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
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不是开创性的创新,是在引进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之上的再创新。
2003年11月18日,原交通部发布实施了《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稿”)。“试行稿”实施多年来,在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试行稿”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的需要,鉴于此,2009年2月初,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科技发展处组织成立了《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稿)》修订课题组,正式开始对现行“试行稿”的修订工作。
近日,《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记者约访到了《办法》的具体参与制定者之一——专家饶黄裳,请她就新《办法》制定的系列问题予以解答。
应时而生
记者:该《办法》颁布和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饶黄裳:首先是适应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变化的需要。
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加强产业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制定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近年内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提出了科技发展的一些新思路、新理念,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出了新要求,“试行稿”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充和更新。
其次,是为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势在必行,“试行稿”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以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的变化:知识产权权属不明晰;知识产权的实施率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范围小;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不强;科学技术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空白;国际合作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弱等。
因此,交通运输部科技司科技发展处于2009年2月初组织开展了对现行“试行稿”的修订工作。
记者:新《办法》与2003年版的“试行稿”不同点有哪些?具体有哪些变化?
饶黄裳:第一,理念上,新《办法》始终围绕科学发展观、增强交通运输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行业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这一核心展开。
第二,职责上,新《办法》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与职责:包括中央及地方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及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职责。与“试行稿”相比,新《办法》明确了单位,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下级单位在执行任务时能及时领会上级单位的用意。
第三,权属上,内容在原基础上有所增加。新《办法》尤其明晰了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运用实施。强调国家什么时候得到这个权属,承担单位什么时候得到这个权属,承担单位什么时候实施,如果不实施会怎么样……
第四,保护和管理上,新《办法》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办法:重点强调了知识产权在科研工作中的统领作用,规定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在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单位对科技项目管理各个环节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科技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单位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具体措施。新《办法》要求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要贯穿到科研项目的规划、立题、鉴定、应用等全部过程中。
第五,奖惩上,新《办法》中提出的奖惩办法为: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同时建立惩罚制度,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任重道远
记者:从2003年至今,《办法》由试行到现在的正式颁布实施,期间共经历了哪些阶段?新《办法》主要的关注点有哪些?
饶黄裳:“试行稿”实行一年多以后,原交通部曾组织过一次“交通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调查”,并做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调查报告》。此调查旨在勘察企业、单位、地方执行“试行稿”的实际情况,并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2008年底至2009年初,在“试行稿”已实行多年的基础上,原交通部开始对《办法》进行改进。
按照先明确宗旨,再明确谁管,管什么,怎么管的原则,新《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办法》制定的宗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交通运输科技进步,激励交通运输行业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并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涉及的利益主体和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主要的关注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强调知识产权的应用实施,二是加强了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记者:《办法》的颁布实施对知识产权的实际推广和应用影响有多大?
饶黄裳:很大。因为新《办法》是在鼓励企业去应用和实施知识产权工作。《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知识产权属国家。除此之外的项目,知识产权属项目承担单位。并且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这就提高了项目承担单位发展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此外,《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加强了项目执行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避免重复研究。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
同时,《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实施,并依法加以管理和保护。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鼓励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这些都是用法律的手段确保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
记者:目前在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上还存在哪些问题?
饶黄裳:组织机构比较松散,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各单位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需要有专人去宣传。
以我个人的体会来看,1984年我在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搞知识产权专利,当时的推广工作就比较难,从那时到现在26年时间过去了,虽然今天国内大的形势比过去好多了,但是比起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发展来看,我国的环境还不是特别理想。
而交通运输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应用的行业,本身知识产权不多。因为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不是开创性的创新,是在引进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之上的再创新。
此次《办法》的修改实施和当前交通运输部倡导的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是一致的。下一步,新《办法》将面临一些列宣贯事宜。
新《办法》制定的宗旨是:“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交通运输科技进步,激励交通运输行业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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