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航航班延误中的合同关系及责任承担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再加上我国地域广阔,民航的客流量不断增加。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民航航班的延误问题也逐年显著。从法律角度分析,航班延误问题主要涉及合同关系,如何进行具体分析及责任认定,对解决民航延误引起的法律争端有很大作用。
【关键词】航班延误;合同;归责;义务
一、我国民航航班延误中的合同关系
(一)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与消灭。民用航空运输是消费者与承运人之间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以法律形式表现便是航空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点运输到约定的目的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当消费者与航空承运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便成立了合同关系。对承运人而言,应当履行在约定时间内将旅客或货物从出发地点运输到约定目的地点的义务,以及在航空运输合同中与旅客附加约定的义务。对于旅客,应当履行给付的义务。当双方当事人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二)航班延误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不能。合同履行不能,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合同内容。对旅客而言,旅客自买到机票时起就和航空承运人之间形成了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其义务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乘机手续。若需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即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乘坐行为,提前终止航空运输合同,否则对于违约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9条规定:“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如以上规定,若已到达合同履行时间,旅客单方面中止合同又不履行通知义务时,势必会造成航空承运人的不便,进一步导致航班延误等其他损失,此时该旅客应在自己所造成的延误航班的损害范围内负违约损害赔偿。
对承运人而言,其主合同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告知、服务、补救和赔偿是航空承运人在遇到航班延误时的主要义务。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旅客对应享有的权利是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对承运人的义务及旅客权利的保证,在我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有详细的说明。《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掌握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告知工作。第一,承运人应通过官方网站、呼叫中心、短信、电话、广播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旅客发布航班延误、取消信息及航班动态。第二,候机楼内的公共平台应向旅客通报航班延误、取消信息。第三,航空销售代理人应按承运人要求将航班延误、取消的信息及时告知旅客。第四,空管部门应及时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放行等信息告知承运人和机场。第五,各单位应加强协调,确保对外发布的航班信息一致。”此条规定便要求承运人尽告知义务。若未尽到以上义务则构成违约,应当对于航班延误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民航航班延误中的责任分析
(一)旅客造成航空延误后果的责任承担。从旅客方面出发,航班延误若因为旅客单方面终止航空运输合同后,如上述合同关系的分析,当事人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后履行合同中的通知义务时,旅客应当对由于其违约行为导致的航班延误等其他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二)航空承运人不合理延误的责任承担。从承运人的角度出发,若航空运输发生不合理延误,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则不需承担责任。其中的不合理延误是指航空承运人的过错而导致的延误,例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的延误为合理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航班延误引发的承运人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据《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于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行李及货物的损失应负责任。承运人因航班延误产生的责任与其对旅客造成伤亡和损害及货物灭失的责任相同。从我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发生航班延误或取消后,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第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第二,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第三,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第四,机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地面服务代理协议规定,为旅客提供餐食和住宿服务。”即不论航班延误是否由于航空承运人引起,其都有义务对旅客的餐食和住宿进行安排。
除此之外,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从三个方面分析:航班延误是否是由于不合理延误造成的,若是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则不担责;航班延误发生的时间段是否是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仅对发生在“航空运输中”的旅客的航班迟延运输负责,而不对此期间以外因其他方式的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任。第三,看航班延误是否给旅客造成实际损失。若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则不承担责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刘霞.关于我国航班延误问题的法律分析[D].华东政法学院,2007.
[2] 贺富永.论航空延误及其法律责任[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01).
基金项目:本文系创新基金项目《我国民航航班延误现状调查与法律问题研究》(2014CX01007)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岚(1994.09- ),女,汉族,湖南永州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大三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航空法;代澔丛(1994.02- ),女,汉族,河南洛阳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大三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航空法;杜安齐(1993.03- ),男,汉族,安徽芜湖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大三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