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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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为提高政府性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供给,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辖区内市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重大案件、重大违约事件等。
二、考核分组
以10亿元为档次,按考核期新增贷款规模分组。农业发展银行单独分组。
三、考核指标
根据银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和重大项目融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支持情况,按半年度量化考评。农业发展银行单设考核指标。
(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50 分)
本指标分组考核。
1. 新增贷款目标完成情况( 20 分)。考核新增表内贷款,各金融机构目标完成进度乘以 20 ,即为此项得分。
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于每年年初制定考核期新增贷款目标。
考核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2. 新增融资额( 15分)。考察新增表内贷款和其他实际融资。以本类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融资额前 3 名的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新增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 15 ,即为此项基本分。同时对前两名设置奖励系数,第一、第二名基本分分别乘以 1.2 、 1.1 为本项得分,最多不超过 20 分。
新增表内贷款按人行口径统计,考核期核销及剥离不良贷款还原计入新增贷款;其他实际融资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统计确认的或者有协议证明的未计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贷款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为我市提供的实际资金支持(包括从省行资金池以及外省调配进入我市的资金)。
考核单位:人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
3 . 新增存贷比( 15分)。考察表内贷款新增存贷比。以本类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存贷比前 3 名的平均值为基数,各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 20 ,即为本项得分。邮储银行代理机构新增存款不纳入新增存贷比考核。
考核单位:人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
(二)支持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 50 分)
本指标统一考核。
1. 支持重大项目( 20 分)。各银行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和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新增融资占所有参评银行的比重乘以 20 ,即为本项得分。重点项目清单年初由市发改委发布后推荐给各银行金融机构。
考核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信阳市中心支行
2. 发展绿色金融( 15分)。各银行新增绿色贷款占所有参评银行的比重乘以 10 ;在绿色金融产品、模式创新取得重大成果的,可得 5 分。两项相加为本项得分。
考核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信阳市中心支行
3. 优化营商环境( 15分)。各银行知识产权质押、科技贷、供应链金融等信用类贷款占考核期本行新增企业贷款比重乘以 15 。
考核单位:信阳银保监分局
(三)对农业发展银行考核
农业发展银行信阳市分行新增贷款额进入全省第一方阵(前 6 位),则予以相应激励;新增贷款额位列全省后3位,则予以相应惩戒性措施。
考核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进行评定,每半年考评一次,每年 1 月 15 日、 7 月 15 日前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排名确定后予以公示,并由市金融工作局将考评结果报送市政府。
五、结果运用
(一)政府性资金调配
1. 对考核期排名前五位的银行,按照新增贷款规模档次,予以增加政府性资金存放。农发行按考核结果享受同等激励。
2. 对考核期排名后三位的银行,在原有政府性存款额度基础上按 20% 比例予以扣减,扣减资金用于增加政府性资金总体调配额度。农发行按考核结果予以相应惩戒性措施。
纳入考评激励的政府性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并存放在各银行的医保基金、住房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市金融工作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具体负责调配资金兑现。
(二 )领导班子奖励
对考核期排名前五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予以生活补助和高层次学习培训费用补助,补助标准参照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报请市政府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专项列支。
(三)通报表彰及后位约谈
1. 对当年两次考核中排名前五位的银行,设立“金融支持信阳经济发展优秀单位”奖项,报请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农发行按考核结果享受同等激励。
2. 对当年连续两个考核期排名后三位的银行,由市政府对其约谈,并向其上级行致函反映情况。
六、特别配套事项
对解决市政府重大事项、重点需求、急切难题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银行,采取“一事一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专项配套政府性存款。
七、附则
(一)本办法操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如政策性因素等,严重影响该机构分值的,由市金融工作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信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原《信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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