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签证制度改革后海事监管工作的研究与思考
摘 要:文中分析了船舶签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船舶签证取消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船舶水上航行安全、利用数据库掌握分析船舶动态信息,加强海事监管工作。
关键词:船舶签证;海事监管;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海事领域的船舶签证管理中,设计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现行船舶签证制度,已明显不符合目前航运界的发展需求,彰显船舶签证制度变革的迫切性, 但是如何构建出与国情相适应,既符合社会公众需求,又满足管理需要的签证新制度值得深入研究。
1 船舶签证制度的形成
1.1 船舶签证制度的变革
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需办理船舶签证,并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申请定期签证、船舶代理人可代办相关业务及申请办理船舶签证的条件和程序,现代船舶签证制度由此诞生。为顺应水监体制改革要求,满足依法行政需要,2007年5月31日,交通部颁发经修订的《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同年10月1日起实行。“07规则”首次明确了船舶签证性质,准确定义船舶签证;规定需要办理船舶签证的各种情形,规范船舶签证的程序;调整了船舶定期签证制度;新建船舶报告制度和年度签证制度;确立了电子签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船舶签证的责任;完善了监督检查制度。
1.2 船舶签证现状
根据07签证规则第五条规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一)由港内驶出港外;(二)由港外驶入港内;(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目前,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和便利行政相对人,海事管理机构已经取消船舶报港制度,只要求船舶在装卸货后离港前办理船舶签证即可。
2 船舶签证取消后的海事监管探索
船舶签证作为一种静态监管模式,能使国家管理机构及时准确地掌握船舶、货物的流向和货主的变化,对整个经济形势进行正确评估。取消船舶签证后,并不意味着其功能的消失,而是要通过其他海事监管手段来实现。
2.1 船舶动态报告,构建数据信息共享的大数据库
船舶签证制度取消后,为有效获取船舶基本动态信息,海事部门应构建船舶动态报告制度,船舶进出港口可采用电子报告的方式,即将船舶进出港由原来的由行政许可行为改为行政确认行为,去“行政许可”化后作为一种备案制度存在。具体实施模式可参照电子签证平台,通过手机、网路或者AIS等多种渠道对船舶、船员、货物等信息进行电子动态报告,报告后的信息数据库全国联网可查,目前利用现有平台汇总到中创2.0系统终端比较可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大数据库,整合海事信息资源。
数据库的基础信息应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船舶基本信息,为静态数据,船舶不能自行更改,海事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二是船舶动态申报信息。主要为船舶进出港口时所申报备案的信息,包括上/下港、装/卸货、船员信息等。针对内河船员信息没有联网的问题,可参照海船船员协同管理系统开发内河船员管理系统,以跟踪船员任解职等信息,确保船舶配员充足和船员适任。三是海事部门监管信息。VTS通过AIS等手段掌握船舶进出港信息和现场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得到的信息,也应及时更新到数据库中,以便加强对船舶事后的监管,相关部门可通过比对工具核查船舶申报的信息是否有问题,便于对船舶动态的跟踪和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从而进行更为有效的政策制定和海事监管。
2.2 加强现场检查,突出动态静态监管结合
确保船舶适航性和船员适任性是海事部门监管的重要目的,船舶签证取消后通过动态报告制度对船舶的静态监管有所削弱,海事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现场检查的动态监管作用和指挥中心对船舶动态的掌握,与政务中心的静态管理建立联系配合机制,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协调动态监管跟进,如政务中心在船舶动态报告中比对分析发现可疑问题或存在谎报瞒报的行为,可立即通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通过AIS、CCTV、VHF等远程手段进行跟蹤并获取具体信息,指派现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检查,检查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并录入数据库备案,并作为选船及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形成完整闭环。加强对危险品未申报、配员不足、超载等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现场检查,加强电子巡航,多种手段相结合发现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违法船舶和船员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真正做到保障船舶水上航行安全。
2.3 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船舶诚信管理体系
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意味着海事监管从事前转向事中和事后,船舶进出港口将不需要经过海事部门审批,船方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因而,应将确保船舶适航性和船员适任性的责任主体确定为船方,监管责任主体确定为海事部门,这将更加符合船舶签证取消后的监管实际,也是对政府和企业(船方)职责的进一步明确。船舶进出港去“行政许可”化和监管方式的转变不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而是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可以充分做到责任划分,权责统一。同时,海事部门要对责任主体进行诚信管理,这是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的重要手段。诚信管理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评分考核办法,对于诚信船舶要给予加分奖励,达到一定分值划到白名单,给予一定的便利,如港务费可采用期结的方式、优先安排进出港、免于现场检查等。对于船舶动态谎报、瞒报、不报以及存在重大缺陷、发生事故的船舶,要进行扣分,情节严重的实施一票否决,进行重点监管,加强现场检查。
2.4 规费应收尽收,实现多元化缴费方式
(1)统一费率、费用。港务费不论国际航线还是国内航线都按照统一费率收取,固定港务费的费用;港口建设费不论20英尺还是40英尺,不论国内外进出口,都可参照港务费模式统一费率收取。相关费用也可作为类似税费存在,根据船舶净吨、马力或者载客人数等按年申报缴纳相应税额,海事部门负责对船公司申报的有关船舶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征收管理。
(2)完善期结和托收。与航运公司签订港务费期结或托收缴费协议参照定期签证模式,定期提交时间段内船舶进出港航次数和装卸货情况,与数据库中船舶申报的动态信息核对后进行收费。配合诚信管理机制,对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信誉评分,定期结合指挥中心及码头现场数据进行核查,对于不诚信企业和船舶取消期结或托收的便利措施。
3 结语
随着海事监管模式不断向数据化、信息化、去“行政化”方向发展,船舶签证取消后,将更加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趋势,有利于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政府也将用最少的资源、最有效的监管,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水域环境清洁,服务航运,促进航运经济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 洪非.建立诚信船舶电子化签证管理模式探索[J].江苏航海,2010(4):36.
[2] 李楠.船舶进出口岸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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