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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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序 言
天津科技大学是天津市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建于 1958 年,时名河北轻工业学院,隶属于国家轻工业部,是国家第一批建立的 4 所轻工类本科院校之一。1968 年,学校改名为天津轻工业学院。1998 年,学校隶属关系由国家轻工业部划转至天津市。2002 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天津科技大学。
学校秉承“尚德尚学尚行,爱国爱校爱人”的校训,以建设国内同类高校一流、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天津科技大学,英文译名为 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1038 号,设有河西校区、泰达校区和塘沽校区。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变更住所地,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
学校举办者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保持与拓展轻工特色与优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办学。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知识扎实、身心健康,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学校职责、职能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重视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引领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本科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办学结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与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组织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以“轻工”为特色,学科专业以工学为主,涵盖工学、理学、农学、医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校适应国家、行业、区域需求和学科专业发展趋势,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位制度,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学科建设,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学校结合学科特色,发挥优势,积极为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开放办学和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决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和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政治核心。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公平,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独立。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或审议并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建设规划;
(二)审议或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三)审议或审议并决定学术组织设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评定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的学术水平;
(五)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或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教授或是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或 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审批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审批教师招生资格,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履行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和指导等职责。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履行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职责。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教师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构成。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 、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各类民主沟通协商机制,依法保障师生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其实施办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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