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计划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看计生政策和社保政策相衔接的必要性
[摘要] 本文在对计划生育贫困人口群体进行实地调查和个案访谈的基础上,提出计划生育家庭抗风险能力低下的现象值得关注,指出在肯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所取得的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应该看到实行计划生育行为主体为此所承受的风险及其代价,并应由此确立计划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观。同时还应通过奖励和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措施给予必要的补偿,以减轻风险代价,维持其家庭的可持续发展。现阶段计划生育观念正在深入人心,逐步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因此面对突出的社会保障矛盾,在人口发展战略的目标选择上应将人口数量、人口素质和人口保障予以综合考虑。
[关键词] 计赳生育行为;社会价值;计生政策;社保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3.7;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3-0111-06
[作者简介]俞萍,重庆工商大学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重庆400067。
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取得举世瞩目的社会经济效益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后,我国在广大城乡日益深入开展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不断改善的人口环境,极大地缓解了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世界上少有的沉重的人口压力,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邓小平同志在1996年时就曾指出:“我们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果中国人口增长率仍在百分之一点五或百分之二的话,这样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果都会被人口增长所吃掉。”
国家统计局测算数据表明,2005年1月6日,中国人口总数达到13亿(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1%。由于实行计划生育,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推迟了4年。[1]
从人口年龄结构看,在2004年末全国总人口129988万人中,0-14岁人口为27947万人,占总入口的21.50%,15-64岁人口为92184万人,占70.92%;65岁及以上人口为9857万人,占7.58%。[2]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预计我国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将于2016年达到高峰10.1亿人,比发达国家劳动年龄人口的总和还要多。[3]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国获得了一个较长的“人口红利期”,即总人口结构呈现出“中间大、两头小”的态势,不仅劳动力供给充足,而且社会负担相对较轻,由于劳动力、储蓄的增加,因而对社会经济发展很有利。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对此给出了经济快速进步的具体数据:“1982—2000年,中国劳动年龄人口比重高,总抚养比重(被抚养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的比率)下降对人均GDP增长的贡献达到了26.8%。换言之,我们有1/4以上的人均GDP的增长是靠人口年龄结构优势获得的。”[4]
数据来源:表中1971—1998年数据来源于《中国计划生育效益与投人》(杨魁孚等主编,人民出版社,2000年,85—86页);1999—2004年数据中,“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消费水平实际值”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5》,未实行计划生育的测算值(1999—2004),笔者参考《中国计划生育效益与投入》模型估算。
毋庸置疑,30多年来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家庭才是计划生育的主体,国家的人口控制职能主要表现为决策职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离不开每一个家庭对计划生育行为的选择,是他们使政策转化为现实,做到了30多年来中国少生了几亿人口。因此在肯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就顺理成章地必须对计划生育行为本身的社会价值予以肯定。
计划生育行为的社会价值不仅是逻辑推断的结论,而且的确包含了执行计划生育者的付出和代价。
二、选择计划生育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代价
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平衡发展,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为此,我国自1970年代以来,开始自觉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家庭的可持续发展既有交叉重合,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强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平衡协调,作为家庭的可持续发展,当然首先离不开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同时还需要一定的保证家庭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家庭,其实现顺利发展所需的条件也不一样,如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贫困地区,其家庭承担着更多的组织生产和赡养老人的社会经济职能,若要较好地实现这些职能,往往需要在代际之间有良好的抚育和赡养机制,也需要同代人之间能有较多成员的团结协作,因此只生养一个孩子,从子女安全和子女数量方面都可能对较好地发挥家庭职能,保证可持续发展产生制约和影响。
笔者2006年对人口压力较大的重庆地区作了专门的走访和个案调查,结果显示人们选择计划生育行为后,大家在共同分享减少社会人口压力所获得的各种好处的同时,各个家庭也不同程度地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只生一个孩子,子女健康风险大,养老保障面临挑战。
对独生子女健康安全和是否成才的担心,是城乡家庭中父母们普遍存在的心理压力。即使对于生养孩子成本较高的城市家庭来说,人们对子女的期望数量仍然是两个最理想,最主要的原因是安全,如果孩子有个意外,或病,或死,或不争气,多子女远比独子女有更大的承受能力。只要还有子女,父母就还有梦想和希望,决不至于成为孤寡老人。相反,如果只有一个孩子,发生意外,对于家庭来说就是致命打击、灭顶之灾,而且一蹶不振。
在笔者调查的一些农村贫困家庭中,有些就属于这类情况。如一些最早实行计划生育的父母,现在已经50多岁了,她们的孩子都是成人之后(20多岁以后)或由于意外事故,或因为生病,过早夭亡。此时母亲因年龄或健康状况无法再生育,无后之苦伴随终身。痛失子女之后,精神萎靡、健康恶化,接踵而来便是体力衰退、疾病缠身。虽然目前还不算太老,还能靠务农勉强为生,但他(她)们普遍最担忧的是今后年龄更大,身体更差,养老送终无后人怎么办。他们承担了选择计划生育的风险,如今面对自己的未来归宿却感到无奈,“真不敢往下想”是他们共同的心理忧虑。
另外,有的家庭虽然孩子没有死,但是严重疾病和残疾也是困扰家庭陷于贫困和阴影的重要原因。
个案1:农民周××,夫妻俩均已50多岁了,女儿22岁那年突然发现有精神病,从此家庭就失去了欢笑。他们省吃俭用,艰苦劳作,由于疯女儿需要照顾,他们也无法外出打工,微薄的收入实在经受不起女儿一年两次的住院花费,如今已是负债累累。由于女儿发病较晚,他
们已不可能再生育孩子,仅存的疯女儿,不仅无法为他们养老送终,最让父母忧心的却是他们百年之后,女儿由谁来照顾。“当初哪怕能多生一个孩子,现在我们心里也要踏实一点呀”,周先生如是说。
个案2:城镇居民杨××,35岁,小学文化程度,身体不好,无业在家。丈夫43岁,他们有一个儿子今年10岁,但由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全家人为此饱受煎熬,非常忧虑。10年来为其举债治病,毫无起色,且日渐严重。丈夫因此心情郁闷,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不宜工作,只好回家拿每月250元的生活费。目前这个家庭主要依靠85岁高龄的患病爷爷每月300多元的退休工资贴补生活,10年来由于独生儿子的不幸使这个家庭被阴影笼罩。
今年街道办事处考虑该家庭情况特殊,允许他们再生一个孩子,“得到批准后,我感到很欣慰,我的家太需要一个健康的孩子,以便我们后半生好有个依靠。”身怀六甲的杨女士说。
从杨女士略带兴奋的眼神中看得出来,他们家对健康孩子的渴望。其实孩子生下来10天时就发现患心脏病,当时医生说已经错过了“一周以内”的最佳治疗期,但是他们依然坚守着“只生一个”的承诺,希望治疗能带给他们所期望的结局,可惜结果事与愿违。
周先生、杨女士多年来所承受的精神压力,事实上是他们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所付出的代价。
2.只生一个孩子,“养儿防老”保障水平低。
对于我国农村地区来说,养老保障功能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来实现,如果家庭人多就力量大,保障功能自然实现得更充分。相反,独生子女家庭除了少数病残、天亡之外,就是正常发展的家庭,和多子女家庭比较,其“养儿防老”的保障水平在多数情况下,也相对更低一些。调查中,人们普遍反映,独生女家庭中一旦女儿出嫁,对父母的照顾就相当有限了,特别是远嫁外地,除了逢年过节探望一下,病急匆匆来一趟,所谓端茶倒水的照顾是无法指望的。如今独生子女户多,就是养儿子的,也可能到别人家去当上门女婿。笔者调查中的一对中老年,正在叹息,儿子很快就要结婚到女方家去过了,因为对方父母年龄更大。即便是发展较好的独生子女,如外出打工、做生意,包括成才的大学毕业生,他们身在外地,虽然经济上对父母有些资助,但是生活照料依然是不可能的。
相反,一些多子女家庭,能够共同承担“养儿防老”的任务:或采取老人到各个子女家轮流住;或采取子女凑钱共同负担老人生活费;还有分工负责的形式,即外地挣钱的子女出钱,老人身边的子女负责生活照料。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薄弱,依靠“养儿防老”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也许正是这样,多年来在中国农村“多子多福”的观念一直牢固,也是推行计划生育存在阻力的主要根源。
3.只生一个孩子,家庭人口基础单薄,发展潜力有限。
中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济的运作单位就是家庭。无疑,年轻健康的家庭劳动成员是家庭经济单位中的第一生产力。因此很多家庭在生育方面都倾向于“多子女”的选择。笔者在调查中曾问道:“如果有第二次选择,你们希望选多子女还是独子女?”几乎全部回答生两个或两个以上。他们认为,孩子多的家庭,抚养时的确经济负担重,很辛苦,但是人年轻,吃点苦没什么,等孩子长到十几岁就可以打工挣钱了,大的孩子挣钱还能和父母一起负担弟弟妹妹们读书,几个人供一个大学生要比父母单打独斗强。尤其是农户要实现种、养殖业的规模效益,更需要家庭人多力量大。
个案3:李××,58岁,妻子56岁,共养了5个儿子,死了一个,现在最小的儿子都已经成家4年了。尽管他们也经历了失子之痛,但因为子女多,依然获得了满意的生活质量。现在全家种蔬菜,父亲统领,儿子儿媳齐上阵,分工协作,种植、销售一条龙,规模效益显著。父亲心满意足地认为,自己年纪还不大,还能干不少活,孩子们也个个生活得不错,没有什么后顾之忧。只是担心孙辈们都是独生子女,“他们今后怎样照顾自己的父母”,他在为儿女们的养老问题操心。
目前,中国的农村家庭,要改变现状,要更好地保证可持续发展,往往还是把希望寄托在养育更多的“健康接班人”上。
个案4:农妇王女士,38岁,在家务农。丈夫40岁,城镇残疾人,驾驶残疾人力车。长子16岁,二级智障未念书。4年后当地政府按政策规定,照顾生二胎,结果生了个龙凤胎,一下就变成多子女家庭。5口之家使家庭生活陷于极度贫困,除了努力挣钱,主要依靠省吃俭用、亲戚资助、政府和社会救济度日。“供子女们念书是最艰难的时期,我丈夫腿脚不便,常常痛恨自己无能,急得眼泪都流出来了。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我的双胞胎才貌双全、机智过人,再困难我也要培养他们成才,让他们多读书,考上大学,早日找个好工作,多挣钱,我们家就有盼头了,不仅我们老了有指望,他们哥哥今后也有人照顾了。”
王女士虽然家境贫寒,儿子智障,但是补救及时,一对优秀的双胞胎使她很自信。而且她还颇有感触地说:“我认为有生育能力而放弃了多生的家庭,一定要奖励才公平,对独生子女家庭,政府一定要给予保障,好让他们老了有依靠。”
从以上案例中不难发现,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经济生产运作都以家庭为基础,家庭成员状况如何对家庭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有了孩子就有了希望”,这是他们朴素而坚定的信念。因此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选择只生一个孩子,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选择了一种风险,或是放弃了某些可能实现发展潜力的机会。而且从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情况看,不少计划生育家庭,陷于贫困境地的不在少数。笔者随机调查了重庆市附近某农业县,结果显示:全县计生户占总人口的49.33%,非计生户占50.67%。在占全县总人口84.1%的农村人口中,贫困人口占4.7%,却发现非计生户中的贫困户只占1.71%,而计生户中的贫困户却高达6.31%。农村计生贫困户占全县农村贫困户的78.3%。据当地人说,如今家庭要富裕主要靠外出打工,如果家里年轻人多,打工的人多,赚的现钱多,家境就富裕,这就是非计生户中贫困户较少、比较富裕的家庭相对多一些的原因。
因此,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地、公正地肯定计划生育者们为“服从大局”而付出的代价,并从社会保障、扶贫救济的角度,予以必要的补偿,这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践需要。
三、构建与社会保障相衔接的计划生育政策体系 1.确立计划生育社会价值观。 以上调查分析表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是以家庭中育龄夫妇——计划生育主体的生育选择为前提的,因此我们在肯定其生育行为社会价值的同时,还必须据此为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首先应根据我国的现实条件,对广大农村计生户所作的风险选择予以合理的补偿。
2.构建与社会保障、扶贫救济相衔接的计划生育政策体系。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追溯这一政策体系的形成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末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阶段,主要是实行节育技术的政策。(2)从70年代初期到70年代末期,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阶段,主要是实行“晚、稀、少”政策,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3)从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末期,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与完善阶段,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政策。提倡生一个,依法合理安排两个,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4)21世纪初至现在,是计划生育政策完善与补充阶段,颁布“一法三规”,一法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三规指《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这些政策逐步完善,对于稳定我国低生育水平产生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采取了一些奖励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使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断深入人心。
如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已执行了30多年,通过这一较长时期的实践检验,该政策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其对每个家庭所产生的不同作用都比较清楚地反映出来了,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抗风险能力低下的问题也露出端倪。为了使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有效维持国家整体的人口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又能让每一个家庭的可持续发展有保证,计划生育政策需要与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重点是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社会保障功能不足的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服务于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及其他方面的后顾之忧。
此外,还可对一些陷于贫困的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多种经济资助,以补偿这些家庭劳动力少的弱势,使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体系成为具有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生殖健康、促进养老保障、对人口和家庭发展体现全方位关怀的政策体系。
目前,部分计生家庭出现经济发展和保障功能弱势的倾向受到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并实行了多种奖励制度的保障形式。如继推行六十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每年每人给予600元奖金的奖扶制度后,2005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和一些地方计生委又推出了“六十岁以下农村独生子女特困家庭扶助行动项目”,该项目将经济资助和农村种养殖技术培训、医疗卫生知识辅导等相结合,全方位地提高农村计生户的生存发展能力,得到了广大农村贫困计生户的赞赏,对有的家庭来说完全是雪中送炭。正如一位丧子夫妇所说:“有国家帮助我们,现在给种子、化肥补助,满60岁以后还能每月领奖金,我就不怕了。”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优化政府形象、推行计生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无疑有很好的效果。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向贫困计生户倾斜。
计生奖励政策对于解决计生户困难和推行计划生育政策都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多年后,农村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计生户养老风险凸现,根本原因还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整体低下。因此计划生育方面的奖扶制度重点是对其选择计划生育行为予以奖励,其功能是更有效地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巩固低生育水平。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最终还是必须通过构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来完成。这一点,村民们自己也很清楚,在笔者本次调查中,所有调查对象在回答对政府的期望时,都共同要求能在农村实行和城市一样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
中国的农民群众在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发展,实行计划生育、降低生育水平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致使农村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城市。实践证明,我国执行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使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凸现,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显得异常紧迫。因此,各级政府应乘着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东风,全面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既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希望,也是巩固我国低生育水平、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实施的需要,更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理性选择。
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从两方面人手:
第一,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放到应有的高度。
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纳入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作为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尤其要重视农村养老社会化制度建设,抓农村养老保障要跟抓计划生育工作一样投入和重视,逐步建设和完善农村养老社会化组织和社会网络体系。首先要抓的是:
(1)逐步建立起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投入筹建的农村养老社会化机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财政支出应逐步向农村倾斜,在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中,各级政府每年应从财政上设立农村养老社会化基金用于对农村养老社会化事业的投入。
(2)尽快出台相关的农村养老社会化法规,使农村的社会化养老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以保证和促进农村养老社会化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第二,制定在同等条件下向计生户倾斜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中国农村的社会救助领域中,现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总的来看,农村社会救济量大面广,资金严重不足,保障水平相当有限。作为养老保障主要形式的“五保供养”更是救助资金严重不足,救助范围狭窄,保障水平低。
如何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锲而不舍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并从1994年开始试点探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在2006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则提出将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无疑是加强“三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又一重大举措。
但是,考虑国情国力的限制,农村全面实行“低保”制度无疑是步履维艰,因此在现有条件下,从合理界定农村“低保”对象的角度,考虑优先照顾计生贫困户是必要且合理的。并可采取以下做法:
(1)对年龄较大的特困计生户,尽量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2003年初,民政部通过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制定了对生活极度困难,自救能力很差的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办法。主要做法是对不救不活的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实行定期定量救济。特困户救济对象是年收入低于627元以下的贫困农民。对该制度的执行,可优先考虑计生户中的特困户,以示对其计划生育行为的褒奖。因为年老的计生户,其家庭劳动力有限,摆脱贫困相当困难,将他们作为持证享受救助对象,是必须也合理的。
(2)做好可能增大的五保人群供养服务准
备。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看,计生户一旦丧失孩子,其父母老了以后就处于既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状况,根据2006年新的农村五保条例①,他们必然成为五保户。随着计生家庭的数量增加,五保老人的群体也可能相应增加,对此,需要尽早做好承担该群体扩大所增加的社会保障任务的准备。尽管新出台的五保条例和以往的供养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即“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改为“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五保户从村民供养走向吃皇粮,资金上有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依然离不开他们具体生活的农村社区。因此,未雨绸缪,从现在开始就应加强村与社区保障体系建设,对农村公共设施和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规划、融资,造就社区救助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资产条件。如增加集体供养的敬老院,设置丧子老人患病期间的阶段性入托机构等多种服务方式,让计划生育老人丧子后仍能安度晚年。
(3)采用多种方式充分实现土地保障功能。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以土地换保障”,实现从以家庭保障为主向农村养老社会化的转变。针对农民中因年老无法从事农活,或到乡镇企业就业,进入小城镇定居时无暇经营土地等情况,将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缴纳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或在因建设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
(4)促进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补充的养老资源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在农村,除特困五保户供养之外,更广泛的养老保障需求,还有赖于建立广泛的社会养老机制来承担,通过强化村域社区养老职能,最终建立起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为主体和个人养老为补充的多元养老模式是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的必要途径。因此,从微观操作层面看,首先要壮大集体经济,提高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增设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机构及项目,以满足社会需求。同时还应广泛宣传个人储备养老的理念,鼓励计划生育家庭应该趁自己年轻,一个孩子负担不重的时候,采取储备积累的保障方法,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实行社会养老保障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为我国广大农村的老人提供安全的老年归宿。
[参考文献]
[1]韩跃进,13亿人口日:成就辉煌应对挑战——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访谈[EB].中国人口网(hetp://),2005-01-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EB].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2006—08—14.
(责任编辑:何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