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传染病防治法》在医疗卫生单位中的贯彻实施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管理。在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的今天,由于《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大卫生观念已深入民心。就我县而言,群众对卫生相关法规有了充分的认识,卫生水平和自我防病意识日益提高。然而,对于与《传染病防治法》关系密切的卫生医疗单位,该法的贯彻实施却相对较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而事实上,许多医疗单位的疫情报告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责任心差,法定传染病迟报、漏报现象屡有发生,难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