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暑旅游目地”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避暑旅游目地”评价工作实施细则(全文),供大家参考。
“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标志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价工作是指对区域避暑旅游气候资源及与之相关联的生态环境、气候景观、气候风险等进行科学权威评估的气象服务工作。旨在充分挖掘并发挥地方气候资源优势,打造国家级“避暑旅游目的地”品牌,助推美丽中国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气象部门服务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价对象原则上为县域范围或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职能的风景区、度假区、林区等范围内避暑旅游气候资源,称号授予实体为申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或风景区、度假区、林区等。
第四条 “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价工作包括申报、初审、技术评估、评审、公示和发布、复查等环节,坚持科学性、公益性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中国气象局的监督管理。评价工作每年举办一次。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 国家气候中心经中国气象局授权,作为承办单位开展“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及修订评价技术指标和标准规范,制定并发布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通知,负责组织评审、结果公示、授予及复查等。
第六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研究确定“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价工作的受理单位,负责本省(区、市)申报材料的初审、与申报单位的沟通协调及反馈工作,向国家气候中心提交初审结果。受理单位不能参与技术评估工作。
第七条
受申报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技术评估单位承担“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技术评估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暑旅游气候资源评估、气候风险分析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评估的综合业务能力; (2)掌握或可获得气候和生态环境观测、监测、探测、预测、预估等多源多类型可靠数据资料,气候资料时间序列应在30 年以上,生态环境资料时间序列应在 10 年以上,非本单位生产的数据资料应具有合法来源; (3)具有气候、生态、环境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人才队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的申报实体为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具备一定规模的风景区、度假区、林区等的管理部门或运行实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也可委托
当地气象部门或同级别的管理部门代理申报。
第九条 申报“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的区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夏季气候及与之相关联的生态环境等条件总体适宜避暑旅游。
(二)气候生态环境良好,水质优良,大气环境条件较好,植被覆盖率较高。
(三)气候和山水等自然景观多样。
(四)夏季气候风险总体较轻。
(五)近两年内没有生态环境重大负面事件发生。
(六)依托当地优质避暑气候生态资源,创造性开展旅游、康养、度假等方面的能力建设,实现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第十条 申报单位县域范围具有至少一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观测 30 年以上)和若干个区域气象观测站(观测 10 年以上)。申报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初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及评审等各阶段所需的数据、资料。
第四章
评价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申报、初审、技术评估、评审、公示和发布等环节。
(一)
发布通知。国家气候中心于每年 3 月底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标志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在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标志评价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管理平台”)发布年度评价工作通知。
(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直接或委托代理单位填写《“避暑旅游目的地”申报书》(附件 2),并将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管理平台,纸质材料寄送到所在省(区、市)气象局受理单位进行初审。
(三)初审。受理单位收到申报书后,原则上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编制初审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 3),并报送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对初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将最终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告知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要求。
(四)技术评估。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可委托技术评估单位,并将技术评估单位有关信息告知国家气候中心后,开展技术评估,编制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的编制须符合“避暑旅游目的地”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见附件 4)。完成后的技术评估报告须由受理单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国家气候中心。
(五)评审。国家气候中心对技术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技术报告质量符合要求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申报材料、技术评估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包括气象、生态、环境、旅游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非气象领域专家占比不低于 30%。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技术评估报告未通过评审的,国家气候中心依据专家评审组出具的结论决定是否终止该项申报工作,或修订后重新评审。技术评估报告通过评审的,专家评审组出具“通过评审”的意见。
(六)公示和发布。评审通过后,国家气候中心于 5 个工作日之内在管理平台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国家气候中心函告申报单位,由中国气象局授予“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在管理平台发布授予通告,并报减灾司备案。对未通过公示的,国家气候中心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向受理单位函告结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 二 条 国家气候中心负责制定对获得“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的县(区/市)和风景区、度假区、林区等的监督管理规则,并对相关数据和舆情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 三 条 国家气候中心定期组织获得“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的单位进行交流,推广创建经验,形成示范效应。
第十 四 条 国家气候中心每 5 年组织对授予“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的地区开展复查,对指标达不到规范标准的,责令定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撤销并公告,并报减灾司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五 条
本细则由国家气候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六条 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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