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要求(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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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 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依法履行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操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落实辐射安全各项防护措施,有效避免人员超剂量照射和辐射事故的发生。
三、辐射工作人员开展辐射作业时应遵循照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原则,正确操作辐射设备。
四、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培训合格证》满四年应参加复训。
五、辐射工作人员须按规定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每季度定期送检,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剂量管理档案。
六、辐射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之前须佩戴个人辐射剂量仪,开机前须检查辐射防护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断电源,报告管理部门,待异常状况排出后方可开机工作。
七、辐射工作场所须配备“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示、工作状态指示灯,并开展日常的维护与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制定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计划。
八、须建立动态的射线装置台账,落实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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