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2022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9条措施(2022年),供大家参考。
第 1 页 共 6 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18 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 9 条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45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18 条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 9 条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 日 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 9 条措施 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力度,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倍增,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夯实培育发展基础 (一)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载体建设。充分发挥高新区及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双创孵化载体作用,将培育引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高新区及双创孵化载体的考核评价指标。经双创孵化载体培育的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 1 家分别奖励双创孵化载体 5 万元、1 万元、0.5 万元,每家双创孵化载体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建立健全双创孵化载体分类评价奖励机制,提高双创孵化载体孵化科技型企业能力和水平。鼓励高新区及双创
第 2 页 共 6 页 孵化载体在企业技术研发、中试孵化基地、创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国际科技创新服务等方面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企业协同创新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供应链配套的中小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促进技术创新成果在配套的企业之间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共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将科研仪器、实验设施、小试中试基地等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开放,按照双方实际交易额的 50%兑付科技创新券,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可使用创新券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校企、院企联合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机制和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流动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研人员“双聘”。同等条件下,择优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双聘”科研人员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高校、科研院所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对到位经费 100 万元以
第 3 页 共 6 页 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横向科研项目,报省科技厅备案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到位经费 50 万元以上,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实际支付金额 20%的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突出创新主体地位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培育支持力度。对从省外引进落地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投资额的 2 倍计算州、市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度。对整体迁入云南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质运营满 1年的,可在迁入注册后 2 年内申请一次性 30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运营期满 1 年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补助标准,对入库企业给予每家 2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入库培育 2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每家 3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每家 30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5 万元科技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省投资促进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科技型企业“树标提质”行动。围绕生物医药、数字经济、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云
第 4 页 共 6 页 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每年动态遴选发布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水平高、主营业务集中度高、科技创新投入强度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市场竞争力强的“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 50 强”和“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50 强”榜单,推动其成为具有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云南品牌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科技型企业支持方式。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择优支持“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 50 强”和“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50 强”企业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的,在项目评审中加 2 分。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并在 1 年内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 50%进行兑付,每家科技型企业每年兑付创新券不超过 30 万元。(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培育支撑保障 (七)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应用推广。各地、有关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审因素和权重,不得设置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条款或
第 5 页 共 6 页 排斥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科技型企业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可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 500 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各项减税政策。依法依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自 2022 年起研发费用按照 100%比例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持续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探索推行“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机制及渠道,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换资”,根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情况,定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需求。(云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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