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伦理概论
一、爱情伦理
正常情况来说,婚姻的缔结需要以爱情为前提,婚姻生活又要以爱情作为基础。婚姻爱情并不简单等同于吃饭睡觉这些生理机能,它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种高级的精神活动。美好的爱情要经历一个生根发芽,直至开花结果的过程,它需要我们以志同道合的、文明的方式去培养呵护。爱情的忠贞不渝是爱情道德价值的终极体现,是人类精神文明的需要。
爱情的选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为前提。黑格尔认为:“在爱情里最高的原则是主体把自己抛舍给另一个性别不同的个体,把自己的独立的意识和个别孤立的自为存在放弃掉,感到自己只有在对方的意识中才能获得对自己的认识。”[1]
二、婚姻伦理
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势。婚姻家庭的性质和形式,是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一般说来,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了社会的家庭关系。不同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征和道德准则是由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还要受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上层建筑以及风俗、传统和习惯等影响。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人类在婚姻问题上的一场重大的变革。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夫妻间权利平等,共同赡养父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特征和道德准则。
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爱之酒,甜而苦。二人喝,是甘露。三人喝,酸如醋。随便喝,毒中毒。”爱情是以互爱为前提,男女双方要互相尊重、平等相待。既要尊重对方的人格,也要平等的尊重对方的意愿;俗话说“长相知,不相疑”,已经相爱的两个人要把生活的命运紧紧连在一起,就应当对彼此的思想品德、志趣性格有着相当深刻的了解,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即“互敬、互信、互学、互助、互爱、互让、互勉、互谅”。[2]
三、婚姻家庭的理与法
黑格尔指出:“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3]家庭婚姻是法与伦理的统一体,家庭婚姻关系既需要法律约束,也需要道德的调节。婚姻关系情况主要分为三大类:
1、家庭婚姻关系中以法律调节为主的问题
一夫一妻制,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根本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婚姻家庭伦理的基础。这种婚姻制度对人类的最大影响, 就是从法律、道德、心理和风俗习惯上规定了人的性伴侣的共居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使得人类性关系从单纯的自然生理联系上升为法律、道德和心理以及生活中的相互依赖、相互合作, 把人类性爱逐渐升华为高尚的情爱。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所规定了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社会性道德是人类最低的道德权利和义务。如: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等等。
2、家庭婚姻关系中以道德调节为主的问题
婚姻道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的重要规范。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关系较之传统社会,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新型家庭伦理以民主平等的家庭关系取代了传统家庭伦理等级依附的家庭关系,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已经从求生存温饱转向心里文化情感的满足。[4]家庭婚姻伦理道德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的一部分, 必须与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 不断充实和拓展, 在不脱离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进一步体现时代的中国特色。
3、家庭婚姻关系中需要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相结合
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支配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共同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因为本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性强的特点,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5]
4、家庭美德对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
(1)加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有利于创造、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利于在社会转型时期坚持正确的社会道德价值导向。
(2)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单元要素,加强家庭婚姻道德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完善和人生的幸福。[6]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著,朱光潜译.美学(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王正平,周中之.现代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 (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龚群.社会伦理十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何俊萍.论婚姻家庭领域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关系[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3).
[6]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