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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合法性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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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构成要素有:法律规范、意识形态、治理绩效和认同机制。法律规范既是建构合法性的对象和内容,又是评价合法性的标准和依据。意识形态能为合法性提供道义诠释和正当说明,将政治权力转换成权威和影响力,实现社会共同政治理想与价值信念的重建,但意识形态对合法性的支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意识形态“祛魅”的进程也在加速。治理绩效是统治集团获取民众认同和支持的重要手段,持久的治理绩效可以巩固和提升政治合法性,但治理绩效不能取代其他因素,更不能等同于政治合法性。认同机制是统治集团与民众之间进行政治沟通和政治对话的一种制度设计,政治合法性的切实巩固和有效提升,有赖于认同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有效运行。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法律规范;意识形态;治理绩效;认同机制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1)01-0052-08

政治系统的合法性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建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即使已经拥有合法性的政治系统也无法长期确保其合法性的稳固,即使政治系统拥有了“历史的合法性”,也不能推论它将拥有“现实的合法性”。要建构和提升现实的政治合法性,有必要探究其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政治合法性关注的核心论题是“统治与服从”的关系问题,影响“统治与服从”关系的现实社会政治因素纷繁复杂,这些现实的社会政治因素从不同侧面影响到既定政治系统政治合法性的获得、维系与发展。笔者认为,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因素之中,政治合法性的构成要素主要是:法律规范、意识形态、治理绩效和认同机制。

一、法律规范

“合法性”与“符合法律规范”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确区别。理解合法性与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关键在于:作为建构政治权力的重要方面,法律规范既是建构政治合法性的对象和内容,又是评价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和依据。其一,法律规范作为现代社会必要的治理手段,必然要求对其自身的解释、论证、评价、批判等合法化过程。其二,政治系统和政治行为也可以通过合乎法律规范获得政治合法性解释,从这个角度看,法律规范又成为衡量政治系统合法性的依据。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以法律规范特别是宪法作为评价政治系统和政治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合法性是人们对于政治权力和政治系统的认可,这种认可建立在一系列基础条件之上,如认同、价值观、法律和同一性等。法律规范是合法性的基础条件之一,就此而论,合法性与法律规范是紧密相连的。在合法性概念产生伊始,其主要意指那些与法律规范相一致的东西。特别是在那些与司法案例相关的领域,这一词汇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并且具有明确的政治内涵。合法性一词首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使用时,其词义仍然保留着“与法律相一致”这一基本理念。而同时,通过思考对权力授予是否合乎正义的证明,合法性概念的政治特性得到了强化。因而政治合法性被等同于一种基于法律规范而被普遍认可的“统治资格”,并被当作一种以法律为主要途径而获得统治有效性的政治活动。中世纪“君权神授”的统治理念逐渐衰落之后,现代立宪主义不断发展,统治者对统治权力的应用不断趋向理性化,在推进统治权力合法化的进程中,人为法的作用不断增强,合法律性标准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以至于法律实证主义趋向于将“合法统治”归结为“合乎法律的统治”。法律本身应具备合法性,这就根本区别于以暴力方式所掠取的权力,具备合法性的法律以一种具体的方式界定了统治权力与服从义务,确定了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各自不能逾越的界限,并因此成为既能支配统治者又能支配被统治者的规则。这也就使我们得以说出,掌控权力的人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正如中世纪的一条箴言所说:法律创造统治。这充分表明了法律规范在政治合法性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政治系统维护政治合法性最根本的要素就在于法律规范,在现代国家中,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形成的决定实施统治,就足以建立起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在法理型统治模式中,统治者依靠法的力量获得合法性,人们认同政治统治,最根本的就是因为依据正式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韦伯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简化为对遵守法律规范、合乎法律程序的信念。一个政治系统和统治结构不管它维护哪个阶层或哪个集团的利益,被统治者群体的基本信念就是,只要政治系统和政治行为是根据既定法律程序确立和实施的,并能成功地使民众对它忠诚,它就是合法的。“今天,流传最广的合法性形式是对合法律性的信仰,换句话说,接受那些形式上正确的、按照与法律的一致性所构建的规则。”

法律规范是统治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得以维系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但法律规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政治合法性要素,它是政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但并不能构成政治合法性的充分条件,因为它自身也同样需要得到证明。为了使“合法律性”在提升政治合法性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使法治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志,法律本身就必须与被统治者的普遍利益和要求、被统治者所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体系相一致。

在当代政治体系中,要维系和提升政治合法性就必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人治把国家和人们的前途与命运完全交给少数官员,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掌握。人治之下,礼义法度是约束百姓的,统治者则超越于礼义法度之上。法度只是统治者“牧民”、“驭民”的工具,且法度依附于礼义。它赋予君主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人治的根本特征是权力至上,统治者意志至上。统治者支配着公共权力,权力依附于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处于其外的法律。“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人治之下,权力支配法律。它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因为法律不体现民众的共同意志,不反映社会的基本诉求。民众不是基于保障自身权利发自内心地尊重和服从法律,而是基于权力的强制被迫服从法律。权力支配法律会导致法律对权力的屈从和消解,权力借助法律,侵犯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是由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所决定的。中国传统社会至上的王权要求规则的绝对从属,其社会规则体系对权力的奴隶般屈从是世所罕见的。这集中表现为法律的地位卑下和工具性质,法律只是权力的婢女,它仅是权力运行所依凭的工具,法律的废立仅在君主的一念之间。且法律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法领域。这意味着,用暴力维持社会秩序和政府生存是法律的首要任务。权力的绝对化和法律的卑微必然导致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情结。当法律不能承载人们对自由、民主、平等、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追求时,“法律的统治”自然无从谈起。个体的正当诉求不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解决,转而求助于权力的直接干预,而且会变得有效而快捷。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如此之重要,以至获得权力成为荣耀的事业,接近权力便有利可图。其结果不可避免的是法律权威的荡然无存和对权力的崇拜与迷信,当受压迫者的利益诉求长

期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有效表达时,他们通常运用暴力手段进行反抗。人治是当代社会政治腐败、政局动荡、社会不公的主要根源所在。

建构政治合法性要求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把法律而不是把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作为社会公共政治生活管理的最高准则。法治思想由来已久,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明确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且认为法治包含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法律至上+良法之治”。这一精辟观点至今仍为法治论者所传承。可以成为政治合法性根据的是“良法”而非“恶法”。“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主要来自于对法律自身的价值取向和设定程序的追问。“良法”应追求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在内容上,良法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科学性,良法应体现和遵循自然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二是民主性,良法的制定过程民众应有足够的政治参与,应充分体现大多数民众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三是正义性,良法应反映和体现当时社会核心的价值取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形式上,良法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的立法程序,充分体现其程序正义。良法之治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治国方略,包含三个方面的核心思想。一是法律至上。这是区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法治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服从法律体系的规约,不得有任何个人、集团或权力超然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从根本上否定特权意志和特权现象。二是保障权利。公民社会的建构有赖于个体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前提。这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维护这些权利的目标不得背弃。法律必须根植于社会生活,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破除人民对权力的高度依附,塑造具有独立自主人格和良好法治意识的新型公民。法律是否体现了这些原则,不仅是基于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判断,而主要是公民社会的多元价值评判经过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的、自由的、理性的讨论而整合为公共舆论,进而通过政治系统成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依据和监督力量。它不仅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而且为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开辟了道路。三是制约权力。“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治权”是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法治要求严格界定、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有效控制权力的自我扩张、自我腐化。法治要求政府不得违背其价值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直至最终把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则纳入宪法的轨道,使政府权力受到理性的、透明的、稳定的宪法性规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合法性与遵循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但“合法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合法律性”,两者也有着明确的区别。法律规范本身难以独立构成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因为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本身无法考虑和实现其自身的公正。如果法定的一切都具备合法性,那么面对统治者和高高在上的权力,人们只能是被动的和无所作为的,这严重违背了政治合法性的精神实质。如果“将合法律性——实证秩序提升为评价政治合法性最终标准的地位,这意味着对国家的一种屈从,这种屈从与合法性理念是完全相违背的。事实上,如果凡是符合法律的,只是由于它符合法律,就因而是合法性的,那么从权力的角度来说,自其中就会产生出一种消极性,它与合法性精神是相反的。”

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当我们追问一件事情是否“合法”时,主要的依据是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从经验的层面,凡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就应当是合法的。但我们追问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系是否合法时,我们就不能再将评判的依据诉诸法律本身,而是要看它是否合乎正义,是否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同。恰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合法性主要意指政治的正义性,意味着统治者的统治的既定政治系统的维系必须建立在正义(道德)的基础之上。

二、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运用得最多的维系和提升政治合法性的工具之一。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任何国家政治体系的领袖通常都会努力维护和大力弘扬一套意识形态,来赋予他们的领导地位以合法性,即把他们的政治权力转换成权威和影响力。伊斯顿更是把意识形态作为构成政治合法性的三大基础来源的首要方面。他认为,意识形态能够用来为政治体系和政治行为的合法性提供道义诠释和正当说明,并以其特有的政治感召力,增强人们对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情感和认同支持。

这里的意识形态主要指特定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团体的整体思维,尤其是这些社会政治团体关于理想社会构建的总体思想观念和信仰体系。意识形态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国家尚未形成的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端落后,社会意识水平和价值信仰还相当落后,系统化的意识形态还没有可能形成。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分化和国家政治组织的形成,系统化了的意识形态也随之出现。意识形态的内涵是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呈现出依次更替的演进状态。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已经出现了四种意识形态,即奴隶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封建主阶级的意识形态、资本家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封建社会时期是意识形态逐步走向成熟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地主阶级的总代表皇帝被推崇为上天在人间的使者,是最高统治权力的当然拥有者。皇帝挟天命以制臣民,仗天命以立权威,借天命以成人事,将自己的统治意图和统治措施均诡称为上天的意志。现代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是由资产阶级首先确立的。这种意识形态以对自然和社会的理性认识为基础,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为基本内涵,反映了意识形态与现实政治利益间的真实联系。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成就与局限为基础,以突破资本主义社会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并实现人类社会的完全解放、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旨在带领人类进入真正自由平等的世界。

意识形态是社会组织与个体观察和认识世界的基本工具,体现了社会政治行为的基本价值准则。重视意识形态建设是阶级社会的普遍现象,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共同政治理想与价值信念的重建。在社会政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历史现象是,每当政治合法性危机出现的时候,通常都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内最先表现出来,即表现为社会共同政治理想与价值信念的动摇和缺失。只有在社会共同政治理想和价值信念丧失

的情况下,社会公众的思想意识才会开始发生普遍分化,才会逐步打破原有的信仰体系,并致力于寻找和建立新的信仰体系。经济绩效无法维持原本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及其盟友对包括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执政者素质等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正当性的否认,最终导致原有政治系统合法性基础的崩溃。

从意识形态建设的角度看,建构政治合法性的直接追求就在于重建社会共同政治理想和价值信念。意识形态建设往往是统治者维护既定政治系统统治合法性基础的首选手段。在这里,“重建”二字包含着两层关系:一方面是指继承关系,即社会共同理想和信念的重建必须继承某一特定政权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原始理想和信念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是指发展关系,即社会共同政治理想和信念的重建必须适应社会生活变迁的现实需要,并随着现实社会政治生活实践的变革而变革,在继承的基础上必须有所发展和创新。如果“重建”中仅包含第一层关系,那么这种“重建”就是复古或倒退,就会使合法化蜕变为合法性回避;如果“重建”中仅包含第二层关系,那么这种“重建”就意味着一种背叛,意味着原有政治体系的质变。在这两种情况中,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会导致合法性危机的加剧甚至原有政治系统的崩溃。就每一个民族国家而言,社会共同政治理想和信念的重建必须基于两个基础:其一是既有政治理想或信念的基础,其二是既有社会变迁的历史基础。历史基础实际上就是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这两个基础决定着“重建”中继承与发展的具体历史形式和基本内容。即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必须充分体现共识性和时代性这两个基本特征。

统治阶级在既定政治系统确立领导地位后,掌握特定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巩固政治统治、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实现本阶级政治利益最大化,总要借助意识形态对既有政治架构和政治秩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理论论证和大力宣扬,从而达到巩固和提升政治合法性的目的。统治阶级对民众论证和宣扬意识形态的过程就是意识形态灌输的过程。意识形态灌输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政治现象。任何政治系统为了生存和发展都必然会竭力地向社会成员灌输适合于维护其统治地位和政治制度的思想观念和理想信念。在西方,中世纪的教会统治在强化意识形态灌输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是不遗余力的,近代资产阶级在思想观念和政治文化的灌输方面也从未松懈过。在中国,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到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柳宗元的“明道”到程朱理学的“孝悌忠信”,意识形态灌输也未曾间断。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实践看,意识形态灌输是统治阶级巩固和维护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统治阶级通过持续不断地意识形态灌输可以激发民众的政治热情、转变民众的政治信念、提升民众的政治认同,促使民众为既定政治系统的长远利益而努力。

意识形态虽然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对于建构政治合法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其对政治体系和政治行为合法性的支撑也存在着限度。其一,意识形态自身的性质(作为精神的力量)决定了它势必受到物质力量和经济基础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所深刻揭示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意识形态不能按照统治者的主观意图任意构造和操纵,它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对过去、现在乃至未来具有解释力,能为民众所普遍接受,才能充分发挥其在提升政治合法性方面的重要功能。其二,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意识形态在提升政治合法性方面的潜能也在逐渐地“贬值”,意识形态“祛魅”的进程在加速,人们越来越多地用科学和理性的眼光来审视政治系统和政治行为,政治合法性也越来越取决于政治系统的实际治理绩效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

三、治理绩效

治理绩效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虽然短时期内,治理绩效与政治合法性之间是一种非线性的关系,但从长期的社会政治实践过程看,持久的治理绩效可以巩固和提升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其中,经济发展是治理绩效的核心要素。

治理绩效是统治集团获得民众普遍认同和支持的重要手段,它主要强调既定政治系统对政治经济领域的实际掌控能力,对社会治理目标尤其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能力,以及对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治理能力,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政治有效性”。作为政治合法性构成要素的治理绩效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宏观层面的治理绩效是指政府维护社会政治秩序、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效果,它体现在政府战略构建、战略实施和战略评估的整个过程之中。微观层面的治理绩效是指政府管理具体公共事务。尤其是维持经济绩效的能力和效果,它体现在政府的利益整合、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评估的过程之中。现代信息社会,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高涨、利益分化更加明显、思想观念日趋多元、公共事务愈加繁杂,这对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赢得民众的信任,维护统治的合法性,政府必须面对社会政治实践的新发展、新要求、新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掌控能力、管理水平和经济绩效。

在巩固和提升政治合法性的治理绩效诸因素中,经济绩效是核心要素。任何一个政权的巩固和发展,首先都要有一定的经济绩效基础,必须不断满足人们的经济利益。马克思曾深刻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它们的利益有关。”“‘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虽然这里的“利益”并不完全指经济利益,但经济利益是其核心。邓小平指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关键所在。“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如果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慢,还谈什么优越性?”

现代社会,统治者除了通过传统习俗、意识形态来论证自己的正统性与合法性外,其统治的有效性证明更为重要。这种有效性主要是不断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民需要的满足和生活的改善。政府只要能够长期满足民众的需要,改善其生活,就必然能增强民众的认同感,提升政治合法性。即使一个政权最初是缺乏政治合法性的,如果它能够长时期保持良好的经济绩效,推动社会进步,那么它的政治合法性也会逐步增强甚至赢得很高的政治合法性。相反,即使在比较完备的民主政治体系中,它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时,无法有效应对,民众的需求长期无法得到满足、生活长期无法得到改善,也最终会丧失政治合法性,直至垮台、政权更替。正如日本学者山口定所指出的,“从短期角度来看,没有正统性的政治系统和政治体制可能会因其能够满足多数公民和多数有实力的利益团体对效用和效率的期待而继续存在下

去;反之也是同样。从长期角度来看,即使是缺乏正统性的政治体制,只要它能长期成功地满足人们对效用的期待,其效用不久就可能转化为正统性。反之,如果长期在满足效用方面连续遭到失败,那么也很可能会使其原来具有的正统性受到损害乃至全部丧失。”

李普塞特也明确地把合法性与有效性联系起来,指出“有效性主要是工具性的,而合法性是评价性的”。维系政治系统稳定的最佳状态是既有高度的合法性,又有高度的有效性,有效性有助于支持合法性、提升合法性,甚至创造合法性。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政治系统如果长期缺乏有效性的支撑,也会出现合法性危机,导致政治动荡和社会失序。“在现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是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即持续的经济发展是支持、提升和创造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因素。

虽然经济绩效与政治合法性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正相关性,有时甚至会出现政治合法性基础因经济发展效率的提高而得到弱化的情况,但没有经济发展绩效支撑的政治合法性是不稳固和难以持久的,维持经济发展绩效是政治合法化的基础手段之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治理绩效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还应关注社会财富的实际流向。当代政府要想真正巩固和提升政治合法性就必须在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公正“两个鸡蛋上跳舞”,即必须同时处理好提升经济效率和维护公平正义问题。如果把治理绩效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对所积累社会财富的实际流向缺乏规范和监督,则很可能出现经济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了,但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却会因社会财富向少数特权阶层或特殊利益集团过度集中而受到冲击的境况。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根本转变,这种忽视社会公正的单向度的经济发展绩效就不仅不能成为提升既定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有效手段,反而会成为动摇其政治合法性基础的主要因素。

毋庸置疑,治理绩效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但治理绩效不能取代政治合法性建构的其他因素,更不能等同于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建构需要多元化推进其基础要素,如果把政治合法性完全寄希望于治理绩效,就有可能陷入合法性的“政绩困局”,最终危及政治系统的稳定和持续。而且经济增长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和周期性,纵观历史,一个国家的经济不可能毫无波动地长时期保持高速增长。尤其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和国际竞争日益加剧的时代,一个国家对其国民经济的调控必然会受到诸多复杂的国际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果一个政治系统把维护合法性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经济绩效上,当经济绩效受制于自身规律而不能实现时,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就岌岌可危。把政治合法性与经济绩效等同起来必然会产生政治上的危险,一旦经济发展进程中突然出现大的滑坡和危机,无论执政者是否有责任,都会迅速导致政治合法性的丧失,最后会引起政治系统的崩溃。这是一把“悬顶之剑”。

四、认同机制

政治系统中的认同机制是统治集团与民众之间进行政治沟通和政治对话的一种制度设计,它的逐步建立和有效运行是统治集团获取政治合法性的重要途径。政治合法性理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统治权力与服从义务”的关系,与其他权力一样,“统治权力”也需要得到他者的尊重和认可,然而,统治权力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力,它所指向的是占“少数”的统治集团与占“多数”的社会大众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统治与服从关系。这个占人口“少数”的群体处于强势地位,掌控着许多重要的社会政治资源(如公共强制力、官职的分配、制度的设计、社会财富的分配等),而占人口“多数”的群体则处于相对的弱势。若“少数”统治者仅仅凭借强制力来赢得“多数”民众的服从,巩固统治基础,按照现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理解,该统治集团是不具备政治合法性的。惟有“少数”统治者能够与“多数”民众真正建立起畅通的政治沟通和政治对话机制,并且主动向民众或其代表(真正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知的知识分子群体、利益集团以及其他政治团体)适度地开放“政治评价领域”,在社会结构层面真正形成理性、健康、多元的公共领域,统治集团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才能得到多数民众自愿的服从,其统治权力也才能被广泛认可,才能真正有效地提升政治合法性。正如萨托利所言,同意本身并不能解释人民为什么服从,更没有解释为什么他们应当服从,为什么他们意识到和应当意识到有义务服从秩序和命令。民众对统治权力表示服从和认同的背后隐含着这样一个政治事实:这种服从和认同是统治集团与社会大众通过政治沟通和政治对话机制进行双向反思与论证所达成的共识,而非单向地运用以强制力为基础的公共权力施加影响的结果。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政权主要从两方面来获取自身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其一是近代启蒙思想家的理论论证。在西方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前,自由、民主、平等、博爱、人权等政治理念已经通过启蒙思想家的深入研究、理论论证和广泛传播在早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获得广泛理解和认同。思想家们对社会大众进行知识的启蒙,在革命前夜为资产阶级统治权力的政治合法性进行了精密的论证,为其统治做好了政治理想和价值规范的准备。在政权建立之后,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就可以通过“法律规范”和“民主制度设计”等途径将作为其合法性来源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规范相对恒久地固定下来。其二是借助民族传统政治文化。一些国家的统治集团从本民族的传统政治文化中提炼出富含民族感召力和民族凝聚力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规范,并以此作为论证自身统治权力合法性的有力武器。但迈入现代社会,统治集团已不能仅仅凭借单向的意识形态灌输、传统政治文化熏陶或思想家的理论论证对其统治权力的合法性进行自我论证和提升。现代社会政治实践表明,必须通过顺畅的政治沟通和政治对话机制在公共领域中展开的对统治集团的政治理念与政治行为的价值论证与反思,既定统治集团和政治系统才能得到民众自发的认同和服从,其政治合法性才能得到切实巩固和有效提升。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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