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 要 我国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极大地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提升的同时,与之相匹配的旅游法制建设却并没有完全落实好。尤其是与我国当前迅猛发展的旅游业进行对比,旅游行政执法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基于眼下十分混乱嘈杂的旅游经济发展背景,本文对旅游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并积极呼吁将其策略时刻融入至旅游业发展的全过程,以此来从根本上推进我国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旅游 行政执法 经济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广西高校科研重点资助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202ZD011)。
作者简介:莫凌侠,广西师范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34
当前阶段,旅游业作为经济变革以来逐步发展而衍生出来的经济产业,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后,逐渐实现了经济型的转变。我国为了更加高效的推进旅游产业的发展,逐步开始颁布了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在不断优化过程中逐渐建立了比较科学完善的法律机制,为我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治旅”、“依据法律进行发展旅游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国的游行政执法提供了诸多可以依附的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当前旅游行政执法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解决。
一、 全面做好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旅游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治旅的重要环节
现阶段,我国旅游业作为经济变革发展衍生出来的全新产业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经济产业。随着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依法治旅,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来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变成全行业、全社会的共识。而在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为行政管理,因此旅游行政执法成为依法治旅最关键和最核心的问题。
然而,当前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却存在着十分严重的执法管理机构不健全、权责落实不明确、工作人员不稳定、行政执法力度不严谨等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导致法律法规在旅游业的实际管理工作中的很难落实,对整个行业无法进行十分正规并有序的监管与制约,对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最近这几年来,随着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旅游投诉使旅游行政执法工作面临各种考验。再加上我国旅游行政管理工作性能的不断变化,其旅游执法管理力度的不断加深,对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要求更为提升。这些都使旅游行政执法工作面临各种考验,对旅游行政执法体系也意味着新的挑战
(二)旅游行政执法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目前随着旅游交易量的快速增加,旅游纠纷日趋增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障碍。旅游产品具有其特性,其一,旅游产品自身具备十分显著的综合性,其中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这六个元素,由旅行社进行科学衔接,进而组成一条完整的旅游线路。不论是此链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将十分严重的影响其旅游产品的质量。其二,由于旅游产品自身的空间跨度过大,其地域内的语言、风土人情、文化差异都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一些经济消费方面的差异,进一步的严重影响其旅游产品服务质量。其三,旅游者具有旅游身份的暂时性、接受服务的异地性、休闲性等特殊性。作为精神享受,旅游者对产品质量会要求高,同时在异地旅游人生地不熟,处于弱势,维权也不方便。再加上旅游消费者法律意识浅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了解自己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利,也不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就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供了可能。有些旅游企业也正是利用旅游者法律意识差的弱点损害旅游者的利益,逃避本来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各种旅游争议就相伴而生,消费群体对于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提出了诸多的不满与批判。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的愿望和要求,是旅游企业与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也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保障。如何才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其消费者群体的消费权益,已经成为眼下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树立旅游对外形象,保护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在旅游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频繁曝出的旅游陷阱和游客不文明行为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诸如导游乱、景区乱、游客乱等现象已成为当前我国旅游市场常见的负面标签。可以说,旅游市场秩序问题直接体现了旅游行业的对外形象,关联着旅游企业和从业者的眼前和长远利益,决定了旅游业的生命力。《旅游法》已经实施了两年之久,旅游秩序仍然混乱不堪,这使得人们质疑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效率和力度,将旅游行政执法推到风口浪尖之上。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所行使的一种公权力,是政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途径。具体到旅游市场中,包括了旅游、工商、公安、质监、交通、价格、卫生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在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交易及服务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及经济关系进行的相关约束、限制等系列干预活动。可见,旅游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品牌形象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永恒主题。
二、我国旅游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或现状
(一)我国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人员素质相对比较低下
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影响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当前阶段,作为政府自身工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我国现有的旅游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素质比较低下,执法力度不严谨,个别工作人员执法行为不准确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旅游法制的建设进程。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并不是从专业的旅游法律专业院校毕业的,此群体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于历史文明的经济价值与旅游法律及常识掌握的较少。有一部分执法工作者在进行实际执法过程中,不修边幅,工作意识不强等。这一系列的因素都将严重导致整个城市旅游业的外部形象。为此,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并自觉遵循我国相关的执法法律,进而逐渐树立旅游业的优质标杆。
(二)严重缺乏科学完备的旅游法律体系
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尽管2013年新出台的旅游法对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规定,也赋予了地方政府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旅游市场的权力。但与旅游行政执法配套的相关立法并没有跟上,旅游行政执法的实践并不令人满意。同时,旅游业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部门的职责,各个行政部门如何衔接与配合保证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法律的脱节和执行时的矛盾。近些年,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的旅游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但立法存在空白,行政执法无法可依,造成监管真空或不力。
(三)现阶段旅游行政市场监督管制工作存在不足
其一,我国现有的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作为一个横跨诸多经济行业、牵扯经济部门繁多、衔接空间十分大的一种执法工作。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必然在处理旅游纠纷事务中,需要诸多空间跨度大的问题,这一问题严重导致了旅游执法经济成本的直线上升,进而为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的难度。其二,从全局性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并没有建立出一个科学有效的旅游行政执法管理机制。不具备一个横跨专业、部门、空间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来进行综合制定相关的旅游经济产业发展策略,来对旅游地点进行发展规划、产业合理布局、不断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三、旅游行政执法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全面构建科学有效的旅游法律规范机制
若是想彻底解决当前阶段旅游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最为迫切需要的即为全面构建和不断优化和完善出一整套完整的科学的具有时效性的旅游法律规范机制。其一,我们必须要不断积极推进旅游法配套措施的落实以及相应法律政策的出台,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旅游经济链条中各个角色之间的关系的错乱关系问题,更应该为有效的调解并处理相关事件提供一个有法可依的机会。其二,我们需要不断进行完善和优化现有的旅游法律法规内容。假若旅游经济合同中的一方出现了并没有按照原计划进行提供旅游服务的话,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就需要依据其法律法规内容,进行有效的承担自身应负的职责。其三,需要对其旅游法律管理的空间,进行有效的衔接。在其空白地区进行建立相关法律界定,主要涉及到交通、文化资源的有序开发、服务质量管理、电子业务等。以此来尽可能的避免出现某些发展领域无法可以依附,且执法部门想要介入却不彻底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要及时进行构建一套完整有效的旅游法律机制,并不断对其内容的填充,进而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断提升旅游行政执法主体的层级性
由于现阶段,我国旅游行业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涉及到的管理部门与与其管理职能之间存在较大的交叉性,权责义务的界定过于模糊,进一步削弱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而现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其地位较为低下;无法顺畅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无形之中加大了我国旅游执法工作的难度。为此,我们必须要积极构建一套分层结构清晰、职能明确、执法能力强的旅游管理单位。对旅游行业中的六大要素进行全局性的掌控和科学调配,对旅游资源进行系统性的整合,进而循序渐进的进行信息开发。以此来不断推动旅游经济链条的跨地区、跨专业、跨空间的种种限制,有效的走向“绿色旅游”、“经济产业”、“科学管理”的道路。
(三)深入明确旅游行政执法的具体职责,进而不断创新旅游执法的工作模式
执法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际执法过程中,必须要精准的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并限定工作范围。定期或者是不定期对旅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监管,通过查收旅游产业链中的各个单位、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合法;站在全局性的角度进行受理并解决旅游途中的投诉、服务质量的管理;对旅游景区景点、住宿安全、食品供应、旅游定点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积极查处出具有虚假或者是不真实信息的旅游广告;抽查性对旅游单位进行严查研究,以此来从根本上保证其消费者与旅游场地经营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只有真正为其旅游执法机构赋予与之职能相匹配的权利,才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完成好监管旅游市场、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四)不断明确和区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应尽的义务
在进行实际开展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不仅需要不断的维护其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全面保护旅游消费者的经济权益。现阶段,发生旅游纠纷最多的一种类型即为:消费群体没有受到应有的服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旅游消费者在享受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进行明确。这一因素进一步的导致了权责不明的旅游纠纷。在消费者旅游途中受到违法侵权时,必须要对其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消费群体是具备知情权的,为此在获悉旅游经营场所中的虚假广告时,需要及时对其进行检举;其财产在旅游住宿场所丢失或者是在旅游途中遇到安全威胁时,需要执法部门发挥自身职权进行开展工作,来进一步的维护其游客的权利。只有所有的人都可以权责分明,结合科学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进而其旅游投诉就必然会慢慢变少,在不断保护旅游消费者的经济权益的同时,不断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在文中紧紧围绕旅游行政执法问题这一主题进行分析,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意义作为出发点,结合执法过程中凸显的现实问题及解决策略进行充分论述,以期可有效的推动我国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马丽. 贵阳市旅游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研究.贵州大学.2015(8).56-57.
屈奇.我国旅游行政执法之困惑及对策.广西社会科学.2015(8).67-70.
蔡娜.工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赵颂强.云南省旅游行政综合执法研究.云南大学.2015(2).89-91.
韩萍. 论我国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对策.东北师范大学.2015(5).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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