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捐赠工作奖励实施办法范文.docx(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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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捐赠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xx大学捐赠工作,调动学校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捐赠收入对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275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筹措捐赠资金、推动捐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校内单位进行奖励;捐赠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条
学校建立筹资促进专项资金,用于捐赠奖励,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捐赠奖励工作由xx大学捐赠工作小组(以下简 称“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对外联络与发展处根据捐赠资金实 际到账情况,确定各单位上年筹措捐赠资金的实际到账金额、考 核金额和工作小组所需的其他有关信息。工作小组决定考核金 额、评审结果和奖励方案。
第四条
符合捐赠配比要求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账金额一点五倍计算考核金额,不符合捐赠配比要求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考核金额。
第五条
对于上年筹措捐赠资金实际到账金额在五十万以上的单位,学校按考核金额分六档计算当年奖励金额,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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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且不满一百万元的,奖励五万元; (二)考核金额一百万元以上且不满二百万元的,奖励十万元; (三)考核金额二百万元以上且不满五百万元的,奖励二十万元; (四)考核金额五百万元以上且不满一千万元的,奖励五十万元; (五)考核金额一千万元以上且不满五千万的,奖励八十万元; (六)考核金额五千万元以上的,奖励一百万元。
第六条
校内单位根据当年获得的筹资促进专项资金,结合捐赠工作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使用方案,纳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开展有助于捐赠筹资及推动院系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活动等。
第七条
筹资促进专项资金可以用于以下项目:
(一)资助学生国内国际交流、创新创业项目; (二)引进人才费用的院系配套部分; (三)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 (四)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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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进捐赠工作所需的必要开支,可对工作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筹资促进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三 十; (六)其他“双一流”建设所需支出。
第八条
筹资促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学校对筹措捐赠资金或增长率位居前列、对学校捐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团队,授予捐赠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对积极参与捐赠项目设计、管理和筹措资金,表现优异的个人, 授予捐赠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奖项及数量由工作小组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