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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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控制作业环境中的职业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发生,规范职业健康监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文件适用于××技术有限公司全体人员。
3、定义 3.1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3.2 职业危害岗位----指作业岗位存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其中某一项或多项因素的作业岗位。
3.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3.4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3.5 EHS ----环安组 3.6 EHS 执行员----由部门指定,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环境、健康、安全工作,同时作为环安组与部门环境、健康、安全工作的联络窗口的人员。
3.7
ADM:行政部 3.8
FAC:厂务部 3.9
HR:人力资源部
4、职责 4.1 环安组 4.1.1 是职业病预防监管部门,负责统筹策划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本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出具检测报告;建立“职业有害因素监测档案”。
4.1.2 负责委托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人员在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进行体检,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部门负责人。
4.2 厂务部
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三同时”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4.3 各部门经理 负责组织执行本制度;落实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合环安组完成本部门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为本部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提供岗位危害知识、操作规程、劳动保护方面的培训,提报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名单给环安组安排进行职检,为员工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正确使用。
4.5 各部门 EHS 执行员 依据《职业危害岗位分布表》建立“职业危害岗位人员信息表” 统计即将上岗、在岗、调岗或离职人员数并每月更新数据表,将更新后的数据表发给环安组和 HR。
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对有职业禁忌者或职业健康损害者调岗和安排治疗。
4.6 所有职业健康经费均由年度 EHS 经费中支出。
5、程序
5.1 职业有害因素的识别和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有害因素分为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法定职业有害因素分为 6 类 459 种。
5.1.1 环安组依据相关法规及各部门的职业危害岗位情况制定《职业危害岗位分布表》,并适时更新。
5.1.2 环安组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5.1.3 环安组将检测结果录入职业有害因素监测档案,对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按规定向当地卫健部门申报,并制定方案实施整改。
5.2 人员上岗前要求 5.2.1 各部门对新招或转入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上岗前需提报名单及危害因素给环安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岗前体检档案. 5.2.2 各部门对新招“职业危害岗位”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按该岗位职业危害因素作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环安组每月中旬安排上一个月试用期满并在职的员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部门负责在每月 5 号前提供涉及职业有害因素岗位的人员名单给环安组;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得安排有相关病史或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职业危害岗位作业。
5.2.3 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人员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分布表》里的岗位工作。
5.2.4 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2.5
各部门对上岗前员工必须进行该岗位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有害因素讲解、安全防护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等内容。
5.3 工作过程中的监护 5.3.1 各部门负责在已确定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或岗位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需定期组织对在岗期间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再培训。
5.3.2 各部门 EHS 执行员依据《职业危害岗位分布表》建立“职业危害岗位人员信息表”,统计即将上岗、在岗、调岗或离职人员数并每月更新数据表,将更新后的数据表以邮件或微信方式发给环安组, 环安组将依据“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人员信息表”不定期到各部门核查。
5.3.3 环安组负责依据法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表》定期对职业危害岗位分布表中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在岗期间体检档案。
5.3.4 各部门经理负责对所属的职业危害岗位进行直接管理,依据公司相关法规、标准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指导员工正确佩戴、使用;监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员工是否遵章操作。
5.3.5 环安组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在体检中发现有有职业禁忌和健康损害的要立即通知所属部门安排治疗和调岗,对疑似职业病需安排其进一步检查诊断,确诊患有职业病的需通知 HR 申报工伤治疗,并向增城区市卫健局报告。
5.4 人员离岗时要求 5.4.1 环安组负责组织对离职或转岗的员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离职前体检档案,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要申报工伤治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环安组每月 5 号统计已提交申请在当月中旬至下月中旬的离职的涉及职业有害
因素岗位的人数安排体检;当员工做了岗前或在岗体检还不足 3 个月(90 天)提出离职或安排转岗的人员无需再安排体检。如果通知员工职检而其不参加职检者,EHS 执行员需要跟进该员工填写“放弃职检申明”。
5.4.2 环安组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通知所属部门安排员工调离职业危害工作岗位,由 HR 部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对在岗/离岗职检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的,环安组将疑似职业病人送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诊断和治疗。对于经确诊属于职业病的由 HR 申报工伤治疗,对于经诊断不属于职业病的,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经诊断不属于职业病而员工又有异议的,由环安组跟进送员工到职业病鉴定中心作鉴定,鉴定费由员工先垫付,鉴定完毕后向环安组报销。
5.4.3 离岗体检操作流程 5.4.3.1 各部门统计职业危害岗位人员并进行岗前/在岗/离岗体检后,由行环安组统一将信息反馈到 HR 进行录入系统; 5.4.3.2 HR 根据员工的离职申请/异动表进行统计登记,每月在安排体检前及月初将已递交离职申请及下月离职/调岗人员信息进行反馈,部门内部岗位异动的,由部门自行统计;(如员工办理急辞工或在职检前离职的,由 HR 及时通知)
5.4.3.3 各部门接收到员工离职/异动信息后将其纳入当月需职检名单中,并安排其进行职检,同时由部门于职检当天确定其是否参加职检。(异动人员因未离职,可在异动前后进行职检。
5.4.3.4 如员工已参加职检,将名单汇总通知 HR 准予其办理离职,如员工未参加职检或在职检前需办理离职的,由部门联系员工本人,由员工选择参加职检或放弃,原则上要求员工参加公司统一安排的职检,如其愿意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
职检的,将名单给到环安组,待结果出具后通知 HR 准予其办理离职; 5.4.3.5 如员工未参加职检且亦未签署放弃声明的,不可办理离职,HR 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检查离职单上是否有部门 EHS 执行员签名,若没有将退回员工经签名后方可办理。
5.4.3.6 如员工因异动已脱离职业危害岗位的,仍在职并已做离岗职检的,部门EHS 执行员需发邮件或微信通知并由 HR 删除其职检日期信息。
5.4.4 各部门的 EHS 执行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员工的职业健康信息,由环安组汇总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为:
①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即员工的病历簿)
②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③员工的职业病诊疗资料。
5.5 监督管理 5.5.1 环安组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损坏、失效的设备设施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改善和修复。
5.5.2 环安组对职业危害岗位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对未佩戴者责令立即整改,对不听从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按《EHS 奖罚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5.5.3 环安组对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权责令退货。
6、參考文件及表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2《 EHS 奖罚制度》 6.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表》
6.4《职业危害岗位分布表》
6.5《职业危害岗位人员信息表》 7、流程图 7.1 职业危害岗位人员职业健康监控流程
招聘/调入职业危害岗位所列岗位 岗前职业病项目体检 安排非职业危害岗位 可安排职业危害岗位(孕期、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工不得安排)
岗前职业危害知识、劳动防护知识培训,劳保用品发放有 无 调离原岗位 对疑似职业病送有资质的机构作职业病诊断、治疗 有无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史 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 结果是否正常 继续从事原岗位作业 正常 异常(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
不属于职业病:以其它途径治疗属于职业病:
申报工伤治疗患者对诊断结果有异议:
送有资质的机构EHS 执行员跟进
环安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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