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摘 要】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步晚,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意识淡薄、投入不足、方式单一等问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因时、园地地挖掘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快相关立法,引入市场机制,加大资金支持,培养保护意识,扶持传承人势在必行。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端于20世纪50年代,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是迈向文化强国的重要一步,并明确指出要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华夏文化的瑰宝,也是全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对其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我国参与制定并加入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于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但这仅仅是开始,作为多民族国家,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尤为迫切。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有着深刻的历史和地理原因,我国55个少数民族虽然生活在不同地域,但久远的历史为各民族形成特色的风俗礼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文化艺术等提供了试验场,伴随着独特生活方式形成的是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了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宝库。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特性迥异,其不具备固定的形式,深刻根植于特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之中。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多元文化的冲击等多种因素均给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如何保护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体现,关系到少数民族的长远利益与民族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大部分地理区位偏远、经济发展落后,教育水平也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知不觉中逐年灭失,处于濒危状态。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此有过概括,“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者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可见,保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需要我们有意识、有针对性、有条理、系统的展开工作。选择此课题进行研究,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同时为政府提供制定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的参考,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要求。
二、当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意识淡薄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族人民的共同财富。国际公约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来看待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作为关乎人权的科学工作来看待,体现着对人类文化和人类历史的尊重,特别是对少数人群历史文化的承认和尊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生态环境权的保护,然而这种意识的存在范围极其狭窄。
教育落后是少数民族地区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教育活动在一个人转变落后观念,形成科学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紧抓教育,以人为本,从人的转变开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存在于边远且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存在于该地区居民日常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高效、快速的现代生活方式交锋,很容易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薄弱或者根本不具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的群体选择中处于劣势。现代文明与古老生活方式之间产生冲突并取而代之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逝却是可以避免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得益于现代文明。所有这些都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转变思维,将传统与现代巧妙的融合。 (二)投入的不足 投入是包含多方面的,不仅仅是财力的投入,还需要智力投入、人力投入等多层次、立体式的投入。第一是财力投入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长期性、专业性等特点,需要充足且专项的资金保障才能使得这项工作长期开展下去。没有持续的资金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抢救以及保护工作难以不间断的进行,难以取得突破性的、长足性的进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保障资金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也不相适应。第二是智力投入不足。任何一项系统工程的开展和深入都需要智性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不例外。目前,专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员和机构数量少,而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还很大。智力投入不足产生的司题已经显现出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例,主要包括:不同层级的非遗名录内容有重合和叠加现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和混乱;非遗申报项目命名不当造成的“误读”和信息缺失;受分类限制,申报项目的丰富内涵与多学科意义难以通过一个分类得到体现。而这些司题通过智性的努力和对规律的把握是可以解决的,智力投入的不足已经成为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发展的短板。第三是人力投入的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参与其中,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决定的。仅仅靠对某一特定群体的短期培训,某个专家学者的一次讲演是难以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因为接受特定培训的人必定是少数,而文化的保护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现有的模式只是在文化系统开展专项的培训与学习,没有普及到每个人的生活当中,而且这样的培训大多是为了配合考核的需要,形式大于内容。即使真的接受培训的人员都参与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他们的力量也是不足的,难以胜任这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的。
(三)方式单一
除前面已经提及的与经济发展不平衡、客观需要不平衡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身方式单一。一是单纯注重立法,轻视执法与司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已经取得较大的成就,部门法与基本法之中均有体现。然而执法与司法工作还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人民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保存工作,这个规定并未明确文化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与执法程序,更没有明确相关责任。二是注重传承人的认定,轻视对其管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传承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不具有固定形式,而且夹杂在日常生活之中,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没有固定的模式,现实可行的就是延续至今的传承人传承。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使得这一司题表面上被解决,但这只是虚假繁荣。忽视对传承人的管理、督促,同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举步维艰,毕竟传承人承载着人类共同的财富,有义务接受管理。而目前许多政府部门将重心放在了传承人的认定上,忽视了后续的管理。三是注重保护已发掘的,轻视发掘本身。发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起点,但对已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现今对已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在历史的长河中,总有一些是我们不曾知晓的,但这些也是我们人类的财富,我们有义务去发现它、展示它。对发现工作的忽视是对历史的不忠和对全人类的不负责任,所以应该发现未发现的与研究已发现的并重,扩大非物质文化研究的范围。
三、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建议
(一)引入市场竞争
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作为本民族的文化风俗习惯,长期得不到相应的开发利用。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迈进,旅游业迅速发展壮大,其中少数民族风情游逐渐成为众多游客喜爱的旅游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招商引资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旅游项目的开发应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因地制宜,对具有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合理的评估、科学的开发。投资者要注重本土化开发,切忌移花接木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水土不服。但本土化开发并非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皆适宜的方式,允许让比较分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开发。第二,重点开发景点旅游。以广西壮族为例,存在着壮歌、壮锦、布罗陀、刘三姐等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散落在各个壮族聚居区,并没有形成大范围的聚集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开发的难度。这里将壮族遗产塑造成品牌的属桂林地区的“印象·刘三姐”,给我们以诸多启示。“印象·刘三姐”运用张艺谋导演出众的策划能力,结合了桂林甲天下的山水奇观,加上现代化的声光电特效、音乐舞蹈编排,把源于壮族的歌舞、民间传说演绎得淋漓尽致,成为广西旅游业的一大品牌。“印象·刘三姐”取得的巨大成功就是遵循上述开发路线,这些经验和做法都是值得我们政府决策者借鉴的。
(二)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的财政投入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障,没有资金的支持,诸多工作就无法顺利展开。可以如此形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座大厦,政府在充当设计者和指挥者的同时要向大厦注入混凝土和钢筋等建筑材料,那么财政投入就是这些混凝土和钢筋。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和整理需要大量财力的投入。另一方面,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工作部门的运转以及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专业技能人员均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撑。尽管有的专项保护还能申请到一定的研究经费,但尚有许多的保护项目仍就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特别是在东西部发展差异巨大的情形下,西部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更是难以得到保障,其保护现状着实令人堪忧。但近些年来,非政府民间组织和社会资金开始流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参与到遗产保护中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上了政府的负担。因此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做到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以期最大程度上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而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壮族人口最多、聚居最集中的地区,自治区政府更是应当与中央政府双管齐下,加大资金的投入,并且进行合理化分配,同时争取企业单位的赞助和民间组织的援助,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全方位教育传承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需要全方位的教育支撑,不仅是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以及不同层级的社会教育也应纳入到教育体系中来。其中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是较为传统的教育方式,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和社会尤其是当地聚居区是各少数民族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产生、延续的土壤,离开了这一生存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枝繁叶茂、开花结果。但由于受到现代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传统的教育方式已经显现出乏力的一面,此时应当在学校教育方面予以弥补。而学校教育作为近年来兴起的新型文化传承方式是其他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在各级学校中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普及工作,在通识教材中增加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从而提升下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重视程度,势必是当前的应然之举。
(四)完善法律法规
在国家立法层面,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律依据。2011年干呼万唤始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得以颁布,是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高位阶的法律,在指导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着统领的作用。但事实上可以窥探出保护实施和保护组织方面均比较简略,结合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的国情,应当有一部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在地方立法层面,许多自治地方和民族文化大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方法对本地方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反观我们广西地区,相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上。显而易见,作为一个民族民间文化发达的地区,广西在地方立法的种类、数量等方面都做的还不够。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构建法律环境。此外,广西应当在质上予以提升,在立法的同时注重遗产权利人的权利、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性及原真性。
(五)大力扶持传承人
由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渐有无人传承之势,大力扶持传承人应当是传承人保护的重中之重。有些少数民族的传承人并非不想让本民族文化发扬光大,而是受限于传承此文化遗产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因而对传承人进行资金补助成为可能。当然,资金的投入确能增强传承人的积极性,但也应考虑到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一般而言,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所得资助较多,而相当一部分未被命名为传承人的文化拥有者,却不能得到任何资助。事实上在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是某个人或某类特定群体所独有的资源,而是分散的存在,此种情况下一旦分配不合理,势必会破坏原共同社群之间的关系,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以为继。因而政府在资助传承人时不能一味的遵循名录来进行资金分配,转而对扮演重要角色的文化拥有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或以群体资助的形式分流资金,才是最好的保护方式。此外,还可以在社会保障上向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倾斜。在一些政策待遇上,给予他们充分的社会保障,并可以在精神层面上授予其优秀文化传播者等荣誉称号,赋予他们一个扩大社会影响、传承文化遗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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