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时期法律制度"儒家化"【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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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X 20XX 年汉朝时期法律制度"儒家化"公元前 206 年,秦朝败亡。汉高祖刘邦在三年多的楚汉战争中击败项羽,于公元前 202 年称帝,国号汉,定都长安,史称西汉或前汉。公元 8 年,外戚王莽篡汉,西汉即告结束。公元 25年,光武帝刘秀重建汉朝,建都洛阳,史称东汉或后汉。从公元190 年起,军阀割据混战,东汉名存实亡。至公元 220 年,魏文帝曹丕称帝,东汉正式灭亡。西汉、东汉一脉相承,前后共历二十四帝,统治四百余年,统称汉朝。汉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强盛的朝代。在两汉四百余年中,中国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都飞速发展。就法律制度而言,经过两汉四百余年的积累,中国早朝封建法制在理论、制度上均有极为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西汉中期以后,儒家学说开始渗入法律制度之中,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 一) 汉朝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1、主要立法汉朝立法,主要集中西汉初期和中期,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约法三章“约法三章”是汉高祖刘邦在称帝之前为争取民心而颁布的一项法令。刘邦在攻入秦都咸阳以后,鉴于秦朝法网严密、刑
2 / 4罚残酷,为争取民心,宣布“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俱除去秦法”。公开废除秦朝的酷法严刑。“约法三章”是汉朝法制的开端。(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汉初相同萧何在损益律基础上作成,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婚姻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投、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要规定畜牧和驿传之事.(3)《傍章》《傍章》是汉高祖时期儒生叔孙通奉命制定的关于宫廷、朝谨、礼仪方面的法规,共十八篇,与《九章律》同时施行.(4)《越宫律》和《朝律》《越宫律》和《朝律》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规。其中《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规,共 27 篇;《朝律》也称《朝会律》,是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规,共 6 篇。除此以外,汉朝还有许多单行法规,如《左官律)、《尚方律》、《沈命法》等等。根据史籍记载,至汉武帝时,汉朝律令已达359 章,规模已相当庞大了。2、法律形式
3 / 4汉朝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其中“律”是汉朝最基本的也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形式,一些重要法规也都以律相称。“令”是皇帝发布的正式诏令。汉朝的“令”极为繁多,内容也极为庞杂。“科”也称“科条”或“事条”,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专项法规。“比”又称“决事比”,是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在汉朝,“决事比”不仅具有法律效力,数量也越来越多,仅汉武帝时的死罪决事比即有 1 万多件。( 二) 汉朝法律的基本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宗旨在于全面维护封建的政治体制、经济关系和社会秩序.汉律的基本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1、全面维护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重点打击危害皇权的行为,削弱以藩王为代表的地方势力。在汉代立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维护皇帝安全与尊严的罪名,如无籍入宫门、失阑、不卫宫、犯跸、矫制矫诏、大不敬、诽谤、非所宜言等等,并处以极为严厉的刑罚。同时,西汉初期、中期,先后制定了《左官律》、 《酎金律》、 《尚方律》及“阿党附益之法”,在政治、经济、任官、礼仪等方面打击、削弱地方藩王的势力,以消除地方势力对中央权力的威胁,巩固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2、严厉镇压危害国家统治的各种反抗行为,强化官吏的镇压职能。
4 / 4汉朝法律中,“谋反”、“盗贼”、“群盗”、“首匿”、“通行饮食”、“劫囚”等行为要受到极为严厉的处罚,通常是处死刑并连坐亲属。为加强这种镇压作用,汉武帝时还制定了“沈命法”和“见知故纵法”,加重官吏追捕、惩罚犯罪的处罚。3、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国家经济,维护封建私有制度。汉朝法律中涉及所有权保护、债务、契约、借贷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也不断丰富。同时,汉朝也注意用法律手段保证封建国家利益,如在西汉时期,有两种买卖关系受法律限制:一为盐、铁,只能由国家专营;一为对外贸易,须得到官方批准。4、维护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等级关系。在汉律中,“不孝”等伦理性罪名,范围不断扩大,处罚也逐渐加重,一些明显带有儒家色彩的观念如“父子相隐”等也相继演变成具体的法律制度。汉宣帝时的“亲亲得相首匿”,汉武帝以后的“春秋决狱”等即是明显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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