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税〔2021〕7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对于启运港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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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财 政 局 文件 重 庆 海 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渝财税〔2021〕7 号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海 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启运港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推动启运港退税政策在我市更好落地,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成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重庆市果园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经停港。
泸州市泸州港、宜昌市云池港、岳阳市城陵矶港、武汉市阳逻港、九江市城西港、芜湖市朱家桥港、南京市龙潭港、张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苏州市太仓港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经停港口。
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输企业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 B 级及以上。
2.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
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三)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四)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主要流程 (一)依出口企业申请,从果园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经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四)货物如未运抵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不再出口,海关将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 2 个月仍未办理
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四)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 年 3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caif
2021 年 3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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