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司法局对于《对于进一步加强毕节市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及其附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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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毕 节 市 司 法 局
毕司法文审〔2019〕10 号
毕节市司法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毕节 市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及其附件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送审单位:市商务局 送审时间:2019 年 5 月 15 日 :
审查对象:《关于进一步加强毕节市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附:1.《毕节市加快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附:(1)《毕节市加快市场体系建设目标责任分解表》、(2)《“十百千”工程市场体系项目建设标准》、2.《毕节市加快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方案》附:《毕节市商贸物流发展项目进度计划》、3.《毕节市加强商贸流通组织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附:《毕节市商贸流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收悉材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毕节市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毕节市商务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毕节市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审查报告》、 《毕节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毕节市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毕节市商贸流
- 2 - 通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毕节市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毕节市加快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方案》、《毕节市加强商贸流通组织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公平竞争审查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民意征集登记表》、 《毕节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毕节市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关于进一步加强毕节市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关于做好贵州省 2017 年“百千市场工程”项目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7〕100 号)
审查依据: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5 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0 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6〕16 号)、《关于做好贵州省 2017 年“百千市场工程”项目工作的通知》
审查意见:
经审查,未发现送审实施意见及其附件有 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建议对文字表述、行文逻辑、标点符号进行认真校对。
毕节市司法局 2019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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