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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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田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 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移综〔2020〕19 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 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的行为,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省级筹集安排和县级筹集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 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负责政策制定、项目计划编制、统筹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业主(乡镇、村)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实施、组织验收和工程安全等工作,形成的资产由村负责管护。乡镇(街道)、村对项目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
3 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第七条
项目业主:一、项目业主一般为项目所在村的村级组织;二、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由涉及村联合成立的项目主体作为项目业主;三、项目涉及多部门拼盘资金的,可以由乡镇(街道)作为项目业主;四、项目涉及跨乡镇(街道)的,可以由县移民工作中心作为项目业主;五、涉及培训和职业教育类项目的,可由县移民工作中心、培训机构、培训基地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成立的项目业主或乡镇(街道)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由县移民工作中心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包括采取定额扶持、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扶持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县移民工作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4 (一)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报表)。申请报告(申报表)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核准)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效益评估等内容。
(二)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决议相关材料;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只需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相关材料。
(三)公示材料。项目申报主体将拟建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项目涉及多个村的,在所涉及的多个村进行公示。
(四)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五)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
(六)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后,
5 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赴项目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经县移民工作中心初审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内容、主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二)项目资金扶持确定的程序、相关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在收到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后7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工作中心编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
第十五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按省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通过省水库移民信息管理平台报市移民服务中心审查后,由市移民服务中心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上一年提前下达的项目资金,在当年 3 月 15日前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当年下达的项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 60 日内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上报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备案通过后,县移民
6 工作中心和县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下达至有关乡镇(街道)。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以实行项目计划预下达和正式下达相结合机制。
第二十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项目资金可采取分期投资或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的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当年内必须实施;2 年内未实施的,县移民工作中心可以撤消该项目计划。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县政府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发包方式:(一)工程预算价 10 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或由村两委自行确定施工方,并组织签订施工合同。(二)工程预算价 1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本县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组织签订施工合同。(三)本条中招投标限额的调整参照本县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或业主监督制)。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监理,监理
7 单位须按照行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编报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技术含量不高或资金量较少的项目可以实行业主监督制,由业主负责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验收。组织验收的单位应向县移民工作中心提供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县移民工作中心报送项目资料,县移民工作中心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料核定。
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报告或预算报告)、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或业主监督报告、验收报告(验收单)、有关图片资料及项目公示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资料核定情况及时向县移民工作中心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结算审计报告(结算备案)、报账申请表、项目资金往来票据和经审核的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县移民工作中心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
8 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及时更新水库移民信息系统项目及资金信息,并于次年 1 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移民管理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扶持使用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可将项目资金扶持管理的相关职责、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并制定具体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移民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69 号)同时废止、《青田县移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水库移民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移〔2016〕31 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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