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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分析报告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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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分析报告模板5篇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报告撰写人:春の红唇学号:×××××××经济法学院2011级×班指导老师:李老师时间:2013年4月1日  庭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庭审分析报告模板5篇,供大家参考。

庭审分析报告模板5篇

篇一: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报告撰写人:春の红唇学号:×××××××经济法学院2011级×班指导老师:李老师时间:2013年4月1日

  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浅析“李某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一、前言及意义

  今天,学院组织了一次庭审,我们终于见识到了真正的庭审风采。通过旁听此次的关于“李蒙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这一劳动争议案子,我们开始走出了学校这个象牙塔,领略到了现实法律实务的操作要义,收获着实不小。

  二、案例背景介绍

  原被告及代理人情况:原告:李某,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玉

  路888号;联系电话:···代理人:廖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火炬大道

  96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代理人:颜律师;特别授权

  事实和理由:2003年4月10日起,原告开始在被告处上班并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1

  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要求原告休假,侵犯原告的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2013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诉讼请求:

  1、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6个月失业保险金若干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3年1月28日—2013年1月28日之间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若干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正文:法庭礼仪的介绍及对实体、程序问题的分析

  九龙坡区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已于2013年4月1日下午2:30在我校3号模拟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现对其进行相关分析如下:(一)法庭礼仪介绍及程序问题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开庭审理的

  程序主要有“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

  议和宣告判决”这几部分组成。

  据说为了贯彻“不间断审理原则”,就需要有充分准备的审前程序。这其中

  就包括对“争点”的整理、准确排除“非争点”事项和充分收集、固定证据材料

  等事项;但在此次的庭审中,我注意到这些事项都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

  论”这两部分中进行的,该工作占用了绝大部分时间,呈现出“间断审理”的现

  状。特别是对于“举证质证”环节而言,其过程实在无聊,以致庭审过程冗长臃

  肿,背离了集中审理的原则。另外,对于“法庭辩论”环节而言,即便不要求像欧美国家的庭审一样有雄

  辩之风,但也不能那样死气沉沉的吧,完全没有“辩论”的感觉;你看那两个律师,简直是愧对“律师”二字啊,即便是最基本的表达清楚都没有做到。辩论过程完全就像是在说悄悄话似的,温和得恰似一小夜曲。还有,双方的言辞唯一称得上是“辩论”的也许就是“同意”或是“反对”了吧,质证辩论基本没有陈述理由,只是单纯的同意和反对。再者就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观点基本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撑,更别提说体现“法言法语”的严谨了。他们的表现完全颠覆了我心中对一个律师完美形象的刻画。

  还有让人搞不懂的就是,为什么法官面前要竖立一面高大的电脑显示屏,整个审判过程,法官就是处于“未见其人,只闻其声”的状态中。法官的普通话也很烂,夹杂着浓重的地方口音,不知道他们平日是否也操着一口标准的“川普”进行司法审判的呢!这林林总总的现象,要如何让我感受到法官的威严庄重感呢?

  还有就是,我坚持着直到法庭辩论环节的结束,满心期待着合议庭评议之后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以解答我心中那般多的疑惑(就那样的质证和辩论,法官是如何甄别证据、断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谁知道,我的期望再次被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给“和谐”了,“调解制度”突兀而至。据悉,在2013年的民诉法修改过程中,调解制度得到的大范围的扩张,取得了决定性胜利。调解包含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判前调解”这些种类,甚至还有“执行和解”这一程序,充斥了整个诉讼的始终。追求“和谐”的政治政策在司法上指手画脚,我对此表示不能理解。还有既然是调解结案,那么诉讼费还要不要收取呢?

  总之,我有种像是被“欧美法律电影”欺骗的感觉!(二)实体问题分析: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

  1、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原告方因手持的一份劳动用工合同坚持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在2003年;而

  被告方则以公司是在2004年才成立的坚称不可能和原告在2003年就签订了劳动

  用工合同。但在双方举证质证环节中,可以看到其中的缘由:原告在2003年签

  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是与另一个公司签订的,即与庆至上机械建造公司的母公司签

  订的,被是其母公司在2004年新成立的子公司。虽然被告坚称这两个公司是不

  同的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基于原告的陈述来看,原告是在原母公司成立子公司后,

  基于子公司岗位的需要,才派原告和新的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即便

  这两份劳动用工合同不是同一份,我想也是可以合并审理的。但关于这个问题,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等没有得到确切的结论。2、被告是否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原告是否具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主

  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所以要求是非自愿失业和用人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才行。

  这里首先的争议点是,被告是否有依法告缴纳社会保险。据原告陈述,被告是从2008年以后才为原告缴纳,并没有一开始就为其缴纳。个人认为对此证据不足,应要求补充证据以证明被告在08年以前是否有参加失业保险;另外,对于原告是否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原告说自己之所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是因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要求其休假。休假是暂时的还是长久性的,是带薪的还是没有薪金的,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要判断原告的离职是何方的过错还并不明晰。另外原告离职后并没有取得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没有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部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方多少也有些过错。如果简单地因为被告方让原告休假就将所有过错都归责于被告方似有不妥,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对双方的观点佐证。

  3、被告应否为原告缴纳加班工资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则是,在每日8小时计算基础上,工作日里超出的按1.5倍计算,周末加班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算。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在学理上的难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问题。首先是举证责任问题。实务中多半是由受雇人员承担的举证责任,但受雇人员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就本案中来说,原告加班时间的计算是由打卡记录为准还是以原告部门内的签到表为准?若以打卡记录为准,原告如何可以得到该记录;若让被告方出示该证据,又不免有让人怀疑其真实性的可能。其次是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在双方用工合同存续期间一直有加班现象存在,对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只支持其近两年的还是支持所有的呢?个人认为,被告方若一直没有依法支付原告的加班费,该行为属于一个连续性的侵权行为,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侵权行为才得以结束,所以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劳动关系解除时起算。最后是关于原告工资制的具体情形问题。受雇人员适用的是计件工资制,还或是标准8小时工资制,还是综合工资制呢?不同的工资制就意味着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但对此问题双方争执不一,法庭辩论也没有得出个确切的结果,我也就点到即止。4、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起止时间及被告是否应当加付80﹪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对于前面所探讨的问题而言,如果被告方确系恶意叫停原告工作,安排其进行所谓的“休假”,并存在拖欠原告的加班工资的,那么此项诉求是可以的得到支持的,只是量上的区别而已。

  原告在开庭伊始改变了诉讼请求,将加班工资的诉求降低了,而增加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额度。我想原告方也是基于对经济补偿金诉求的证据更充分,而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有所抛高的缘故才作此变动的吧。对于原告和其代理律师而言,这不失为一种正确的诉讼技巧。(三)答疑解惑环节

  在休庭之后,在师生的热情挽留下,九龙坡区的法官留下来与老师同学们做了一些学术和实务上的交流探讨。

  1、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之“仲裁前置”程序之现状的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设有“仲裁前置”程序,实行先裁后审模式。但该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几点例外情况。虽然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在该交流中,我们了解到在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事实上被闲置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缺少专业的仲裁员,另一方面是因为仲裁机构不再收取仲裁费,没了经济上的仲裁动力。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的是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之政策的适用问题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个独创,有利也有弊,但基于政府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司法界对此是严行厉守。据悉,为了贯彻该制度,并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审判工作中还滋生了强制调解的现象。在交流中,师生特别关注了2013年民诉法修改中“调解制度”得到扩张,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贯彻调解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否有所变化的问题?据九龙坡区民一庭庭长介绍说,由于下层法院施行上面的政策存在一个时间差,所以至今基层法院对于“调解制度”还是沿用先前的指导思想。

  四、总结

  总之,此次的庭审观摩让我们收获颇丰。有助于提高我们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化素养,是进行实践教学的一种不错的途径和方式。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1、《失业保险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春の红唇

  2013年4月1日

  

  

篇二: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随着中国广告业二十余年的迅猛发展广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操作流程工作方式都在变化文案的角色由无闻转为配角现正昂首阔步走向台面成为主角从前一则广告多是由设计出计划再配图之后文案轮为完稿一则广告的计划多是由文案与美工共同完成然后各自分工

  熊浪抢劫案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祁琪2009031517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11班2012年9月24日,在学院的组织下,我们法学院80位同学有幸亲身听完了一次真正的刑事庭审,亲身感受庭审现场。一进学校的模拟法庭,竟不自觉的严肃了起来。庄严寂静的法庭,温和而又不失威严的法官,以及两位正襟危坐的律师,一切都使我由衷的敬佩。我当时想中国所有的法庭都可以像我今天看到的这样,我们国家就真正做到了法治社会了。第一次在书本和老师的介绍之外,亲身的发自内心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我也终于明白法律之所以神圣,不仅仅是由于法院门口武警森严的戒备,更重要的是从事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法官渊博的学识和良好的修养,律师们的敬业精神和优秀的专业素质。庭审开始,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现场的注意事项,审判长也宣布开庭,敲响了争议的法槌。随即,在武警的押送下,以为看是与我们年龄相仿的熊某被带进法庭,(因犯有一次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瘦弱的躯体与威武的武警形成鲜明对比。解开手铐,面向法庭,准备法律争议的审判。观众席上被告人的亲属们,很认真的看着昔日自己的心爱的孩子,却又是那么无奈。随着审判长开始发问,熊某也一切如实回答,我们也逐渐了解整个案情。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熊浪,农民。2012年6月,熊浪网吧出来,身无分文,遂起歹意,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茂业百货的廖记棒棒鸡附近,为了劫取财物从被告身后用左手抱住其脖子,右手抢被害人的包,被害人强烈反抗,仅抢得索爱手机一部,后将被害人摔打在地,迅速逃离。被害人与当日报案,而被告人熊浪与20127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移交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现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法院已经将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传票和通知书送达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并在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确定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宣布开庭。在开庭审理前,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宣读了法庭纪律规则;请公诉人、当事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并核对被告人熊浪的有关信息以及告知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宣布该案的案由为熊浪涉嫌抢劫罪并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名单等事项。(三)法庭调查。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告知公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浪在重庆市江北区茂业百货“廖记棒棒鸡”店门口,从背后用手将将被害人抱住,致使被害人摔倒在地,抢走被害人索爱手机一部(价值1365人民币)后向海关方向逃跑,销赃所得500元赃款已不存。公诉人认为熊浪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

  2、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被告熊浪对起诉书内容提出了异议。熊浪认为自己并没有用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只是左手抱住被害人的肩膀,而被害人咬住了自己的左手,此时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同时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也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异议。3、公诉人对被告发问,询问了被告人出生日期、是否有前科等;4、辩护人对被告发问,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如何抢夺被害人的财物等;5、审判员对被告发问,包括被告人作案的经过。6、质证认证,公诉人出示被告人熊浪的供诉和辩解、被害人唐静的陈述、证人苟基林的证言、刑事办案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出售赃物手机收据等书证、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7、被告人对此进行了自我辩护,他认为自己并未用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对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此有疑问,同时对其他事项无异议。8、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有可能构成抢夺罪,被告的暴力行为并未达到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程度;其次,认为公诉人出具的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点,即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和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有冲突,并且被害人供述被告人卡脖子时擦伤被害人的脖子,此说法无任何证据来佐证,所以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的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请求法院不予认定。9、由被害人出示证据,但是被害人没有证据出示。10、由辩护人出示证据,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对被害人的补偿所签订的收据,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生活的村委会及高中时的班主任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有上述证据来证明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时用于证明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小、基本无再犯可能性。(四)法庭辩论。经过法庭调查后,审判长宣布了进入法庭辩论。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总结出来了本案主要的几个争议焦点:焦点一:被告人是否用手卡住被害人的脖子。焦点二: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是否达到致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定罪方面的辩论:(1)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6份供述都是一致的,应当认定被告人用手卡住被告人的脖子而使用暴力抢夺被害人的钱财。但是被告人认为自己并未卡住被害人的脖子,只是抱住了被害人的肩膀而夺取了被害人的手机。(2)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抢劫罪最多能定抢夺罪,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应当综合本案发生时的情形来看,它并未达到致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状态,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公诉人又辩称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针对人身而做出的暴力行为,抢夺罪的暴力行为只是针对物所做出来,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是针对被害人人身而做出的,应定抢劫罪。量刑方面的辩论:(1)公诉人量刑建议为3-4年有期徒刑,理由是如下:被告人触犯刑法263条规定的抢劫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对熊浪的量刑建议为3-4年。(2)辩护人的答辩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并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被告人此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过意向,无再犯危险,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良好,对熊浪的量刑建议为缓刑。

  5.被害人最后陈述。被害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比较好,他说他伤害了所有关心他的人,伤害了社会,但会好好的改造自己。6.审判长认为此案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宣布了休庭。三、庭审分析从庭审过程来看,本案的总体流程是合法的,本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但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公诉人与被告对于案情主要事实基本取得一致,但在细节方面存在争议,其中最重要的是两个问题。首先,被告人是否掐了被害人的脖子,对于这个事实,从现有证据来看,主要有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称述2方面的证据,但是被告在庭审中翻供,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被告人掐了被害人的脖子。其次,询问笔录存在瑕疵。因此,法庭宣布休庭进行进一步调查。从实体方面来看,在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进行抢劫,究竟本案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同时,这个暴力是否达到了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目的。个人认为,现在下结论还是为时过早,法院现在最重要的是查清一个关键事实,就是被告掐了被害人的脖子没有,法院应当进行庭外调查。但是,即使如被告人所说,只是抱了被害人,也应该构成抢劫罪。抢劫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抢劫是对人实施暴力,抢夺是对物实施暴力,被告对被害人的行为已经属于对人暴力的范围,抱住被害人,使被害人无法反抗取得财物。因此,是否掐脖子只是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此外,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以从轻处罚。四、庭审感悟我从小就羡慕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辩论的律师,他们的风采让我打心底里佩服。我很认真地倾听和观察了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虽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只是他们工作中很少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表现出所有能力,然而我从中学到了不少技巧。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熊某在整个案情中是否有掐脖子的情节与到底算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的问题。被告律师抓住重点,充分举证,明摆法律条文,论述头头是道。就此,我也总结了一些律师辩论技巧。首先,只就对自己有利的展开辩论,对于自己不利的避而不谈;其次,准备尽可能多的证据,无论是否重复或是否是重要,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对方对那个证据纠缠不休;还有就是,不要对对方所有观点和证据一概纠缠,以防上当;最后就是,不管自己的胜率多少,都要表现的十分自信和谦虚,彬彬有礼,说话流畅,表情自然,尽量争取法官对自己的信任和好感。现场中法官给我的印象也很深刻。在此之前,我对法官的印象大多是从新闻媒体或是影视作品中,所听所看都是关于法官素质低下,专业水准低,等等一些负面印象。但是这一次在庭审却改变我的看法:法官温和,沉静,穿着黑色的法袍,认真的倾听双方辩护人的陈述,时刻注意法庭效率,提出重点。在恰当的时刻也会打断双方的发言,以免使讨论的重点偏离主体。这才是我心目中的法官,对于我们这些还处于启蒙阶段的法律系学生,榜样的力量对我们很重要,这关乎我们学法人对终身从事法律的决心,也关乎于未来的执业态度。旁听这场诉讼我目睹了刑事诉讼的一审庭审的基本程序,我把每一个过程都大致记录了下来,是我对诉讼的知识又从温了一遍,真是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19岁,青春年少,人生最灿烂的季节,却走错了路。所以我们不仅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学习,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还要珍惜与爱护青春,端正态度,让青春无悔。在这次庭审中我有很多收获,这些不是在模

  拟法庭可以学到的,再次感谢这次庭审进校园给我这次机会,对我真的很重要。

  

  

篇三: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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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毛芷蕙英语时间:2019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原告:郑家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案情简介: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4介绍,于2019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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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二)宣布开庭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法庭调查(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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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理由诉状书上已写,不再阐述。(二)被告答辩:被告1,2代理人:被1周建明与被2吴桂英是夫妻关系,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3刘光清,被3刘光清是否收到上述600万元借款,并将上述借款还给原告,被1和被2都不清楚。相反,被1和被2从头到尾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并且银行有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超过借款利息的4倍,原告提出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被1,2不应承担借款和利息的支付。被3,4代理人:被3,4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但是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并且约定的利息过高,应该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予认可。(三)原告举证1、原告举证证据:证据一:借据一份。该借据证明了四位被告于2019年1月6日与原告签订该借据,并且约定好了借款600万,月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同时约定了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收该600万借款,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该凭证证明了原告于2019年1月6日从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入以被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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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共分两次转入金山,一次450万,一次150万,共计600万人民币。证据三:收据两张。收据是由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上证明600万借款已经收到。2、被告质证被告1,2代理人质证如下:1.暂借款600万元的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1,2签署借据后并没有拿到钱。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3.但是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被告3,4代理人质证如下:1.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3.但是两份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因为无法核实收据上章的真伪。(四)被告举证1、被告1,2代理人举证:被1,2无证据提供。被告3,4代理人举证:转账记录一份,转账记录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公司--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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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万。2、原告代理人质证原告代理人质证如下:是有转账700万这一事实,但是是否如同被告3,4代理人所说:“其中600万是原告借给金山钢铁”的转账无法确认。3、被告代理人质证被1,2代理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700万给由被告1周建明经营的亚潮钢铁这一事实认可,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1,2不应该承担责任。(五)补充举证1、被告1,2代理人补充举证:另外向法庭提供转账凭证一份和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被1签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2、原告代理人质证:转账凭证和借条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已经借出600万,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另外我补充一点,案外人黄泽兴是金山钢材市场的股东。3、被告3,4代理人质证:因为借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另外,转账记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法庭调查审判长:增旺建材公司与被3,4是何关系?原告代理人:增旺建材公司是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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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四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将钱打入金山钢材市场?被1,2代理人:不知道。被3,4代理人:知道的。审判长:那为何在借据上签字?被1,2代理人:因为虽然在签字的时候600万还没有收到,但是被1,2确实拿到了700万,但是这700万是从增旺公司拿到的,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与本案无关。审判长:为何600万由燕恩公司代付,金山钢材代收,而不是由原告直接打给被告?原告代理人:因为借款金额比较庞大,个人操作比较麻烦。燕恩公司就是原告实际控制的公司,并且金山钢材就是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燕恩公司的股东就是原告和他的妻子,换句话说,这600万实际上就是原告的。审判长:原告利率是按照月息6%计算的,是否超过了银行法定最高利率?原告代理人:有关于月息6%的问题,统一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判决。另外关于逾期还款利息12%,也同意法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但是希望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因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600万也是从他人处借来的。审判长:是否放弃对于保证人的诉请?原告代理人:因为没有约定过担保期限,起诉后也没有异议,决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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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请。审判长:被告1,2,暂借款借据上写到“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即视为本人收到该借款。”对此内容如何解释?被1,2代理人:因为被告1,2与原告并不认识,被告3,4与原告认识,并且被告1,2,与被告3的私下关系很好,所以就约定原告出借的600万款项直接打入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审判长: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被3,4代理人: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审判长:亚潮钢铁和被1,2是何关系?被1,2代理人:亚潮钢铁的法定代表人是被1周建明。审判长: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1,2代理人:我方认为本案中有些事实与借条不符。实际借款人是公司,被1和被2没有通过原告拿到600万,而是通过黄泽兴借的。被告3,4代理人: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转给增旺的转账记录庭后提供。四.法庭辩论原告代理人:四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由燕恩公司转给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600万,金山钢材收到该笔借款,即视为上述4人收到借款。并且,我方提出的证据2,3可证明金山收到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四位被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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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支付借款与利息,但是四位被告并没有。被告1,2代理人:原告向被告1,2出具借条没有异议,但是被告1,2没有从被告3,4出拿到600万借款,不应该承担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并且我方怀疑原告与被告3,4串通,损害我被告1,2的利益。被告3,4代理人:被告1,2知晓收款,并且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上述借款,应当成为该项款项的还款人。被告3,4未使用该款,应当不承担本息还款义务。并且我方认为该案利息过高,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被告1,2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3,4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五、调解1、调解意愿征求;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被告1,2代理人不同意调解。2、调解方案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庭审到此结束。定于2019年11月22号下午16点00分第十三法庭开庭,本院将不再寄书面的谈判传票。休庭。分析部分:(第一次去法院听庭审报告,就遇到了这么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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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此案对我来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案涉及了四个被告,被告们相互推卸责任,牵扯出案外人和好几个公司。并且由于我之前对案情并不了解,原被告对亚潮钢铁,金山钢材市场,增旺建材公司,燕恩机械这四个公司到底是由谁实际控制的,事先没有交代清楚,导致记录整个庭审过程,我都思绪混乱。经过尽可能详细的整理和还原庭审现场,我对本案慢慢有了一些头绪。因为本案情复杂需多次开庭审理,我又没有条件追踪旁听,我就仅本次庭审情况,进行理解和分析)本案分析:(一)本案件较为复杂,被告1,2代与被告3,4代所陈述内容相互矛盾,并且有些证据本次休庭之后才提供,口说无凭,给本案留下诸多矛盾和疑点。疑点1:被3,4代答辩称:“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表明被3,4代承认收到600万,可为什么,被3,4代理人之后却又质疑原告提供的由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真实性?疑点2:被告3,4代理人先举证:“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可是当被告1,2代理人向法院拿出一张由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时,被告3,4代立刻质证说:“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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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这又是被告3,4代自相矛盾的地方。之前说700万中6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之后又说700万中的4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这两次表述前后内容不符。且若被3,4代第一次所说属实,那么那100万又是由谁出借给被1,2的?被告3,4为何不事先告知被告1,2,这700万中有原告出借的600万?若被3,4代第二次所说属实,那么700万中的那300万又是来自哪里?600万中除去给被1,2的400万,剩余200万又去了哪里?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3,4话语每句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可能隐瞒了真实案情,且可能有意迷惑法官判断,将全部责任转嫁被1,2的嫌疑。疑点3:当审判长询问被3,4:“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时,被3,4代回答说:“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可是被3,4在一开庭答辩时就主张过:“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这两句话中一会肯定被1,2拿过钱,一会又否认被1,2收到钱。前后又矛盾了,可见被3,4代说话的真实性实在值得怀疑。(2)整理原被告立场:原告代:原告认为自己履行出借义务,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要求四位被告应该支付借款与利息。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被1,2代:承认与原告签订了600万借条,但是从头到尾并没有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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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里获得600万。所以不承担还款这600万本金和利息。承认增旺转给亚潮700万元,并指出自己是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由增旺转给亚潮700万的借款借条,并且已经还给增旺448万元了。但是无法确认,被告3,4所说的“这增旺打给亚潮700万中600万是四位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那6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1,2指出承担偿还增旺转给亚潮这700万借款责任,但是不承担与原告签订的600万借款的还款责任。被3,4:承认接收了原告的600万借款。并且指出,由于被告1,2要求将此款项通过增旺打给亚潮,被3,4履行了此义务将钱款打给被1,2;被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借款,而被3,4自己并未使用过此借款,被3,4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责任。(3)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1.对本案中“原告放弃对担保人诉请”的理解。《担保法》25,26条对担保责任期间有明确的说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原告称未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放弃起诉保证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担保法内容来看,此借条期满为2019年2月4日,而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虽然不知道原告具体几号上诉的,但是可以确定担保期超过6个月了。2.对本案中被告及法官反复提及的“月息6%及逾期还款利息12%”不合理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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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月息6%,逾期还款利息为12%,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不符合法律要求,高出的部分是无效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对本案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1,2强调,自己确实从增旺公司拿到拿到了700万,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实际借款给被告1,2的并不是原告本人,也就是说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700万这一借款事件与本案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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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理由:原告与四位被告签订借条,并且原告的证据2,3可证明被告收到借款,且被告3,4承认收到原告借款600万,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故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并且借款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且原告为自然人,故借款合同生效。5.被告1,2与案外人黄泽兴产生了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1,2补充证据中表示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了700万借条,并且被告1,2承认黄泽鑫借给他700万,借贷关系成立。由于本案中被告1,2和3,4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未验证,目前不能判断谁说的是真的,谁歪曲了事实。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原告有权向四位被告索取还款,但是月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均要按照相关法律重新修改。本案尚未结束,目前不能做最后的判决。但我认为,第二次审判需要核实四位被告给出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询问并判断清楚被告1,2与黄泽兴签订的这700万借款究竟是谁借给被告1,2的?是否包含了原告的那600万?若这几个问题都判断清楚,再追究被告1,2与被告3,4应如何承担责任,并且判断是否如被告1,2所说“被告3,4与原告串通欺骗被告1,2”。旁听感悟:此次旁听使我印象深刻,很感谢学习《经济法》,让我能亲身体验法院的神圣,法律的严肃;让我了解了基本的诉讼程序,增长了法律知识;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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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解除了对法院的惧怕之心,感受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原来对法院总有一种敬畏之心,路过法院总要绕行,总认为只有犯法的人才会惹上官司,到法院接受法律的制裁。原来总以为,法庭像电视剧里面演的那样,房间很大,法官很严肃,原告被告唇枪舌战争论的非常激烈。但是当亲身经历法院庭审,我感到现实的一切与我的想象是那么的不同。法庭很小,但却不失庄严;法官很严肃,却不高傲,不失谦和。在听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前,我去听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赔偿案件,当时是被告本人出庭,听完庭审我心里不太舒服,因为被告是一位农民,法律常识知道甚少,也没有钱请律师,完全服从原告条件和法官的判决,没有丝毫想要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也许不是他不想保护,而是他不知道如何用相关法律,减轻自己的损失。这让我想到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底层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学法、懂法、遵法、用法,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此次特殊的旁听经历,拉近了我与法律的距离,我不在惧怕它,因为它不是我的敌人,而是我保护自己的武器。虽然经济法课程以我这篇庭审报告落下帷幕,但是学法,懂法,用法的道路并没有停止。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要更加关注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警醒自己,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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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学号:**********

  姓名:付圆圆

  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

  年级班级:2010级4班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

  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刘恋砚

  书记员:王晓静

  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

  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

  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

  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

  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

  1.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

  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XX称:

  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

  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

  1.合同的效力问题。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

  (三)法庭辩论

  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

  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四)最后陈述

  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

  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

  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应注意保护房屋相关设施设备)。

  4.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共计80元,由张XX负担。

  本案所达成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将于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1.对本案争议焦点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效果分析。

  首先,该合同是成立的。张XX和张XX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合同,并确定了房屋买卖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

  该房产属张XX和张XX的夫妻共有,张XX无权单独出卖该房屋,该合同原属效力待定合同。张XX的妻子张XX拒绝追认张XX的处分行为后,该合同转属无效合同。但2012年最高人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且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对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做了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意思是在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对待)。故被上诉人的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即该合同有效。由于被上诉人无处分权,该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以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上诉人张XX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取决于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被上诉人没能取得妻子的追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无法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但当事人一方的可期待利益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害及其程度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不适宜用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因为当事人并未主张。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这里的焦点之一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正面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义。解决这个问题后,房屋所有权是否能够发生变动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效果有所区别,这也是前面所说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首先,只有在妻子张XX同意其独享房屋处分权或者对其房屋买卖行为予以追认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的处分不动产行为才有效。其次,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房屋所有权才依法发生转移。

  3.上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XX称,平时都是大哥在对外处理事务,故这一次他相信张XX为有权处分。我认为这里的一“有理由相信”

  的理由应当充分、确实。仅仅靠常理推断不能达到足以证明其主观善意的程度(如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故个人认为张XX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但其合理期待无法实现,应给予张XX一定补偿(主观上未为请求,客观上也并不存在损害事实所以我认为较之赔偿,补偿更为合适)。

  4.该调解协议中的合理因素。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也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双方的义务设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义务履行可能性(如张XX搬出涉案房屋的期限为一个星期)、合理性(对张XX返还购房款6万以及补偿款3万),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诉,本案审理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基本利益,是较为成功的上诉调解案件。

  

篇五: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庭审旁听报告

  课程:经济法基础姓名:***

  学号:*********班级:会计1601

  一、台头

  1.庭审时间:2019年12月03日10:00

  2.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法庭:第九法庭

  4.案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5.主审法官姓名:周泉泉

  6.原告:林进

  7.被告:黄吉林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进在被告黄吉林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涉案产品3瓶,每瓶单价689元,共支付货款2067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遂在淘宝平台上发起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和进货凭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庭审过程

  1.庭审预备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BP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全体坐下。

  (本案原被告均无委托代理人,固略去委托代理人身份核实步骤)

  审判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周泉泉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黄长兴、郑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薇担任记录,本院在传送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问:被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2、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判定被告全额退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第二项是判定被告按支付购物款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即人民币20670元整。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本案的订单情况

  原告: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

  审判长:原告要求退一赔十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

  审判长:本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

  原告: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我们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审判长:法庭要提醒一下,你诉状里提到了一个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你是否要主张呢?

  原告:主张。

  审判长:涉案商品是保健品啊,下单的时候对方有告知过吗。

  原告:被告在交易快照上对涉案产品的功效宣称是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的。

  审判长:什么功效呢?

  原告:例如补充钙质,骨骼关节,增强体力,细胞活力,活化细胞。

  审判长:所以你认为这款商品应该属于保健品,但在进口的时候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的程序,对吗?

  原告:对。

  审判长:但是交易快照上宝贝详情里写着饮品种类为功能饮料。

  (原告沉默)

  审判长: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好的。第一,我们的淘宝店铺也属于淘宝全球购的店铺,被告的产品是我们从香港代购直邮发给他们的,关于他说的没有中文标签,我们店铺本来就是全球店铺,是海外代购的,这个不是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的,是没有中文标签的。第二,我们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之后需要向警方报警。第三,我们的全球购店铺页面已经申明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并且已经在主页中告知无中文标签。

  审判长:全球购和其他店铺有什么区别?

  被告:性质是一样的,天猫国际是在全球购的基础上建立的,因为它允许海外发货,是相当于在海外买货的。

  审判长:被告的店铺是全球购店铺,可以直接发货,不需要走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流程吗?被告:代购属于个人购买,是没有的,如果是一般贸易才需要,个人购买不需要检验检疫。审判长: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被告所称的店铺性质以及个人购买的性质无需检验检疫的观点,我们是不认可的。我国是有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口食品需要通过检验检疫的。第二点:被告所称原告为职业打假人,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支撑,不予认可。第三:被告所称的在店铺页面已作声明,我们是不认可的,同时我们认为他的声明是不能对抗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

  审判长:被告,涉案商品是属于进口保健品吗?

  被告:对的。

  审判长:进货来源是什么?

  被告:生产商是美国的,经销商是香港的。我们是从香港那边订购的。

  审判长:没有经过海关的检验检疫吗?

  被告:我们店铺是以个人的名义订购的,所以没有报关,直接从香港发货的。我们在香港有直邮仓,接到顾客的订单后,直接发给顾客。

  审判长:那你认为直接从香港的直邮仓发货就不需要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一般贸易才需要检验检疫,我们提供的是代购服务。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他是代购。

  原告:不认可。

  审判长:那被告是否有证明是代购的依据?

  原告:没有。

  审判长:那你知道全球购的定义是什么吗?

  被告:一是单次5k以内的中国海关保税仓发货,二是2千以下的海外直邮,可以不需要经过一般贸易的检验检疫的。

  审判长:可是金额超过2千了。

  被告:那是因为其中包含了至少10%的服务费。

  审判长:下单的时候和原告谈过代购服务费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刚才原告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他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你是怎么认为的?

  被告:一是这不是一般贸易,确实没有中文标签,二是这是海外直邮的,不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所以我们认为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审判长:那被告,你说已经在全球购店铺页面申明了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是在哪个页面展示的?

  被告(出示手机):在每个商品商品详情页面的底部。

  原告:订单快照中并没有该项申明。

  被告:店铺主页也有,但由于近两日双十二活动无法展示。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举证,举证时陈述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来源。

  原告:原告的第一项证据是由淘宝网提供的卖家身份信息,这个证据显示ID号为健康联盟68的真实使用者姓名为本案被告黄吉林。第二项证据是淘宝网订单信息截图一页,证据显示,证据显示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3罐,并支付购款人民币2067元整,证明本案的购物交易事实。第三项证据是物流信息及快递包裹的运单照,一共两页。证据显示19年的4月22日被告通过圆通速递向原告交付了涉案产品,

  证明被告将涉案产品邮寄原告的事实。第四项证据是产品的照片3页以及产品实物。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第一份证据是淘宝网的商家信息,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二组证据是订单详情,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是快递包裹的物流照片截屏,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四组证据是商品实物,有疑议吗?

  被告:对于商品实物无法证明一致性。

  审判长:被告有无质疑?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第一项证据是淘宝网页下载的买家信息分析截屏,为了证明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审判长:原件可否展示?

  被告:不行,需要登录淘宝后台,可以后期提供。

  审判长:原告有无质疑?

  原告:没有。

  被告:第二项证据是海外直邮的截图,我们是委托圆通速递进行运输的,上面有发货公司的地址等信息,可以证明涉案商品是海外直邮。

  原告:但我们认为本案网络购物相对方是被告,其发货地址不影响其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完毕。

  审判长:原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被告:无。

  审判长:经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现在本庭就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分清是非责任,也就是谁对谁不对,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在辩论中应注意:1、辩论发言要由事而理,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对方的观点和主张,不要脱离事实和法律规定就事论事。2、发言要围绕案件主要问题.不要离题。3、辩明的问题不要重复,不要相互人身攻击。

  审判长:法庭的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

  1.涉案商品是否为被告店铺所售。

  2.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被告主张的退一赔十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4.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购买还是买卖关系。

  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有无疑议,是否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

  被告:无。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先由原告方开始。

  原告:第一个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实物及快递运单实物,

  我们认为: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系被告销售。第二点,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我们认为涉案商品作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程序,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被告确认本案所涉商品为保健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商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涉案商品没有,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点,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理应退款并向原告以十倍金额赔偿。第四,我们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纠纷,结合证据,不管是订单、快照,或是购买情况,被告主张的委托购买关系,均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完毕。

  审判长:被告针对四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被告: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我们销售的。第二点,我们在香港购买,以代购个人自用的形式快递直邮给原告,这是近几年中国出现的新兴贸易方式,不仅仅是我们一家这么做,别人也是这么做的。海关的规定我们后期是可以提供的。第三点,我们店铺也是个小店铺,十倍金额的赔偿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巨大影响,不应予以支持。第四点,原告不同意委托购买的性质,但我们的确是收到了原告的订单后,才进行购买的,理应是委托购买。而涉案产品不是经过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入中国进行二次销售的,的确没有中文标签。退一步说,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故我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完毕。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被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双方做最后的陈述。原告最后的意见?

  原告: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的意见?

  被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

  原告:愿意。

  审判长:被告?

  被告:愿意。

  审判长:休庭期间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本案就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2点在2103室进行宣判,今天当庭告知,不再进行传唤宣判,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

  被告:清楚。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原告被告签字,现在休庭。

  4、法庭调解

  5、法庭宣判

  由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的,本人没有条件进行追踪旁听,但在第五部分中,本人将会站在法官角度书写一份判决书。(本人并非法学专业学生,最后所给出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并查阅相关资料后给出的,可能不是很正确)

  四、庭审分析

  1.对庭审的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原告从被告处购得涉案产品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则主张是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的销售网页已写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理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并且没有中文标签。在原告对产品的来源提出质疑时,被告提交了直邮截图。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海关检验证书为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受托购买的产品与其当初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故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对庭审过程的评价及感受: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旁听人员正式出席了庭审,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令我受益匪浅。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

  2、本案是个淘宝代购的网络纠纷案,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经历的事情,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知法守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3、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4、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我们要在庭审的过程中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旁听庭审,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文书

  法官的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5民初13404号

  原告:林进,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

  被告:黄吉林,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进、被告黄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吉林返还原告购货款20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6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淘宝网上使用实名认证注册的账号“飞翔”,于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就在淘宝平台上发起了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黄吉林称,案涉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黄吉林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案涉产品的销售网页已表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黄吉林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且无中文标识。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与关检验证书为理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黄吉林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吉林受托购买的产品与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所以黄吉林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不用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疑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疑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四项证据,黄吉林均无疑议。

  被告黄吉林提交的证据,“直邮截图”,原告对关联性有疑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双方无关;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淘宝会员名“飞翔”由原告注册。会员名为“健康联盟68”的淘宝店铺由被告黄吉林注册经营。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在被告黄吉林经营的上述淘宝店铺购买案涉产品3件,支付货款2067元,订单编号为417970466725641221,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2019年年4月30日,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发起“仅退款”申请,货物状态为已收到货,退款原因为:商品为三无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为假货,要求卖家退一赔十,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没有提供,也没有退款和赔偿。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称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

  黄吉林称系委托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从案涉交易的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黄吉林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案涉产品,被告黄吉林在原告付款后的次日从香港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货,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原告在下单前就购买好待进一步转卖。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二、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虽被告黄吉林未提交案涉产品的出入境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但案涉产品是委托购买的产品,而非二次销售产品,本不具有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证明。故原告要求黄吉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从淘宝后台大数据分析结果看,本案原告在短期内多次在不同的网络店铺购买该类型的进口产品,均以产品无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为由提起多次赔款,可见,原告在明知的前提下依然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表明其购买该产品不大可能用于生活消费。故本院认定原告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保护。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进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泉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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