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水库移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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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 县水库移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移民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绩效,依据《XX 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X 民移〔2020〕101 号)、《XX 省财政厅、XX 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X 财社〔2017〕51 号)、《XX 省财政厅、XX 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 财社〔2019〕63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市、县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 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二章
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三条 使用原则:围绕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工作重点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安排使用,项目遵循有利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简称“两区”)的发展、有利于改善移民的生产生
活条件、有利于促进移民增收。
第四条扶持范围 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第五条 扶持内容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等方面。包括:
(一)村庄道路建设,含自然村、组之间,村民居住点之间的道路连接和硬化; (二)移民生活困难、就医就学等精准扶持,移民及“两区”群众避险解困、危房改造等居住条件改善、技能培训、科技推广等; (三)移民及“两区”的生产开发和产业扶持,含耕地建设和水利设施、生产设施设备、田间林间及产业基地机耕路、生产道路建设等;
(四)村庄洁化、绿化、美化、亮化、文化等美丽家园建设。包括村内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房屋美化改造、便民服务设施、饮用水工程等建设; (五)外迁移民返乡兴业和能带动移民、“两区”群众受益或增强“两区”村集体经济实力的项目; (六)“两区”村集体经济和乡村旅游发展项目、产业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七)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及“两区”村广大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水库移民资金可以扶持:村级集体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面向库区和移民的种养殖业、农家乐、电子商务、扶贫救助、意外保险、来料加工等项目。
第七条 申报主体 村(居)委、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其他合法组织。
第八条 补助标准 可按设计预算予以补助,房建、桥梁、询价类下浮 6%以上补助,市政、道路、水利及其它项目类(含开挖回填、护栏、绿化、维修装修等)下浮 11%以上补助。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根据项目绩效、项目成熟度、上年项目完成情
况、侧重产业扶持、重点工作、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兼顾移民创业扶持、零星安置移民乡镇(街道)项目等统筹安排。
人口直补核减的直补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由县移民工作中心统筹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报。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项目,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绩效、必要性可行性、轻重缓急等相关要求,进行筛选初审并收集村(居)两委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等相应前期资料,进入乡镇(街道)水库移民信息平台项目库(简称乡镇(街道)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应及时调整更新。
(一)村(居)委为业主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村(社)两委班子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乡镇(街道)按相关要求核准,进入乡镇(街道)项目库;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业主单位申报的项目。项目经乡镇(街道)按相关要求筛选,进入乡镇(街道)项目库; (三)其他合法组织为业主单位申报的项目。项目报所
在乡镇(街道),并经乡镇(街道)按相关要求核准,进入乡镇(街道)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初选。对进入乡镇(街道)项目库的项目,县移民工作中心会同乡镇(街道)现场踏堪,综合考量项目绩效、资金额度等因素进行初选。
第十二条
项目拟建。就初选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初选项目进行设计(预算),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内容、投资额等,并经乡镇(街道)核准,县移民工作中心根据项目绩效、预算、补助标准等因素,拟定建设内容和补助资金计划,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拟建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将拟建项目报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计划下达。通过省移民办备案的项目,县移民工作中心与县财政部门联合下达项目立项补助资金计划文件。对当期未安排的已备案项目,下期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在 3 个月内开工,当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加强项目指导监督,施工方的确定按《XX 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X 公管办〔2021〕2 号)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项目计划原则上不能变更,确有
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乡镇(街道)同意后报县移民工作中心,由县移民工作中心报省移民办重新备案,经同意后再由县移民工作中心、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变更计划。项目变更主要是指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的监管,对工程质量等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乡(镇、街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乡镇(街道)一般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审计。由业主单位选定审计单位,并做好迎审工作,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复核。县移民工作中心对已验收项目采取随机抽取、定向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测评估、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后续及档案管理。项目验收后,公益性集体性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产权、资产登记、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并建立项目档案,包括前期资料(审批文件或班子会申报项目决议等)、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资金文件、中标通知书或班子会发包决议、合同、监理监督、验收、决算报告、公示等有关图片资料。
采取分期投资、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或不同类型资金组合投资的项目,不针对每笔资金建立单独的项目档案,在整个项目实施完成后,按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原则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扶持政策可因人工成本和物价指数改变、阶段性重点扶持项目、应急及未涉及的相关产业和配套设施确需扶持建设等情况,经县移民工作中心、县财政局研究确认,可进行适当变动或调整补助标准及“一事一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资金前期管理。建设单位对资金筹集负责,提交项目资金筹集方案,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一并报送县移民工作中心。
因项目建设需要,年度项目扶持资金可采取分期投资、跨年度资金累积合并投资或不同类型资金组合投资的办法实施。项目资金安排可以足额安排、也可差额安排,还可以奖代补,生产开发类项目采取差额安排。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乡镇(街道)或相关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和项目实施进度申报用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凭合法有效凭据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相关单位申拨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项
目可按照实施进度和支付证书等相关资料申请拨进度款。
第二十六条
已完工项目经决算后,扶持资金的结余纳入下年度项目扶持资金预算(小额的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年度未完工的项目扶持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由各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负责编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超过两年的由财政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检查采用普查、抽查、自查、互查、中介监测评估等方式。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库移民项目扶持计划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暂停安排新项目。
第二十九条 县移民工作中心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财政局。
第三十条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和计划,项目管理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给予通
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截留、虚报冒领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工作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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