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2022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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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8 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18 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 9 条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45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18 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 9 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 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18 条措施
为推动我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制定以下措施。
一、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一)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支持高新区聚焦优势领域,打造 1—2个特色主导产业。支持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争创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对获批的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计划每年对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安排一个重大科技项目。支持高新区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省
第 2 页 共 8 页 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支持高新区培育发展数字医疗、人工智能、产业互联网、细胞治疗、新型疫苗、智能电网等未来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鼓励高新区实施一批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择优开展应用场景试点,吸引全球新技术成果在高新区“首发首试”。对纳入应用场景试点的项目承担单位,由所在高新区按照项目投资额的 30%给予支持,最高 2000 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支持高新区绿色低碳发展,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绿色低碳示范园区、低碳工业园区、绿色工业园区的高新区,以及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绿色企业技术中心、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省级有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创新创业主体 (四)健全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鼓励高新区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对培育成效显著的高新区给予专项支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力度,由所在高新区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 1∶1 配套补助。大力培育高成长企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优先支持入库企业承担科研项目、建设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高新区、首次进入权威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
第 3 页 共 8 页 业,由所在高新区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开展高水平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补助;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每年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高新区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经所在单位批准,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创业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 1 次,延长期不超过 3 年,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照不低于原岗位等级安排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高层次人才支持。支持高新区在国内外创新高地建设异地人才“双创”基地,在基地孵化并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异地申报云南省人才政策资助。在高新区工作的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人才,由所在高新区给予特殊生活补贴。对在高新区工作的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第一层次人才免租提供住房,在区内全职工作满 10 年后无偿赠与。(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七)加大重点要素保障力度。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州市、县通过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对高新区内符合
第 4 页 共 8 页 条件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州市调剂为辅、省级适度调剂为补充的原则落实保障。对高新区内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重大产业建设项目,林地定额指标依法依规予以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节余部分,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的结余部分,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州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可分割转让给园区平台公司或经园区产业准入的项目。加强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等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对高新区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区内非上市企业,根据被投企业所属发展阶段,分别按照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10%、8%、5%给予投资风险补助,最高 500 万元;将所投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成功引入高新区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视投资规模由所在高新区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助。支持本地民营企业家做天使投资人,投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企业),在投资资金到位满 1 年后,由所在高新区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最高 50 万元。(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 5 页 共 8 页 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十)合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三方共同出资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联合资金,专项支持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对高新区内创新主体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的,由所在高新区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 500 万元。对流入高新区、来源于非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转让,按照技术合同实际履行交易金额给予技术受让方 20%的补助,最高 200 万元。(省科技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省、州市财税支持。园区内省级分享税收的增量部分(以2020 年为基数),2021—2025 年全部返还高新区所在地政府,通过省与各地财政年终结算办理;高新区所在地政府要统筹省级留用和本级分享高新区的税收,加大对高新区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实行独立财政核算,设立一级财政和一级国库,与属地实行合理的财税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新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省级重大项目库,优先安排项目前期经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发展空间布局 (十二)支持高新区创建创优。支持曲靖、文山、临沧等省级高新区积极创建国家高新区,鼓励各地开发区(园区)积极创建省级高新区。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 40 位、
第 6 页 共 8 页 年度排名提升 10 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研发经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打造区域发展增长极。支持昆明高新区与五华区、呈贡区联动发展。支持玉溪高新区整合有关园区打造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地。支持楚雄、曲靖、临沧、文山等高新区托管周边区位相邻、产业互补的园区,推动并园扩容增能,打造更多集中连片、协同互补、联合发展的区域增长极。鼓励各类开发区(园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成效显著的,按照促进高新区发展的相应措施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跨区域协同发展。支持高新区按照“一区多园”方式协同发展,完善共建园区生产总值核算,健全财政收入分成横向协商制度。支持高新区建立跨园区招商引资分配机制,对于不适宜进入本园区的项目,可推荐至其他园区,成功落地建设的项目,投资额年度绩效考核中可按照双方协商比例分别计入推荐地和接受地。成立云南省高新区发展战略联盟,推动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国内外创新合作。支持高新区在国内外先进地区建设离岸孵化器、飞地科研成果育成平台和飞地园区,对建设飞地园区的省内单
第 7 页 共 8 页 位按照实际投入的 30%给予补助、最高 500 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高新区所在州、市定期专题研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鼓励高新区所在州、市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支持高新区创新内部管理体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机构精干和扁平管理,合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统筹使用各类编制人员。赋予高新区任免(聘任)中层干部权限,由高新区直接管理的中层干部,按照职责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可实行先任免后备案。(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人事薪酬改革。支持高新区建立以绩效工资为核心的薪酬制度与发放方式,实行以岗定薪、同岗同酬、岗变薪变、按绩定酬。除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外,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园区工资总额核定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税收增长等绩效挂钩。薪酬方案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实施。对高新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岗位,经审批同意后可采取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一职一薪酬。(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高新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参照自由贸易试验区赋权模式,依法赋予国家高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
第 8 页 共 8 页 融等方面,赋予国家高新区与州、市同等的经济管理审批权限、省级高新区与县级市同等的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建立国家高新区与省直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在高新区复制推广滇中新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点政策。(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