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病安全高效用药七注意
截至2007年10月10日,我国允许通过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和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国家标准渔药制剂共179种。其中包括抗微生物类药物、杀虫驱虫类药物、消毒类药物、中草药制剂、调节水生动物代谢生长的药物、环境改良剂、水产用疫苗等七类药物。
目前水产品的污染源主要有药物残留、致病微生物污染、重金属超标和生物毒素积累四大类,其中兽药残留是目前动物源性食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在水产品中也不例外。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质量及跨越“绿色技术壁垒”的根本措施。因此,养殖生产者必须规范使用国家标准渔药,必须做到: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法津法规
水产养殖用药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它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使用于水产养殖。
二、要科学合理用药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保存至水产品销售后2年以上。在防治鱼病时做到:预防为主、对症下药。有计划、有目的、适时地预防鱼病十分重要,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疾病的影响。临床上,根据病因和症状进行对症下药是减少用药、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
三、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
药物进入动物体中,不会立即消失,而是以各种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中,具有较高浓度。通过休药期,使药物残留物被分解或完全消失或降到对人体无害的浓度。
四、正确选择渔药
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渔药时,要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检查渔药是否规范,购买优质品牌产品。
预防细菌性疾病及寄生虫类疾病首用中草药、大蒜素等类药物,而当疾病发生后,应选用化学药或与中草药结合的方法;内服抗菌类药物应交替使用,避免因重复使用产生抗药性;同一水体的消毒应注意交替使用不同的消毒剂。
五、影响渔药药效的因素
1.药物的剂量和剂型。药物的作用随剂量的大小而差异,如金属性收敛药硫酸锌用于局部时,低浓度有收敛作用,中等浓度有刺激作用,而在高浓度时却具有腐蚀作用。药物的剂型不同,即使在其药物剂量相同的情况下,其作用强度、效果和作用的时间也不同。
2.给药方式。
3.动物状态。一般情况下,幼龄、老龄或比较瘦弱、营养不良、处于病理状况下的水生动物对药物较敏感。
4.环境因素。酸性药物、四环素类等抗菌药物在碱性水中作用会减弱,而碱性药物、磺胺类药物等是随着PH值的升高,药效增强。水生动物在夜间比在白天对药物的耐受力强,在夏季比冬季对药物敏感。此外,捕捞、运输、换水等应激因素,也能增加水生动物对药物的敏感性。
六、安全休药期
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有些药物虽允许使用,但它在鱼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要有一个过程,所以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鱼才能食用,这就是休药期制度。常用渔药的休药期如下:
敌百虫(9%晶体):休药期≥1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鳗鲡、中华鳖、蛙类等。
漂白粉:休药期≥5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二氯异氰尿酸钠(有效氯55%):休药期≥7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三氯异氰尿酸(有效氯80%以上):休药期≥7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土霉素:休药期≥3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磺胺间甲氧嘧啶及其钠盐:休药期≥3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胺间甲氧嘧啶及磺胺增效剂的配合剂:休药期≥3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休药期≥42天。适用对象:虹鳟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七、药物治疗效果判定
1.死亡数量。如果选用药物适当,在使用药物后的2至3天内,患病水产养殖动物的死亡数量会逐渐下降。否则即可判定为无效。
2.游泳状态。健康的水产养殖动物往往集群游动,速度较快;而患病个体多是离群独游或是静卧池底。
3.摄食状态。患病的个体食欲下降,如用药后有效,则其摄食状态应逐渐恢复到原有水平。
4.症状。不同疾病有不同的典型症状,如果用药后症状得到改善,就说明治疗效果有效。
大安市龙沼镇农科站 洪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