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对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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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X 县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加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 号)、《XX 省农业农村厅 XX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X 农牧发〔2020〕31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农业面源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确保农业产业科学健康发展,将病死畜禽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将绿色农业和生活水平提升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综合管理有机融合,为“无废城市”建设贡献 XX 力量。
二、优化集中收集处理体系 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病死畜禽暂存冷链设施,并在县域范围内建设一个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畜禽通过专用转运车辆进行收集转运至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县域集中处理体系全覆盖,
形成全县病死畜禽“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到位、处理工艺到位,提高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能力和处理率,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督促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建设符合暂存要求的无害化处理暂存设施。同时做好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的宣传工作,引导规模养殖场(户)统一纳入到全县的无害化处理范围。年出栏 5 万头以上需自行处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需符合《XX 省农业农村厅 XX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X 农牧发〔2020〕31 号)的要求。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范围。
病死(害)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品种从猪扩大到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全覆盖。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全县年出栏 500 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以及年出栏一万羽以上的禽场、年出栏一万只以上的兔场的病死畜禽停止自行无害化处理,启用病死动物暂存冰库(冰柜)进行收集,统一委托第三方集中专业化处理的运营单位开展病死畜禽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将其他畜禽养殖场纳入集中处理范围。力争到 2022 年底,实现县域
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全覆盖。
养殖环节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资金分别拨付给集中专业化处理的运营单位和自行处理的养殖场等。屠宰环节病死(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和提供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由屠宰企业与无害化处理单位按委托处理协议结算。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深埋、化尸窖等传统方式处理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1.养殖环节: (1)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最高按照 80 元/头计算,以与第三方集中专业化处理的运营单位签订的购买服务价格为准。病死牛羊和其他动物产品折算成猪单位计算,其中 1 头牛折合成 5 头猪,1 头羊折合成 0.5 头猪,对猪、牛、羊病死畜应当有清点头数并有计重记录。
(2)其它禽类、猫犬、兔等病死畜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集中无害化处理最高按照 3500 元/吨计算,以与第三方集中专业化处理的运营单位签订的购买服务价格为准。对该项病死畜禽和家畜死胎、胎衣、木乃伊等应当有计重记录。
(3)年出栏 5 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符合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实施自行处理病死生猪的,按照 50 元/头给予补助,也可根据饲养量,综合评估生猪死亡数量,采取以奖
代补方式,包干使用。
(4)畜禽散养户的病死畜禽确需即时委托第三方集中专业化处理的运营单位处理的,并且所在乡镇(街道)未建设公共病死动物暂存冰库,且专业收集运输车辆单趟收集数量少于 5 头猪(或猪单位,含 5 头)的,该趟收集可另外支付第三方集中专业化处理运营单位收集运输车辆里程贴,车辆里程贴具体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确定。
2.屠宰环节: 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损失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和提供猪的货主,给予 80 元/头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和 800 元/头损失补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含生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等物质),按 90 公斤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已调入到本场屠宰为目的,进入屠宰场前已死亡的猪列入补助范围。
四、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
营主体责任,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按标准建设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行为,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
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公安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推动形成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不断完善“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一旦查实养殖场(户)未如实申报保险理赔数量,虚报死亡畜禽数量(重量),骗取保费的,或违法出售死亡畜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通过虚报死亡畜禽数量(重量)骗取补助(服务费)或帮助养殖场(户)骗取保费、不按规定处置死亡畜禽的,按相关协议条款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信息报送和资金拨付
为全面规范记录死亡畜禽收集、处理情况,要以养殖场、屠宰企业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为监管重点,不断完善死亡畜禽台账、收集台账、处理台账等台账记录以及数据核实制度,所有台账保存 5 年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实现多方联动,特别要强化畜禽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对病死畜禽数据核查,做到数据信息一致。各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如实填写各类台账,杜绝弄虚作假,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各乡镇(街道)和无害化处理中心每月 3 日前将上月报表核查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同时做好“XX 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数据报送。对定期统计评估发现病死畜禽处理数据异常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分析,督促整改。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费的拨付按县农业农村局与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原则上每半年拨付一次,屠宰环节病死畜禽补助直接拨付至县定点屠宰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服务费除省级以上补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科室要按规定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