机构人员数量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
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
代理客户数量
分支机构数量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
业务负责人姓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姓名
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资格等级
书档案号
管理号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签章):代理记账机构盖章年月日
注:1."组织形式"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2."企业类型"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3.分支机构填写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填写总部机构的证书信息;表中部分栏目对分支机构不适用的,分支机构可不用填写。[2]
篇十五: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篇十六: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代理记账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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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代理记账存在的问题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目前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目前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全方位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5.代理记账机构设立不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但实际执行中,相当部分的代理记账机构不符合此规定。
6.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实际执行中很多代理记账业务操作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记账机构的
内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虚设。7.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不乐观。会计核算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规
范之处,一些会计核算未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计提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现象也较普遍,代理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只有基本会计报表,均未按制度规定的要求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等。
8.是代理记账业务收费标准混乱。在收费标准上,各家代理记账机构悬殊较大,有些代理记账机构甚至通过低价进行恶意竞争,还有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经营收入核算不规范,隐匿收入现象也较普遍。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篇十七: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
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
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
提供。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
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
批机关撤销其资格。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
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篇十八: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拓展代理记账服务领域,提升代理记账工作效率,保障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连锁的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本规范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办税等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前提下,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质量优先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优化过程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施持续改进,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实行三级审核制。一级审核是对原始凭证和其他原始会计资料进行的审核,二级审核是对记账凭证和会计核算业务的审核,三级审核是对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审核。三级审核应当职能分离,各负其责。二、独立执业原则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授予的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诚实信用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活动中维持各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行霸市。四、客户权益保护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平营销,从定价和服务等方面强调公平对待委托单位。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优化内部流程、考核机制等的业务系统,强化深层次的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委托单位对代理记账服务的满
意度。代理记账机构顺应互联网对行业影响的重大变化,深化投诉管理,
优化客户体验。五、量能承接的原则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委托单位的
业务诉求和业务环境,评估是否满足本代理记账的受托条件。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本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确保本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足以满足委托单位的各项业务要求。
第四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
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业务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能够正确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
五、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提供以下基础会计服务:一、原始凭证的处理。包括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审核、分类汇总及对各种有问题原始凭证的处理。二、会计核算。对委托单位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三、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会计分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按月编制试算平衡表、银行余额调节表。四、纳税申报。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编制、审核国税、地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按税收征管要求办理纳税申报。五、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和税务方面的日常问题。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会计服务:一、财务服务。为客户提供下列财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分析报告、融资、担保、理财等。二、管理服务。为客户提供营业收入分析报告、费用分析报告,提出管理服务建议。三、税务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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