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在机制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基本规律的科学总结。在理论上揭示三者有机统一的内在机制、在实践中保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从宪政的角度分析三者有机统一的内在机制,可以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宪政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11-0155-04
程关松(1965—),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西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湖北武汉 430072)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研究”(项目批准号:07A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巨大政治优势,也是经济、文化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深刻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规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基本规律的科学总结。
一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主要来源于历史的形成及其所代表的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先进性是历史对政党检验的结果,是人民群众进行历史抉择的根本标准,也是政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先进性决定政党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以及以什么方式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并获取人民的支持是政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于执政党而言,先进性始终是党建的核心和基础。社会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作为公共利益的存在方式具有民主内涵,本质上与精英政治的“寡头铁律”不同,它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奠定了基础。
当然,党的先进性不仅具有现实的民主内涵,而且也包含未来性。党的先进性有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和党的终极目标联系在一起,另一个维度是和党的现实任务联系在一起。先进性中的未来性决定政权建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现实性决定我们的基本制度和时代特征。未来性具有反思和指导功能,现实性具有构建和实践功能。“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便是从理想性到现实性,即从经典马克思主义致力于理想社会的理想性政治哲学到依据现实生活的现实性政治哲学的转变。”[1](P43)民主和法治的首要价值是在政权建设中调节未来性的放入量,使执政党的终极目标通过代表性和人民主权渐进地转化为一种动态的、连续的、和谐的社会现实。
政党的代表性,指的是一个政党与其他政党或其他群众团体相比较,其内在本质与根本宗旨所代表的人民利益的范围和程度。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代表性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中心环节。正确处理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之间的关系,能使党的建设具有更为深刻的民主和法治内涵,以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保证依法执政和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代表性是党的先进性和人民主权之间沟通的桥梁。党的代表性是先进性的一种现实的民主解读,它使党的先进性具有规范意义。代表性的前提是承认公民现实利益的多样性,代表性的基础是承认人民利益的同一性。法治的价值在于通过民主的方式在多样性中提炼出同一性,同时又使多样性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在协调同一性与多样性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执政党的代表性如何通过人民主权原则形成人民的代表性,法治具有提供正当性、合法性的功能。党的代表性经过宪法价值的检验和法定程序使执政党的先进性获得了人民主权的评价与确认,增加了执政资源,巩固了执政的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通过党内民主和政治协商所形成的代表性与公民通过政治权利所形成的代表性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政党制度和国家制度在性质和运行机制上的差异,我们必须通过民主的制度安排在两种代表性之间进行转化。这种制度安排最基本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融合先进性、代表性、人民性的最重要的宪法制度。
二
中国共产党曾经是革命的政党,在革命胜利取得全国政权以后,又是领导和执政的党。执政党是一个法律范畴,它的执政权力来源于宪法的规定。[2] (P198-399)领导党与它的先进性密切相连,执政党与它的代表性密切相连。领导党通常通过两种方式成为执政党:
一种方式是通过控制议会这一现代宪法工具和平获得政权成为执政党。因为领导党是利益和政治公共领域分化、聚合的产物。当某一政党的先进性被人民所认同并获得广泛支持时,在选举中,它便成为执政党。通过这种方式成为执政党的领导党具有公民社会和国家政权双重代表的身份。它在成为执政党的过程中已经得到人民主权的评价和肯定,它的政治合法性是与选举同时产生的。但是,它的难题是,在执政过程中领导党的先进性是否能转化为人民的代表性。因为,政党的兴起是公民社会力量增长的必然产物,是多样性的公民社会结构的对应物,是公民社会权益的体现者。在执政过程中,它与公共权力的松散关联不利于其使命的实现;它与公共权力的密切关联必须通过严格组织化的形式才能实现,而严格的组织化与公共权力结构的同态必将导致公民社会权力政治化和同一化。这样,代表公民社会权益的政党在完成自己的使命时也会背离自己的宗旨,政党政治需有外在约束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其异质化。这种外在约束机制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制度。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革命推翻旧政权成为执政党。革命党是在缺乏民主法治的社会条件下,通过暴力的方式获得政权的。它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由人民的实际行动来选择的,但是,在夺取政权后,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摆脱对革命时期所采用的有效措施的路径依赖,如何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来领导和管理社会,如何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前,我们对这种路径依赖是有思想准备的,毛泽东说:“我们熟习的东西有些快要闲起来了,我们不熟习的东西正在强迫我们去做。”[3](P148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对民主和法制是重视的,而且还制定了宪法。但是,后来我们还是没有摆脱对主要靠政策来管理社会事务这种方式的路径依赖,最后甚至发展到以个人意志代替政策的程度。
在我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这些关系,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我们所处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变化。
执政党和革命党所面临的环境和任务不同。执政党的任务是维护政权的稳定和巩固执政地位。执政党在意识形态里强调阶级、阶层之间的协调和社会和谐发展,强调通过广泛的社会合作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一般都应强调社会整合功能,强调广泛的民主和协商,强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同时不断扩大其广泛的代表性。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核心问题是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即用制度和法律的权威代替个人和组织的权威。
革命党执政后所遇到的首要难题就是如何妥善处理好先进性与代表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和人民主权的关系问题。在革命时期,这个问题是比较明晰的,首要的问题是分清敌友。但在革命胜利后,革命党转化为执政党,代表谁的问题就变得越来越复杂。在革命道路与和平道路的选择之间,马克思之所以认为如在两条道路均能达到相同目的的地方,选择起义是不明智的,就是因为革命的方式较之和平的方式所付出的社会代价大。[4](P651—652)同样,在革命过程中,如果我们能采取分化敌人的方式就不应用消灭的方式。革命党执政以后,也涉及一个社会成本和执政成本的问题。归根结底,我们革命和执政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执政党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这是执政党代表性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通过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建立不同利益之间的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将不同的利益整合到执政党的公共政策之中,使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执政党先进性的要求。
如果一个革命党在转化为执政党的过程中变成某个单一社会力量的传声筒,那么它就会失去自己的代表性而沦落为该社会集团的工具,最终必然会丧失其先进性。[5](P118)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共产党执政地位确立以后,他们没有在执政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化进程中,各种利益不断分化,不同阶层不断兴起,这给执政党的代表性和执政地位带来挑战。执政党如何在保证其代表性和执政的连续性的同时又能保证其先进性,是考验其执政能力的关键。这样,政党思想体系的包容性和政党制度的适应性,即执政党是否具有民主法治精神和与时俱进的品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政治稳定的先决条件在于政党制度。在政党制度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来增强执政党的适应性。通过这些方式,执政党就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拓展代表性,不断增强自己的先进性,并将先进性融入广泛的代表性之中。执政党只有将根深植于社会中,才能有效巩固执政地位。
三
政治权力转化为政治责任,政治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的问题,实质上是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关系问题。
从立宪主义的立场出发,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实际是一个关于宪法的政治基础问题。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宪法是政治哲学的逻辑展开,政治哲学赋予宪法基本价值。在西方,人权是基本的宪法价值,在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以人为本。从实然的角度分析,宪法是各种社会力量对比的反映,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宪法的价值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在宪法中固定下来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决定宪法的性质。
关于政治问题的法律责任问题,长期以来采用的是政治问题原则。“政治问题原则的真正含义是指这样一项司法政策,它宣布某些案件或某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不具有可裁决性,即不适宜司法解决。”[6](P118)亨金认为政治问题原则是没有法理学根据的,也是不可欲的,但是它将长期伴随西方的宪政实践。[6](P119)也就是说,在西方的宪法中,政治责任应转化为法律责任,但在宪政实践中,政治行为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全部在司法领域中落实,政治责任仍然只受到政治伦理的约束。以至于韦伯不得不倡导政治伦理应由信念伦理转向责任伦理。[7](P107)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政治责任没有转化为法律责任,实际上,宪政和法治都不可能实现。
邓小平曾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P146)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力必须通过人民主权来实现,而人民主权必须通过法治来保障。因此,将政治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政治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政党的产生本身就是人类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而不是用暴力和战争方式解决利益争端和公平分配利益的政治文明的标志。因此,政党的合法性只能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由于我们党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为党适应政治文明和民主法治社会的要求主动将自己的权力置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之下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二大首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载入党章,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党的这些主张都已经成为指导我国宪政实践的宪法规范,也是政治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的根据。
其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政治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民主需要相应的物质条件、法制条件、智力条件、心理条件和保护性条件。而我国是在一个民主条件相对欠缺的条件下追求民主理想的国家。这就要求我国的民主建设只能在党的领导和法律的规范下有序展开。当然,我们不是说要等到民主所需要的所有条件都成熟时我们才去实践民主。因为民主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实践的过程,达尔认为:“认为民主是过去一次性发明出来的东西,就如蒸气机的发明一样,这种想法可能是个错误。”[9](P10)同时,民主也是一个学习和锻造的过程,只要具备民主的初步条件,就不能以民主条件欠缺为借口而限制民主的生成与发展。不在学习和实践中去发展民主,就永远不可能发展出成熟的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以代表性为基础,这样就产生一个基于公民的代表性。如何处理党的代表性和人民的代表性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政治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的关键。党对政权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来实现的。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一旦通过人民主权被确认为基本国策,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方式固定下来,那么,宪法和法律对任何公民、团体和政治力量都有约束力。党的领导和执政党的行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此同时,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只能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而不能以政策为依据。因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支配下,所有的公共权力关系都转化为一种宪政关系,所有的公共权力都转化为宪法权力。所以,与公共权力的运行相伴随的责任形式就由政治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当然,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执政党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这是体现执政党代表性的内在要求。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通过民主化、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的方式建立不同利益之间的表达机制和整合机制,将不同的利益诉求纳入执政党的公共政策范围,使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执政党先进性的要求,使党的先进性转化为代表性,党的代表性转化为人民的代表性。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不只是一个正当法律程序的问题。如果我们将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仅仅视为一个技术意义上的、或者一个可以操纵的法律程序问题,那么,无论这些法律程序多么正当,我们也不可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际上只可能存在一个形式上的程式意义上的统一。在一系列转化过程中,正当的法律程序必须是在以人为本的价值基础上,通过双向的民主的价值形成、价值交换和价值认同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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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龚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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