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革命的法律表达:以《电力法》修改为视角
汽车“以电代油”等都是“电能替代”的突出表征。电能和石油二分天下的格局,将随着“电能替代”的推行,电能将成为主导性的能源形态。因此,电力革命就成为能源革命的重要组成和核心任务。
其二,电力革命的切入点是《电力法》的修改。有观点认为,电力革命尚无成熟的、可移植的样板,即使是欧美,也不敢谓其电力改革已告完成,“摸着石头过河”自然无法预知应当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纵使根据当下的实践修改了《电力法》,一旦将来的改革脱离了法定的改革目标,法律就成了改革的阻碍,频繁修改刚刚通过的法律,既耗费社会成本又有损法律尊严。例如,我国在2002年第一次电力体制改革中成立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电力监管。改革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实践证明,电力监管委员会并不能产生预期的监管效果。2013年,电力监管委员会被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机构设置又重回改革前的原点。《电力法》未及时对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法律肯认,反而适应了这一从“建立”到“撤销”的“试错”过程。但是,这一“先破后立”的理论仅适用于不重视法治的年代里。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要求一切重大改革服膺法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指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中国先后开展的两轮电力体制改革已经突破现行《电力法》所构建的规则框架,使其不仅难担电力行业基础性法律的重任,其关于电力垄断经营、电价行政干预的法律规定甚至使当下的电力体制改革面临违法之虞。因此,对《电力法》进行即刻修改就成为电力革命全面展开之前提。2效率与环保:《电力法》修改的功能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