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法医临床鉴定是保障司法活动公平性与公正性的重要基础,但是在相关临床鉴定中也容易出现影响或干扰鉴定结果的不利因素,对于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精准度与正确率都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了规避类似问题的负面影响,本文分析了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方向,同时总结了法医临床鉴定存在的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加强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客观性,为司法活动提供有效的鉴定结果支持与参考。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常见问题;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R18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8)11-246-01
引言
随着交通意外、工伤事故、诈保骗保、医疗纠纷等民事诉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各种侵权纠纷事件中法医临床鉴定结果对于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力越发突出。其中对于伤残程度的判定、对于致伤方式的验证、对于活体年龄以及医疗过错的临床鉴定已经成为最为有力的司法证据类型。然而,目前我国法医临床鉴定的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常见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精准度与正确率,甚至会最终影响到司法决策的判定力与洞察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全面性与客观性乃至精准度,本文着重分析了法医临床鉴定存在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以便为法医临床鉴定的优化与革新提供参考。
1 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方向
1.1 法医临床鉴定概述
法医临床鉴定也被称之为活体损伤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技术和理论完成关于司法问题的评估、检验、审核,并提供临床鉴定结果支持司法审判的公平性与客观性及公正性。诸如:判断受害者是否受到性侵、受害者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受害者被攻击的部位和损伤程度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为了明确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特征、生理状态、以及伤害情况,可以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如被告人拒绝例行检查,可以实施强制检查。”因此,可以明确在司法审判中,依据司法临床鉴定结果为依据也是量刑标准和审判结果的直接影响因素。其司法临床鉴定的结果必须精准无误,才能为司法审判提供客观的生物检测支持,以求达到客观验证犯罪类型的甄别性与时效性。
1.2 法医临床鉴定内容
法医临床鉴定中主要涵盖了以下检验方向:损伤程度的鉴定、伤残程度鉴定、性问题鉴定、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诈病及造作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鉴定、劳动能力评定、医疗费审查、后续治疗费评定、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重点鉴定方向。其每一项鉴定内容的精准度与客观性都是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关键。由于法医临床鉴定活体检验的标准和程度直接决定了司法审判的量刑标准,因此其鉴定结果的精准度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并提供一手资料以便为司法审判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与参考。仅以损伤程度鉴定为例,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受伤程度,评估伤后恢复情况,推定致伤物的作用方式,继而为司法审判提供依据损伤程度的量刑标准和定罪依据。只有针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临床鉴定结果做到精准无误,才能保障司法审判的客觀性与公正性。例如,劳动能力评定中主要针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评估是否存在劳动功能障碍,以及是否无法完成生活自理,其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评估鉴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理论依据,也是司法机关提出审判赔偿结果或量刑标准的客观依据。因此,司法临床鉴定不仅是对所有公民的保护,更加是维系司法准则的重要基础,更加不允许出现鉴定结果的偏差或者误差现象。
2 法医临床鉴定存在的常见问题
通过对法医临床鉴定方向的分析能够明确,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审判公正性与公平性的体现,是提供有力证据的支持。然而在当前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仍然存在部分实际操作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临床鉴定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2.1 法医鉴定时机精准度低
司法临床鉴定中如果对于鉴定时机把控度不精准,极易造成鉴定结果的偏差。仅以伤残鉴定为例,部分受害人的受伤程度较轻,第一时间鉴定是保障鉴定结果具备生物学检验结果的理论依据。如果时间延后,伤者自愈也可能造成检验结果的偏轻或无效。相反情况也有特例,假设伤者受伤程度较轻,但后期治疗延误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造成鉴定结果严重,也并无法验证伤者在第一案发现场的受伤程度。由于法医鉴定时机精准度低而造成的鉴定结果偏差,不仅影响受伤程度的鉴定,更加在性侵害或医疗用药事故等司法鉴定类型中造成无法挽回的失误。因此,法医鉴定时机精准度低是法医临床鉴定中较为常见的问题,而且是极为关键的问题类型,直接影响到评定后果的准确性。
2.2 收集临床资料并不全面
法医临床鉴定中对于临床资料的精准度与全面性要求极高,任何临床资料的缺失都有可能影响到最终鉴定结果。诸如临床病史便是鉴定患者是否存在用药过敏史、身体机能受损、以及相关住院病史。如果患者本身存在手术记录、输血记录、用药记录,可能对医疗事故鉴定产生一定干扰,或是保险理赔等方面的活体检验结果干扰。因此,收集临床资料并不全面的普遍现象,也是导致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精准度无法提升的真正因素,是目前法医临床鉴定中较为普遍的问题类型之一。
2.3 鉴定结果分析并不合理
法医临床鉴定并非仅以鉴定数据结果或证明支持司法审判的最终决策,其提供的关于生物学方面的解释,关于医学方面的分析,关于病理学检测报告的辨析,都是法医临床鉴定结论的补充内容。单凭数据分析结果并无法融入对客观事件发展规律的描述和发生几率,而认定案情也需要参考医学检验报告中的相关分析内容。但是目前针对相关数据的补充说明较少,司法机关在相关案卷中推导审判结果时,往往无法从法医临床鉴定结果中获取有效的信息支持。因此,法医临床鉴定结果并未发挥出有效的说服力,其鉴定分析结果不全面与不合理的现象问题较为突出。
2.4 鉴定结果表述较为模糊
法医临床鉴定结果必须保证较高的精准度,对于任何检验结果的模糊界定,都是影响司法审判借鉴和参考的制约因素。但是目前在诸多鉴定技术尚未完善之时,少数病例的检验结果无法达到较高的精准度,其检验技术本身的局限性或检验指标的模糊性都是造成鉴定结果清晰度不足的主要制约因素。因此,部分法医临床鉴定结果并无法真实反应案情类型、伤害程度、受伤时间、作案工具等关键信息的锁定,对于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权威性与科学性而言,是极为严重的临床检验与司法应用的可参考性问题。
3 针对法医临床鉴定常见问题的应对措施
3.1 精准把控临床鉴定的最佳时机
法医临床鉴定结果必须建立在有效的时间把控条件之上,任何时间冗余或迭代都会造成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偏差性与不合理现象。为此,必须做到精准把控临床鉴定的最佳时机,为法医临床鉴定结果提供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尤其在相对细微的可视化观察结果中,其忽略细节变化也是导致鉴定结果失去参考价值的主要因素。诸如,在鉴定伤残程度时,往往内伤并不容易直接表现。如果法医仅以肉眼可见的外伤结果判定伤者受伤程度,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临床鉴定结果的精准度。即便后期补充鉴定结果,也容易造成时间错位,无法真实反映伤者受伤程度。因此,在精准把控临床鉴定的最佳时机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对鉴定结果的反复验证,以及就细微之处的多重鉴定结果一致性,以便增强临床鉴定时机的把控程度。
3.2 加强法医鉴定规范性与标准化
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精准度表现在数据结果的真实性与客观性等方面,其中干扰因素最大的便是鉴定流程的规范性与标准化程度。如果标准化程度较低,多次鉴定结果不一致,其司法鉴定的参考价值也会相对弱化。而且必要的规范性措施,也是降低人为主观判定或鉴定操作失误的主要控制手段。为此,需要通过两方面来加强法医鉴定的规范性与标准化。一方面,应对针对所有在职法医人员开展定期培训,以及不定期业务抽查,保障法医人员所掌握的临床鉴定技术和相关知识的先进性。同时通过不定期检查与监督验证法医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能力,从而加强法医临床鉴定规范性。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来加强法医临床鉴定的标准化业务流程。通过核实法医从业者的业务水平和法律常识素养,降低司法鉴定环节中容易出现的主观臆断现象。规避法律误区或行为误区,通过统一的审核监督机制,强化法医临床鉴定的标准化程度,为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精准度与正确率提供有效的管理保障。
3.3 精准对接司法活动的监督层级
在司法实践中,其法医鉴定人员所提供的临床证明必须具备较强的实证依据,任何非临床检验结果的主观臆断现象都是影响鉴定结果真实性的主要障碍。因此,司法鉴定活动也需要针对法医临床鉴定的操作流程予以监督,通过司法活动与法医临床鉴定的监督管理层级对接,杜绝不完善的法医临床鉴定流程。同时需要在诸多方面构建整体社会的监督审查机制,诸如强化社會舆论监督,以所有公众的全面监督补充审核漏洞。并融入行业协会内部审查机制,通过内部检测降低临床鉴定结果的失误率。同时以构建定期监督审查管理体系为主要监督方式,进而从多方面控制和约束司法人员的个人行为出现临床鉴定结果的偏差,保障鉴定结果精准度与正确性,达到预期的监督管理水平并支持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精准度和正确性。
3.4 消解法医临床鉴定的外部干扰
法医临床鉴定结果是直接影响司法审判决策的信息支持,其结论本身的影响性过高,如果其中掺杂了人为干扰因素,必然无法保障其鉴定结果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为此,完善和统一临床法医鉴定规范体系尤为重要,同时也需要消解法医临床鉴定的外部干扰,才能保障法医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此类问题需要司法机关酌情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多重监督管理体系,降低外部影响或干扰因素。尽量避免当事人双方出现在法医临床鉴定的流程之中,约束被告人和当事人的活动空间与行为导向,也能够从侧面降低外部干扰因素的负面影响,保障临床法医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并顺利开展相关鉴定业务,支持法医临床鉴定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结语
综上所述,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较多问题,诸如法医鉴定时机精准度低、收集临床资料并不全面、鉴定结果分析并不合理、鉴定结果表述较为模糊等。而这些问题也是影响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真实性、可靠性、客观性的直接因素。规避常见问题的不利影响,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既需要精准把控临床鉴定的最佳时机,也需要加强法医鉴定规范性与标准化,更加需要精准对接司法活动的监督层级,同时通过消解法医临床鉴定的外部干扰因素的方式,降低人为干扰造成的法医临床鉴定结果偏差率。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法医临床鉴定结果的精准度和正确性,支持司法活动的全面开展并提供可靠的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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