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恐战争对国际法影响,优秀专业论文(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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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恐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
目
录 摘
要 .................................................. 1 关 键 词 ................................................. 1 Abstract ................................................. 2 Keywords ................................................. 2 一、美国反恐战争概述 ..................................... 3 (一)“反恐战争”的缘由 ............................... 3 (二)近年来美国反恐战争的表现 ........................ 3 1. 美国对阿富汗的反恐战争 ............................. 3 2.国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 ................................ 4 二、美国反恐战争的国际法解析 ............................. 5 三、美国反恐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 ........................... 5 (一)某些恐怖主义活动构成武力攻击 .................... 5 (二)自卫权行使的对象 ................................ 7 (三)自卫权行使的限制 ................................ 8 四、结语 ................................................ 10 参考文献 ................................................ 11 谢
辞 ................................................. 13
摘
要 美国反恐战争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心理等领域带来的冲击是全方位的,影响是深刻的。整个世界感到震撼,全人类为之震惊。“世贸中心”的倒塌,对国际法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影响,撼动着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基础。使用武力行使“自卫权”法律问题等都需要认真地研究。本文以此为背景,探析美国反恐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以期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美国反恐;国际法;影响
Abstract The war on terror to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ic, legal, psychology and so on the impact of the field is comprehensive, the influence is deep. The whole world was shocked, shocked the mankind. "World trade center", the collapse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bring great impact and influence and shake the modern some of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foundation. The use of force exercise \"self-defense\" legal issues need to seriously studies. This paper, taking this as background, the paper the effects on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war on terror, so as to help the situation.
Keywords
United States counter-terrorism; International law; Impact
一、美国反恐战争概述 (一)“反恐战争”的缘由 进入 21 世纪初,美国之所以发动“反恐战争”,有直接和间接的原因。
“9·11”恐怖袭击是布什政府决定全面发动“反恐战争”、出兵推翻阿富汗和伊拉克政权的直接原因。这次袭击是美国本土百年来首次遭到的恐怖袭击,使美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惨重,国土安全受到威胁。间接原因是,近年来特别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和二十一世纪初期,由于美国凭借其超强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硬实力,在对外政策上唯美国利益是图,咄咄逼人,全球范围内针对美国利益和目标的恐怖主义活动和恐怖事件与日俱增,美国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受到侵蚀。① 在“后冷战后时代,”国际秩序趋于不稳,出现了诸多新型、不对称的威胁和挑战。为应对这种新型威胁,巩固世界安全和国际秩序的基础,延续美国称霸世界的历史进程,美国必须保持持久和不可撼动的军事优势,在战胜恐怖主义、推进民主和市场经济方面采取预防性武力行为。
(二)近年来美国反恐战争的表现 1. 美国对阿富汗的反恐战争 “9·11”事件发生一周后,美国参众两院通过决议,“授权总统运用一切必要且适当的武力,对抗所有参与九一一事件的国家、个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包庇这些组织或个人的国家”② 。不久后,小布什总统又签署《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正式宣告美国不论外交或内政都进入一个反恐的新时代。美国对外反恐战争的第一步是向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提出五点要求,即交出基地组织领导人本·拉登;释放所有入狱的美国公民和外国新闻记者;拘捕境内所有恐怖分子及其支持者;永久关闭境内所有恐怖分子训练基地以及接受美国检查境内是否仍窝藏恐怖分子的五点要求。塔利班认为美国的要求侵犯阿富汗的领土主权,拒绝
① 简基松∶《关于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若干国际法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2 年。
② 戴振良:“「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对美国防思維之影响”,第 439 期,载《陆军学术月刊》2001 年第 10期,第 25 页。
接受。美英于 2001 年 10 月 7 日在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将对阿富汗行使自卫权后,便发动了对阿富汗的反恐战争,北约亦以“共同防卫”的名义出兵援助。塔利班则指责美国的行为构成“国家恐怖主义”。塔利班在强大的美国军事力量的打击之下垮台,临时政府成立,本·拉登也于 2011 年 5 月 1 日被击毙,但是美国为了维持其建立的临时政府开销巨大,而且阿富汗的局势并不因为临时政府的成立而有所好转,反而难民、平民伤亡等事件层出不穷,当地人权状况反而因反恐战争而恶化。
2.国对伊拉克的反恐战争 自“9·11”事件发生之后不久,美国政府就将反恐对象与“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政权”结合起来,小布什总统在 2002 年 1 月 29 日的国情咨文中,明确指责伊拉克、伊朗和朝鲜为“邪恶轴心”。2002 年 9 月 12 日小布什总统在联大演讲中正式提出将出兵伊拉克,虽然安理会出台了第 1441(2002)号决议,但是美国仍然没有耐心等到安理会出台更有力的措施,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的提议遭到了安理会的强烈反对,理事国也多反对在核查等和平手段用尽之前诉诸武力,且纷纷表示在投票表决中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只有英国、西班牙、保加利亚表示赞成,美国动武的提案难以获得九票赞成票。由于得不到安理会的授权,美英联军便自定于2003年3月20日以自卫为由发动了对伊拉克的战争,4 月 5 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沦陷,但是迄今为止,美军在伊拉克还是没有找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当地的人权状况同阿富汗并无二致。此次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理由有很多,有学者总结出了如下一些理由,包括预先自卫、联合国决议的授权、反对恐怖主义和“解放”伊拉克人民,等等。①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美国对阿富汗的反恐战争尚可理解,但是伊拉克战争则不免有干涉他国内政、甚至是侵略的嫌疑。
① 梁西∶《国际法律程序的呼唤——“9·11”事件后的理性反思》.法学评论,2002 年。
二、美国反恐战争的国际法解析 虽然国际社会和法学界普遍认为,纽约和华盛顿等地遭受国际恐怖袭击,使美国拥有了自卫的天然权利,但仔细分析美国军事打击阿富汗的行动,也还有许多地方值得进一步商榷。首先,《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会员国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才可以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也就是说,《联合国宪章》对自卫权的行使有时效要求,即在受到武力攻击的同时或合理推断的稍后时一段。美国对阿富汗采取军事行动是在事隔 1 个多月之后才一作出的,这扩大了《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的时效期间。此外,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在致函安理会主席时推定,美国遭受“9·11”恐怖袭击意味着美国受到了武力攻击。但“9·11”恐怖袭击是否等同于国际法上的武力攻击,国际舆论虽对此予以认同,但目前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
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基于其宣称的两条国际法依据:一是“得到了安理会的授权,”二是“拥有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美国抛出“先发制人的自卫权”的影响极其恶劣,严重背离了现行国际法准则,破坏了二战以来形成的现代国际秩序,损害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此外,“先发制人的自卫权”还可能使个人或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被视为国家行为,使国际法主体趋于复杂,使民间组织与政府或国家行为的法定界限模糊化。①
三、美国反恐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某些恐怖主义活动构成武力攻击 《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由此可见,一个国家可以行
① 梁西∶《国际法律程序的呼唤——“9·11”事件后的理性反思》.法学评论,2002 年。
使自卫权的前提是该国受到了武力攻击,而这一点破坏了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安全理事会的职责就是维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因此在“9·11”事件使得国际社会极为震惊之时,安理会将“9·11”事件定性为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而不是将之定性为对美国的武力攻击,但是安理会仍然承认美国有自卫的权利。尽管如此,本文还要讨论“9·11”恐怖袭击能否构成对美国的武力攻击的问题,笔者认为,“9·11”恐怖事件构成对美国的武力攻击。
事实上,武力攻击的主体并不限于国家。《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具体规定“武力攻击”的含义,其他的国际法文件中也没有指出武力攻击的主体一定要是国家,1986 年国际法院曾经在“尼加拉瓜”案中指出:“武力攻击”不仅包括一国的正规部队跨越国际边界的直接攻击行为,而且还包括一国派遣或代表该国派遣武装团队或雇佣兵到另一国的间接攻击,如果他们在另一国内进行武力行为的严重性等同于正规部队进行的实际武力攻击的话。但武力攻击不包括向反对派提供武器或后勤、财政或其他支持的援助行为。当然,这是传统国际法的观点,即武力攻击的主体仅限于国家,但是《宪章》并没有如此规定,如果武力攻击的主体仅限于国家,那为何不用“侵略”等诸如此类的措辞来表述呢?如果武力攻击的主体仅限于国家,那么一国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行为构成武力攻击,这是非法的,而受到攻击的国家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则是合法的,但是非国家行为者如果对一国使用了武力或暴力,其严重性丝毫不亚于一个国家的正规部队所实施的武力攻击,如果此时认为受到攻击的国家没有自卫权只是因为实施武力或暴力的行为主体不是国家而是非国家行为体,这样对于受到攻击的国家而言是不公平的。
“9·11”恐怖袭击的破坏性就不亚于正规部队的武力攻击,它的破坏性不仅在于使得美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心理恐慌,还在于造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因为恐怖组织不仅可以对美国实施恐怖袭击,还可能在人们根本无法预料的时间“造访”世界上其他的国家,恐怖袭击之所以破坏性与战争相当或更甚的原因就在于此,战争或武装冲突是在长时间内可以避免的,因为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的原因通常是两国国际关系的紧张,而恐怖组织何时袭击哪个国家这是无法预料的。另外,有学者认为,武力攻击的主体不局限于国家的理由还有一个,那就是从战争法的发展来看,武装冲突的主体早已从过去的国家延伸到了非国家行为者,如内战中的反政府组织,既然内战中反政府组织对政府实施的武装袭击
可能构成武力攻击,那一个非国家行为者对其他国家的武装袭击也应当可以认定为武力攻击。
(二)自卫权行使的对象 既然恐怖袭击可以构成对一个国家的武力攻击,那么受到攻击的国家如何对恐怖组织进行打击呢?恐怖组织可能位于一个国家境内,这种情况下除了国家间的刑事司法互助措施将恐怖主义分子绳之于法之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国执政政权存在庇护、资助或支持恐怖组织的行为,那么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能否对该国进行武力自卫呢?恐怖组织也可能位于多个国家境内,这种情况下,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无法确定自卫权行使的对象,只能依靠国家间的诸如引渡等司法协助措施来惩治恐怖主义分子。
正如 1986 年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指出的那样,武力攻击不包括向反对派提供武器或后勤、财政或其他支持的援助行为,也就是说,武力攻击的实施者是恐怖组织,而包庇、资助或支持恐怖组织的国家或执政政权并不是武力攻击的实施者,但是,经对“国家恐怖主义”定义的讨论,笔者得出结论,即“国家恐怖主义”包括包庇、资助或支持恐怖组织的国家或执政政权。因此,受到武力攻击的国家对武力攻击的实施者即恐怖组织行使自卫权是无可厚非的,受攻击的国家对包庇、资助或支持恐怖组织的国家是没法使用武力自卫的,那么,如何惩治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呢?总的来说,就是国家不是因为个体的行为构成了国家行为而承担国家责任,而是因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司法机关的行为违背了应尽的国际义务,从而使国家要承担国家责任。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支持庇护恐怖组织的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实施制裁就证明了一国要对其“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承担国际法责任,那么安理会作为有权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组织,究竟会对实施国家恐怖主义行为的国家或政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从安理会的实践来看,“9·11”事件发生之后,2001 年 9 月 12 日安理会通过的第 1368(2001)号决议言辞激烈地指出安理会决心采取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造成的威胁,这其中的“一切手段”按理来说包括武力手段,也就是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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