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旅游的法律规制
摘 要:近年来,团购旅游成为一种新的旅游产品营销模式,然而,相关的投诉和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在分析团购旅游的现状和类型的基础上,探讨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团购旅游的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团购旅游;法律责任;准入制度
作者简介:邓皓(1981—),女,湖北崇阳人,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基础教学部助教,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2.6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2-152-03
一、团购旅游的现状和类型
(一)团购旅游的现状
网络团购的创建始于2008年11月美国芝加哥的“Groupon.com”团购网站,国内的团购业最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兴起,逐步蔓延到全国。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络团购调查报告》称,目前国内初具规模的网络团购企业数量已达1215家,其中,旅游服务类产品发展迅猛。另外,全球最大的中文在线旅行网站去哪儿网数据显示,旅游类团购网站发展势头强劲,近百家经营性网站都推出了团购旅游业务,产品涉及酒店客房、酒店餐饮、景区通票、自助游、机票、游轮、高尔夫、滑雪、温泉、采摘等几十个领域。团购旅游的出现,使得在线旅游行业形成多种类、多格局的发展。
(二)团购旅游网站的类型
目前,团购旅游网站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性团购网站,但推出部分团购旅游类产品,如拉手、窝窝团等排位前列的团购网站;第二类是专业经营团购旅游的网站,如去哪儿网团购频道、团程网等,他们凭借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专业的人才优势和大量旅游用户群体优势,专门经营旅游类产品,成为团购旅游市场的主力军;第三类是二、三线城市中针对地方特色,专注旅游的小型团购网站,目前在西安、厦门等城市均有出现,它们规模较小,但地域优势明显。
二、团购旅游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网络团购的快速发展,团购网站、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旅游类产品作为网络团购的主打产品,投诉比重较高。如价格误导,有的酒店客房团购中,往往会列明“挂牌价2000元、团购价200元”,其实,非旺季时,酒店的价格本来就很低;而有的网站未得到旅行社的授权,发布虚假团购旅游信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1旅游服务警示第5号即公布了这种案例,警示消费者切勿因小失大;还有的低价旅游团一天购物多次,以购物为主。另外,目前九成团购网只聚集团购,不开具发票和签出游合同,发生纠纷与意外,没有证据,维权也没根据,无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一)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目前还没有专门立法对其作出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只能使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已有的法律,相关性有限,在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上可能引发重大分歧。目前针对团购,有些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办法。如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10年10月29日发布试行我国首个《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设置门槛对团购市场进行约束。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网站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等,对网络商品及服务经营者起到一定的管理规范作用。但《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而《办法》中对违反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行为,也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这就意味着,上述规定仅是对网络平台及交易主体的建议性规范,而非强制要求。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时,监管部门极可能无法从网络交易平台得到相关交易信息,找不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无法依法处罚,造成事实上的监管盲区。
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网络经营行为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对于团购旅游行为更是如此,旅游业是特许经营行业,传统经营旅游业的企业除受到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经营行为还受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管,对于网络经营旅游业的行为,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
(二)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在团购旅游中,很明显,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对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商家无疑要承担责任。而团购网站的介入,使得这种交易行为变得较为复杂,团购网站是代理人、居间人、行纪人,又或是类似展销会的组织者,在法学理论和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团购网站是消费者的代理人或者只是提供居间服务,消费者通过团购网站购物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商家承担,网站不承担责任,除非其与商家有恶意串通等行为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有的人则认为,消费者并不知悉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的协议,并且,消费者未与商家直接签订合同,而是与团购网站进行交易,当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出现问题,主要还是找团购网站。据消费者协会的调查,64.82%网友认为应该由团购网站负责,28.04%网友认为产品服务质量应该找商家,团购网站应该协助解决。认为应该由商家负责的仅占7.15%。由于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网站往往借口免责声明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三)准入制度缺失
目前法律对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几乎未设立准入门槛,几个人,几台电脑,一套软件就能够办一个团购网站。很多团购网站都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经营地址、经营主体、注册资金。一些小的团购网站所公布的公司电话、地址虚假,导致出现团购纠纷后,难以找到相关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经营行为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进行经营行为的网站,办理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比较少,大多到工信部和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有些甚至都没备案,做好网站即上线运行,缺乏有备可查,真实有效的责任主体。而对于旅游行业这种特许经营行业,相比传统拟设立经营旅游业的企业应先缴纳质保金并通过旅游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后,才能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的准入要求,其团购旅游行为几乎没有准入限制,只要是团购网站,都可以挂出团购旅游产品,甚至专门经营旅游产品的团购网站,也没有准入要求的规定。
(四)监管主体和权限不明晰
团购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产品营销模式,监管主体并不明确,是由旅游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管理,还是由某个部门主导,其他部门配合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的分工,各部门只是在原有的权利范围内加以规范。因此,对于大多数团购网站存在虚报参与人数、发布虚假信息、重敛财轻承诺等严重问题,既没有第三方监督,也缺乏监管主体和监管依据。当出现团购旅游纠纷时,消费者不知道该如何维权,目前消费者主要是向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有一些消费者向旅游质监所投诉,但由于没有针对团购旅游的法律依据,各部门只能在传统的法律授权范围内加以监管,如工商局对普通商家的监管、旅游质监所对旅行社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法律授权,正是规范团购旅游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团购旅游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
首先,针对网络团购,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我国现行的法规进行修订,补充有关网络团购的法律规范,让整个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根据团购旅游这一网络团购与旅游产业结合的经营特点,授权旅游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在立法程序上,由政府主导,对消费者、团购旅游网站、旅行社、酒店等进行调研,组织团购网站和旅游相关行业的立法听证,制定团购旅游规章条例,对团购旅游的定义、形式、团购平台及相关资质、交易规则、团购纠纷的处理等作出规定。同时,制定实施细则,包括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网络交易细则、电子格式合同、投诉和反馈机制、处罚标准、交易数据备份制度等等,鼓励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文件、电子协议等,保障网络交易秩序的规范有序。在寻求正确的网络团购模式并制定相应规范时,可采纳立法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结合的双轨制,两种规范双管齐下,营造安全有序的法律环境。
(二)明确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
在法学理论界,对团购网站是否应承担责任争议较大。正是因为争议以及立法的滞后,导致纠纷发生后,网站与商家互相推诿,消费者维权困难。笔者认为,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纠纷,应由团购网站与商家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首先,从市场经济行为中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来看。团购网站在对商家及其产品进行推广和宣传时,并不是提供的无偿服务,要么商家支付给网站一定的报酬,要么根据销售状况按约分配提成,又或者是其他的形式,总之,网站从商家那里有利益收入。而对于消费者,点击量、浏览量和介入行为也使网络公司获得了广告收益等相关的网络利益。根据商业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既然获得一定的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相对于传统交易,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面临的风险更大,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无法全面、彻底地调查进入网站经营商品的商家详尽信息,而网站作为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者,消费者对其有一定的信任感,应当对消费者给予有力的保障。也就是说网站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有责任审查商家的资质和产品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在发生纠纷后,如果找不到特定商家,网站有义务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类似展销会的举办方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采办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对外租赁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对外租赁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根据该条款,展销会的组织者与商家有连带责任,与平常生活中在商场购物出现质量问题或侵害了合法权益可以向商场直接索赔的法律依据类似。在“上海首例团购侵权案”中,法院正是依据该条款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网站赔付后并不影响其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在团购旅游中,由于旅游产品是服务型的产品,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更容易存在虚假信息,团购网站有更高的谨慎义务,应如实告知并提醒消费者发布的产品信息中有限制条件或者其他不利于消费者的信息如旅游团有数次购物的要求等等。
(三)建立登记准入制度
门槛太低,影响行业的有序发展,也不利于消费者维权。针对团购网站的混乱局面,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去年10月出台《网络团购信用认证和评级标准》,试图为团购网站的市场准入设置一个“软门槛”,对网站规模、经营者的注册资金、实名登记、信用记录进行审核。截至目前,通过认证的团购网站的市场份额接近整个团购市场的40%。此标准的制定和出台无疑将(下转163页)(上接153页)对规范整个网络团购市场起到一个良好的引导作用,但该标准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而不是采用行政强制手段。也就是说,它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即使不通过这个认证,团购网站仍然可以存在并经营。从目前该行业鱼龙混杂的现状看来,该规则的效果有限。
笔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就是要求网站在注册登记时,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地址、服务类型等信息。同时,要求团购网站提供全面的服务保障,建立售后服务的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可能消费者消费完以后,如果对整个消费过程不满意,他们可以提供担保,进行退款等等。对于团购旅游网站而言,旅游行业本身是特许经营行业,所以,对于经营团购旅游的企业,应当加强准入门槛的设置,或者要求在设立时缴纳一定的质保金,授权网络监管部门和旅游相关监管部门对团购旅游类网站附加前置审批程序,提高相应的标准。
(四)加强政府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对从事团购旅游业务的网站,在它的设立、运行、售后等方面,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法律问题,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并授权其制定监管规则。如开展旅游业务应增加前置审批,首先通过网络监管部门、旅游监管部门的许可,当出现纠纷时,消费者向特定部门投诉,该部门有监管网站合法运行或督促其解决问题的法律授权。
二是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和信用评价制度。笔者认为,针对团购旅游,旅游行政部门、工商部门及消保委可由一方主导,他方配合的方式设立专用的在线投诉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若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可考虑“一票否决”,以净化维护网络团购的良好市场环境。此外,可考虑设立团购网站的“黑名单”制度,并将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或者,可以借鉴美国的制度,团购网站有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网络欺诈投诉中心投诉。该中心接受投诉后,由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第三方分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一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站有可能面临高达上亿美元的巨额罚款或勒令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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