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购食品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網购食品因其优点备受消费者青睐,逐渐成为食品行业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因食品自身特殊性与网络交易虚拟性的叠加,使网购食品交易过程中出现很多新问题亟需解决。本文针对目前网购食品过程中所出现的主要问题,从法律视角出发进行探讨,为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网络市场和监管机制的优势,优网购食品交易环境合法有序发展提供依据。
关键词:互联网+;网购食品;协同监管;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23-02
一、“互联网+”及网购食品概念简析
“互联网+”计划是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已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主要是指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将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传统领域深度融合驱动发展的新态势,它不仅为政府办公和推进职能转变提供了一种新型思维方式,也是提升社会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和发展能力的重要驱动力。
网购食品,主要是指商家通过互联网渠道以食品为主要交易标的进行销售,网购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筛选,购买,结算等一系列行为。当下,网购食品不单指消费者在专门的网购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或是专门的生鲜电商平台如易果网、我买网等网络平台上购买食品,还包括现在比较流行的O2O模式,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或其他客户端在线上根据自己的喜好或网络评价来筛选不同商家的食品和服务,成交后可以在线结算,比如美团网和百度糯米以及饿了么等多家订餐平台,在线结算后,可要求商家送货上门或凭借电子支付凭证到店享用食物。现在还有通过微信朋友圈、QQ空间、微博以及快手直播平台等发布食品信息,进行食品销售的方式。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使网购食品的销售模式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
二、我国网购食品现状及所面临的挑战
(一)食品物流环节隐患巨大,缺乏有效统一的监管
不同的食品因其各自不同的特性而需要不同保存条件,所以负责网购食品储存、运输、配送的物流环节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电商平台有自建的物流产业链,如京东和我买网,在食品运输环节出现问题,可能更容易追溯问题源头,但大多数网购食品是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运输配送,且各物流企业配送条件和速度参差不齐,目前针对配送过程,也尚无相应明确的物流质量标准和严格的检验手段。如物流企业贪图交易成本,对应达到的食品安全要求标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且物流运输环节发生在消费者和商家无法触及的盲区里,就很容易出现“问题食品”。因储存食品温度与运输条件不当,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最大的隐患。由于生鲜类食品对时间和温度,清洁卫生要求很高,在仓储和配送环节特别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因此在网购中因生鲜的新鲜度以及糕点变质引起的投诉率一向偏高。而且通过微信和微博的“私人厨房”在配送食物的过程中不具备专业配送知识和条件,可能致使食品在运送环节出现问题,最终将危害消费者的利益。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网购食品的物流配送标准及法律法规。最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对网购食品监管提出要求,包括第三方平台可先行赔付、入网食品经营者将实名登记等,但未明确网购食品物流配送方的责任和义务内容。
(二)消费者维权路径不畅
网络由于其特殊性,数字信息容易被修改,加之网络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致使很多网店经营者在出现问题后立即销声匿迹,或是改头换面后继续违法经营,使监管部门难以追踪查处。如微信朋友圈和微博上的食品销售者,在销售的食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要求退换货或理赔时,就有经营者不回复消息或是消失不见,使消费者无迹可寻,消费者如果向微信或微博这样的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也难以得到满意答复和赔偿,因微信、QQ和微博等属于社交软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里规定的进行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商家审查机制和消费者投诉机制。加之网络交易可能涉及的地域范围极广,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我国网络在线纠纷调解机制也不够发达,致使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维权也成一大难题。
(三)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行业自律制度
目前,电商食品行业缺乏一个确定统一的标准,制定的自律规则没有强制性,行业内互相监管几乎缺失。其次,行业组织、企业和个体商户没有自律意识,特别是个别商家面对利益诱惑,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和法律法规,制售劣质食品,严重损害我国食品行业的声誉和形象。最后,网购食品过程涉及诸多主体,仅要求电商平台和商家形成自律规范也不能完全保证网购食品环境的安全与和谐,需要参与食品网购的相对方都“各守其职”,而现阶段整个网购行业尚未构建起完善的自我约束体系,对成员的内部管理也较为混乱。
三、优化“互联网+”背景下网购食品环境的思考
(一)针对特性,借鉴先进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网购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很多盲区,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考虑到互联网的特性,要加强国际交流,创新立法技术,如针对家庭自制食品,美国加州2013年出台了《家庭自制食品法案》,要对“家庭自制厨房”进行审查,规定了家庭自制食品应具有的卫生条件。日本颁布《食品卫生法》、《健康促进法》、《农林物资标准法》等多部有关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出售任何食品类的商品都要经过许可,不管是家庭自制还是餐馆、超市等制作的糕点、菜肴,也无论是通过网络或是小摊位销售,任何经过加工的食品,任何规模和渠道的出售,都必须事先到当地保健所取得营业许可。制造、销售和保存食品的场所也要通过政府的检查,比如必须有换气设备、除虫措施、用水是否符合食品用水标准、是否有将食品原材料全部保存在规定温度的设备等等。我们国家可以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参照国际标准,根据我国网购食品目前存在的监管空白和问题,例如在微信,微博上销售自制食品的现象,加快制定我国家庭自制食品法规,完善现有行业标准内容,促进我国的网购食品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网购食品环节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网购领域的食品安全和违法行为查处及物流运输环节法律法规制定,应当给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挥留有更多的空间,在法律规则的制定上要有前瞻性和可协调性,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并达到利益的最优配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要明确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商家的责任,还要明确食品物流配送方的责任,在平衡各方利益损耗最低的情况下实现利益总量的最大化,在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等各个环节保障法律制度与市场需要之间的均衡。
应注意以科学的方法为基础开展研究,为制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限量标准和仓促运输标准提供基础数据,改变我国在国际上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偏低、可信度不高的局面。同时,加强国际交流,参考国际标准加快制订和修订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法规和相关标准,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食品仓储运输标准与国际接轨。
(三)促进多方协同监管,优化网络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网络交易市场管理较松散混乱,缺乏完备有效的监管系统。优化网络食品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只靠一两部法律是做不到的,应考虑到各方面的配合和发展,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管系统和实现多方区域网络的联通,实行统一监管。要按照监管为民、发展惠民的服务宗旨,主动作为,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监管体系。一,设立配套执行性规范,将已经有的法律成果落实下去;二,国家给予扶持和激励,创新和发挥网络信息技术,充分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作用,不仅是专门进行网络交易的平台,任何可以发布产品销售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都应与时俱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网络技术对私人销售行为加强监管。三,行政机关应该及时更新执法技术,优化持续监管能力;四,积极引导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逐步完善社交软件电子商务商家的身份认证、工商注册、信用评价等工作,探索网络实名申请管理模式,从源头上进一步解决食品药品网络违法行为查处难的问题,真正做到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四)优化和推广网络纠纷解决机制
我们应对现有ODR机制进行改革,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可以借助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对其进行一定力度的宣传,并争取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帮助,扩大的社会影响力并提高其可信度。其次,可以聘请法学专家或律师,食品营养专家等具备专业知识人员担任纠纷解决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再次,丰富纠纷解决渠道,并对在线解决结果的效力予以认定。解决网络纠纷问题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当事人及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可能只需一台电脑就行,所以,让广大消费者、经营者接受在线调解机制,愿意把纠纷提交到ODR网站上来,这不仅简化案件处理的程序,避免消费者和经营者被复杂的诉讼程序所累,而且节省社会资源,方便了消费者维权。同时,还要注意相关技术的更新和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五)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加強行业自律,引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电商平台应根据国家和各地查处情况,依托媒体、网络公众平台,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应注意保存卖家信息和卖家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等一系列电子凭证等证据。确保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要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引导,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对各种渠道发布广告真伪和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我国行业组织的积极引领作用,引导本行业加强自律管理,增强企业责任意识,制定并组织实施适用于本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食品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利润的增长和网络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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