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海南项目组织申报工作规范(试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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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领域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海南项目 组织申报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成 2022 年度农业农村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海南项目申报,加强部省联动海南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项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申报项目范围为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年度农业农村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涉及我省的部省联动项目。
第三条 部省联动海南项目申报工作规范包括遴选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遴选项目参与单位、项目申报工作流程等程序。
第 四条 遴选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规程。
(一)遴选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范围及方式。面向省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企业公开遴选(含中央驻琼单位)。
(二)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遴选条件。
— 2 — 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科技部申报指南中的要求,同时要求如下: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海南省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含中央驻琼单位)。
2.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有相关领域省部级以上研发平台,项目研究相关工作的前期基础扎实,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等项目实施经验的单位优先考虑。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单位优先考虑。
3.同一单位仅限申报 1 项部省联动海南项目。
4.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在职人员(按组织人事关系认定正式在职人员身份,外聘、兼职人员按外单位人员认定),并在海南省缴纳社保 6 个月以上。
5.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开展长期研究,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国家级研发平台正式在职人员优先推荐为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遴选流程 1.公开征集。省科技厅在官网发布《公开征集 2022 年度农业农村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海南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通知》。
2.资格审查。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及本规范制定的要求条件,对参加遴选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再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
— 3 — 3.评审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针对参加遴选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论证意见。并将结果在科技厅官网公示,公示期 5 天。
4.行政决策。经厅务会研究、厅党组会审定后,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遴选同时进行,厅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五条
遴选项目参与单位规程 (一)遴选项目参与单位范围及方式 1.面向全国公开遴选。
2.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牵头单位负责项目参与单位遴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项目参与单位遴选条件 项目参与单位应符合科技部申报指南中的要求,同时要求如下: 1.项目参与申报单位拟承担工作的前期基础扎实,有完成拟承担工作的能力。
2.项目参与申报单位有与拟承担工作相匹配的人才团队和配套自筹资金能力,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状况良好。
(三)项目参与单位遴选流程 1.公开征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指南中要求,面向社
— 4 — 会公开征集遴选参与单位。
2.材料受理。参与遴选的单位围绕项目设置方案,向项目牵头单位提交课题主要创新点、申报单位研究基础、负责人及团队研究背景等材料。
3.由项目牵头单位遴选项目参与单位,确定项目参与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省科技厅指导、监督项目牵头单位的遴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材料准备 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组成申报联合体,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和项目指南,联合编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海南项目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三)网上填报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参与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2022 年 6 月 22 日 8:00 至7 月 21 日 16:00。
(四)组织推荐 省科技厅形成推荐意见。于 2022 年 7 月 24 日 16:00 前通过
— 5 — 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第七条 其它事项 (一)科研诚信要求 1.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项目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还应对该项目或课题所有主要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
2.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依托单位正式聘用的职称信息,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职称信息。
(二)关于研究内容 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禁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及科技安全等方面有关规定。
(三)其他有关要求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具体部署,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申请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 八 条 省科技厅统筹协调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省级
— 6 — 财政配套经费以及拨付工作,确保在项目执行期内足额拨付给任务实施单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协同配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共同做好项目年度经费拨付工作。企业牵头的项目(课题),鼓励企业按照 1:1 配套经费。
第 九 条 按照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十四五”农业农村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部省联动项目组织实施合作协议》的有关职责和要求,省科技厅和项目牵头单位配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完成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过程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在资源统筹、政策协调等方面加强支撑配合,发挥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地方政府在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推动部省联功项目与国家农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相结合,推动项目示范基地优先建在园区、项目科技成果优先应用园区,确保项目成果示范转化落地见效,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
第十一条 本规范中省科技厅、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未明确的相关职责,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
第十 二 条 本规范由海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 三 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