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实施细则(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X XX 县 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实施细则
政策条款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X 委发[2020]9 号第 5 条)
奖补标准 旅游招商项目,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准入要求,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对非政府性投资的并在协议期间内完成投资的旅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如下补助(超额累进比例):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2000 万元(含 500 万元)之间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补助; 2.投资额在 2000-4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之间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 4%给予补助; 3.投资额在 4000 万元(含 4000 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申报主体 项目业主 申报程序 1.项目备案。项目开工前期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立项批复、工程预算等材料进行项目备案,经审核确认通过后,纳入补助项目库; 2.申报补助。项目竣工营业后,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旅游主管部门,申报补助; 3.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根据审计报告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兑现补助。
申报材料 1.项目前期备案报送材料 (1)XX 县旅游项目资金补助备案表; (2)立项批文复印件; (3)工程预算;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申请补助资金报送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项目竣工验收、审计报告; (3)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证明; (5)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对非政府性投资的,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准入要求,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并在协议期间内完成投资的旅游项目; 2.固定资产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不含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投资; 3.从项目前期到项目竣工验收前所有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计入补助范围(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4.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扶持及 500 万元以下的旅游项目不享受该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5.项目在申报时,建设、运营的各项手续齐全,无违规违法情况; 6.项目需是政策出台实施后的新开工项目。项目审计费及其它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政策条款 二、税费补助(X 委发[2020]9 号第 6 条)
奖补标准 1.旅游项目建成并营业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 10 年内,可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减征或免征; 2.自产生营业收入之日起 10 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安排企业扶持资金; 3.对年实际交纳增值税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能带动 XX 旅游产业发展、社会效益特别明显的企业项目及上市公司、全国 500 强企业、全国 20 强旅游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4.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代扣代缴)100 万元以上的,按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个人或企业。
申报主体 旅游项目建成并营业的新办企业和个人 申报程序 1.申报补助: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优惠政策确认表 3.相关上缴费用发票复印件; 4.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 5.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对非政府性投资的旅游项目,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准入要求,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在协议期间内完成投资并营业的新办企业; 2.企业必须是在政策出台后营业的新办旅游企业; 3.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为准。
政策条款 三、规费补助(X 委发[2020]9 号第 6 条)
奖补标准 1.旅游项目建设所涉招投标服务费、工程放样费、房屋测绘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等服务性收费按实际产生费用的 60%予以补助; 2.各单位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申报主体 项目业主 申报程序 1.申报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 1 月 31 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公司注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相关上缴费用发票复印件; 5.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对非政府性投资的,符合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准入要求,经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并在协议期间内完成投资的旅游项目; 2.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现。
政策条款 四、用水用电补助(X 委发[2020]9 号第 6 条)
奖补标准 对非政府性投资的 A 级景区用水、用电按当年实际支付额的10%予以补助。
申报主体 国家 A 级旅游景区 申报程序 1.申报补助: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 1 月 31 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上缴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补助的A级旅游景区必须是非政府性投资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 2.按当年实际用水用电上缴费用发票支付额为准。
政策条款 五、旅游企业股改奖励(X 委发[2020]9 号第 9 条)
奖补标准 鼓励涉旅企业三化发展(国有旅游公司实体化、旅游景区资本化、旅游资产证券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及融资,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性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旅游企业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股改挂牌、上市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 2.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联合评定的,或由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其它部门单位和企业举办评定的旅游企业。
政策条款 六、旅游景区评定奖励(X 委发[2020]9 号第 11 条)
奖补标准 对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成功创建为国家 3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给予奖励。
1.被新评为国家 3A、4A、5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700 万元、1500 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国家 4A、5A 级的旅游景区,给予补足差额奖励。以上奖励以 70%、20%、10%的比例分三年计发。
2.国家 3A、4A、5A 级的旅游景区有效期满,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3.对 A 级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提升改造建设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房地产、办公场所等投入),按工程结算财务实际支付额的3%给予奖励。
申报主体 国家 A 级旅游景区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通过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 1 月 31 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补助; 3.对 A 级旅游景区(点)提升项目投资补助,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2.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 A 级旅游景区项目投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条款要求提供申报资料; 5.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以国家 A 级旅游景区正式批复文件为准; 2.对政府与企业合资投资的项目,被新评为国家 3A、4A、5A级旅游景区的,按照合资股份比例计算,扣除政府股份比例部分奖励,复评达标奖励可全额享受; 3.对 A 级旅游景区提升项目投资补助,当年实际投资额在 2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交通运输工具、房地产、办公场所及政府性资金等投入); 4.当年被新评为国家 3A、4A、5A 级旅游景区的,项目投资不享受景区项目投资提升补助。
政策条款 七、产业融合基地奖励(X 委发[2020]9 号第 12 条)
奖补标准 对被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新评为省级、国家级的非遗景区、旅游风情小镇、休闲运动基地、研学基地、休闲养生(养老)基地、休闲旅游示范村等各类旅游示范基地或其它同级别类似旅游示范基地(景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申报主体 涉游企业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 1 月 31 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以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下发的文件为准。
政策条款 八、旅游饭店评定奖励(X 委发[2020]9 号第 13 条)
奖补标准 1.对被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游饭店(度假村),分别给予 100 万元、700 万元、1500 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以上奖励按 70%、20%、10%的比例分三年计发;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有效期满,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评定为 XX 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3.对被新评为国家级银树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国家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4.对被新评定为银宿、金宿、白金宿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宿、白金宿旅游民宿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5.对被新评定为 XX 省银桂、金桂品质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金桂级品质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申报主体 星级饭店、民宿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星级饭店、民宿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 1 月 31 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以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下发的文件为准; 2.政府与企业合资投资的酒店,被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游饭店(度假村)的,按照合资股份比例计算,扣除政府股份比例部分奖励,复评达标奖励可全额享受。
政策条款 九、旅行社奖励(X 委发[2020]9 号第 14 条)
奖补标准 对被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1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被旅游主管部门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申报主体 县内旅行社 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 1 月 31 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正式批文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以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组织下发的文件为准。
政策条款 十、旅游用车补助(X 委发[2020]9 号第 15 条)
奖补标准 县内旅游企业购买新旅游车 18 座及以上,符合相关运营规定,用于接送游客的,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且在本县营运 2 年及以上的,按车价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报主体 旅游企业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购买旅游车一个月内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逾期不予办理。
2.申报补助:运营期满 2 年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补助; 2.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购买旅游车辆发票复印件(不含税); 3.车辆运营 2 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文件; 6.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新购买的旅游车须 18 座及以上,在本县营运 2 年以上的,方可申请补助。
政策条款 十一、宾馆饭店引进知名品牌奖励(X 委发[2020]9 号第 16 条)
奖补标准 对引进中国饭店业最具有规模的 30 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和全球酒店集团 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且管理期满 3 年以上的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20 万元奖励。
申报主体 宾馆饭店 申报程序 1.申请备案:提供企业引进相关材料,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助对象; 2.申报奖励:符合条件的星级饭店向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 1 月 31 日,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予办理; 3.审核兑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通过后,予以奖励。
申报材料 1.XX 县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 2.合作开业证明或合同; 3.引进饭店管理公司(集团)、酒店集团的相关证明材料; 4.管理期满 3 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认定标准 1.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推荐访问:XX县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加快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