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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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22〕32 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财政局、社发局,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有关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
重庆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重庆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资金,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由市级财政一般公
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全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充分尊重实际,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合理。市委、市政府有重大决策安排的,综合全年医改工作任务,优先安排重大决策事项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三)激励约束,讲求绩效。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包括组织项目实施、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分配方式是否符合当前全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需要,以及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应当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现阶段重点支持的工作如下:
(一)真抓实干,建立强有力的医改领导体制和推动机制,落实政府办医责任;
(二)支持创建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三)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发展;
(四)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美丽医院、智慧医院等建设;
(五)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资金。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要根据当年具体工作任务和上年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按规定公开。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次年不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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