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中律师言论自由及自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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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言论自由是受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律师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个人传播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的传播权力,但律师言论自由受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约束。律师通过自媒体的言论表达体现言论自由价值尺度的同时应自律。
一、自媒体与 律师 言论自由
自媒体时代是指以个人传播为主的媒介时代。以代表性媒介不同为标准,现代新闻传播媒体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其传播主体是专业的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其传播方式是一对多的线性传播;二是以数字报纸、数字电视等网络媒介为代表的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的传播主体和传播方式没有显著的变化,但借助网络的技术支持,其传播速度更为快捷;三是以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个人传播平台为代表的自媒体。“所谓的自媒体,其实就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以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等个人传播平台为代表其主要功能是交流和娱乐,它以自主、快捷等优势给大众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变化。”1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被各国宪法规定了的公民的一项及其重要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律师的言论自由,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与其他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 律师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律师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主要群体之一,而媒体是法制宣传的重要媒介,它们之间都存在着相当紧密的联系,两者是天然的盟友,他们都是社会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代表。一方面,新闻媒体可以成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服务对象;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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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骐:
新闻传播的“自媒体时代”:一个虚幻的概念;《今传媒》2013 年 12 期
律师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新闻媒体的运作过程,以专业的知识和服务为新闻媒体提供法律意见,解答法律问题。但在传统媒体如报纸、电台、电视中,律师的表达方式、表达内容都受到媒体的制约,媒体在其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律师只是作为辅助人被动地参与其中,无法掌控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而在自媒体时代,律师却获得了空前的表达自由与权力,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其为律师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多、更便捷的物质条件。
在现代社会,各类矛盾冲突在程度、数量和规模上不断扩大,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形成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劳动分工的日益细密,法律职业共同体分工日趋细化,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学者之间也出现利益分化,一些“体制内”的法律人囿于身份而选择“失声”,缺乏公共关怀的价值向度。2 律师作为公民,在自媒体时代发表言论,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在自媒体时代曝光案件批评司法机关,也是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虽然自媒体是一个“虚幻的概念网络”3 ,但律师发表言论是一种特殊行为,同样应遵守社会秩序,也理所当然的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律师在自媒体时代的社会责任
律师的社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社会规范、职业道德等产生的。社会规范是律师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以“既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是律师社会责任的重要基础。职业道德是律师社会责任的重要补充,以“严格依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维护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职业道德应当是律师社会责任的内生源泉。4
律师的社会责任具有十分具体和明确的内涵。它不仅要通过刑事辩护、民商代理等活动来体现法律的公正,而且要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维护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以彰显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社会价值。“对当前社会的一些热点问题解读,律师兼备法律理解和法律实务两个领域,他谈出观点,往往能够付诸行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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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自媒体时代法律人如何“说”法,检察日报,2014 年 8 月 6 日 3
李伯骐:
新闻传播的“自媒体时代”:一个虚幻的概念;《今传媒》2013 年 12 期 4
沙奇志:律师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法制日报
言也能行。由于天天在处理法律实务,对中国司法现状和社会现实有切身感受,一般人无法见到的内幕也能够调查了解。这是其他公共事件参与人,如学者、记者都无法替代的。”5 因此,在自媒体时代,律师作为法律人应当具有更强烈的共同体意识,秉承法律人的公共情怀与自觉意识, 透过自媒体,向公众传授法治思维,培养其法治精神。
三、律师在自媒体时代如何发声
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相对的,受到一定的限制。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说:“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自由包含了一个潜在的矛盾。最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是对法律的否定,因为法律就是约束,无约束则导致无政府状态。”律师庭外言论自由虽然是受到宪法保障的自由,但同时也受到一定的约束力,受到司法伦理和道德准则的双重规制。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23 条在明确律师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强调“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
我国的《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均有约束律师言论表达。律师的法庭言论豁免在内容上受到限制之外,律师在法庭外言论自由的也有一般的界限。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七条规定:“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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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公共事件中的中国律师角色,2011.06.11
动正常进行的。
律师借助自媒体平台进行言论表达,既可能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也可能基于律师独立的诉求和目的,或基于宣传推广等多种原因,不断介入公共政策和公共事件,在普及法律知识和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律师借助自媒体发声表达言论自由也要做到有尺度、有分寸。即使是在不至于“泄漏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以及“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情况下,通过自媒体公布案件事实或诉讼经过的行为也是应该严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众多司法热点案件的新闻喧嚣中,律师作为一个重要角色深度参与其中,为了个人炒作或者为了引起公众“围观”以获取利益,,但其行为的规范性问题却相对受到忽视。比较典型的案例有北京的“星二代李某某等轮奸案”, 为李某某辩护的北京律师,在网络上大肆发表不当言论,李某某案在社会舆论和媒体在“仇官”、“仇富”、“仇星”的背景下,最终趋向了对自己不利的方向发展,更可惜的是,整个事件持续爆料,发展到最后是公众对整个律师行业信任度降低,影响到律师自身信誉及行业整体形象。这样的的案件,律师的职业价值被严重弱化,律师言论自由的行使使得司法公正的实现充满了危机。
因此,中国梦的实现必然要有成熟的法治社会与之融合,律师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律师作为法律人,在自媒体时代,运用法律的武器,有自律地发声,也许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日积月累,相信在推动法治社会进展的过程中会起到不可否认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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