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
摘要 简要介绍了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然后按照研究中所采用的不同的人格测量工具: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艾森克人格问卷、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测验和加利福尼亚人格问卷,以及大五人格问卷分类综述了近10年来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近五年的研究主要采用大五人格结构,将变量中心法和个体中心法相结合,以及将人格和环境因素相结合来研究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作用。进一步的研究需要在人格测量和研究设计上予以改进,深入揭示人格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机制。
关键词 青少年,人格,犯罪。
分类号 B848
青少年犯罪行为是一种极端偏离社会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和触犯法律的行为[1]。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2]。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研究者一般将之分为环境因素和个体因素两大方面[3]。以往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家庭、学校等社会环境因素,而关注个体差异的研究被认为具有“还原论”倾向,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重新关注个体差异对犯罪的作用[4]。很多研究表明,在同样容易导致犯罪的环境下,不同个体是否犯罪存在很大差异[4]。人格是最重要的个体差异变量,也是研究者关注最多的领域。本文简要介绍了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然后综述了近10年来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研究,以期为推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差异研究提供借鉴。
1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论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是精神分析理论和艾森克的犯罪理论。
1.1 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
有关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是较早从人格角度阐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论。精神分析学家一般都把犯罪归因于内在冲突、情绪问题,以及无意识的不安全感、无能感和自卑感[2]。瑞士精神分析学家Aichorn于1925年提出潜伏性少年犯罪(latent delinquency),认为除非个人已有犯罪的倾向或禀赋,否则就不会产生犯罪行为[5]。具有潜伏性犯罪行为的少年,其人格特征会迫使他们:(1)以冲动的方式寻求欲望的即时满足;(2)认为满足自我的需要比满足他人的需要更为重要;(3)满足本能的需要而不考虑对与错,即缺乏罪恶感。美国精神病学家、少年犯罪研究的著名先驱者Healy和Bronner于1936年进一步提出情绪障碍犯罪说,认为情绪障碍是引起少年犯罪的最主要原因[5]。少年正常的欲求、愿望和冲动的实现受到妨碍时就会产生长期的、严重的情绪不正常问题,即情绪障碍。这些被歪曲了的情绪,具有向代偿性满足的冲动发展的强大趋势。在没有长期、严重的情绪问题的情况下,个体通过社会性行为就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在具有严重的情绪障碍的情况下,由于个人的自我理想和自我控制很差,不能自觉地受社会的约束和控制,因而不能抑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冲动。
后来的研究者一般会赞同情绪障碍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观点。例如,Yablonsky根据青少年犯罪与情绪问题的关系将青少年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1)社会化的犯罪(socialized delinquents),即没有多少情绪问题,由于社会背景因素习得了犯罪价值而犯罪;(2)神经症型犯罪(neurotic delinquents),主要由于人格歪曲而犯罪;(3)精神症型犯罪(psychotic delinquents),这类青少年犯具有严重的人格障碍,对社会和他人的知觉严重歪曲;(4)社会病理性犯罪(sociopathic delinquents),这类青少年犯具有自我中心的人格特征,很少同情他人从而导致犯罪[2]。但是,研究者注意到,情绪障碍并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2]。精神分析理论忽略了卷入犯罪对人格紊乱的反向效果[3]。而且,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很可能只是因为情绪障碍在犯罪审判时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从而将犯罪过多地归因于情绪障碍,也许正常人也同样多地具有这些情绪障碍[2]。现有的证据也表明,神经症患者和精神病态者只占犯罪人的一小部分,不过,大多数持续性少年犯都具有一些适应不良的表现[3]。
1.2 艾森克的犯罪理论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论主要用于解释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临床诊断和犯罪审判[3]。艾森克的犯罪理论(theory of criminality)则是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的主要理论,对青少年罪犯,乃至成人罪犯的人格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艾森克于1964年提出了这一专门解释犯罪机制的人格理论,试图解释某些人不能服从社会规则的原因,并揭示反社会者与遵从者之间的差异[3]。他认为,存在着犯罪人格,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倾向。个体间的人格在与气质相关的三个独立维度上存在差异:神经质(Neuroticism, N)、精神质(Psychoticism, P)和外倾性(Extroversion, E)。这些人格特质具有生物学基础,反映了特定的大脑皮层的活动。不同人格特点的个体通过不同的条件反射习得不同程度的遵从行为。因此,犯罪青少年具有与正常青少年截然不同的犯罪人格。例如,在艾森克人格问卷(Eysenck Personality Questionnaire, EPQ)的P维度上得分高的个体可能会发展出反社会行为;犯罪者也更可能是外倾者,表现出低唤醒水平和较差的条件反射能力;犯罪者在N维度上的得分也会较高,表现出情绪性和非理性特征,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倾向;犯罪者一般还会在效度量表(Lie scale, L)上得分较低,因为高分表明个体在进行印象管理,低分表明个体对社会期望漠不关心,常常被解释为个体社会化很弱。
艾森克的犯罪理论是一种本质相异论,认为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与守法公民相比较,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人。后来有犯罪心理学家企图找到某种“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作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和机制。例如Yochelson和Samenou于1977年曾经宣称他们发现了“犯罪人格”,其特征是:有犯罪意念,经常寻找违反纪律的兴奋,怨恨生活安定、富裕条件下的人,与犯罪团体有密切交往联系,利用一切机会为自己谋利,表现出不正常的和自私的工作态度[5]。但是后来的研究者大多数并不关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而是采纳了艾森克的基本人格特质会影响犯罪的观点,考察易于引起犯罪的人格特点。
2 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的实证研究
在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中,青少年犯罪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两种:官方记录和青少年的自我报告,青少年的人格评估则主要是采用自我报告的问卷法。其中,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MMPI)、艾森克人格问卷、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测验(16 Personality Factor Test,16PF)和加利福尼亚人格问卷(California Personality Inventory,CPI)是发展历史比较悠久、运用颇多的测量工具;近二十年来发展起来的“大五”人格模型,被认为很好地代表了人类的基本人格维度,也在包括青少年犯罪在内的各种领域中得到了迅速而广泛地运用。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采用这些不同的人格测量工具,并运用不同的青少年犯罪理论,得到了各异的研究结果。下面按照研究中所采用的不同的人格测量工具对人格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研究分别予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