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规框架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及职责研究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9-221-01
摘要 当代社会经济的日益进步为我国建筑工程行业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安全管控挑战。因此,文章对基于法规框架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及职责进行详细探究。首先,文章列建筑工程参建方施工安全责任相关规定简要概述,而后总结了法规框架下的建筑工程参建方施工安全管控重点及职责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 法规框架 建筑工程 施工安全管控 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我国早在2004年就已经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而在此项条例实施后,我国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均依据条例承担一定的安全责任。但是,由于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刑法》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协调问题。因此,如何依据法规框架有效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并且承担相应的职责成为项目各方人员面临的严峻问题。
一、现有法律对于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等参建方施工安全责任相关规定
我国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于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等参建方施工安全责任都有着明确的相关规定。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法规框架下的建筑工程建设等单位施工安全管控重点及职责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身认识不足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框架下,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建设单位在进行安全管理时由于缺少相关规定的支撑,导致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较差。一些国企建设单位的安全工作人员本身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存在认识缺失,导致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在进行安全管理时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建设单位没有明确其对参建方的安全责任
每一个建筑工程能够顺利施工,都离不开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合作。根据当前安全管控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建设单位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到其自身对于施工单位以及参建方的安全责任。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但是,在实际施工中,通常存在一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使参建方无法保证施工质量,也增大了安全事发生的概率。
三、优化法规框架下建设单位等参建方的施工安全管控及职责措施
(一)提高建设单位特别是国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在法规框架下的安全管控及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对于建设单位来说,首先就是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并提高对建筑施工安全管控的重要性认识。建设单位尤其是国企建设单位要制定相关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相关培训,使其能够充分明确和掌握安全管理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将施工安全的责任逐层分解到每个人身上,使建筑企业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二)出台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及职责管理条例
我国各个省市、地区都有着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定,例如云南早在2005年就已经颁布了《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尽管如此,各个地区所颁布的条例也只是适用于地区内部,并且文件的内容和深度都有着一定的不同。所以,为了更好的贯彻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从国家的层面来看,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生产施工细则,明确规定出安全生产的内容、深度、工作标准、参建单位职责责任等。
(三)建设单位应明确其对参建方的安全责任
优化法规框架下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及职责,明确其自身对参建方的安全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我国大部分建设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建设单位要根据我国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规尽到对参建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合理的施工工期計划,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甲方资料等、确定并按时支付保证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进而有效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
四、结语
通过本文论述,当前我国法规框架下,只有建设单位尤其国企建设单位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国家出台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及职责管理条例,明确细化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才能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及职责得到更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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