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
【摘要】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工作,作为我国当前保障船舶安全及水上航运事业顺利发展的关键措施,如何更好地维护水域环境安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成为海事主管机关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对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的比较分析,采取有效的策略与衔接,充分发挥两者在船舶管理工作的作用,更好地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为我国水上航运事业提供更为坚持的支撑。
【关键词】船舶检验;安全检查;意义;措施
引 言
船舶安全检查作为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它通过对船舶驾驶系统、轮机系统、应急系统、积载系统以及船员实操的检查,以消除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而降低事故的发生率。船舶检验是指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了一条完整的船舶质量安全链。
1.衔接好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
1.1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的有效监控
以国内船检现状来讲,令每次船舶检验都相对到位是很难保证的。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因为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只要船舶存在检验质量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到位,一般均可以在检查中体现出来,从而追究船检机构责任,提高船舶检验质量,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除此以外,在某些特定的检查中,如果由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共同开展,即在源头上达到了监控的目的,对于保障船舶安全航运有重要意义。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殊途同归,技术上相互促进,形式上相互补充,只要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建立新颖的培训制度、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其对接,就能促进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发展。
1.2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检验的补充
如前所述,船舶检验有一定时间间隔,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如何在一年间隔期内保证船舶的状况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是海事主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实践证明,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非常有利的手段。因为船舶检验受时间的。限制,不能随时进行检验,而且虽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船舶存在船损、机损的情况下应申请检验,但船东通常为避免麻烦而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从而导致船舶检验机构无法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有效地监管,船舶安全检查有效的补充了这一空白。如果实现了信息和工作上的对接,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检验的补充作用将更加显著。
1.3船舶检验是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支持
目前国内,船舶技术方面的规定和规范基本上均是以前船舶检验方面的人员制定的。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且船舶检验分船体、轮机和电气三方面,每个方面均有验船师分工负责;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方面的影响,很难达到分工合作。所以安检员必须了解船舶的各个方面,而验船师只需了解或精通自己负责的方面即可。在技术上,单个验船师就整艘船舶来讲,安检员要比验船师更熟悉全面;就船舶的某一方面验船师要比安检员精通,特别是涉及船体损坏等方面。这就需要安检员和验船师相互取长补短,通过对接,更加有利于双方实现资源共享,使船舶检验真正成为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保障。
2. 处理好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措施
2.1提高验船师和船舶安检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
提高验船师和安检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是提高船舶安全工作的根本保障。新形势下,新型船舶技术含量的提升和国际社会对航运事业安全和环保性的日益重视,对验船师和安检人员的知识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及时更新相关安检人员的知识结构,更好地满足船舶检验工作的要求,同时也为了消除两类人员对相关规则制度的分歧,达到对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理解上的统一,提高船检工作的整体质量。我国一方面应加强对船检工作的指导,建立多区域间联合培养验船师和安检员的措施,增加两类人员之间的交流。一方面应进一步推进完善验船师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并与相关高校联合培养验船师,拓宽人才培养口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2注重理顺海事与船检的关系
目前我国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隶属于不同机构,由于出发点不同,工作中难免有不同想法甚至存在冲突,如何处理和解决这种矛盾对我们海事主管机关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的中国船级社以前是中国船舶检验局,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也隶属于地方政府,均属于国家行政单位,而现在国家设立了中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安检和船检工作,中国船级社变为了民间机构,地方船检机构的日常业务监督归中国海事局设置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管理。虽然体制建立了,但要理顺关系尚需时日。
中国船级社由于已与国际接轨,所以在观念上已形成了海事局是国家主管机关,应该服从海事局的监督管理这种观念。而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由于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并不象海事机关一样实行垂直管理,所以相对比较难处理。目前有两种不好的倾向,海事局安检人员认为现在全国一盘棋,海事管船检,地方船检应听从于当地海事主管机关;而地方船检机构认为他们代表地方政府行使职权,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不受海事机关的管理。其实这两种观念均是片面和不正确的,船舶检验业务应归海事机关管理,但不是当地海事机关,而是国家海事局设立的船舶检验管理处。如果这两种观念不改变,将不利于船舶的安全管理。就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船检与海事两个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只要双方共同努力,肯定会理顺两者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更好地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3构建一套完善的信息共享系统
在长时间的工作积累过程中,我国的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安全检查机构的信息系统当中都积累了大量的检测数据和资料,如果可以使这些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那么势必会进一步提高我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和效率。举个简单例子,船舶检查机构拥有非常详细的检验数据,这些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后,将有利于安全检查机关更快地熟悉被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有助于检查对象的选择和监督性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能有效避免对船舶进行检查使得逐一筛选,有利于工作效率和安全检查质量的提高。而海事安全检查机构的数据库当中存储着船舶近期检查的安全数据信息,将这些信息进行共享,便于船舶检验机构在开展工作前对被检船舶近期养护状况的预先评估。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应当构建起一套完整的信息共享系统,借此来促进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这对于促进船舶安全检验标准的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结束语
总而言之,想要进一步提高我国船舶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就必须理顺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之间的关系,并构建起完善的信息共享系统,只有两者之间相互沟通、互相协作,才能使各种矛盾冲突得以化解,从而共同努力实现保障船舶安全的目标,这有助于推动我国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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