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征求《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建设、接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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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关于征求《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建设、接入流程管理实施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9〕8 号)等文件精神,我办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重新拟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建设、接入流程管理实施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请你部门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12:00 前
- 2 - 反馈我办。
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建
设、接入流程管理实施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8 日
(联系人:宋志丹;联系电话:18285165721;邮箱:sgzb2019@163.com)
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8 日印发
- 3 - 附件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管线建设、接入流程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建设项目配套市政公用服务管线审批制度改草,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建立体制、落实责任、提升能力、加强监管”的工作原则,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基础管线实施纳入审批流程管理,通过优化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配套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建设、接入流程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适用范围
- 4 - 我省行政区域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工业园等项目所涉及的配套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广电、热力等管线及配套设施建设(已建房屋内部局部区域用途改变需增设的管线建设不适应本意见)。
三、主要措施 (一)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将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掘路许可并联审批、同步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项目建设申报接入设计方案前进行联合技术指导,各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提前至总平面图审查完成后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主动告知项目相关接入流程并提前介入,提供技术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并指导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单位制定统一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申报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和协调部门。
(二)压缩时限,强化监管。各地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全过程办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监管,实行时限监控,进一步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限。本意见中工作时限是指受理申请到接入方案审核、施工图审核、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办理时间,不含业主准备时间和业主委托的中介服务时间及不包括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时间。
- 5 - (三)集成办理,优化服务。各地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纳入“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为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实行报装接入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要创新信息化服务手段,实现资料和信息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共享。
四、主要任务 (一)统筹协调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建设、接入管理工作;对管线建设服务实现集中收件、统一协调、并联审批;负责进入系统的审批工作进行督促办理;建立会审机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对管线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并出具相关会审结论;规范管线施工图技术审查流程;建立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工作制度;按照管线路由设计方案会审结论进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审批;建立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破路施工安全防护机制,实现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信息共享,预防破路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统筹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单位:各地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二)负责行政区域内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的规划管理。(责任单位:各地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单位:各地市政公用服务管线运营单位)
(三)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负责统筹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避免重复挖掘。(责任单位:各地交通管理部门)
- 6 - (四)按职责依法依规督促和指导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运行单位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工作。(责任单位: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对因外力破坏及管线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六)落实本行业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全过程监管责任,建立管线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本行业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工作制度,督促管线权属(运行管理)单位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域及场所进行重点监控及整改。(责任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信、综合执法、通信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七)负责履行配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线运行管理和保护主体责任;负责管线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制定专业管线系统接入施工要求及规范,确保专业管线系统接入安全。(责任单位:各地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交通、交管等部门及管线运行管理单位,统筹管线设施审批流程,实现并联审批。推进“一口受理、牵头协调、
- 7 - 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系统建设,完成审批全过程跟踪控制,杜绝系统外无监管办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收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的建设信息,为建设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项目策划阶段,项目策划单位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获得与该项目有关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电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基本信息。推行联合技术指导服务,在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一并进行工程项目联合技术指导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电等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出具的联合技术指导意见,不得在后期执行中出现颠覆性意见。推行并联审图,将配套公共管线设施技术审查纳入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体系,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档案接收部门按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对配套管线覆土前的竣工测量成果进行接收,并制作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三)健全配套政策。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前提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
(四)强化时效管理。各地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时,要将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服务纳入统一监管,实现在线实时流转、信息共享、跟踪督办。超越办理时限,由属地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抄报属地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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