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公平正义
[摘 要]法治思维的提出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深化的表征。为了有效提高领导者运用法治思维来消弭冲突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务必坚持三个原则: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只有紧紧围绕这三个原则不动摇,才能有力地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顺利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治思维 党的领导 以人为本 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5 — 0032 — 02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提高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法治思维的提出是党依法治国的具体深化。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1〕法治思维的确立是基于历史发展经验、深化全面改革开放和应对国际国内环境下结果,彰显出党的执政理念朝向现代化转型。我们只有紧紧围绕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三原则有机结合,才能有力地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更好地消弭冲突和化解矛盾,顺利地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诸多法治问题生发。然而,中国共产党能勇于正视困难和矛盾,审时度势,抓住历史改革之潮流,首次提出法治思维的新理念。法治思维作为依法治国庞大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毋庸置疑,在贯彻法治思维时,同样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起来的党,能够具体的历史的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
纵观中国法治建设,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它是党历经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努力探索中逐步生成的。这也显示出共产党具有自我分析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和智慧。中国共产党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并领导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逐步从起步到完善。党指导思想的每次转变,更是直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步入正轨。党先后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制原则,“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而使我国法治建设更加走向制度化。党的十八大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彰显出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高度。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把全国人民的智慧和意志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才能实现法治建设的人民性和先进性;才能焕发巨大的生命力和活力。
当下中国处于矛盾凸发期,为了有效消弭矛盾冲突亟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另一方面,党也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坚持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要把“人民利益和要求的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成为法律, 并严格依法办事, 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一方面使党的政策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更强的稳定性和更明确的规范性, 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保证党的权力的正确运用和领导活动的科学化, 从而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3〕 因此,在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时,只有坚持党的原则不动摇,才能顺利地推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的产物,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精神内涵,其实质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运用法治思维时,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要把以人为本作为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和目的归宿。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 〔4〕法治思维正是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生成的。法治思维不同于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侧重用法律来管理国家,强调制度和规则的作用,具有稳定性、原则性、普遍性特征。而人治思维领导者根据个人的意志、情感、嗜好来治理事务。但是,法治思维并不意味排斥人的价值,相反,它更加尊重和保护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以人为本理念是对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关怀,对人的价值和权利的保障,抑或是对人类命运的一种把握和探索。而法治正是人类基于对自身生存与发展的思考而衍生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以人为本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于精神” 〔5〕 法治的生成离不开人文精神底蕴,要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早期西方的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潮和启蒙运动中主张的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思想,它们在反对专制主义对人的奴役和神学对人的主体性的压抑起着重要的作用,直接推动近代法治建设的进步。如果法治没有人文精神的支撑,法治就会失去生命力,成为没有实质内涵的空洞外壳。长期以来,我国法制体系尚不够健全,法律意识不够强化,诸多官员缺乏依法治国、法治思维、保障权利等法治理念。权本位,官本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还很严重,忽视对公民权利的关爱,甚至缺乏法治精神和对法的信仰。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助于法治思维的培养,增强对法律的信仰。法治建设仅仅依靠制度层面加强立法、执法、守法还是不够的,更多的要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将法治思维内化到人们的内心中。正如卢梭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钟表上,而是刻在公民内心里” 〔6〕
以人为本是法治思维的目的归宿。法治思维要求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人民在经济、文化和政治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党的执政地位的根基所在。众所周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不仅可以从制度上,也可以从法律上保证人民的主体性,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形式来规范和调节人们的行为,维护人民间的相互利益,因此,在运用法治思维时,我们应时刻要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让社会主义法治更加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们的利益。
三、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什么是公平正义以及如何实现公平正义,无论在学理上层面,还是在实践领域均是引起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公平正义亘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作为衡量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尺,也是成为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运用法治思维时,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才能真正体现法的精神实质。
古今中外,不少学者对公平正义的真谛做了矢志不渝的探索与追求,其中涉猎哲学、政治学、法学等各个领域。基于哲学角度,古希腊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善的。公平正义也是当代西方哲学的主题,其主要强调以下几种主张:一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强调平等优先原则的公平正义理论;二是,以诺奇克为代表的强调自由优先性的公平正义理论;三是,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强调公平自由竞争的交换正义论。基于政治学角度,它强调的是权力及其权利资源是否得到合理分配和调控的问题。基于法学角度,公平正义侧重将其贯彻到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
公平和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一般而言,公平是正义的基础和前提;正义是公平体现和升华。正如罗尔斯所说: “正义是促进事物向公平方向发展并维持公平状态的一种道德力量。”〔7〕 公平正义属于历史范畴,在不同的领域所赋予的具体内涵也是有差别的,但是,公认的是,公平正义是一种美德,一种人们所希冀的品质。因此,在法的领域里,也是如此。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的精神实质和灵魂。法是作为调整人们相互间的关系,化解人们在社会中之间矛盾的准绳,就必须要求法的公平正义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8〕倘若法律丧失了公平正义性,人们用法来消弭冲突、化解矛盾时,不但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会加剧人们间的矛盾。法本身就是基于人们在日常行为中的矛盾而为了化解矛盾而形成的,它本身就被贯穿了正义的力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享有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运用法治思维应坚守公平正义,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公民的法治思维是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这里的法律,不可以依据他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的方式来作为准则。同时,我国宪法和法律本身要体现公平正义性。国家要依照人民大众的意志来立法,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治首先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的制度规定、严格的执法力度、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更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得到彰显。第二,法的实施要坚持公平正义性。法的实施不能依照人的意志、情感因素来操作,而是要根据一定的合法程序来办理,法不能仅仅停滞在形式层面,更重要的是重在实践。第三,公平正义在法治思维体现在对象看,法治思维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不管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甚至是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都应平等。
四、结语
法治思维的确立是基于历史发展经验、改革开放发展的新探索和应对国际国内环境下结果,彰显出党的执政理念朝向现代化转型,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党的领导是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党的领导和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党的领导和以人为本的表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才能切实培养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 考 文 献〕
〔1〕姜明安.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3.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北京:人民日报,2007-10-25.
〔3〕白钢,潘迎春. 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J〕.政治学研究,2010,(0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91.
〔5〕尹焕富.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02).
〔6〕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
〔7〕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25.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11.〔责任编辑:张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